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嘉靖阁臣顾鼎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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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顾鼎臣与江南赋役改革(1)

第一节 江南赋役改革的历史背景

一、江南重赋问题

(一)江南重赋由来已久

江南是全国有名的鱼米之乡,土地肥沃,气候适宜,商业繁荣,人民富裕,向来是国家赋税的重要来源。至明代,国家税收对其地区的仰重,更到了惊人的程度,苏松常镇地区作为江南财富的中心,重赋在所难免。

有关明代苏松地区重赋的问题,早已得到包括时人在内的大部分共识。如历任景帝、英宗、宪宗、孝宗四朝的明朝名臣丘濬在其《大学衍义补》中说:

韩愈谓赋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以今观之,浙东西又居江南十九,而苏、常、嘉、湖五府,又居两浙十九也。”

张居正的同僚赵用贤,在对苏松地区赋税情况进行考证之后,也说:

臣考天下财赋,东南居其半。江南财赋为天下剧,详其利害,别其标本,大概在于此疏中矣。而嘉、湖、杭、苏、松、常此六府者,又居东南之六分;它舟车诸费又六倍之,是东南固天下财赋之源也。

同时,有说法认为,张士诚据吴时骄奢无度,加之战争的耗费,使得其不断加征赋税。其时,苏州府的税粮就曾达到一百万石。而明太祖朱元璋围困九余月才破苏州城,破城后,太祖愤慨于吴人对张士诚的归附与支持,于是定下重税,以责罚他们。

这种说法广泛存在于各种正史与时论中,《明史》载:

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

“吴中四才子”之一的祝允明曾在《野记》中也写到:

太祖愤其城久不下,恶民之附寇,且受困于富室而更为死守,因令取诸豪族租佃簿历付有司,俾如其数为定税,故苏赋特重,盖惩一时之弊,后且将平之也。

尽管将苏松地区重赋归罪于太祖迁怒一说多为现代学者所质疑,但其所表现出一个事实:苏松地区繁重的赋税一直以来都呈上升趋势,即使在较轻的明初,即已经达到了一个巨大的数额。故而明代昆山人叶盛在《水东日记》中说:“苏在元,粮三十六万,张氏(张士诚)百万,今二百七十余万矣。”另外,籍没豪族富民田为官田应该也属事实,在下文将详细阐述。在苏松地区的赋税上,又“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根据梁方仲的统计数据,即使在洪武时期,苏州的土地占全国土地的1.1%,而所纳税粮就占全国税粮的9.5%;按照每亩纳税粮数额来计算,苏州每亩田所缴纳的赋税是全国平均数的8.54倍,清代学者沈彤不无感叹地说:“苏州之田约居天下八十八分之一弱,而赋约居天下十分之一弱也。十分之一弱即八十八分之八强。”顾炎武曾在《日知录》中也引丘濬的话说:

苏州一府七县,其垦田九万六千五百六顷,居天下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余顷田数之中。而出二百八十万九千石税粮,于天下二千九百四十余万石岁额之内。其科征之重,民力之竭,可知也已。

(二)官田与民田

重赋问题,虽然是整个江南地区的赋税表现,但并不是每一亩田地都要缴纳非常高额的赋税。江南田赋的征收,又要分官田和民田两种情况。关于这两种情况,《明史》有这样的说明:

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

官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不能买卖,只能由国家租给农民耕种,并收取一定数额的地租。尽管官田的种类繁多,但江南官田的来源大体主要有两种,即前代遗留和明初籍没。后者即如上节曾提到太祖籍没苏州富豪田土,苏州官田如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引《松江府志》说:“国初,有因兵燹后遗下土田无主者,有籍没张士诚者,有籍没土豪虐民得罪者,此之谓官田。”

民田,则是私人通过继承、垦荒等形式占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个人,可以买卖,要按时向政府缴纳田赋。

官田与民田虽一字之差,但其租税差额悬殊是巨大的。尽管明代曾有明确规定官田和民田的税收比重,却往往得不到真正的实施。实际上,明初民田每亩大概收税三五升,土质差的下田甚至不足一升,而官田则会达到四五斗至一石,甚至有二三石。可以说,官田的赋税是民田的十几倍,甚至是百倍。在土地以官田占大多数的苏州地区,赋税主要是由官田承担。故《明史》载:“时苏州一府,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自民粮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至顾鼎臣时期,情况依然如此,主持江南改革的欧阳铎就曾亲眼目睹过高的官田租税,他说:

民田每亩正米五升,官田重者每亩正米五斗,是官田一抵民田十。而又从粮起耗,每升一合,则官田一抵民田十一矣。就使东乡田瘠亦不应若是,其悬绝者而不令作区处。

同时,对民众来说,官田税虽重,但是在租种后缴纳,且容易租到。而赋轻的民田则卖价高,是一般农民所不能承担得起的。因此,贫苦的农民只能租种官田,一遇收成稍减,即变得更加穷困。嘉靖时刑科给事中徐俊民曾描述过这种现象:

夫民田之价十倍官田。穷民既不能置,而官田粮重,每病取盈。

(三)耗米

农民的负担除了赋税之外,还有一项不可忽视,即为耗米。最初江南的税粮是由粮长征收运往南京,永乐迁都北京后,由于路途遥远,采用了民粮军运,由军船代收粮户的税粮运输,而粮户则需要支付运费和耗损,称为“耗米”。耗米最初根据运送的远近决定,“远者不过六斗,近者至二斗五升”,宣德五年(1430),曾有规定耗米“每石不过加一、加二、加三,多者坐赃论罪”,尽管如此,已经给人民加重了负担,诚如嘉靖时霍韬曰:

苏州赋额之定于初,因贼虏张士诚之旧,固已过重矣。后以漕运之费正粮一石复加耗五斗,是重中又加重也。乃于交纳细粮,复需二石或二石八斗,乃纳一石,是加重之中,又倍加重也。故凡粮长之私取夫民也不知几倍,小民所以益困也。

更加重要的问题是,在宣德周忱改革前,大户是不缴纳耗米的,周忱谓“大户及巾靴游谈之士,皆不肯纳粮,纵纳亦非白粮,且无加耗,不肯远运”。他们的消耗,只好从小户平民身上找补,进一步加重了平民的负担。另外,霍韬所说私取的问题更是耗米的弊端,由于数量无法统一规定,就给贪官污吏以可乘之机,纷纷往上抬高。耗米实际缴纳之数,早就超过了规定,甚至有超过正米征收的情况出现。时人陈士元曾谓“今之俗,则里胥或藉耗米名色害及纳户”。如弘治、正德时松江人顾清家有田四十四亩,山地十六亩,总共应该缴纳正粮一石六斗二升,但加耗甚至达到了十二石九斗,因此他说:“是正税一石,而征八石有奇,从古及今,未闻有此制也。”顾清为弘治六年成进士,授庶吉士编修,并曾为侍读。官员家庭尚且有如此的赋税,更遑论贫民。

(四)租税逋欠

由于各种沉重而不均衡的赋税政策,已经大大超出了人民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人民往往饿着肚子也不能缴纳足额,因此,尽管朝廷频频为江南减负,并派出官员催征,但逋赋现象还是广泛存在。以苏州府为例,从考成严格的洪武初期就开始拖欠税粮,自后拖欠的数额更加巨大,顾炎武曾描述过这种现象:

愚历观往古,自有田税以来,未有若是之重者也!以农夫蚕妇冻而织、馁而耕,供税不足,则卖儿鬻女;又不足,然后不得已而逃,以至田地荒芜,钱粮年年拖欠。向蒙恩赦,自永乐十三年至十九年,七年之间所免税粮不下数百万石;永乐二十年至宣德三年,又复七年,拖欠、拆收、轻赍,亦不下数百万石。折收之后,两奉诏书敕谕,自宣德七年以前,拖欠粮草、盐粮、屯种子粒、税丝、门摊、课钞,悉皆停征。

可以看出,短短的十几年间,拖欠的税粮已经超过数百万石,面对此种情况,朝廷也往往无计可施,只好宣布将拖欠的税粮减免。最终只好是地方“徒有重税之名,殊无征税之实”,朝廷“空负取盈之名,而终无取盈之实”。

不仅如此,大量拖欠还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由于去年尚未缴完,又该缴纳今年的税,新旧税款往往会混为一谈,长此以往,无论纳粮者还是征收者都无法准确知道该缴纳的数额,形成了“小民之膏血无存,则有司之智勇俱困,甚至挪垫以塞责一时,此盈而彼缺,旧补而新亏。在民之拖欠依然,在官之支收反混”的情况。而这种混乱,又给了各种贪官污吏浑水摸鱼的机会,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欺上瞒下,中饱私囊。

通过以上阐述,可以看出,江南特别是苏松地区的重赋现象,是由各种复杂的原因造成的,重赋的主体主要是官田,而耗米更是不少于赋税主体的存在。对于贫户来说,因没有能力购买田产而不得不租种官田,而重赋和耗米则更加剧了其贫困加剧。同时,他们还是混乱税收政策的最直接、最严重的受害者。长此以往,贫者益贫。总之,江南的重赋使得地区发展受到阻碍,人民困苦,朝廷也空背负了暴敛的罪名,实际上并未得到太多的好处,反而破坏了赋税政策,并提供了各种贪腐适宜的生长条件,滋生了各种舞弊现象。无论对朝廷还是对地方,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因此,江南的重赋引起了各时期官员的重视,在明代顾鼎臣之前,就已经有了不少有关江南赋税改革的举措。

二、嘉靖前江南赋税改革

由于江南赋税对于全国的重要性,明政府对江南地区的赋税问题十分关注。一方面,要保证江南税收的正常收取,另一方面,又要兼顾江南百姓的压力,不使其因重赋而无法生存下去。所以,有明一代,在江南地区进行了多次赋税改革,由于本书主要研究对象为顾鼎臣,所以仅提出两项改革进行分析:

(一)周忱赋役改革

宣德五年(1430)周忱的改革,可以说是在嘉靖之前,江南地区赋役制度改革中最有影响力的一项,其影响深远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平米法

平米法主要针对的是耗米无法统一定额、并主要由平民承担的弊端。宣德八年(1430),周忱推行《加耗折征例》,规定户无论大小,田无论官民,均得加耗,方式为论粮加耗。或者“每秋粮一石加耗六斗七升”,或者正粮“每石征平米一石七斗”,多者“至一石九斗”。

相对于之前的大户不缴纳耗米的情况来说,平米法使得小户不再承担大户的耗米,相对拉平了官田民田之间的差距,在不影响国家税收的情况下,对租税苛重的官田,有所减轻。在当时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此,赵用贤评论道:

知官田系国初抄没,其税至重,民力不能办。民田起科止于五升甚轻,又其时大户恃强不出加耗,偏累小户。故将民田每亩例加耗米一斗有奇,以通融官田之亏欠。

推行了平米法后,国家税收甚至一度有大幅度增加:于是苏州一府,增粮一百余万石。通杭嘉湖苏松常镇,共增粮四百余万石。

但平米法推行的基础仍是现有的赋税量,上文说过,官田本身较之民田的赋税要高数十倍,其征粮的数额本身就很大,在此基础上论粮加耗,租种官田者本身的负担并没有降低太多。从国家税收有大幅度增加就可以看出,平米法只是增加了大户纳粮的数额,并没有过多地削减平民的粮租,因此大户及朝中反对者以多征和滥用耗米的说法来攻击周忱。

2.济农仓

由于周忱对当时混乱的税收和漕运政策做了改革,使之能行之有效的管理。这样,每年的税粮能正常缴纳,还能有所节余,周忱将节余部分统一起来,建立“济农仓”。“济农仓”有效弥补了里甲支费的不足,减轻了农民的各种杂税负担,赵用贤同样描述了当时的情况:

有余则入济农仓以备赈济,谓之余米。遇农民缺食,及运夫遭风被盗,修岸导河不等口粮,凡官府织造供应军需之类,均繇里甲杂派等费,皆取足于此。又属郡有荒歉,亦拨余米以补不足。盖其时粮虽加于民,而其补助余积之利,悉归于民。民自征赋一石五斗之外,漠然不见他役之及。官府亦无科索之扰,故甚便之。其后户部以济农余米失于稽考,奏遣曹属尽括而归之官,于是征输杂然,逋负始积矣。

3.折色

为进一步达到赋税均平,减轻粮长负担,周忱还规定,在征收田赋时,“七斗至四斗则纳金花、官布,轻赍折色;二斗、一斗则纳白粮、糙米,重等本色。因田则轻重而为之损益”。税粮折银价格固定,且往往低于市场价格,所以使缴纳者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负担,又由于缴纳高田赋的,都为官田的租种者,此做法,进一步使官田民田的差额缩小。

(二)朱瑄改革

弘治八年(1488),巡抚朱瑄在松江府华亭、上海实行“分乡论田加耗”,其主要内容是在正米的基础上,区分以不同的地区,来进行耗米的征收,比如在华亭县的加耗原则为:东乡每亩加耗一升,中乡斗三升,西乡斗五升。随后,又将是否沿海纳入考虑范围,规定:华亭县东乡每加耗斗一升,中乡斗三升,西乡斗五升。后中乡亩加斗四升,西乡加斗五升。东乡又分沿海不沿海,沿海亩加一斗,不沿海加斗一升。

上文说过,周忱平米法仍基于官田与民田的差异,对大户的限制重,对平民的优惠少,况其规定无论是论粮加耗还是论土地数量加耗,对贫瘠土地的租种或所有者来说,是雪上加霜的打击。而朱瑄的做法则不再着眼于官民田差异,而是将土地的肥沃贫瘠作为征收多寡的标准,这样,租种贫瘠土地的贫困者的赋税数额将有所减轻,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者的生活压力。

然而朱瑄的做法,则失在过于简单,因为土地的肥瘠本身就是一个很难界定的问题,对地形复杂的江南地区来说,更是无法一概而论。仅在两个县执行,就已显得困难重重,更无法在大范围内推广。同时,朱瑄淡化官民田差异的做法,显然也得不到朝廷自上而下的支持,因此,朱瑄的改革,很快就以失败告终。

朱瑄的改革,本来是江南赋役改革中的一个小插曲,本书将其特地提出说明,是因为朱瑄与顾鼎臣有着特殊的关系。事实上,朱瑄是顾鼎臣夫人朱氏的父亲,即顾鼎臣的岳丈。朱瑄的改革虽然失败了,但他对于土地实际情况的关注显然影响到顾鼎臣,在之后顾鼎臣关注的改革中,贫瘠土地也能享受到赋税的减轻,这不能不说受朱瑄的影响。

三、嘉靖间官员对江南赋税积弊的认识

江南地区繁重不均的复杂赋税情况,加之明王朝管理的混乱,监管不力等情况,江南地方豪强狡吏得以上下其手,利用政策的漏洞,不断倾轧贫民,为自己牟利。而江南农民的贫苦生活,也不断得到众多朝廷官员的关注。在顾鼎臣之前,就有许多官员就江南赋税积弊提出自己的担忧,顾鼎臣则对此更加深有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