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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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卷(Z)六 (4)

寡头政体的第二品种的建置跟第一种大致相同,只是任官的资格稍稍提高了一点儿。30依此而逐步加强财产条件,我们最后所得的末一种寡头政体便应该与极端平民政体相对应,这一种寡头政体已成为狭隘的门阀统治,更加密切地相近于僭主政体,既然它是最恶劣的一个品种,便时时会有倾覆之虞,因此就更加需要高度提防了。健壮的体格尽可经历霜露,坚固合适的船舰有良好的舵师与水手为之驾驶,即使遇到惊涛骇浪也不至于沉没。至于一个病弱的人或是一艘构造不良而又缺乏良好驾驶之人的船也受不了哪怕一点点的风险。就政体而言,1321ɑ也是如此。最恶劣的政体是最不容易防护的。平民政体以数量为本——这与凭功能分配权利的体系恰恰相反。人口众多往往便是平民政体赖以保全的因素。显然,寡头政体要从与之相反的因素上入手,以寻求维持它的方法,这便在于以品质为本建立良好的组织。

章七5

有如人民(群众)分成四个主要部分——农民、工匠、商贩及佣工一样,战斗队伍(武力)也分成四种——骑兵、轻装步兵、重装步兵以及海军。凡境内川原适合骑兵作战的城邦,便可以建成强大的寡头政体;住在这些地区的居民需要骑兵来为他们守御,也仅有饶于资产的富户才可以蕃育马匹以供骑乘。10凡境内丘陵适合重装步兵队的城邦,如果能组成第二品种的寡头政体也是很自然的。一般来说,披甲持盾的士兵都是取之于小康之家,而不收录贫民通论社会、军事以及政治间的相关之处,已见于卷四章三1289b27—40。。相对的,轻装部队以及海军则都从平民群众中征召入伍,可以说,其实际是平民性质的武力。现代各邦,倘若轻装部队与海军人数十分多,一旦遇到内讧,15他们常常能挫败寡头的势力。

补救的方法可以依照一些将军所取的编组办法,在骑队和重装部队中也配置相当数目的轻装部队。在发生内战时,群众之所以可以战胜富室势力的原因就在于轻装兵利于运动,捷于聚散,依仗其灵活性,20他们便可以击破骑队和重装兵的严密阵容。如果寡头城邦完全用平民编成轻装部队,便无疑替自己预先埋伏下了一支敌兵。因此,兵役的征召及教练制度都应该有所变更。兵役的年龄应该分为高低两个等级,在低役龄期间,富家子弟应该跟贫民子弟一样练习轻武器及一些轻装活动。这样一来,在他们达到高役龄期间,实际上便也熟悉了轻装战斗骑兵和重装兵因乘骑和甲胄不是贫民所能置办的,因而便全属富室寡头势力。如果寡头方面的一部分子弟参加并且熟习轻装兵种,那么在发生内战时,寡头阵营用三个兵种的联合力量出战,虽然人数较少,但仍有可能制胜平民武力的仅凭灵活取捷而毕竟力量单薄的轻装部队。。

寡头政体可以有很多种方法让平民群众在公民团体25(统治团体)中获得某种地位,曾经涉及的见上章1320b23—27。本章上段以军事编组来讨论各种寡头体制,看起来纯属串插。以下论述的寡头政体的建置与上章相承接。一个途径是所有人只要有某一定额的财产便可以让他进入具有任官资格的册籍。忒拜所施行的方法可以列举为另一途径的例子,凡是本来属于贱业(工匠和商贩)的人,在不操手艺若干年以后,便可以获得参予公务的权利参看卷三章五1278a25。。30而实行于马撒里亚的另一个途径,是无论人们当时是否已经具备参予公务的资格,都依其才能分别编录于任用的预备名册中。

对于一些须由十足公民担任的重要的官职,应让其承担一定的公益义务(捐输)。这样,平民自然就不会抱有高官显职的奢望了,看到煊赫一时的重任原来是要支付如此之多的代价,他们也就觉得无可妒羡了。35在这些显官莅任的那一天,还应该作丰盛的献祭,在职期间应当建设一些公共建筑。这样人民不但能同享快乐,而且还能见到他们的城市中满布酬神的点缀及堂皇的坊塔(建筑),自然会安心容忍寡头政体的长久统治,而将自己的钱财当做世代的纪念,这些贵要人物的愿望也应该满足了。40然而遍观当今寡头们的作为却并不如此,他们正走着相反的道路。既取盛名,更贪厚利叙拉古的阿瑟那哥拉斯(Athenagoras)(《修昔底德》vi 392)与雅典的司拉绪布卢(色诺芬的《希腊史》ii 4、40)均曾有过谴责寡头辈的兼贪名利的语句。,从尚利观念来下评判,这样的寡头政体只能是“渺小的平民政体”而已。

章八1321b

在这儿关于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应如何建置的问题,已经讲得够多了依本卷章一1317a14—16,除了平民与寡头政体之外,还应该讨论其他政体的最好建置,然而按照这一句,其他政体的建置便会缺而不论了。。在此基础上,我们自然应该进而考虑行政诸职司的安排、数目、性质和在各种政体中诸职司各自应具有的作用,也就是责任——这个论题,5在前面我们已经涉及这一论题先见于卷四章十五。与前面章的立论相比,本章的立论有所不同。本章所述的都是根据希腊各城邦的实况,内容相较而言,更加亲切。

其中例如军事与文治职司的分立,对于各机构所支公款设置稽查并加以考核,议事会中另设常务人员为之审订以及准备议案等大多都是当代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通行的制度。因此,这一章,承上数章,可以说是建立这两种政体(侧重平民政体)的比较详细的一个规划。。如果没有某些必不可缺的司职,就无法称其为城邦,如果没有某些保证社会安全、协调人民生活的机构,同样也不能成其为城邦。这是建立城邦的规律之一。而另一规律,我们在前面也已经说过见卷四章十五1299a34以下。——小邦应设置较少的职司,而大邦则应该设置较多。由此我们也必须考虑哪些职司能够合并,而哪些职司能够分别存在。10

在那些必不可缺的诸职司中,第一种是负责商市管理,这就需要有一个职官(“市场监理”)来维持市场秩序,并随时检查商务契约。为了供应人们的生活所需,买卖成为所有城邦都不可缺少的事业。人类想要达到经济自足自给的境地,这便是最便捷的方式,15而且自足自给正是人们组成政治团体的主要目的希腊大多数城邦市场管理与城区管理是分为两种职司的,不过有时候也合并为同一个职司。小邦的市场监理是清淡的。

而在大邦,如雅典的商务则很茂盛,人民生活必须经工艺产品和农产、国内和国外的繁重贸易为它调剂,自然,商务官员便成为了头等重要的职司。按照《雅典政制》五十一,所记“市场监理”雅典城和拜里厄斯港各五人,此五人专司商品检查。又有“衡量监督”(metronomi),也各五人,专司量器检查。又有“食粮(谷物)监护”(sitophylǎces),亦各五人,专管制粉、面包、谷物等卖买的品质以及价格,还有“贸易监察”亦各五人,专司进口粮食的分配等。以上各人均是由拈阄产生,轮番受任。亚里士多德在本节所举的“市场监理”(agoranomi)想必便是用来表示这类商务官员的通称。关于自给自足为人类组成政治团体的目的,参看卷一章二1252b34。。

仅次于第一并与之相关联的20

另一种必不可少的职司是监护城区公私财产、维持并修理损坏的建筑以及街道、20查察田畴、解决民间界务纠纷,还有其他一些相类似的业务。“城市监护”这里所举的“市场监理”与“城市监护”(astynomi)这两种职司则完全不同。“城市监护”,依21行所讲的,主管市政业务(柏拉图的《法律篇》758E、763C等所讲的略同),依25行所说,则着重于防卫工作,属于军事或警务。照一般史籍,希腊各大城市的防卫责任大多属于权力较高的执政官,而不属于“城市监护”。依据《雅典政制》五十,城市监护官员,雅典与拜里厄斯港各五人,其职司是在管理民房建筑式样、下水道、埋葬露尸以及检察艺妓等,这些业务与20—21行所说的相符。

对于城市职司,该章又记有“庙宇维修”官员十人,这儿没有说明城市监护官有此业务,下文1322b20,将这一业务归入了神职的范围。负责这一职司的官员的一般称呼;在人口较繁庶的城邦,这种职司可以由多人分任,分别负责一部分专责,比如一人维护城墙,另一人管理公共水源,而又一人专司港务“公共水源管理”(krenn epimeletés),该官名见于《雅典政制》四十三。雅典城缺乏淡水,因此这一职务很受全城的重视,所以是由投票选举产生的,任期为一年。“港务管理”(limenophlax)这一名称见加吕斯托城(Carystus)(迪坦贝格的《希腊碑志集》第343号),也可见于战术家埃尼亚斯的《攻城法》第二十九章12。“护城官”(teixonoioí)这一名称见雅典(埃斯契尼的《反克蒂西亚斯》14),又可见于居叙可城(Cyzicus)(吉耳伯特的《希腊政制典实》卷二333)。。

仅次于第二并与之相关联的第三种必不可少的职司,25其所负的责任与前者相似,不过所管辖的地区是城外的郊区。该职司的官员的称呼有时是“乡区监护”,有时是“林区监护”参看卷七章十二1331b15。“乡区监护”(agronǒmi)主要是在郊区管理碉堡道以及公共建筑等,其职司着重于军事防卫工作。“林区监护”(hyloroí)这个官名并不常见,可能是卡尔基半岛殖民各城邦境内多山林,以造船用木材供应地中海各港,所以一些城邦设有这种山林官员。以上三种职司,在其范围之内都具有司法权力,比如处罚违章人员以罚金还有一些其他惩戒。。

除了这三种各有专责的官员之外,30还有第四种职司,其所管的业务是征收并保存公共财务收益“公共财务收益”包括公费、罚金、公产收益、税课、捐输、等各种公款收入。,并且按照规定将征收来的收益分配于各个部门,“经征司”或“司库”是这一职司的官员的称呼。

第五种职司是办理民间契约以及法庭判决注册事务的,35所有诉讼和司法预备程序都必须在这里先进行登记。在若干城邦中,这一职司就好比城市监护,分成若干部分,不过各部门之上依然设有一人,或者若干人合为一个衙署,称为之总管。这一职司的官员或被称为诚信注册司或者注册主任,40或是被直接称为注册司或者其他类似的名称按这一节所说的“注册人员”,应该属于司法业务,因此下文1322b34和各个法庭联同叙述。这种官吏散见于史籍者有米咯诺城(Myconos)的奁赠登记(迪坦贝格的《希腊碑志集》433号、达勒斯忒等的《希腊司法碑志集》[Dareste,Haussoullier and Reinach,Inscriptions Jurisdiques Grecques第一集48页),忒诺斯(Tenos)的房地产卖买与奁赠登记(同上第一集的64页),启沃岛的债务登记(伪亚里士多德著作《经济》卷二1347b35),耶索(lasus)的交易数量以及价格登记(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77号)等。。

于是,仅次于第五种的职司,实际上既是各职司中必不可缺,同时又是最为艰难关于χαλεπωαη 一词,塞普尔维达、维多利、海因修(Heinsius)等人拉丁译文均作molestissimus(“最为烦扰”),斯达尔德文翻译überaus bescbwerlich,意思相同;兰比诺拉丁译文作difficillimus(“最为艰难”),而韦尔屯、周伊特等英文翻译为most difficult,取义也相同。的一种业务。这种(第六)1322ɑ职司专门执行那些已经判决并且已登记在册籍中的各种刑罚,他们必须代替城邦追讨应缴的罚金或者债款,同时也必须替城邦监守罪犯。由于这些事情深深地让受罚的人们所憎恶,因而这就成了一个令人讨厌的差使。假如没有重酬,人们便会逃避这类的差使,即使勉为其难地接受,他们也未必愿意真像法律所规定的那样严格地去执行任务。

然而,每一城邦却总少不了这样的职司。5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而进行诉讼,倘若经常得不到实效,那就徒然了。本来人们就没必要参加一个不能为人裁断曲直的社会体系,如果虽有裁断但并不执行其判决的社会体系,人们同样也没有参加的必要了。鉴于这些困难,这种职责便不可以完全委托给单独的一个机构的人员。每个法庭应该各自抽出若干人员一同担任执行一切的判决,10而编造欠缴公款名单和予以追索的事务也应该以类似的方法进行办理对于这种编录法庭或者行政机构判处罚款的名单并执行追缴的职司,本节没有说出名称,这在雅典称“经征吏”(πρáκωρ)或者“执罚员”(参看赫尔曼的《希腊掌故》卷一432页)。。况且,各个行政机构也应该一律帮助执行已经依法裁断的惩罚。还有,对前任行政人员所课的惩罚尽可能地将执行的责任留给后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