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文明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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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周朝(3)

官制西周的官僚机构十分庞杂,且职官名目繁多,是由商王朝的“内服”和“外服”发展而来的。西周的官制反映了王权趋于更加强化,国家机器趋于更加完备。西周初期,太师和太保是中央机构中最重要的职官,通常由王室贵族中的父兄辈担任,他们不仅要协助王室处理军政要事,还要负责监护和辅佐少君。卿事寮和太史寮是周王室的两大官僚系统。卿事寮除设有太师、太保两位长官外,还设有司徒、司马、司空三位属官,他们分别主管经济、军事和工程。太史寮的长官是太史。其属官有史、内史、作册内史、作命内史等。由于西周注重礼制,宗教事务与政治事务血脉相连,因此,太史不仅是文官的首领,还作为神官的领袖。在两大官僚系统之外,王室还设有宫廷内官,主管王的衣食住行。有些内官由于长随君侧,渐渐成为君王的心腹密信,常常能够超越权责范围参与政治活动,传达王命。如西周晚期的膳夫克,就曾因代表周王赴洛邑视察周八师而一度成为显赫的王室重臣。一言以蔽之,在西周的宗族社会体制下,世族世官制似乎是唯一的选择。

进入春秋时期,宗族统治随着兼并战争土崩瓦解,新型的官僚政治体制正在孕育之中。春秋末期,这种新体制初步形成。新型官僚和国君、贵族、卿大夫之间没有任何血缘联系,只凭才学入仕,摒弃了终身制或世袭制。到战国时,国家内政和外交事务激增,官僚队伍迅速壮大,官僚制度逐渐稳定并形成系统。此时官僚政治彻底代替了宗族政治,国家机器的运转主要通过官僚来进行。不同于西周的军政集于一官,战国时期各国确立了官分文武的官僚制度,即中央机构中最高行政长官为相,最高军事长官为将军,在相将之下还分有各级文武官吏。战国时期还创立了考核官吏的制度——“上计制度”。“上计”是指上报涉及国家方方面面的数据,其中以经济指标为核心。根据“上计”评定官吏的政绩,并根据政绩决定官吏的升迁。如魏文侯时西门豹任邺令,因政绩不好被罢职,复职后又因政绩斐然而受嘉奖。

军事西周的军事制度多沿袭商朝,却也在商朝军事制度的基础上有了大的发展。西周初年,王权集中于周室,军权自然也掌握在王的手里,“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说的就是这个情形。到了西周末期,王室式微,只能依仗诸侯国军队的保护。

西周时期分封的诸侯所建立的公室军队和世族军队是春秋时期诸侯国军事力量的主要构成部分。“国人”中的士和农是公室军队的主要成员。士作战时充任甲士,以习武打仗为主要职事;农就是庶民百姓,百姓的主要职事是务农,不过成年男子除老弱残疾者外,都须接受军事训练。一旦战争爆发,庶民就要充当步兵,服一定时期的兵役。由于奴隶地位低下,连充当步兵的资格都没有,只能随军服杂役。车战是春秋时期军队的主要作战方式,主要兵种是车兵。军队的编制因诸侯国而异。如楚国的车兵有“广”,晋、郑两国的车兵有“偏”等不同的编制。春秋中期以后,晋、鲁、郑、楚等国为了扩大兵役和军赋的来源,先后进行了田制改革,并在新田制的基础上,“作州兵”(《左传·僖公十五年》)、“作丘甲”(《左传·成公元年》)、“作丘赋”(《左传·昭公四年》)、“量入修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等。此时奴隶地位有所上升,从他们可以随军参加战斗不再充当杂役就可以看出来。春秋时期军事制度还有一个新的变化,即步兵地位开始上升,车兵地位相应开始下降;军权逐渐集中,文物出现了分职;“国人”从军的制度也开始向郡、县征兵制过渡。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建立了统一的军队,国君掌握军队的征调大权,实行凭“虎符”发兵。上有铭文,分为两半,右半存放在国君处,左半发给将领,作为调兵的凭信,调动军队时必须左右两半虎符相合。例如,秦国对军队的控制十分严格,用兵50人以上就必须会合虎符。只有在外敌入侵的特殊情况下,在外的统军将领才可以不合符而自主用兵,以免因等候君命而贻误战机。魏国信陵君“窃符救赵”的史实,生动地说明了兵符与君权的关系。农民是诸侯国征兵的主要对象,农民被征集入伍后充当步兵。各诸侯国普遍实行向郡、县征兵的制度。这一时期,战争频发,导致武器制造业飞速发展。为了便于管理武器的制造,各诸侯国专门设立了负责检查武器质量和数量的“府库”。为了鼓励军队打胜仗,各诸侯国还实行奖励军功的制度。如秦国的变法大家商鞅规定在战场上只要杀敌勇猛,无论贵贱,就可升爵,杀敌越多,军功也就越多,奖励也就相应的越多。相反的,即使出身贵族没有军功也不能晋爵。

法律西周时期,为了明确法度,周天子在中央机关设立了专门的司法官员。主要官员分大司寇和小司寇,小司寇是大司寇的属官,协助大司寇处理狱讼。狱和讼分别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从此可以看出,西周已经开始对法律案件进行区分了。“五听法”是西周司法官员断狱听讼的主要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这五种观察方法。办案官员可通过五种观察法来辨别当事人所陈所述是真是假,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同时,“五听”观察法的应用也说明西周时期开创了运用司法心理学的先河。

到春秋时期,已有大量成文法公布。著名的有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前536年,郑国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郑国大夫子产在鼎上铸刻郑国的法律条文,并公之于众,行之全国。史称“铸刑书”。前530年,郑国又出现了“竹刑”。顾名思义,“竹刑”就是刻在竹简上的法律规范。它是由郑国人邓析借鉴并融合各诸侯国的法律编撰而成的,其实只是一部私刑,并未公开颁行。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是在前513年,晋国人赵鞅将范宣子所铸刑书脚注与铁鼎之上,形成了晋国的成文法。

战国时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颁布。它是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成文法的集大成者,由魏国李悝制定而成,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的光辉篇章。《法经》共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法,其中以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以及偷盗抢劫他人财物的“盗”、“贼”两法最为重要,“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此两法位居六法之首。“捕法”是关于追捕犯人的法律规定。“囚法”是关于囚禁、审讯罪犯的程序法。而“杂法”就较为庞杂,主要包括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六禁”的规定。“具法”相当于后世法典中的总领纲要,主要对定罪量刑的规范作出界定。

“合纵”与“连横”战国初期,经过一番大国兼并的战争后,最终形成了齐、楚、燕、韩、赵、魏、秦七雄并立的局面。至战国中期,齐秦两国逐渐成为最为强势的两国。俗话说,一山难容二虎,齐秦两国互相争斗,拉拢其他五国,意图击败对方,成就霸主之业。而其他五国也自有打算,针对齐秦两国,对抗与联合相结合,七国力量相互制衡。在这种相互制衡的斗争中产生了纵横家一派,在七国间宣扬合纵与连横的的策略,各国为了维护自身安全和利益,对纵横策略大加善用,一时间纵横策略流行于七国。

战国初期,由于齐、秦实力相当,另外五国平分秋色,因此各纵横家游说于各个国家,既合纵以抗齐或秦,又连横齐或秦增强自身实力。因此,合纵与连横变化无常。“朝秦暮楚”一词也由此而产生。到了战国中后期,秦国的势力不断强大,逐渐发展成为东方六国的共同威胁,于是合纵成为六国合力抵抗强秦的主旋律。秦国的连横政策是相当成功的,其重要原因就是六国希望与秦国联盟求得苟安。当时的最著名的纵横家有三位,公孙衍、苏秦和张仪,公孙衍和苏秦是合纵家,张仪是连横家。前318年,公孙衍曾游说魏、赵、韩、燕、楚五国联合起来攻秦。苏秦也曾联合“天下之士合纵相聚于赵而欲攻秦”(《战国策·秦策三》)。与合纵政策针锋相对的是连横。秦国为了孤立各国,各个击破,派连横家张仪进行了一系列的连横活动。张仪在秦推行的连横策略取得了更大的成功,最为典型的事迹是离间齐楚联盟。前313年,张仪作为秦国使臣来到楚国,以秦六百里土地作为交换,劝诱楚怀王勇与齐断交,楚王果然信以为真,遂于齐断交。后楚使向张仪索要献地,张仪以六里地欺之,楚怀王始觉上当,于是发兵攻秦,结果受到秦、齐两国夹攻,楚国大败而归。接着,楚国在蓝田交战中再次兵败,割给秦国两个城市。从此,楚国就一蹶不振。合纵连横的斗争适应了战国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各国政治影响巨大,客观上加快了秦统一六国的进程。

周朝的社会经济

井田制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性质是一种奴隶制下的土地剥削制度。夏朝曾实行过井田制,在商、西周占主导地位。其时,道路和渠道纵横交错,土地被分隔成方块,形状像“井”字,“井田”因此得名。周王拥有所有的井田,并将其分为“公田”、郊区土地和坏田三大类。“公田”是井田中最好的土地,各级统治者自己留用“公田”,郊区土地和土壤贫瘠的坏田就留给普通劳动者和居住在野外的庶人。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领主耕种井田和服其他杂役的义务。他们每年必须先耕种统治者的“公田”,然后才能去耕种赖以维持生计的属于自己的那一小块土地。这些庶人终生只能从事农田耕种之活,并且同他们所耕种的土地一样是领主的所有物。由此,西周时期出现了“国”、“野”对立。这种对立既是城乡对立,也是阶级对立。在周朝,井田制既是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是控制庶民的计算单位。井田制下的土地只能由同行按照嫡庶的宗法关系继承,一律不准买卖。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渐瓦解了。井田制的废弛,标志着奴隶制开始瓦解。

农业和田赋变革西周时,农业的生产水平和田间管理水平都有了较大提升。表现在:锋利的青铜农具被大量使用,规模较大的垦殖和耕耘得以进行;休耕制替代了抛荒制,土地利用率提高;已懂得采用沤治法和施用绿肥,并采用火烧法防治病虫害。另外,农作物品种也有所增加,谷类有黍、稷、粟、禾、谷、粱、麦、稻等,豆类有菽、任菽、藿等,麻类有麻、苴、苎等。由于农副产品种类较多,王朝设置了专门管理园圃,从事蔬菜、瓜果生产的场人。大概到西周末年,铁器被大量使用,约春秋初期,已有铁农具,出现了有翻土垦荒的犁(代替了耒耜的翻土工具)、铲土、耘苗、松碎表土的铲,除草、间苗的锄,平地、起肥用的耙,开沟、做垄的锸,收割谷物的镰等多种不同功能的农具系列,大大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春秋时期,牛耕也得到了普遍推广。牛耕方法盛行于春秋,晋国有个大力士使用牛耕作为姓名反映了这一事实。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为人们开辟广阔的山林,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带来了方便。耕地面积和农业产量也有了较大幅度增长。

春秋时期,各国先后对田赋制度进行了改革。前685年,齐国进行田制、田赋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齐国将土地按照好坏远近的标准划分等级,并按此等级征收高低不同的赋税。此法调动了生产积极性,也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同时,晋国推行“作爰田”,即把休耕地卖给百姓,从而获得民众的欢心,争取了更多的人服军役。此举开创了按照军功配给田宅的先例。鲁哀公十二年(前483年),季康子“用田赋”军赋全部按土地征发。前594年,鲁国废除原有的田赋制度,按亩征收地税,称作“初税亩”。“初税亩”的核心内容是凡占有土地者都必须缴纳土地税收,井田之外的私田也不例外。这一规定说明当时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这是夏商周三朝以来首次承认私田的存在。前538年,郑国实行按田亩征发军赋,即“作丘赋”,丘出马一匹、牛三头。前548年,楚国令尹子木整顿田制和军赋,创立了“量入修赋”的制度,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破坏了奴隶社会旧军赋的限制。这一系列改革充分说明这一时期产生了新的封建生产关系,与之相对应必将产生一种新的适应封建生产关系发展的赋税制度。同时这些变革也象征着奴隶社会生产关系的奴隶社会赋税制度已经开始崩溃。

工商业我国古代自商朝末年始手工业就开始有了发展,随后出现了商人贸易。手工业和商业都由官府管理,即“工商食官”。从事工商业的人不需要交纳赋税,只需要交纳少许市场管理费。西周的手工业大致有青铜工艺、陶瓷业、纺织业以及骨器、玉器、漆木器、车马器具的制造等,其中最重要是青铜制造,青铜工艺在商朝晚期发展到高峰,周初的青铜器基本承继了其风格,西周中期青铜工业进一步发展并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这一时期,陶器的制作规模有所扩大,生产技术也有所提高。这些不同门类的手工业不同程度地继承和发展了商朝的工艺技术,并有所发展和创新。手工业的繁荣不仅满足了社会各阶层的不同需求,提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同时也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兴起提供了必要条件。西周的商业活动相当频繁,货币的使用也较为频繁。为了管理工商业,西周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和官吏。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在手工业方面都有了可喜的进步。此时,手工业种类繁多,除了铸造和制陶、纺织以外,还出现了漆艺、冶铁、制盐和酿造工艺等新兴手工业部门,冶铁还出现了铸铁柔化处理技术。专职盐官、铁官已经出现。这一时期,青铜器不仅在数量上有了明显增加,在铸造技术上也有了显著改进,不仅出现了金银铸技术,雕铸艺术也有新发展。在官府手工业之外,出现了私营手工业和个体手工业;此时在商业方面开始出现私商的活动,私商不仅周游列国做生意,活动范围更是远至海外。到了春秋后期和战国时期还出现了很多大商人。大商人大多都与政治有着紧密的联系,或把政治经验运用于经商,或以财富换取政治地位。大商人吕不韦就是一个用财富换取政治地位的典型例子。同时商业的发达带来了城市的繁荣,城市人口逐渐增多,规模不断扩大。齐都临淄、赵都邯郸、魏都大梁、楚都郢、燕下都易、韩都新郑等都是当时规模很大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