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读者报·旧闻(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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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国学

标:北洋军阀时期的司法考试

民国肇建,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高瞻远瞩,要求“所有司法人员,必须是法官考试合格人员,方能充任”。

1913年,梁启超走马上任司法总长。《申报》报道:“任公于司法之黑暗久不满意。此次入阁,即抱定改良宗旨,拟以积极的方法创建法治国模范。其入手在乎除积弊选贤能。六大司法施政方案,首推厉行考试,以免幸进。”

那时,法治热潮勃兴,司法理念巨变。往昔天经地义的司法与行政不分、地方长官兼理司法的体制日趋过时落伍。而法政教育在科举废除后一枝独秀,呈现爆炸式增长之势,为法官考选提供庞大人才资源。据统计,1912年至1925年,法政学校占全国高等学院四成左右,在校生比重更是高达半数以上。

北洋政府甫一成立,司法官考选成为重中之重。1915年6月,《修正暂行法院编制法》出炉,明确规定推事(法官旧称)及检察官,需经考试合格,方可任用。此后,举办正式司法官考试五次,举凡考试资格、内容及程序,影响深远。

同年9月颁布的《司法官考试令》,规定应试人员资格积极与消极要件。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才备受青睐,“海归”人才更是欢迎之至,经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过半数之议决,可以免试录取。但犯有五等以上有期徒刑、禁治产或准禁治产宣告之人及破产人员则不得应试。为了慎重起见,考生须有当地司法官或文官作保。

司法官考试分为甄录试、初试与再试。通过上一关者,方可进入下一关。首关为笔试,考察国文及法学通论。在初试环节,笔试考察科目有宪法、行政法、刑法、国际公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国际私法十科。口试有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五科。再试环节,笔试以诉讼案件为题,考生详述案件事实及理由,拟具判词作答。

以第三次司法官考试为例,1919年7月底,连考两天。在北京考场,甄录试国文试题分为“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论”,“孟子论皋陶执法、张释之论犯跸。是否合于法治国之法意,试评论之”;法学通论题为“问法学用语者有仅称为法者、有称为法律者、有称为法典者、有称为法规者,其意义若何?有无区别?”,“英国法系认判决例有法律之效力、大陆法系以判决例为法律之渊源,试论其得失。”

江苏考场重视现实问题,国文题为“拟声明领事裁判权于中国有害、于外国无利,提出国际联盟理由书”,法学通论题为“司法部对于下级审检厅之训令,是否为法律解释,其与大理院(最高法院)之统一解释法律权之异同何在,试说明之”。

在武汉考场,法学通论题貌似陈旧,为法律与道德区别及其关系,法律与政治之异同及其关系。今日《法理学》课本依旧聚讼纷纭。国文题相当出彩,“拟大理院编订判例要旨汇览序文”,“拟司法部分年筹办添设厅监计划呈文”。

70分以上合格的考生,凭券半价乘火车进京口试。考生解释法令、分析案例,须随问随答,不留思考余地。非反应敏捷、口才流利,难以过关。遴选司法官尚有不成文规定:五官不正、形象猥琐者,一概摒之门外。

最终录取70分以上合格者189人,全部送入司法讲习所,进行为期两年的专业学习深造。录取率十分之一,过五关斩六将的幸运儿,期满再试合格,方能成为候补推荐,实习获任。

北洋军阀时期,通过正规考试的法官占全体司法官总数的半壁江山。法学界陈瑾昆先生有言:“现章司法官均严行考试,此为司法界之特色。司法界人才较他界整齐,当推此为唯一原因。此种良美制度固别无置议之余地。”

梁启超高度评价说,十年来,国家机关之举措无一不令人气尽,稍足以系中外之望者,司法界而已。北洋时代,政治昏暗,南北对峙,军阀混战,唯独法界尊严始终未坠。宋教仁案中,传唤总理到庭,即为显例。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