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人大常用语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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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政治学与法学基础理论(5)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包括:1.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2.权利主体,即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3.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的假定所指出的事实情况。其中法律规范和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条件,而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

法律关系只有在一般的与具体的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产生。

法律行为

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能够为法律和人们的意志所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对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对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是一定社会价值的载体。

法律行为在构成上包括行为的外在和内在两个方面的要素,这些要素在结构上包括构成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即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和主观要件(即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两个方面,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包括外在的行动(行为)、行为方式(手段)和结果等要素,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包括需要、动机、目的和行为认知等要素。

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可将法律行为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与国家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职业法律行为与非职业法律行为几类;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可将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与中性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几类;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不同,可将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几类;根据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可将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几类。

违法行为

亦称“非法行为”、“不法行为”,即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违法行为包括积极作为的违法和消极不作为的违法两类。积极作为的违法是做出法律禁止的行为,消极不作为的违法是不履行法定义务。违法行为的特点包括:1.构成违法行为的只能是行为,即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2.违法行为是有过错的非法行为。3.违法行为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1.违法客体。违法行为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3.违法的主体。违法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4.违法的主观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即行为者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按性质可将违法行为分为:1.刑事违法行为。也称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在所有的违法行为中,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大,属于严重违法。2.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且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民事违法属于一般违法。3.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违法也属于一般违法。4.违宪行为。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法律责任

是指由于实施违法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追究法律责任,进行法律制裁,只能由国家的专门机关实施。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不同,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法律责任的作用包括:1.惩罚功能。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2.救济功能。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3.预防功能。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包括:1.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有认知能力的人。2.过错。承担法律责任者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存在两种情况下的关系: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二是虽然法律责任的承担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但法律责任的确认应以法律规定为依据。4.损害事实。受到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财产、精神的(或者三方面兼有的)损失和伤害。5.因果关系。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若一现象的出现是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引起的,前一个之“因”必然导致后一个之“果”,则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按照性质与程度,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1.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3.行政责任。因违反行政法或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合法利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心理、观点、思想体系和法律知识的总称。包括对法的本质与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与态度,对法律本身与法律适用的评价、理解和解释,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法律意识与世界观、政治观念、道德观念等密切相关,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1.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法律意识可以划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2.从人的认识过程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角度,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3.从意识主体角度,法律意识可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4.从法律意识的专业化、普及化程度,法律意识可以划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的作用包括: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国家法律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法律制度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它既渗透到法的制定和实施之中,成为法律调整全过程时刻不可脱离的因素;又可独立于法律调整,发挥思想教育作用,灌输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文化,为实现法律调整、实行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心理条件。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律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必不可少的因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包括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价值观,在广大群众和干部中普及法律常识两方面内容。应通过全民普法、以案说法、法制教育等形式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法律监督

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的简称。狭义上是指专门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一般国家机关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上是泛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实施情况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力量的监督,二者构成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体系。法律监督制度的发展和完备,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开展法律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有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

从广义上说,法律监督须具备五个要素:1.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的组织或个人。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国家机关一般是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权限和范围具有法定性,其监督行为具有法律强制力,被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最具效力的监督,在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社会组织一般指政党、政治团体和群众组织。这种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是法律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民群众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地位和作用也不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作为法律监督的真实主体,是由国家和法制的本质所决定并由法律所保障的。2.监督的客体。是指监督的对象。在我国,受法律监督的客体包括进行各种法律活动的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全体公民,其中重点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3.监督的内容。我国法律监督的内容相当广泛,涵盖了对各种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重点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监督。4.监督的权力与权利。是指监督主体监视、察看、约束、制约、控制、检查和督促监督客体的权力与权利。5.监督的规则。包括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两部分。法律监督的实体规则是指规定所有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与权利以及监督客体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法律规则。法律监督的程序规则是指规定主体从事监督行为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的规则。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和社会法律监督体系两方面。1.国家法律监督体系。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以国家名义所进行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各自职权和法定程序对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客体是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其中,对法律制定的监督包括对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法定职权、法定程序以及法律内容的合宪性、合法性的监督;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由各级行政机关对法律执行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分为一般行政机关监督和专门行政机关监督。一般行政机关监督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专门行政机关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两种。(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由各级司法机关对法律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对有关国家机关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主要对法院系统内部、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2.社会法律监督体系。指由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

(1)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共同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按照“党要管党”的原则,运用党内民主监督与制约机制,加强对从政的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严格监督。(2)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指民主党派、人民政协、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3)公民的监督。指由公民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公民的法律监督权利是我国人民拥有国家权力的具体表现,公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其对法律的监督,如检举、控告、信访、申诉等。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实行依法治国,就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通过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容包括:1.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2.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3.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其中国家事务是依法管理的重点。4.实质是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5.基本依据是宪法和法律,核心是依宪治国。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包括:1.有法可依。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它是指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有良好的法律可以依据和遵循。它不仅要求立法的数量,更要求提高立法的质量。这也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它是对守法提出的基本要求。3.执法必严。是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它要求一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都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4.违法必究。就是违法行为出现以后,执法机关要严格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包括:1.建立健全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实现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3.健全民主制度和法律监督制度。4.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5.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制队伍。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