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人大常用语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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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政治学与法学基础理论(3)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二者的关系表现为:党领导人大工作,重视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人大自觉坚持和接受党的领导,在宪法和法律许可范围内行使职权。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从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来看,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奋斗和实践探索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没有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不复存在;没有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就无从谈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依法履职整个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各个方面。无论是立法、监督工作,还是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特别是要通过人大工作,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人民代表大会与政治协商会议

人大与政协的联系表现在:1.政治基础相同。人大和政协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或章程,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互为补充。2.国体环境相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大与政协所处的国体环境相同,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表现形式。3.法律基础相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还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了宪法。4.指导思想相同。人大和政协都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在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5.根本任务相同。人大和政协都要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宣传和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人大与政协的区别表现在:1.性质不同。人大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有立法、监督、选举任免、重大事项决定的权力。政协不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它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我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属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范畴。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议,重大决策听取人民政协的意见建议,重视发挥人民政协参政议政作用,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但不能理解成人大与政协共同决定国家大事。民主党派成员参加人大的身份是人民代表不是代表本党派,更不是在人大中分席。2.法律地位不同。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而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政协与人大相同或相似的国家权力,政协不产生“一府两院”,故不存在“一府两院”对政协负责。3.职能和作用不同。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具有立法权、监督权、选举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政协的职能主要是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4.活动依据和法律效力不同。人大依据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责,对行使权力中发现的问题除了提出议案和批评、意见、建议外,还有权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罢免和责成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事对人能够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非经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而政协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对有关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是通过批评和建议进行民主监督,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5.产生方式和结果不同。人大代表由有选举权的选民进行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全国和地方各级(乡镇)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是法定必须产生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而政协产生的方式是依照其章程设立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均不进行选举,政协的地方委员会也不是必须设立的,可在有条件的地方予以设立。6.工作形式和内容不同。人大行使职权的工作形式由宪法、法律和法规确定,主要有制定、修改、解释、监督宪法法律,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审查批准有关议案,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任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内容涉及立法、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重大事项的决定等。政协的工作形式主要由其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的文件加以规定,主要有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通过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建议等进行民主监督,内容由其章程或中共中央文件规定。

党的基本路线

路线是指国家、政党制定的在一定历史时期指导其活动的基本准则。无产阶级政党的路线,是根据一定历史时期革命和建设的任务,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本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制定的,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我国,党的基本路线是指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即“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经济建设)、两个基本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政治保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历史经验表明,正是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才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当今世界的深刻变化和当代中国的深刻变革中充满活力、生机无限。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它是我国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既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又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原则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一样,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主要包括: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2.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3.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4.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5.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6.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城乡居民群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与实践。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直接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实现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四项制度之一,把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主要包括:1.村民自治制度。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在农村自治中的主导地位。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其工作受乡、镇人民政府指导。2.城市居民自治制度。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自治组织,是广大城市居民实行自治和推进民主建设的重要途径。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照居民居住区设立。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履行法定义务、兴办和管理本地居民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向政府反映居民意见与要求并提出建议。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中职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管理的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典型特征是直接民主和自我管理,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增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实效性,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民主素质。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四大优势”: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能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在党和政府的主导下进行,能坚持正确的方向并稳定有序地发展;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促进;循序渐进、逐步发展。

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途径包括:必须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保证各方面自治活动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进行;必须适应实践发展的需求,不断扩大自治范围;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制;必须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必须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权益,建立健全与基层群众自治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

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

根据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分权学说,可以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个部分。立法权是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使之具有普遍遵行的效力的国家权力,具体而言是指国家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法律的权力。资本主义国家一般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由议会行使,但有时会受到政府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和法院的制约。我国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

行政权是指国家管理各项行政工作的权力,即治理整个国家内政外交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权力由政府行使。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司法权是指国家审判诉讼案件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两种。实行“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权由法院行使,但有时会受到政府某种形式、某种程度的干预。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都对产生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保持相互制约和相互平衡的关系,不仅权力相互分立,而且地位相互平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是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适当分权,规定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因此,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处于从属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

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活动。由此决定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人大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政府根据人大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根据人大制定的法律,公正司法。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对“一府两院”要依法进行监督。人大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目的是保障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进各个国家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人民的各项权利得到尊重和维护。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工作,目标一致,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人大依法搞好监督,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府两院”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人民与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