书城社科教育评估的体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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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对教育评估的理性反思(3)

但是,要明确评估首先是一种保障措施,而不是改进措施。人们在反思过去强调评估的甄别功能和评估结果的同时,反而忽视了评估本来应该具有的事实与价值判断和作出鉴定和选择的功能。其实,本来我国的教育评估技术含量就不高,科学性和专业性不强,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因此忽视评估首先应该具有的鉴定和选择功能是不明智的。“评估不是为了证明”,但评估首先必须做好证明的工作,评估本来就是一种证明,没有证明就没有评估,通过证明来辨别事实的真伪,判断价值的高低,反映目标的达成度,鉴别绩效的高低,落实责任的归属,给出选择的依据。当前学术界普遍认为现在的评估是过多地面向证明过去、忽视发展未来的,但现实的问题是过分相信未来,而还没有能足够地把握现在。现在缺少的就是科学的鉴定、准确的判断,也就是学会做证明的工作。

其实,评估本来是可以同时具备多项功能的,而且这些功能又是可以相互补充的。评估可以保证质量、改进工作、绩效问责、增进知识、提升价值、建设能力、强化共识、凝聚人心,但是最基本的首先就是通过鉴别真伪、明辨是非和区分优劣来保障质量合格。具体的评估方案的作用总是有限度的,评估作为一种社会活动也是有疆界的,但是任何评估的影响可以是多方面的,而通过鉴定更好地保障质量是评估的基本使命。

(六)保持荣誉和面子能以牺牲诚信和育人为代价吗

这个看似多余的问题却在教育评估中没有很好地处理。前已述及,教育评估承载了许多本不应该承载的责任,它产生的过多压力使评估目标和价值产生了扭曲,使评估功能和过程产生了异化。评估本就是把双刃剑,它既可以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发展,但如果使用不当也可以破坏教育质量,毒化教育环境,妨碍教育发展。实际工作中,往往容易片面强调评估的正面作用,但对于其也容易带来追求短期目标、资源配置失衡、教育不公、弄虚作假等负面影响缺乏足够的警惕。然而,教育评估允许甚至纵容追求短期目标的做法,在强调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的今天是不可接受的;在促进发展的过程中带来资源配置失衡和教育不公的后果,对于一个教育资源仍总体不足、有待于进一步推进均衡的发展中的中国来说,也是难以承受的;而在评估中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对于教育工作者来说,更是无法容忍的。因此,在继续坚持发挥教育评估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更应该严肃地反思评估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事实上,消极的现象不容易被看到,也不容易被承认。

对于评估这样一项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价值判断的工作来说,荣誉与育人、面子与诚信,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毋庸置疑,但不幸的是,荣誉和面子比教育发展、教书育人和社会诚信还要重要的情况在现实的教育评估中时有发生。以“应试教育”中的升学率牺牲“素质教育”中人的发展、人的健康与人的幸福仅是一个极端的例子,而在其他一般的教育评估中那种为了荣誉和面子而作出不该作出的牺牲也是经常会发生的。如在学校评估中,有些学校就会以评估结果的优良等级来牺牲社会诚信、学术尊严,暂时“忘记”自己的育人目标。如果教育评估由于水平不高不能达到评估目的,最多只是浪费钱财,而如果在一个教书育人的地方明目张胆地弄虚作假,甚至要求广大教师和学生配合和参与作假,那么教育评估就已经严重地被滥用了,其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这种情况即便不带有普遍性,但其影响极为恶劣。也许有人会解释为迫于无奈,或者用“以评促建”的成果为自己开脱,但事实上是过分看重荣誉和面子,不实事求是,这其实与教育评估的本意完全背离。就像育人是教育的最高目标和最高原则一样,诚信是评估的最低标准和最后底线。

三、教育评估的管理体制障碍

教育评估取得许多进展和评估活动的日益频繁,并不表明我国教育评估在理论、技术、政策和制度等层面已走向完善,尤其是在体制层面还存在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教育评估体制涉及的问题涵盖直接学业评估,教育系统内的其他各类评估,对于教育质量及教育发展状况的监测、检查、调查,以及对于更宽领域教育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估等方面。具体活动包括:教育督导、政府主导的管理性评估、社会中介性质的评估活动、教育考试、监测、鉴定、院校认证、行政性审批检查验收、立法机关的审查监督检查、研究性质的评估调查、社会评议与评论等。所有这些活动均是由不同的部门分散进行的,没有统一的管理系统,相互之间尽管有少量的职能交叉,但基本上是相互不贯通的。涵盖各类教育评估的整体管理架构尚未建立,各种教育评估各行其是,无法相互沟通、互动、补充和形成合力。

我国教育评估体制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包括:教育质量保障和改进工作的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学校自主发展和推动现代学校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院校认证制度的建立,社会评估中介机构的培育与监管制度的建立等。

首先是教育质量保障和改进工作的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目前,我国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负责教育质量保障与改进工作的完整的管理系统。国家教育部内没有设立专门负责质量保障与改进工作协调和管理的部门。其下设的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直接负责实施高等教育领域的相关评估,但对其他组织或部门没有行政管理职能。其下属的考试中心和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评估处等也不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现在这方面的职能实际上是由教育部各相关业务司局及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分担的。基础教育领域有自上而下的相对独立的督导和招生考试系统,它们与其他部门有工作上的合作和职能交叉,但没有非常清晰的职能分工,也不对其他同级部门具有管理职能。在高等教育领域,大部分的评估都是由教育部内相关单位直接或通过(委托)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向高等学校实施的点对点的单独评估。除此以外,教育部对教育的质量管理主要是通过向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下发相关指导性政策文件进行的。但是,这些政策文件内容绝大多数都是对不同教育评估的分项指导,专门针对教育质量评估的文件很少,关于整合各类评估活动的制度性安排或者改革建议方面的文件则还没有。总之,从政策与体制层面来看,尽管主要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但是部门之间和上下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是不够的。

其次是社会评估中介机构的培育与监管制度的建立。目前,我国行政部门主导的教育评估尚未能很好地保障教育质量和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效支撑,而社会中介机构介入教育评估还没有形成气候,处于数量不多、地位不明、实力不强、发展不快的状况,需要大力培育。同时,对于现有的机构如何发展、如何监管,缺乏政策与相应的制度。

第三个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有利于推动现代学校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院校认证制度的建立。我国对大中小学都实施过许多的评估,如高等院校的重点、合格、水平评估,中小学的重点、实验、等级、特色、示范、发展性评估等。这些评估一方面产生了一些积极作用,但同时在工作中面临许多问题,在教育系统内外引起了一些争议,目前对于进一步的改革方向不是非常明确。现有院校评估存在若干制度性的缺陷,如现代学校制度不完善,政府、社会、学校三者的关系不明晰;学校自我规划、自主发展的空间很小,变“要我评”为“我要评”的动力机制缺失;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与改进的主要责任归属不确定,明确学校参评权利和义务的法规基础不坚实;学校内部质量保障系统与外部质量保障系统不衔接。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展和基础教育新一轮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评估制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问题将日益凸现,管理体制滞后,评估整合不够,政府作用过大与教育的管、办、评三位一体的状况,以及社会评估中介管理的严重缺位等,将成为未来阻碍教育质量保障与改进的主要因素。

四、教育评估的政策保障问题

教育评估体制的障碍是与教育评估政策的不完善直接相关的。现有政策不完整,一方面有些方面的教育评估缺乏配套政策,另一方面不同的教育评估的政策不衔接或者相互之间不贯通,对于各类评估之间应该是怎样的关系基本上少有交代,政策的体制性安排不够。大部分政策要么过于笼统或模糊,要么过于具体或琐碎,政策导向不明。除了对教育评估作用的描述语言和要求重视教育评估工作,对教育评估在质量工作及整个教育工作中应有何法定地位没有明确,现有政策文件大部分法律地位也都较低。所以,尽管我国发布的相关文件数量并不少,但是总体来说,教育评估的法制基础仍然薄弱。

法制基础的薄弱对教育体制的完善和评估事业的繁荣带来了消极的影响。政府、社会与学校三者在教育评估中的关系和地位得不到明确,评估实际沦为行政管理的工具和权力的延伸。社会中介组织缺乏发展的空间,最后仍然成了政府的附庸。虽然一些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允许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相关评估,但是文件中一个“或”字实际上使得这种参与无法落实。同时,对评估机构如何监管,政策规定上是个空白。《行政许可法》颁布后,对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行业自律的部分也缺乏规范和政策支撑。

有利于真正落实素质教育和支撑课程改革的考试评价制度的完善缺乏明确的导向。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估制度或体系到底是怎样的?评估为什么在素质教育面前遭遇尴尬、得不到切实的加强?素质教育成为老大难问题长期困扰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其中一个最核心的问题是教育评估的角色没有扮演好,包括考什么、怎么考、评什么、怎么评等问题都没有很好地解答。如果没有根本性的重新反思和基础性的重新构建,考试评价制度改革本身就会像素质教育问题一样陷入困境,整个教育质量评估工作将受到牵制。

总之,教育评估存在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现在似乎评估的合法性问题尚未提上议事日程,在实际工作中,似乎有没有政策依据对评不评和如何评都没有太大关系。如社会中介性评估专业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就是十分不确定的。有些地方已有这类机构,大部分地方还没有。这类机构属于什么性质的机构,是事业单位还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今后是向非赢利性社会组织方面靠拢,还是发展为赢利性中介公司,这些都不明确。又如,学校评估的法律地位问题也不明确。纳税人出钱办的学校要有质量保障和绩效问责,但是不是一定要评、谁来评、评什么、怎么评,现在缺少制度化的安排,远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学校评估制度,其地位更未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此外,政策对能够开展和不能开展哪些评估以及如何开展没有明确的规定,使许多教育评估项目缺乏正当性。评估项目建立缺乏认证,现有评估过多、过频、过滥、不受欢迎;单项评估、重复评估也太多;民主性、公开性不够,存在暗箱操作。其实,通过制订相关政策,确立政府、社会和学校在评估中的角色和地位,明确评估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建立必要的工作规范,从政策上保障教育评估的健康运行,比制订多少评估方案、标准和开展多少评估项目要重要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