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最终签字人在借款报销活动中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履行监督稽核的职能,凡因最终签字人违规或审查不严致使公司在借款报销或对外结算活动中遭受损失者,由最终责任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并承担有关责任。
(4)经手人在借款报销或对外结算活动中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如因经手人违规、疏忽大意或弄虚作假致使公司在借款报销或对外结算活动中遭受损失者,由经手人赔偿相应损失。此外,由财务部提请人力资源部给予处罚。处罚将视情节轻重,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下列处罚中之一:
①违规及疏忽大意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要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
②对弄虚作假者予以开除,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其监督实施权与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所有。
第十四条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通过,董事会批准,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开户及业务办理须知
银行开户及业务办理须知
执行部门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批准日期年 月 日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按照企业经营的需要,单位设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四类账户均需到开户银行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1.基本存款账户
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任何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
(续表)
设的银行结算账户,但需在基本存款账户上登记。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均可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但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指同一营业机构)开设。
3.专用存款账户
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存款人具有特定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要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
为体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业监督的指导思想,适应新经济形势下国家对各类特定用途的资金专项管理的要求,对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有明确的规定: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如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必须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
(2)具有专项投资用途的资金,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信托基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等,为加强其使用和管理,保障投资人利益,一并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3)其他需要专设账户管理的资金,如金融机构存放同业、党团工会的组织机构经费等,也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4.临时存款账户
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最长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出现以下情况的,存款人可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二、银行开户业务办理的手续
1.验资户
须携带的资料有:
(1)企业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法人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法人或授权人名章。
须填写的资料有:
(1)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2)印鉴卡片一式三份。
(3)密码申请书一式二份。
(4)协议一式二份。
(续表)
2.基本户
须携带的资料有: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
(2)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3)国税、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若非法人前来办理的,还需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法人授权书各一份)。
(5)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6)一寸照片两张,用于办理单位结算证。
须填写的资料有:
(1)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2)印鉴卡片一式三份。
(3)密码申请书一式二份。
(4)协议一式二份。
3.一般户
须携带的资料有: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一份。
(3)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其正本复印件一份。
(4)国税、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若非法人前来办理的,还需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法人授权书各一份)。
(6)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7)一寸照片两张,用于办理单位结算证。
(8)申请开户的公函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须填写的资料有:
(1)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2)印鉴卡片一式二份。
(3)密码申请书一式二份。
(4)协议一式二份。
4.专用户
须携带的资料有: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一份。
(3)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其正本复印件一份。
(4)国税、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其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若非法人前来办理的,还需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
(续表)
法人授权书各一份)。
(6)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7)一寸照片两张,用于办理单位结算证。
(8)申请开户的公函一份(加盖社保专用章)。
须填写的资料有:
(1)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2)印鉴卡片一式二份。
(3)密码申请书一式二份。
(4)协议一式二份。
三、银行基本账户的注销手续
企业需要注销银行基本户,需要向银行出一张撤销账户的证明,填一份撤销账户申请书,在上面盖齐单位印鉴(向银行索取),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开户许可证。
(2)单位印鉴卡。
(3)尚未使用和已作废的支票。
(4)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体系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并负责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后核发开户登记证事宜。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2)开户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3)开户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4)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据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五、银行借款申请
(1)银行借款有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大类,短期借款指企业向银行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长期借款指企业向银行借入的使用期超过1年的借款,短期借款取得简便成本较高。长期借款弹性较大成本较低。
(2)企业向银行申请借款,必须对银行借款的种类、借款条件、保护性条款、借款程序、借款所带来的风险等基本问题进行充分了解,根据需要加以慎重选择。
(3)借款的基本程序是:首先必须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续表)
注明借款的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然后企业根据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手续完毕,企业便可取得借款。
六、支票挂失的办理
(l)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时,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时,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有关手续同上。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待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按照规定,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时,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持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七、银行汇兑结算
1.汇兑结算,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企业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汇兑根据划拨款项及传递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自行选择一种。信汇,是指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银行的一种结算方式。电汇,是指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汇入银行的结算方式。电汇速度要快于信汇。
3.汇兑结算没有金额起点,不管款项多少都可以使用。
4.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内容:
(1)选择“信汇”或“电汇” 汇兑结算方式。
(2)填写内容:收款人的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用途、确定的金额。
5.在汇兑单第二联加盖汇款人银行印鉴。
6.支取现金的规定:收款人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付款人在填制信汇或电汇凭证时,
(续表)
须在凭证“汇款金额”大写金额栏中填写“现金”字样。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人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到银行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信汇或电汇凭证上未注明“现金”字样而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需部分支取现金的,收款人应填写取款凭证和存款凭证送交汇入银行,办理支取部分现金和转账手续。
7.留行待取的规定:汇款人将款项汇往异地需派人领取的,在办理汇款时,应在签发的汇兑凭证各联的“收款人账号或地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的,应在第四联凭证上加盖预留的收款人印鉴。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人须携带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向银行支取款项。如信汇凭印鉴支取的,收款人必须持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经银行验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支款手续。
8.转汇的规定:收款人如需将汇款转到另一地点,应在汇入银行重新办理汇款手续。转汇时,收款人和用途不得改变,汇入银行必须在信汇或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9.分次支取的规定:收款人接到汇入银行的取款通知后,若收款人需要分次支取的,要
向汇入银行说明分次支取的原因和情况,经汇入银行同意,以收款人名义设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结清为止,不计利息。
10.退汇的规定:汇款人对汇出的款项要求退汇时,应出具正式函件,说明要求退汇的理由或本人身份证明和原信、电汇凭证回单,向汇出银行办理退汇。汇出银行审查后,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查实款项确未解付,方可办理退汇。如汇入银行回复款项已经解付或款项已直接汇入收款人账户,则不能办理退汇。此外,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收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从发出取款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无法交付的款项,可主动办理退汇。
11.根据结算规定,信汇汇款可附带与汇款有关的少量单证,如向外地订购书刊的订购单、商品订购单以及向外地人员汇付工资时的工资发放表等。电汇款项不允许附带单证。
12.汇兑结算的账务处理:办理汇兑结算,通过“银行存款”账户核算,汇出的款项凭汇款凭证的回单记入贷方,收到的汇款凭银行的收账通知记入借方,其账务处理方法参见银行存款的账务处理。
资金管理流程
在资金管理流程上,我们列出收款业务流程与付款流程,供企业参考。
收款业务流程
企业办理收款业务的流程主要为:
受理收款业务
要求收款依据齐备,包括:客户名称、款项性质、金额及相应的凭据。
收到款项
现金:应与客户当面清点,做到手点一遍,点钞机正反面各一遍,杜绝差错。
支票:审核所收支票的日期、收款单位、金额大小写、备注等内容是否完整,并检查印鉴是否清晰,书写是否正确,否则退回交款人。
开具凭据
根据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信息,开具收款凭据,要求金额准确、摘要明确。收款后,在收款凭据上加盖“现金、银行收讫”印鉴。
存入银行
现金:填写现金存款凭证,务必于当天及时准确地将货款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支票:填写支票进账单,务必当日准确地送存银行。
银行汇款:每天1次,务必到银行查收客户的到款凭证,并确定款项性质。
统计日报表
每日业务完毕,必须根据收款凭据,逐笔统计每日的收款表,结出每日收款总金额,并由财务部主管会计或财务部经理签字认可。
编制凭证
凭证应当按顺序编号。根据收款收据记账联和现金存款凭证、支票进账单、电汇凭证来编制记账凭证,要求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凭证的摘要应当简洁明确,会计分录的编制应当正确,凭证的金额必须准确。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由相关人员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