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财务部负责办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土地增值税免税、空置房免营业税、防洪费减免、再投资退税等)及董事会利润分配所需的完税证明,并在办理完毕后把相关资料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税务检查管理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经理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纳税情况,出具纳税检查结果报告及解决
(续表)
建议。检查结果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总经理有权对财务纳税情况进行随时检查。
第三十二条财务部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三条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财务部税务主管应及时通知财务部经理,以便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第三十四条检查结果复印一份由财务部备案存查,并报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奖惩管理
第三十五条财务部办税人员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申报致使税务机关罚款、罚交滞纳金的,其罚款、滞纳金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财务部应设专人严格保管每月的完税凭证和税收缴款书的原件、税收缴款卡、发票专用章,防止丢失,需要时由经办人领用,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财务部制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发布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财务部所有。
发票管理制度
××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执行部门档案编号
审批人员批准日期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和《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审核、领购、填开、保管、缴销发票的工作。
发票的购领
第三条财务部办税人员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第四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资料证照: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五条办税人员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填写主要内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公司注册地址及电话、邮政编码、经办人身份证件、住址及电话、申请理由、加盖公章。
第六条财务部办税人员按下列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在申请购票时,需要填写购买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须提供税务
(续表)
登记证件。购买专用发票的,应当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提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发票的填开
第七条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专人负责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准拆本使用发票。
第八条严禁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
第十条公司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第十一条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项目必须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
第十二条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
第十三条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
第十四条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理。
第十五条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按上述规定填开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六条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续表)
发票的保管
第十七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十九条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丢失发票的,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并由公司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经理应定期对各部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不按本制度规定领购、保管、使用发票的,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反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1)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私自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涂改、伪造、变造发票。
(4)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6)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填发票。
(7)填开票物不符发票。
(8)填开作废发票。
(9)未经批准,跨县(市)填开发票。
(10)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续表)
(11) 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12) 未按规定填报《发票购领用存申报表》。
(13) 未按规定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专用发票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
(4)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款。
(5)擅自填开发票入账。
(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7)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8)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9)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10)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
(2)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3)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4)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发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财务部所有。
税务管理流程
企业有关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税务登记,我们把其有关内容列出,供读者参考。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税务机关办税窗口的税务经办人员。
附送资料、相关证件、证照。
资料审核无误并经实地调查后符合要求,领取税务登记证证件。
发生变更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
停业、复业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验证得到税务登记管理环节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换证的,同时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
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或终止起15日内或迁出前,向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公司税务管理流程
执行部门档案编号
批准人员批准日期
税务主管部门财务部办税人员财务部经理
(续表)
税务管理表格
与税务有关的表格在一般情况下是固定的,我们在下面列出部分的表格仅供读者阅读参考,掌握相关知识。
税务登记表
国税档案号码:填表日期:纳税人识别号:
地税计算机代码纳税人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批准设立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
开业(设立)日期生产经营期限证照名称证照号码
(续表)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核算方式请选择对应项目打“√”□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从业人数其中外籍人数
单位性质选择对应项目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
网站网址国标行业□□□□□□□□□□□□□□□□
适用会计制度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经营范围请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项目
内容
联系人
姓名
身份证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种类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
税务代理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人民币)币种金额币种金额币种金额
投资方名称投资方经济性质投资比例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国籍或地址
(续表)
自然人投资比例外资投资比例国有投资比例
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纳税人识别号
总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附报资料: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纳税人公章:
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局国税主管税务所(科)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月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月日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续表)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本发证日期:年月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本发证日期: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二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的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国、地税联办税务登记证的,国、地税机关各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纳税人在新办或者换发税务登记时应报送房产、土地和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使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八、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填表日期”栏:为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办理换验证)填写《税务登记表》的当日;纳税人网上办理的,为网上填报《税务登记表》的当日。
2.“纳税人识别号”栏:也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一定规则赋予纳税人的税务编码。(参加国、地税联合换证的纳税人,有国税局纳税人识别号的,本栏填国税局纳税人识别号)
3.“地税计算机代码”栏: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
“国税档案号码”: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
4.“纳税人名称”栏: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纳税人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批准成立机关核发执业证书上的“名称”严格对应。
5.“批准成立机关”栏:为纳税人依法成立的批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批准成立机关为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权机关批准纳税人依法成立的,为相应的批准纳税人成立机关。
6.“组织机构代码”栏: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
7.“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号或有权批准成立机关核发执业证件上的注册号或有权批准成立机关的批准文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