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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税务管理(1)

税务管理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税务管理岗位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岗位。所以,作为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要从税务管理的途径和方法入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通过一些合理、合法、可行的应对措施来达到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经济利益的目的。

税务主管岗位职责

税务主管在财务部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企业有关税务工作的管理工作,其岗位职责如下--

职责1:负责公司纳税的筹划工作,组织开展日常税务管理,建立整体纳税筹划模式。

职责2:按时参加税务方面有关会议,收集、分析税务信息,合理安排纳税工作。

职责3:办理税务登记、税务变更事项及其他与税务有关的事项。

职责4:办理有关的免税申请及退税冲账等事项。

职责5:办理税务上的缴纳、查对、复核等事项。

职责6:编制有关的税务报表及相关分析报告。

职责7:审核下属公司报送的各类税务表,审核公司增值税发票。

职责8:协助有关部门年度审计、内部审计,负责税务审计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回复。

职责9:按税务有关规定,做好税务申报工作。

职责10:与税务部门保持良好关系,承办税务有关事项。

职责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税务主管岗位任职条件

税务主管的任职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条件1:具备财务管理专业或税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专业同等资格证书。

条件2: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及专业知识,熟悉公司各类财务管理制度,了解财务部各岗位工作内容与税务的全套流程与管理。

条件3:接受过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培训。

条件4:诚实守信,心理素质强,能承受巨大的工作压力,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

条件5:独立工作能力强,工作态度严谨。

条件6:具有团队意识与合作能力,具有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

条件7:具有一定的口头表达与行为表达能力、整体意识能力和文字图表表达能力,能经常与人进行有效沟通。

条件8: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技能,具有对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及时、高效服务的能力。

(注:具体工作年限要求及学历要求,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税务主管要熟悉公司各类财务管理制度,了解财务部各岗位工作内容与税务管理的全套流程,并且按时参加税务方面有关会议,收集、分析税务信息,为企业拟定有关纳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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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

在一般人看来,税务管理本应属于政府行为,实际上对于企业来说也同样需要。企业进行税务管理,可以通过税务决策、计划、组织实施、控制和创新等环节使其税收成本最小化。一个好的税务筹划必须得到有效的执行和实施才能使企业达到自己的目的。因此,企业应当将税务筹划上升到税务管理这样一个更高的层次来实现其税务方面的目标。

目前企业管理的重要事项之一就是要重视税务管理,提高税务风险的控制和防范能力。

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是企业加强税务管理的重要保证,税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一定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执行部门档案编号

批准人员批准日期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公司税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税务登记有关事宜,需参照本制度执行。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公司税务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税务登记证年检、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由财务部办税人员办理。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续表)

第五条办税人员办理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业务时,应及时到税务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明、证件。

税务初始登记

第六条财务部办税人员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办税人员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办税人员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4)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财务部办税人员向税务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资料要齐全,且符合税务登记表的填写规定。

第十条负责领取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第十一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

(续表)

登记证件。

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公司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停业、复业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需要停业,办税人员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公司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十七条公司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八条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第十九条需复业的,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

(续表)

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一条办税人员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税务机关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财务部办税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十六条相关部门办理业务需借用税务登记证时,须经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借用。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相关人员在办理开立银行账户、减免税、纳税申报、购领发票等事宜须持税务登记证。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务部所有。

税务管理规定

××公司税务管理规定

执行部门档案编号

批准人员批准日期

总则

第一条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及《税务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加强本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诚信纳税、合法经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包括税务登记、账证管理、纳税申报、纳税凭证管理工作内容,财务部相关人员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税种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续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种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公司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行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五条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办税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应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缴纳税款。

税务登记管理

第七条财务部税务人员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业务时,应及时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相应的手续,以获得相应的证明和证件。

第八条具体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等业务办理规定请参照本公司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账簿、凭证管理

第九条财务部税务人员每月须计提当月应交税款,根据实际缴纳的税款,当月做记账凭证,登记账簿,若出现实交数与计提数不符,当月税差必须做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十条为办理各种税收优惠需要,相关财务人员应将每月的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原件装订成册,由专人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第十一条财务部办税人员每月根据完税凭证及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填写报销回单,财务负责人及主管经理签字确认后入账。

第十二条相关税收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编造或擅自损毁。

第十三条相关税收的记账凭证、账簿、完税凭证、缴款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永久保存(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财务部按月对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其相关发票管理详见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十五条由财务部指定的专人才有资格进入防伪税控系统。

第十六条购买专用发票时,凭IC卡领购并将发票通过IC卡读入防伪税控系统。

第十七条开具专用发票时,应严格按照增值税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操作。如果发票有误,应在防伪税控系统提供的“发票管理∕当期发票作废”功能下进行处理。跨月发票不允许进行作废处理。作废的发票需加盖作废章,存档管理。

(续表)

第十八条进行退换处理向客户开具红字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销售退回及索取折让和证明等开具红字发票的相关管理规定下进行操作,按票取得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后,按照同等数量及金额开具负数发票。

第十九条每月××日,将申报期所属月份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防伪税控系统提供的“发票管理∕进项发票”功能下,逐项录入,经税务核对无误后,打印进项税额报表。

第二十条每月××日抄税,打印销项税额报表,进行数据备份,将防伪税控IC卡、销项税额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明细表交主管税务申报。

第二十一条必须严格按照税控要求使用防伪税控管理系统,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损毁防伪税控系统。一旦出现问题,立即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出现问题的具体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及该系统的开发公司进行处理。

纳税申报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每月(季)自行网上申报或到所属税务机关申报。

第二十三条办税人员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所属税务机关申报,如申报期有变动,以税务机关公布的信息为主。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办税人员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财务部办税人员应于每年××月××日前(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到所属税务机关申报,多退少补,说明退补原因,及时向公司财务部经理、主管经理报告,补办有关付款审批手续,补交税款。

税务评估管理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必须于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日内,将当期纳税申报表原件一份(盖有税务机关申报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各一份,完税凭证或已交税款的缴款书及付款审批表复印件各一份,报送上级主管。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必须每月××日前根据公司营业收入情况对当月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预测,提供预测表给上级主管,以便尽快组织、调度资金。

第二十八条如当月税款较大、资金较紧,财务部必须在当月××日前直接到税务机关提交延期纳税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计划外的特殊税务处理事项必须报总经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