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人大常用语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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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政治学与法学基础理论(4)

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民有着不同的含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公民则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人民与公民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大,公民包括具有一国国籍的全体社会成员,而具有公民资格的人,却不一定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如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其他敌对分子仍属于公民,但不属于人民。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被实行专政的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

§§§二、法学基础词汇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与“法律”通用。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历史上有两类性质根本不同的法:1.剥削阶级的法。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和资本主义法,其基本特征是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统治并压迫劳动人民。2.社会主义法。它是镇压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促进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建设、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法在世界各国语源上都兼有“公平”“正直”“正义”等含义,但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

法的本质是以统治阶级意志为主导,以不危及统治阶级的统治为根本原则。

法的特征是以国家存在为前提,通常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法等表现出来,凭借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稳定性、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特征。法以行为规范为其存在形式,以调整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通过指引、规范和调整人们的行为而确立、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从广义上理解,我国的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社会主义法的作用表现为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对外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发展。

法的渊源

又称“法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可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两类。直接渊源即成文法,间接渊源即不成文法。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法的渊源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说明法律存在于何处。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表现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才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二是不同的法律渊源效力上的区别。法律渊源的名称往往同时也昭示着其效力的大小或者不同的渊源之间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

在我国法的渊源中,宪法和法律居于主导地位。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渊源;司法机关的判例也不作为法的渊源。我国法的渊源包括:

1.宪法。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在法源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全部立法工作的基础、根据和最基本的效力来源,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

2.法律。这里指的是狭义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称为基本法律,是规定或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面性关系的法律,包括关于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称为非基本法律,是规定和调整除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关系的法律,如劳动法、商标法、文物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我国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规。作为法律渊源的法规主要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军事法规等。

(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采用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条例”是指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规定”是指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办法”是指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2)地方性法规。①一般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市、经济特区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同时又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其制定机关的管辖范围内有效,条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不同:自治条例一般是指规定关于本自治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比较重大问题的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一般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和本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对于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或者规定本自治区某一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③经济特区法规。是指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施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不同于一般地方性法规,属于授权立法,内容范围限于经济领域,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3)军事法规。指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和规定关于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规章。特指行政规章,即特定的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军事规章三类。

(1)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其他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军事规章。是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和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特别行政区的法源。是指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在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则。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原则构想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6.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文化、贸易、法律以及军事等方面的问题,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条约、公约、协定、和约、盟约、换文、宣言、声明、公报等。国际条约虽然属于国际法范畴,但是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具有与国内法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也成为国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

法律体系

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反映一国法律规范之间的统一、区别、联系与协调。在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如刑法、民法等)。不同类型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法律体系,同一类型国家的法律有基本相同而又各具特点的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法律规范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法的最基本的单位,它与法是个别与整体的关系,是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法的一般规定性。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法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而单个法律规范的阶级内容与使命只有在与法的联系之中才能体现出来。2.法在整体上是一定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反映,法的整体职能是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统一,而单个法律规范只执行着整体职能中某一方面的职能,也往往不能直接反映一定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法律规范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法律条文加以表述,但不等于法律条文,后者是前者的表述形式,一个法律规范可以在法律条文中的一“条”或几“条”中加以表述,几个法律规范也可能表述在一个法律条文中。

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包括:1.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使用同一的标准,对任何处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的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2.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3.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它的贯彻实施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4.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范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5.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的结构包括三个部分:1.假定。指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2.处理。行为规则本身,指明允许怎样做,应当怎样做,禁止怎样做。3.制裁。指明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标准可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职能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根据调整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根据是否准许当事人依法自主调整,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根据其他标准,还可以分为奖励性规范和建议性规范、确认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等。在法律条文中,不同的法律规范分别用“可以”、“应当”或“必须”、“禁止”或“不得”加以表述。

法律关系

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是一种体现国家意志的特殊社会关系,也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与法律规范的区别在于:法律规范是一般性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是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即在法律上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其构成要素包括:1.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指公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国家。2.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指物、非物质财富、行为和人身。3.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现。

法律关系的分类:1.依据法律关系的存在形态,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抽象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2.从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3.依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地位的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4.根据法律主体的数量多少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否一致,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单边法律关系、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