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新月余晖:失落的古巴比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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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非凡的法律成就

最早的立法者

公元前3000年左右,苏美尔出现一个重要的国家——拉伽什王国。这个王国曾多次打败邻国和周边国家,称霸苏美尔南部达两百多年之久。不过,使拉伽什赫赫有名的并不是那些战功显赫的国王,而是被人们称作“自由与人权斗士”的乌鲁依尼姆基那。根据目前的资料显示,他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位改革家。

拉伽什王国末年,国内矛盾尖锐,人们生活困苦。在乌鲁依尼姆基那上台之前的二十多年里,宫廷内部血雨腥风,多次发生政变。为了缓和矛盾,统治者想尽办法,但最终成效不大。以国王为首的世俗贵族侵占神庙财产,各级官吏狼狈为奸,共同欺压百姓,使百姓生活在水生火热中,苦不堪言。普通百姓为了填饱肚子,不得不四处乞讨,更有许多贫民莫名地就被投入监狱,失去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乌鲁依尼姆基那利用自己特殊的地位,打着抨击时政、反对暴政的旗号,取得了广大民众的支持,最后发动宫廷政变,废黜了国王,自立为王。

乌鲁依尼姆基那上台后,着手解决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发布了几个著名的改革诏令,这些诏令是现今已知最早的改革文书。因此,他也成为了世界历史上第一位著名的改革家。

乌鲁依尼姆基那改革的内容非常广泛,其中最引人注目、争议最大的主要有三点:

第一,将公民人数增加到原先的10倍。这是前苏联学者斯特卢威根据拉伽什国王恩钦美那、乌鲁依尼姆基那和古地亚文书中有3600人、36000人和216000人这3个不同的数字推测而出的。斯特卢威认为拉伽什改革前的人数是3600人,自由民是36000人,改革就是给了这些自由民公民权。

第二,制定法令以消除弊政。包括撤销各种神庙管理人员、税吏;禁止官吏豪强倚仗权势欺压百姓;提高神庙人员的待遇,规定最低的收入标准;减少丧葬费用等。诏令的这一部分写得情真意切。在列举前王的弊政时,可谓入木三分,鞭辟入里。在宣扬自己的新政时,针锋相对,切中时弊。诏令中还提出了一条重要的立法原则:那就是建立社会公正、反对恃强凌弱。这条原则后来成为所有立法的基础,被各个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所采用。

第三,恢复部分由于欠债和受诬陷等原因而沦为奴隶的人的“自由”。这项改革意义非常重大,它比公元前6世纪初号称民主故乡的雅典提出的废除债务奴隶制的问题整整早了1800年。

乌鲁依尼姆基那的这次改革范围尽管非常有限,但他敢于直面社会上遗留的各种弊端,公开谴责统治阶级的暴政并企图通过立法来解决问题的精神是难能可贵的,令人钦佩不已。

在西方,乌鲁依尼姆基那的名声远远超过古代许多政治家,因为他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位提出自由和人权观念,并企图通过立法来建立社会公正、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政治家。他提出的这些观念,不仅受到古代政治家的重视,而且对现代社会的发展也有借鉴意义。所以从这一点来说,尽管他的改革失败了,但他的历史功绩是不能抹杀的。

除此之外,还有乌尔纳姆颁布的法典。在20世纪初,人们一直认为古巴比伦王汉谟拉比所编纂的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典。因此,常常把他称为世界上最早的立法者。但是,随着人们对巴比伦历史的研究,发现有比他更早的立法家。其中最早的一位便是乌尔第三王朝的乌尔纳姆。

乌尔第三王朝是古代苏美尔人最后一个强大的王朝,也是苏美尔的黄金时代。这个王朝不仅在经济上发展繁荣,还在其他方面也取得了成就。乌尔的港口是当时比较繁忙的港口。港口上停满了外国的商船,街道上挤满了各地的商人,比如,印度人、埃兰人、阿拉伯人和巴勒斯坦人等。乌尔纳姆修建的塔庙是当时世界上仅次于金字塔的建筑。在乌尔纳姆统治时期,这个国家成为当时两河流域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不过,最使后人记住乌尔纳姆的,不是他修建的乌尔塔庙,而是他所制定的法典。这部法典是用楔形文字写在泥版上的,分为序言和正文两部分,其中最主要的是正文。正文一共有29条,但是由于泥版受损,其中少量条款文字短缺,流传下来的只有23条,没有结语。序言宣称,是神授予乌尔纳姆统治权的,乌尔纳姆完全是按照神的旨意在行使权力。他还规定了在抑制豪强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意图确立一个富有正义和社会秩序良好的国家。法典的正文是对奴隶制度、婚姻、家庭、继承、刑罚等方面的规定。其中涉及婚姻关系的有7条,涉及奴隶的有4条,涉及伤害罪的有5条,涉及农业生产的有3条,涉及司法诉讼的有3条。比如,有人将逃跑的奴隶捉回来,奴隶主要给这个人一定的报酬;如果奴隶伤害了他人,要判处严重的刑罚和高额的罚款;不允许实施巫术;如果损坏他人的耕地,那么就要用食物来赔偿;如果女奴隶没有对女主人表示尊敬,那么女主人就可以实施体罚。

法典在处理男女婚姻问题中,明显偏袒男方,歧视女方。妇女在家庭中地位低下,一切要服从丈夫,如果通奸就要被处死。同时,法典还千方百计地维护奴隶主利益。可见,这部法典主要是维护统治者的利益。

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乌尔纳姆法典》要比《汉谟拉比法典》更先进。法典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所有处罚手段要么判刑、要么以罚金赎罪,完全没有复仇的痕迹。这可能与社会文明程度有关,苏美尔人文明程度较高,而汉谟拉比所属的阿摩利人才刚进入文明社会。

《乌尔纳姆法典》尽管有些简单,但它无论从内容上还是结构上,都是后世各种法典的范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结晶的凝聚——《汉谟拉比法典》

20世纪初期,考古学家在伊朗西部的苏萨城遗址挖出一根黑色玄武岩石柱。在后来的挖掘中,又发现两块这样的石柱。考古学家将这三根石柱拼凑起来,形成了一根大石柱。这根石柱高2.25米,底部周长1.9米,顶端周长1.65米。在石碑上半段有一副精美的浮雕,受人崇拜的太阳神沙马什,端坐在宝座上,将一把象征着帝王权力标志的权标授予站在自己面前的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整个浮雕画面给人一种庄严、稳重之感。这种感觉也很好的表现了“君权神授”理念。汉谟拉比亲自制定的法典就刻在石碑的下半段。

据说,国王汉谟拉比每天要处理很多事情,难以应付。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他让臣下把过去的一些法律条文收集起来,再加上社会上已形成的习惯,编成一部法典,并把他刻在石柱上,竖立在巴比伦的神殿里。这就是汉谟拉比法典。

这部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序言是对汉谟拉比这位伟大的君主的赞美和歌颂。在它的前言中这样写道:

汉谟拉比,值得称赞的人君,诸神的虔诚者,你当使正义传播四方,你当铲除邪恶、抑强扶弱……你当教化万民、增进福祉。你满足了百姓的需要;你保全了巴比伦的生命财产,你确是我们的忠心奴仆。你的所作所为,使我们深感高兴。

汉谟拉比在序言中也声称:

当此之时,安努和贝勒为人类福祉计,令命我……发扬正义,剪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

法典的主体即是正文部分,共有282条,含有3个部分。这3个部分是关于神的部分,关于国家的部分和关于私人社会的部分。它们要处理的是关于诉讼手续、盗窃、租佃、征兵、杂役和债务、婚姻、遗产继承、奴隶地位等内容。几乎涵盖了现代法律的诉讼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领域。

法典将人分为秩序井然的三种等级:自由民、半自由民和奴隶。自由民的法律地位最高,奴隶则无社会地位可言。一个奴隶的平均价格等同于一头牛的价格。法典对这三个等级有着不同的规定,如果奴隶主把一个自由民的眼睛弄瞎,只要赔偿就不再追究;如果被弄瞎眼睛的是奴隶,就不用任何赔偿;奴隶被人杀死,只要赔偿奴隶主的损失就行了,不需要偿命;盗窃奴隶、帮助奴隶逃跑或者窝藏逃亡奴隶的人,就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奴隶都是在头上有标记的,如果有人胆敢剃掉奴隶的标记,就要面临断指的处罚;如果欺骗理发师,让其剃掉奴隶标记的奴隶,同样只有死路一条;如果奴隶胆敢打自由民的嘴巴或者不承认自己的主人,就会被割掉耳朵作为惩罚。法典还规定了一些有利于巩固奴隶主统治的条款,比如说,谁要是逃避兵役,只有死路一条;谁要是破坏了桥梁水利,就得面临严厉处罚甚至处死的命运。此外法典中还保留了许多原始公社时期的习惯法,比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命偿命、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等。比如,两个自由民打架,一个人被打瞎了一只眼睛,对方就要同样被打瞎一只眼睛作为赔偿;被人打断了腿,也要把对方的腿打断。但如果被害人是半自由民,那么犯罪者只需缴纳规定的罚金就可以了事。法典结尾部分除继续对汉谟拉比歌功颂德外,还强调法典原则的不可更改性。

完善的法律规范促进了巴比伦文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经济的繁荣。《汉谟拉比法典》作为目前人类历史上所知的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为后人研究古巴比伦社会经济关系提供了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