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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军事术语(1)

集团军

集团军是由数个师(或军)、旅及战斗、勤务保障部队编成的军队一级组织。隶属于军区(战区、方面军或统帅部)。为基本战役军团。19世纪初,由于战役规模的不断扩大,军队开始组建集团军。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俄、德等国军队编组了野战集团军。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出现了诸兵种合成集团军、坦克集团军、空军集团军和防空集团军。在中国历史上,国共合作的北伐战争时期,国民革命军曾组建集团军。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初期,陕甘宁边区部队曾组成陕甘宁人民解放军野战集团军,下辖6个旅。为适应现代战争的特点,增强合同作战能力,于198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将陆军野战部队改建为若干个集团军。

军是由数个师、旅和战斗、勤务保障部队编成的军队一级组织。通常隶属于军区(方面军)。为战役战术兵团。按任务、装备和编成,分为陆军(步兵)军、坦克军、空军军、空降军等。中国人民解放军创建初期,就设有军一级组织。解放战争初期,全军各战略区的部队整编为野战纵队及野战旅,1948年各野战纵队改为军。新中国成立后,又组建了空军军、空降军等。中国早在春秋时期,军队即以“军”为最高建制单位。世界一些国家于18世纪初,在战时组建了军。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有些国家出现了航空兵军、空降军、突击炮兵军、摩托化(机械化)军、坦克军等。

师是由数个团(或旅)及战斗、勤务保障分队编成的军队一级组织。通常隶属于军或集团军。为基本战术兵团。按任务、装备和编成,区分为步兵师、摩托化步兵师、机械化步兵师、坦克(装甲)师、炮兵师、高炮师、空降师、航空兵师、空中机动师、海军陆战师等。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建军起就有师一级组织。抗日战争爆发后,八路军辖第一一五、第一二○、第一二九师。新四军初辖4个支队,后来发展为7个师。解放战争初期,全军共组成27个野战纵队和6个野战旅,后期将纵队改为军,旅改为师。并组建了炮兵师、坦克师。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先后组建了部分特种兵师。当今世界各国对陆军师的编制、装备不断进行改革,在师的类型上,增大摩托化(机械化)步兵师、坦克(装甲)师的比重,以增强火力和机动力。

旅是由数个营(或团)及战斗、勤务保障分队编成的军队一级组织。通常隶属于师或集团军(军)。按任务、装备和编成,分为步兵旅、炮兵旅、战术火箭旅、空降旅、海军陆战旅、舟桥旅等。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初期,设旅一级组织,隶属师,并组建了骑兵旅、炮兵旅。解放战争初期,多数纵队辖3~4个旅。1948年全军整编,统一将旅改为师。新中国成立后,组建了部分特种兵旅。中国古代以士卒500人为旅。清末新军设协。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将协改称旅。在17~18世纪,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军队有了旅。20世纪上半叶,许多国家的军队组建了特种兵旅。

团是由数个营(或连)及战斗、勤务保障分队编成的军队一级组织。通常隶属于师(或旅)。为基本战术部队。按任务、装备和编成,分为步兵团、摩托化(机械化)步兵团、坦克团、炮兵团、导弹团、航空兵团、空降团、工兵团、通信团、防化团、汽车团等。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建军起,就编有步兵团。抗日战争时期,组建了骑兵团、炮兵团。解放战争时期,组建了工兵团、战车团(后改称坦克团)。新中国成立后,又组建了部分特种兵团。中国在西魏、北周时,军队就以团作为一级组织。清末新军设标。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将标改称团。从20世纪50年代起,美、英等国陆军中撤销团一级组织,由旅(或师)直辖营。其他一些国家仍以团为基本的建制单位。

营是由数个连编成的军队一级组织。通常隶属于团或旅。为高级战术分队。按任务、装备和编成,分为步兵营、摩托化(机械化)步兵营、坦克营、炮兵营、导弹营、空降兵营、工兵营、通信营、防化营、汽车营等。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建军始,就设营一级组织。初期,主要是步兵营。随着武器装备的发展,营的种类逐渐增多,步兵营日益提高了合成程度。中国清末,新军设步兵、马兵(骑兵)、炮兵、工兵、辎重等营。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统一军队组织名称时,保留营,隶属团。欧洲在17世纪,营已成为步兵部队固定的一级组织。现代世界各国不断改进营的编制,使其具有独立、持续和机动作战能力。

连是由数个排编成的军队一级组织。通常隶属于营。为基本战术分队。按任务、装备和编成,分为步兵连、摩托化(机械化)步兵连、坦克连、炮兵连、工兵连、通信连、防化连、汽车连等。中国人民自建军起,就设连一级组织。建军初期,主要是步兵连。新中国成立后,连的种类不断增多,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步兵连的火力和机动力也不断增强。在中国,清末新军设队,隶属于营。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统一军队组织名称时,将队改称连。中国军队由于武器装备的发展,连的种类逐渐增加,编制不断改进,战斗力日益提高。

排是由数个班(或组)编成的军队一级组织。通常隶属于连。为战术小分队。按任务、装备和编成,分为步兵排、摩托化(机械化)步兵排、坦克排、炮兵排、工兵排、通信排、防化排、汽车排等。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建军起,就设有排一级组织,初期多是步兵排。随着装备的发展,各种专业排逐渐增多,许多步兵排已装备步兵战车或装甲输送车。中国清末新军设排,民国时期的军队普遍设排。西欧国家在17世纪末,把排作为军队一级组织。后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军队都建立排一级组织。

班是由若干名士兵编成的军队最基层的一级组织。通常隶属于排。按任务和装备,分为步兵班、摩托化(机械化)步兵班、炮兵班、工兵班、通信班、防化班、汽车班等。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建军始就以班为最基层的一级组织。初期多是步兵班,随着装备的发展,步兵班的火力、机动力逐渐提高,其他种类的班不断增多。中国清末新军以10~14人为棚。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将棚改为班。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军队都以班为最基层的一级组织。

宣战

宣战是一国向另一国宣布终止和平状态、转入战争状态的正式通知或宣告。有的也把向国内宣布进入战争状态的公告或给中立国的通知视为宣战。根据国际法,一国对他国非有预先和明确无误的警告,不得径行开战。1907年的《关于战争开始的海牙公约》(海牙第3公约)第1条规定:“非有预先的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应开始敌对行为。警告的形式应是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或是有条件宣战的最后通牒”。根据这一规定,宣战需遵循3个条件:在敌对行动开始前通知;其内容应准确无误;要说明进入战争状态的理由。宣战的形式有两种;(1)具有直接效果的宣战,即宣战随之产生战争状态。这种宣战原则上要求说明并战理由,同时应通知各中立国家。(2)附有条件的宣战,即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在很短期限内得到某些满足,如果这些要求得不到满足,限期届满战争状态就自动产生。帝国主义国家为了使对方猝不及防和企图规避发动侵略战争的责任,往往不经宣战就突然对他国开战,即所谓“不宣而战”。但对侵略战争来说,即使经过宣战,仍然是侵略。

停战

停战指根据交战双方的协议停止敌对军事行动。停战分为全面的、局部的、有限的和无限的。交战双方为了一定的政治或军事目的,同意在一定地区暂时停止战斗和敌对行动,称为停火。停战通常通过交战双方签订停战协定来实现。暂时停战也可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交战一方如果有严重破坏停战的行为,另一方有权废止停战协定,情况紧急时可立即恢复军事行动。

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交战国在战争正式开始至正式结束期间相互关系的法律状态。战争状态的开始和结束,通常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并伴随着一系列法律后果。战争状态通常是通过交战邓方或一方宣战,或一方使用武力,另一方认为是战争行为并继之以敌对行为而正式开始。宣战或战争事实上爆发后,交战国之间的和平正常关系,如外交关系、领事关系、经济关系、条约关系等,一般即告断绝,而处于互相敌对的战争状态。战争状态通常由交战国缔结和约而结束;也可能由战胜国单方面宣告或同战败国发表联合声明而结束。

武装冲突

武装冲突指在国际法上主要是指国家间相互使用武力而发生的未构成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武装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有正式的开始方式,只有实际的战斗行动。它不产生战争状态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战时国际法不完全适用,只适用“战争法规”部分;外交关系不一定完全断绝;条约和其他关系不一定全部中止;中立法不适用;限制和没收敌方财产的规则不适用;交战国不得在公海上对非交战国的船只行使检查、捕获的权利;不得对敌方海岸及港口实施封锁等。帝国主义者通常不承认它所发动的侵略战争构成法律上的战争状态,只承认为武装冲突,借以逃避其发动侵略战争的法律责任。

自卫权

自卫权指一个国家单独或数个国家集体采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行动,以抵抗和反击外来的武装侵略的权力。其目的是防御外来的武装侵略,维护国家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一个国家的自卫权的行使,只有当该国实际遭到外来武装进攻时,才是合法的。帝国主义者和霸权主义者往往以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为借口,逃避其发动侵略战争的法律责任。中国一贯遵循的自卫原则是“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