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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消费常识篇 (2)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7.商家承诺的“假一赔十”有法律效力吗?

臧某在一家标着“假一赔十”的手机连锁店里购买了一部手机。事后鉴定该手机非原装,进网许可证标志也是伪造的。臧某拿着手机和鉴定书找到商家兑现承诺,却遭到拒绝。该店只同意按照购买手机费用的双倍赔偿。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兑现“假一赔十”的承诺吗?

有权要求商家兑现承诺。“假一赔十”是商家为取信于消费者而自愿作出的承诺,应当理解为买卖合同内容之一,是约定责任。合同一旦订立,在没有法定情形下,买卖双方均应该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8.超市工作人员对顾客搜身触犯了什么法律?

2008年4月20日,女同学吴某在与同学购物后离开超市时,超市门口的电子警报器响了起来。超市保安与值班经理要求对吴某的背包进行搜查,吴某坚决反对,于是经理与保安把吴某带到值班室,强制要求吴某脱衣检查。吴某非常气愤,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超市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超市这样做是违法的,超市不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无权搜查公民的身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本案中超市的搜查行为明显侵犯了吴某的受尊重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吴某可以依法要求超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9.试用化妆品没检查包装,后发现质量问题还要赔吗?

2009年3月8日,桂林某商厦为答谢广大女性的厚爱,举办了特定化妆品的试用买卖活动。活动期间,所有女性可以凭证件试用特定品牌的化妆品,试用期间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同日,林女士选用了一套适合于自己皮肤的化妆品,并与该商厦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林女士所选用的化妆品价值800元,试用期届满时如若同意购买应向商厦支付价款,不同意购买则应归还商厦,无须支付任何费用。试用期为20天,自交付的次日起算。林女士领取了化妆品并未检查包装,回家后发现化妆品包装破损,已经发霉变质。试用化妆品没检查包装,后发现质量问题还用赔吗?

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与一般买卖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享有先行试用标的物的权利,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于买卖成立前有义务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的这一义务不是履行行为,也不是一般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而是与买卖相关的出卖人的一项独立的义务。出卖人不按约定让买受人试用时,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由其试用,否则试用合同不能生效。(2)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后在一定期限内表示认可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试用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只有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并经买受人认可,买卖合同才可生效。因此,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基本权利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因此,林女士无须对变质化妆品埋单,如有意继续试用,直接要求商厦提供质量完好的化妆品即可。试用期内可以随时终止试用,明示不予购买。需要注意的是,当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10.买到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李先生到某商场购买食品,回家食用后,全家腹泻。经检验是在商场买回的食品大肠杆菌超标所致后,李先生要求商场赔偿自己购物的价款及全家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损失5 000余元,并与商家多次交涉,但商家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李先生与商家交涉无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李先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求助,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如果曾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提请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11.未经旅客同意,旅行社擅自“转团”可以吗?

刘先生一家三口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游,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全额缴纳了三个人的旅游团费,确定了游览行程。旅游团出发当日,刘先生一家按约定的时间赶到机场集合。办完出境手续后,刘先生发现全团16个旅游者分别来自3家旅行社,且游客手中的旅游行程各不相同。旅游团回国后,刘先生找到该旅行社,要求该社给个说法。该社的负责人称,组团人数不足,将若干家旅行社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是旅行社的通常做法。刘先生一家的泰国游已交由另一家国际旅行社操作,有问题去找那家旅行社。刘先生找到那家旅行社,那家旅行社说是按某国际旅行社要求操作的,出了问题,找某国际旅行社。刘先生只好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旅行社事前未取得旅游者的同意、事后也未取得旅游者的追认,旅行社转团则为无效的法律行为。旅游者不同意转让,可以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基于旅游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类推适用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定作人不同意将承揽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时的解除权。

实践中,旅游者往往是在旅游行程开始之后才知晓被转团,为避免整个假期泡汤而勉强同意时,旅游者事后能否主张撤销同意转团的意思表示,并追究组团社的违约责任?旅游合同是定期合同,特别是在国庆节、劳动节等假期则需要提前预订,如果发生意外,将导致整个假期泡汤。在此背景下,如果旅游者在旅游行程开始时或之后知晓被转团而表示拒绝,必将导致度假时间的浪费,而我国现行法并不支持对度假时间浪费的损害赔偿请求。旅游者为了避免浪费度假时间,不得不接受转团的事实,于此情况下旅游者对转团的同意,应认为属于因经济胁迫而做出的意思表示。在组团社未于合理期间提前告知转团的情况下,旅游者同意转团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并追究组团社的违约责任。因此,旅游者的同意,并不当然构成旅行社转团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案例中,刘先生可以将转让团和受让团均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境外旅游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旅行社代办有过错,费用能退吗?

小马夫妇新婚宴尔,计划出境旅行度蜜月,经慎重考虑后,与某国际旅行社签订合同,参加该社组织的“马尔代夫7日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代办出境手续。准备出发之前,旅行社突然来电,称出境手续办理有问题,不能按时出境,准备安排小马夫妇下个团次的“马尔代夫7日游”。后经过了解,原来旅行社工作人员由于文件准备有瑕疵,造成了“拒签”。小马夫妇怎么办呢?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费用吗?

办理护照的一般程序为:(1)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2)填写申请表。(3)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必须携带下列材料: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和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变更页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一张。(4)领取护照。当地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审批、制作和签发护照的时间是14个工作日。领取护照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领取护照《回执》和200元工本费。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签名。如申请人遇到此类情况,可根据此规定办理。

本案中,旅行社对于办理出境手续有过错,造成小马夫妇不能按时度蜜月,小马夫妇可以主张旅行社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也可以主张旅行社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以及赔偿相关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签名。

13.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春节期间,汤某到超市购买了一台豆浆机,超市为促销随赠了一个酸奶机,并附赠了一盒食品,内装巧克力、瓜子、花生、核桃等。汤某回家后发现花生等食品有异味且部分霉变,酸奶机也有质量问题,根本不能正常使用,随即要求超市退还,或予赔偿。超市则认为酸奶机和食品礼盒是赠送品,不属赔偿范畴,拒绝退货或赔偿。赠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能否要求退换或赔偿呢?

赠品有质量问题也可以要求赔偿。从《合同法》角度来说,商家所谓“赠与”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消费者只有根据商家要求,在指定地点、指定商品消费总额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获得“赠与”商品,因此商家的这一“赠与”是附条件的,而不是无偿的。超市应当对“赠与”商品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