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评论:“性骚扰虽然一般没有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明显的攻击,但性骚扰违背了受害人的意志,更多地是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损害,尽管这种损害很难通过传统的取证方式进行证明,更无法判断精神损害与侵害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法院的审理不能对此无动于衷,撤销一审盛某向何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判决,是一种让步和妥协。”
也有人认为,在对性的权利构成侵犯的各种行为中,性骚扰处于最轻微的层面。与性骚扰问题有关的刑法条文中,有强奸罪的规定,有奸淫幼女罪的规定,有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规定,这些都是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可以按照犯罪来处理。但性骚扰行为比较复杂,有的甚至都构不成违法,如仅仅一个挑逗的眼神。对不构成犯罪、违法的性骚扰行为的处罚就轻多了,可以依照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单位的行政规章来处罚。赔礼道歉、把性骚扰者公之于众,这是最恰当的处罚。
尽管社会各界对判决结果议论纷纷,但此案的胜诉给受性骚扰困扰的女性增添了信心和勇气:面对性骚扰,不但可以去告,还可以告赢,法律终于开始关注性骚扰了。
愤而出击的羔羊
杜女士在西安市某书店担任秘书工作,由于工作原因和总经理打交道的机会比较多,于是总经理就兔子吃起窝边草来,经常借工作之便说一些挑逗的话,甚至还“动手动脚”。要是换作其他女人忍一忍可能也就算了,或者干脆顺水推舟“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了——这是很多老掉牙的影视作品的习惯写法,也是生活中经常听到的故事。但是这位杜女士偏不。她认为“动手动脚”是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要讨个说法。她要求经理向她道歉并停止这种侵权行为。按理说这也简单,但是经理不但不认错,反而想方设法不让她继续上班。一气之下,“几年来忍无可忍”的杜女士就把经理以“性骚扰”的罪名告上法庭。她说总得有人站出来,即便是打不赢这场官司也要打一个过程,要讨个说法。
有报道说:因不堪忍受男上司长达一年多有恃无恐的“性骚扰”,在云南某公司计算机中心工作的林女士将所在部门主管刘某告上法庭。
自2000年8月份起,林女士所在公司部门的主管、计算机中心主任刘某经常有意无意地用一些黄色下流的语言对其进行挑逗,有时甚至动手动脚。2000年9月的一天,刘某与林女士一起去某公司谈业务。在出租车上,刘某不停地讲一些下流话,还借机对林女士动手动脚。谈完业务后返回的途中,刘某让出租车停在近华浦路某宾馆门前,要林女士与他上去“开房谈工作”,林女士急忙打电话叫丈夫来接自己。
2001年8月31日,林女士正在办公室做统计报表。刘某走到她面前叫她跟自己去库房。进入库房后刘某顺手把库房门关上,抱住林女士乱摸,林女士拼尽全力挣脱。一周后,刘某要求林女士星期六到公司加班,上班没多久刘某就叫她到机房“打份文件”。进了机房,林女士才在电脑前坐下,刘某就扑过来抱住她。情急之下林女士抓起一把雨伞对刘一阵乱打。刘某松开手后,林女士冲出办公室,只听见刘某在身后大叫:“你走,你以后再也不用来上班了!”这时,林女士终于忍受不了长期遭受的侮辱与痛苦,大哭着跑回家中。
林女士说她曾就刘某长期对其进行“性骚扰”的事多次向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都没有结果。后来,林女士就此事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立即停止对其的‘性骚扰’行为,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
2003年4月,一位叫雷曼的白领女性以“性骚扰”为由把她的前上司告上法庭。这是北京第一例“性骚扰”案。
雷曼原是某著名高科技企业的员工。据雷曼说,她的顶头上司曾多次触碰她的腰部和腰部以下敏感部位,对其进行“性骚扰”。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提出辞职,但事后却发现由于原上司的阻挠,她无法再找到其他工作。于是,她只得诉诸法律。海淀法院受理此案。
雷曼说第一次受到性骚扰是在她供职一个星期后。一天中午乘电梯遭遇了焦斌有意的身体接触后,雷曼没有对别人说这事,她开始刻意保持与焦斌的距离。然而,事情并没就此打住。焦斌经常以看文件、打电话等形式接近雷曼,雷曼总是躲着。
“他就是不肯放过我,那次聚会他竟然当众摸我那里。”雷曼说的聚会是2001年“十一”前的一个晚上,全部门的人为一个即将结婚的女同事庆祝。
“起初我们座位之间隔了他的秘书,后来我去点歌,他跟来了,说要合唱。”雷曼同意了,一曲完毕。焦斌很是兴奋,竟然用手碰了她的腰部,她以为是自己的错觉,但是焦斌继续把手伸向她腰下最敏感的部位。雷曼惊呆了,她慌忙逃离。事后,她向同事说了这事,同事说看见了,但还是劝她想开点。
雷曼没有妥协,她说自己还年轻,没有必要为了保全工作牺牲尊严。10月份,她辞了职,紧接着是近一年半的失业。
“最长的干了四个月,最短的一个星期。”求职屡屡受挫,雷曼开始质疑自己的能力。直到2002年底,她去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数字媒体事业部应聘大客户经理职位时才恍然大悟。
第二次到陈经理办公室面试时,陈提到了她在方正、联想等公司的应聘经历,这让雷曼疑团重重。首先,她在给陈的简历中从来没有提到过这些情况,是谁告诉他的呢?另外,她想到联想集团应聘也从来没有告诉过别人,除了在电子邮箱中寄过简历外。难道有人在网上截获了她的邮件?她越想越觉得可怕。然而,最恐怖的是2002年底的一件事情。
那天,她正在邮箱里写一封寄给央视“今日说法”的投诉信。信还没写完,她突然接到陈的电话,陈说:“投诉时想好了再做,要知道方正电子做的就是媒体。”没等雷曼有所反应,电话就挂断了,雷曼对着电话怔了好半天。
后来,雷曼找到从事网络的同学,同学告诉她,如果电脑联了雷曼的电脑IP地址后,就可以登录她的网站;如果知道用户名和密码,就可以在网上截获电子邮件,甚至实时监控。
从这一刻起,雷曼开始怀疑是有人在她发展路上设置障碍,并从她曾工作过四个月的公司的秘书那里得到了证明。秘书说,确实是焦斌对人力资源部说了两句话:(雷曼)工作能力差,生活糜烂。
虽然每天装作没事人一样,但雷曼承受着来自于社会和家人的巨大的压力。最糟糕的那段日子,她把家里所有的玻璃器皿都摔碎了。她甚至想过找人打焦斌,或者到他公司破口大骂,但是理智还是占了上风,决定将焦斌告上法庭。
2003年11月7日,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性骚扰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归属于名誉权范畴。雷曼以维护名誉权为由指控焦斌对其实施性骚扰,法院可以受理。
法庭在对原告提供的证据逐一核实后认定:
原告雷曼提供的录音证据含糊不清,无法证明其对被告的指控事实。
原告提供的第二类证据,只能证明原告的学习经历,与起诉事实无关。
原告提供的第三类证据,只是原告自己的陈述,并无佐证。
原告提供的第四类证据——向派出所的报案笔录,法庭核查时证明当时的证人并没有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性骚扰的内容。
原告提供的曾经在网上发布诋毁雷曼名誉的帖子,署名JB的人,不能认定就是被告焦斌。最终法院认为雷曼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焦斌对其实施了性骚扰,驳回了雷曼的起诉。判决书中还写道,有关医院诊断原告雷曼曾患有偏执症。
同时,法院也驳回了焦斌反诉雷曼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至此,曾经轰动一时的京城性骚扰案暂告一段落。
《今日早报》报道了浙江省首例性骚扰案:温州市某调查事务所女职员谢某,状告该所负责人金某侵犯人格尊严纠纷一案胜诉。
谢某,25岁,黑龙江人,因不堪上司金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3年7月2日起诉。她称,2003年5月16日下午6时左右,金某趁其他同事下班之际,强行抚摸她隐私部位,她奋力反抗才得以脱身;5月29日,金某以办事效率低为由辞退了她;6月17日,金某打电话用粗俗的语言骚扰她;随后两天内,金某连续10余次给她打骚扰电话。谢某认为,金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她的生活工作,使其身心遭到极大伤害。
金某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电话录音(在该录音里,一男性承认对一女性有过性骚扰行为)。金某未到庭应诉。其委托代理人郑某辩称,谢某诉称事实纯属捏造,事实上是谢某不专心工作被辞退,因而心怀不满报复陷害金某。同时认为谢某提供的录音不能证明男性声音就是金某,并提供数位证人证言,证明5月16日谢某受骚扰时金某根本不在场。就录音带中通话的当事人是否就是本案原被告等焦点问题,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最后认定,被告辩称声音不符,应由被告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但被告没能提供证据,也没申请鉴定,所以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也不足以证明事发时被告不在场。
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对原告的侵扰事实成立,被告须当面道歉,并赔偿5000元。
据《北京晨报》报道,元女士因不堪忍受同事王某长期对她进行性骚扰,又将她打伤,将对方告上法庭。这是北京市第二起状告性骚扰案。
34岁的元女士在单位做服务工作,长期骚扰她的王某50来岁,是同单位的维修人员。据元女士说,王某是在她两年前离婚时开始对她进行性骚扰的。
在元女士的印象中,王某特别喜欢在大家面前说黄色笑话,但为人还比较热情。元女士曾经搭过几次王某的车,后来发现他有点色,就不和他来往了。
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的元女士备感寂寞,经人介绍,她结识了同单位的张某。渴望有个家的元女士十分珍惜这份情感。然而,王某的反应却令她难以接受。
“自从我交了男朋友后,王某常在同事面前嘲笑我傻,后来又三天两头发短信,都是些特别难听的语言。”每次收到这样的短信,元女士就赶快删除。她想,若不理他,时间长了,他也会觉得没趣的……
王某的骚扰不仅是短信,他还经常在元女士面前讲些不堪入耳的话,还趁电梯里没有其他人在场时,强行亲吻和搂抱元女士。碍于同事情面,元女士只是挣脱开,警告他不要动手动脚。然而,元女士的沉默却让王某有恃无恐。
据元女士说,王某在电梯里对她骚扰多达几十次。元女士想过将此事告诉单位和男友,但想到自己有可能会遭到别人的误会,她最终放弃了。再说,王某毕竟是单位的老职工,这样撕破了脸面,以后无法共事。元女士只向领导反映了王某经常贬损她的事。王某似乎收敛了许多。
之后,元女士有两个多月没搭理王某,后来觉得怎么说也是同事,就不再对他保持沉默。王某又开始给她发送各种黄色短信。无奈之下,元女士第一次回短信警告他不许发信息。
2003年5月,因为忍受不了男友的暴躁脾气,元女士提出了分手。这时,她发现自己怀孕了。男友冷漠的反应令元女士十分伤心。“等我病了以后,王某开始传我们俩的谣言,还说我伤风败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