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个把各类人民都吸收在内的品种,1319b如果没有适当的习俗和法律来维系,就不容易持久,这不是所有城邦都能施行的。这种政体和其他各种政体之所以毁灭的原因已经大体讲过了卷五章二至七、1311a22—1313a16。。5在建立一种政体时,民主派的领袖们一直试图尽可能地用增加人数来加强平民势力。公民资格不但授给合法子嗣;对于双亲仅父系或母系一方是公民的非自由正裔,也让他们一并入籍;在这样的平民政体中,这些人物恰好为“平民”供应了数量参看卷三1278a26;又,1275b35。。但这只是“平民英雄”们10(德谟咯葛)经常使用的策略。正当的办法不应该是这样无限制地增加数量;对公民名籍的放宽只在于让平民人数能够胜过中等阶级和贵要的联合势力,这种程度超出是绝对不适宜的。
在所有较强的平民比例都会扰乱政体的平衡时,贵要阶级会因此不安,而对这种平民统治予以抱憾——在息勒尼,15这种不安情绪甚至引发了内战(骚乱)吉耳伯特所著《希腊政制典实》卷二2311认为,这次内战就是《狄奥多洛》xiv34所记载的公元前401年的骚乱。在当时,息勒尼平民当局杀了五百富人,其余逃亡富人结队反攻,双方都伤亡惨重,而后媾和,允诺富室回归本邦。。人们往往忽视小患,一旦祸害变得如此之大,大家必定会触目惊心。在构建这种最极端的平民政体时,还有一些其他措施,比如雅典克勒斯叙尼所用来增强平民势力的各种措施,和息勒尼平民统治创业的先辈采取的各项政策下面所说的关于教仪和宗教的两项措施,按照原文不能分别谁是克勒斯叙尼、谁是息勒尼先辈的政策,也不能确切地说两地是否采取了同样两项措施。
,20都同样有利:新兴(后至)的宗社和部族,要使它们依赖旧族来共存;各族独特的教仪(祭祀),要在公开场合奉行而逐渐加以合并或废除减少一邦中纷杂的祠坛吉耳伯特所著《希腊政制典实》卷二230,提到公元前462年,在阿尔基雪劳第四(Arcesilaus IV)死之后,息勒尼改建为平民政体时,有引进新族新宗的可能性。雅典克勒斯叙尼对坊社进行改编,引入新族,使它与旧族相混,见于《希罗多德》v 69、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二十一等书。除一些节日祀奉各邦通行的神之外,希腊人的许多氏族都有秘传的鬼神,祭祀一般设在私宗的坛庙或族内首领的家室。
此节亚里士多德认为各宗私祀对全邦公民的混合有所阻碍。然而《雅典政制》章二十一提到,克勒斯叙尼在对坊社进行改编时保证过各族依旧奉行私祀,这和此节所说的不完全相符。;总而言之,25要施行各种方法让全体公民解除传统的信仰和狭隘的关系,尽可能多地相互混合。并且,僭主们采取的一些策略,对于平民政体的极端形式也是合适的。我们可以列举一些实例,比如:对于妇女和儿童的放纵,对于奴隶们的放纵参看卷五章十一13131b32—39。——如果这种放纵不超过某一阶段,就既合于权宜,又对事有利。默许人们“任情行事,逞意生活”同样也是一种有效的策略;30很多人会拥护这样的政体;克己复礼是人类很难达到的境界,所以大多数群众喜欢没有纪律和节制的生活。
章五
所有有志于创制这种(极端民主)形式的政体,35因而为之立法的人们之后将会知道自己的职责不单单在于创业,其真正的意图,应当是如何维持所创立的政体并使之不致衰亡。在任何品种的政体之下,任意一个城邦都可以存在两天或三天,然而必须是能够经受住时代考验的制度,方可以说是一种政体。因此,立法家应该慎重注意各政体之所以保全以及倾覆的种种原因卷五的政体分类与卷四卷六不一样,,μοναρχια“一长(君主)政体”两型(王制与僭制),除之“立宪诸政体”以外。卷四卷六中一些品种的平民与寡头政体,在卷五中就没有提到。所以有些校勘家怀疑卷五是另一单独的专篇,为后世编者将其插入五六两卷之内的。然而本卷不少章节回顾到卷四卷五的一些章节。这里(1319b37)的一句跟章二1317b34、章四1318b7语相符,很显然,卷四卷五实际上应当是卷六的“前篇”,参看卷五章十1310b1注以及本卷章一1316b36的注。
——这一论题先前我们已经研究过了——他们应该根据这些要领,尽心创制一个足以持久的基础“保全[原政体]的各种方法”具体见卷五。本卷的论题应是“建置”,然而这一章亚里士多德又转回了卷五的论题。卷五所叙述的保全各法,除了一般通用的手段之外,对各种政体专用的手段只讲到了一长(君主)制部分,因此亚里士多德在本卷论述“建置”平民城邦(其中极端平民形式是当代流行的政体)时,又兼有了他们的“保全”问题。。对于一切破坏因素,40他们都应该提前预防,他们还必须为他们自己的城邦制定整部习惯,1320ɑ也就是不成文法或是成文法律,使之能够流传后世。在这部法典中,一定要特别注意一切保全它的方法。那些立法家们,不管其从事创制的是平民政体还是寡头政体,都极其相似,一定要相信:只想包揽并尽可能地加强有利于自己这方面的势力,并不是良好的政策,那些能够维护其所创政体于久远的,才能称得上是良好的政策。5当代的平民英雄们热衷于取媚平民群众,经常凭借公众法庭没收私财以济公用'δημευσι(“充公”)原字干从
'δημο
-(“平民”),词义是“(把私财)平民化”,也就是没收私财以济公用。因为平民城邦的公众法庭陪审员以平民(贫民)为多,所以没收富室财产的法案时常提出。比如雅典法,本来对于犯重罪者应该判死刑或是放逐终身,或是罚作奴隶;而没收财产则常常联同这些重罪重刑一齐决定。然而党人觊觎富室财产时往往会任意检出其危害城邦、不利民众或是亵渎神明等一些模糊却严重的罪状,鼓动法庭造成判决,参看赫尔曼(Hermann)的《希腊掌故》卷二125以及索尼逊的《雅典共和国的刑法》(Thonissen,DroitPénal de la RepAth)的121页。
,然而真心实意爱护其政体的人们应该纠正该种恶习,相反,他们应该订立一条成例:凡经法庭判决的罚款以及被没收的财物应当全部交给神庙,用做祠祭节庆之用,而不允许转为平民公产或缴入府库。这样一来,课罚照旧,同样的,犯罪的人也能保持警戒,10而既然平民群众没有可以作为利己的私图,便不会亟亟于固入人罪了。政治告发也应该力求减少,对诬告者应处以巨大的罚金,以防止人们的草率检举雅典成例:如果政治控案不能获得陪审群众五分之一的票数,不仅控案不能成立,而且原检举人也必须罚款一千特拉赫马。另外,还要剥夺其以后的检举权(参看迈耶和旭曼的《雅典司法程序》951页)。。平时,这类控诉都施之于贵要阶级,平民党人便不会被人告发;然而这不能算是正直的治道,大家应当遵循的政策是让全体公民都效忠其政府,爱护其政体,15即便不能使人人克尽忠爱,也要保证不激怒任何人对政府发生敌忾。
一般来说,极端平民政体都是施行于人口繁盛的城邦,这种城邦的公民,如果没有津贴,便很难出席公民大会。倘若事先缺乏充分的库藏来支付这种津贴,那么负担势必就会落到贵要阶级的身上,因而当局就假手恶劣的法庭来实行苛罚或者没收私财,20同时举办财产税等办法,聚敛所需的款项。在过去,这些措施已引起了很多内讧,所以颠覆了不少平民办政体。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城邦的库藏并不充裕,公民大会便不适合经常召集,公众法庭的陪审人数也较多的应该尽量少开庭吉耳伯特的《希腊政制典实》英译本403页,说雅典公众法庭除节日以及凶日之外,需时常开庭。。如果公众法庭召开的日数能够有所限制,那么会有以下两方面的好处:第一,25富户不需再顾虑自己要承担出席津贴的巨大支出——这种顾虑,在规定只有穷公民可以领取津贴时,而富户不得同样支给的城邦表现尤其严重;第二,本来富人们就不可以长久旷废自己的家业,既然现在法庭开审为日不多,便不难抽时间参加,这样一来,每个案件便都可以获得较公平的审判。反之,如果府库充裕,足够支付津贴,30平民英雄们就不需要以公费取悦群众。
他们已经习惯将任何羡余分配给群众,而一旦群众受领这种款项,便会跟着要求有更多的分配。以这样的施济方式帮助穷人,恰如注水于漏巵赖契和希那得文的《希腊古谚》卷二161:“愚昧的挥霍犹如注水于漏巵。”。但是,一个真正的民主主义者自当注意到不能使一邦群众陷入赤贫的困境,贫困会导致平民政体的种种缺点。因此,应该有一些措施来保证人民可以维持某种程度的兴旺。35这些打算应该照顾到全部部分或阶级,包括原来的小康之家以及富室在内;正当的办法是,将羡余积储成大宗的款项,然后以趸数救助贫民。理想的趸数必须足够让每一个穷人都能够购置一块耕地;如果积储还不充分,1320b也应当使所济助的款项可能用来从事商贩与开始务农。倘若这样的济助不能对全邦贫民同时发放,那么,可以按照部族或者其他区分方法挨次地分批发放。且,富室依然应该贡献其资财给城邦,以供贫民参加一些不可缺席的公民大会的津贴,同时,为了酬答富室的这种贡献,也可以豁免他们种种无补于实际的公益捐款参看卷五章八1309a18及注。。就因为施行这些性质的政策,5迦太基政府得以始终深得人民的爱护。
他们经常从平民群众间选取一些人,将其遣送到附属城市,让这些人在那里能够致富参看卷二章十一1272b30—33以及1273b18。。贵族阶级中胸襟开阔、心存博济的人们也可以尽力帮助贫民谋生——每个人可以分别照顾一组贫民,该组内的贫民可以从他那里领取资金来从事某些行业。就济贫来说,大家可以效仿塔兰顿人;在一般情况下,那儿的富室都是让贫户利用他们自己的产业参看卷二章五1263a21—b3,财产应该私有而公用。,所以他们都能赢得平民的好感参看1263a35—37,塔兰顿人用救济众人的习俗是由于其斯巴达移民的祖风。
1320a36—b11所说的救济事业,不管是由公共举力还是由私人解囊,都应使贫民能因而自立这论旨,在希腊古籍中不易检取实例。《雅典政制》章四十九,曾载有年老多病者日给两奥布尔的专项法律,然而这些措施只是以救济为主,缺乏积极的意义。。而且,塔兰顿人把全部的行政机构分作两类,所有人员都由选举产生,另一类则是所有人员都由拈阄产生。后一类机构平民可以轮流供职,而那些由选举产生的执事仍然可以保证较好的统治以及稳定的秩序。如果将每一行政机构的人员都分作两类,一类由选举,而另一类由拈阄任用,同样也可以收到类似的效果。15
章六
在这儿,我们已经说明了平民政体应该如何建置,通过这些说明,我们不难推想出,寡头政体应该如何建置。凭借着两种政体的对反性,我们便可以设计出与各种平民政体相应的种种寡头结构。第一种是各部分势力适当地平衡的最好的寡头政体,可以说相应于第一种最好的平民政体,20它是密切地接近所谓的“共和政体”的“由对反性”()而论政体,最好的寡头政体应该与最劣的平民政体相反,然而以下跟着举示“最好的寡头政体”和(密切地接近共和政体)的“最好的平民政体”两个品种,事实上不是两个完全的“对反”,仅是两个“相应”的政体。第一种(最好的)共和政体和寡头政体之别,参看卷四章五1292a39以及章十三1297b2—6。。这类寡头政体,应该具备一高一低两种标准的资产册籍。在低级册籍中的公民可以充任低级职司,而较重要的官员便仅仅限于高级册籍中的公民才能选任。25另一方面,不管是什么人,只要其有某一定额数目的财产便可以允许他入籍并取得一定的政治权利。这样一来,大多数群众便能够参加到政府方面,其势力便可以超过那些没有政治权利的人们。所有在册籍上添入新公民时,必须注意到他们应该属于群众中较好的一部分(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