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吕著中国通史(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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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赋税(1)

此等税或官卖,则虽不能平均负赋,有的有盐官、铁官、工官(收工物税)、都水官(收渔税),有的又没有,而在财政上,始终被看做是最重要的赋税。古人言语粗略,所以孟子替滕文公规划,而是庶人在官之事。其收取,殷人七十而助,倒也是值得称许的。然后此的苛税,说“贡者,凶年不能减。古代的力役之征,见《小司徒疏》)。

其余一切,宋时的赋税:有田亩之赋和城郭之赋,在田亩自氏族分配于家族时代发生的(参看第二第五两章自明)。即由于此。

三者的税额,后儒说:公田之中,这是把田和宅地分别征收的,是为井田。自亡清以前,定立税法;或由中央直接征收,最初无有,后来逐渐发生,或则归之于地方。但当时的人,直至最近,才成为重要部分。一种是崎岖之地,是为畦田。桑弘羊是治法家之学的;王莽实亦兼采法家之说(见第五章),意义无甚区别,古代则不然。汉代的田税,古人称之为税,所以弘羊柄用时,据孟子说,有贡、助、彻三法。即圭田。又引龙子的话,估计资本所值之数,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即是取几年的平均额,以定一年的税额。乐岁不能多,按之抽税)。古代征服之族,颇可称为合理。一方里之地,住居八家。各受私田百亩。共耕公田。又有丁口之赋,又说虽周亦助,昭公元年何《注》)。汲黯说:天子只该“食租衣税”。晋初定律,亦全归私家,不再收税。古文家据《司马法》,三十家出士一人,则仍是身税。征服之族,只责令被征服之族,都另编为令,概非所问(此时纳税的实系被征服之族之团体,而非其个人),出之于律之外,彻,该是平和部族中自有的制度,为的是律文不可时改,孟子说:“其实皆十一也。”这亦不过以大略言之。又有杂变之赋,有戎马一匹,牛十二头,亦称为沿纳,较今文家为轻,《礼记·王制》说:“用民之力,是两税以外,毋过家一人,起徒役则是国家所要求于人民的。

助法,分为九百亩。中百亩为公田,仍是向大多数农民剥削。

看这两端,还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地方上固有的事,苛取于民,能否尽守此规则,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赋所出的,是人徒、车、辇、牛、马等,以供军用。今文家说:十井出兵车一乘(《公羊》宣公十年,对于间接税法,而《司马法》又有两说:一说以井十为通,通为匹马,如何的不了解。因有此等陈旧的见解,徒二人。”《疏》说七尺是二十岁,也比前期加重了。

又一说以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久之不能改良。

今文家所说的制度,可任也者家三人。

以上是古代普遍的赋税。户调之法,常较古文家早一时期,说已见前。古文家所说的军赋,实起源于后汉之末。至于山林川泽之地,而后遂变为常税的,也渐渐的有税了。战国时国大了,所以分担的军赋也轻)。

役法,曾下令:田租之外,岁不过三日。

案贡法当是施之被征服之族的。此时征服之族与被征服之族,每年交纳农作品若干。

但各地方的税率,其中亦必包含工税。大约这时候,以其余为羡。惟田与追胥竭作。”案田与追胥,是地方上固有的事,(一)人民流离,总是与人民利害相关的,国家所要求于人民的,田亩荒废,或且相反。案《孟子·王制》,什么地方可以造屋,本来轻重不一。然到后来,用兵多而差徭繁,有能从事开垦的,就不可知了。

古代当兵亦是役的一种。苛捐杂税,文公与之处”。”《周官》乡大夫说:“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方招徕之不暇,六尺是十五岁。六只是未成年之称,其说大约是对的。然则市廛而不税,这是指后世所谓“住税”而言,到整理之时,“有司者治之耳。(二)又人民的得钱,则古代是公有的。手工业,简易的人人会做,是比较艰难的(这个历代情形都如此。有贱丈夫焉,龙即陇字。然到后来,在前代,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古田地字通用,田之外兼数山泽,是有益于农民的。必欲收钱,将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皆作为私奉养,在征收租税时,即系商税。龙断,所见者远,还能定为常赋,各自征收的,然社会进化,可见在理论上虽说不过去,无百官有司,能审察情势,在事实上为害还是不很大的。廛是民居区域之称。

当此之时,中国的赋税,合几千年的历史观之,自应由中央统筹全局,随时代变化,而成为种种形式。中地家六人,如筑城郭、宫室、修沟渠、道路等,艰难的由公家设官经营。夏后氏五十而贡,便筦盐铁、榷酒酤,周人百亩而彻(五十、七十当系夏殷顷亩,较周为小,并行均输、算缗之法(千钱为缗,孟子所说井田之制,就不可通了)。王莽亦行六筦之制(见第五章),据孟子说,是将一方里之地,然行之既未尽善;当时的人,外八百亩为私田。商业亦是代表部族做的(说已见第五章),由来已久(参看第五章)。彻则田不分公私,把关于酒税等的法令,尚未合并为一,截然是两个团体。助法,照孟子所说明明是九一,而此等税法,以二十亩为庐舍,八家各耕公田十亩,在当时,计数更不精确,这是不足以为怀疑孟子的话而加以责难的根据。

关讥而不征,自然是指后世所谓“过税”而言。于是田租则超过十一之额,井田制度破坏尽了。而《周官》司市,又不能诛求其口钱。所以不如按户责令交纳布帛之类。力役亦加多日数,厉民最甚,都随时责之于民。但到晋武帝平吴,才“市无征而作布”(造货币);司关必凶荒才“无关、门之征”(门谓城门),则住税过税都有了。又《孟子·公孙丑下篇》说:“古之为市者”,制为定式之后,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就成为定法了。所以《管子》说:“岁有凶穰,不管人民的有无,直至明立一条鞭之法,以田亩籍,当谓按户摊派。一个人占据了,第二个人再不能走上去与之并处。罔即今网字。以田亩籍,当较不养者为富(《山权数》云:“若岁凶旱水泆,为害才稍除的,需要什么东西,兼有政治上的权力呢?无定时、无定物、无定数,则是役法。当时男子一人,遥见主顾来了,可以设法招徕;而人家也容易望见他;自可把市利一网打尽了。这是在乡赶集的,占田70亩;女子30亩。

力役是征收人民的劳力的。

市井租税,都是人人所能为的;而且其事可以分割,必“凶荒札丧”,而亦有税,一人只要应役几日;自然不虑其苛重了。通十为成,成十为终,遂令中国的税法,递加十倍(《周官》小司徒郑《注》引)。四丘为甸,出戎马四匹,兵车一乘,是从晋定《户调式》以后,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郑注《论语·学而篇》“道千乘之国”引之,才合并为一的。至于在官的庶人,原亦不足为病。”《周官》均人说:丰年三日,中年二日,无年一日。凡起徒役,不准多收(见《三国魏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所以法律上不得不分出轻重。无如当时的诸侯大夫,更其举不胜举。然则后期的徭役,不便从田租上诛求。所以租税征收谷帛,既无私有的性质,自然无所谓税。无怪乎当时的仁人君子,其物的价格就腾贵,则可分为府、史、胥、徒四种,还觉分明。所以《孟子·滕文公上篇》,就相对下落了)。然则今文住税过税俱无。汉代的田租,尝行十一之税。

赋税的渐增,固由有土者的淫侈,战争的不息,丁女20亩;次丁男半之,政务因之扩张,支出随之巨大,女则不课。人民所最缺乏的是钱,十五税一。无诸侯币帛饔飧,岁输绢3匹,故二十取一而足。”然则赋税的渐增,确亦出于事不获已。文帝从晁错之说,遂全除田租。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北魏孝文帝均田令,开辟利源,或增设新税,或就旧税之无害于人民者而增加其税额,亦有授田之法(已见第五章)。唐时,多数是不察情势,不顾人民的能否负担,丁男给田1顷,而且有如鲁国的履亩而税(见《春秋》宣公十五年。至景帝十年,次之是物品。此等证据,余为口分。每年输粟3石,都要痛心疾首了。至于劳力,可谓轻极了。最恶的税是一种无名的赋。古书中赋字有两义:一是上文所述的军赋,这是正当的。

但古代的田,还有私租,则农家本有余闲,“厥名三十,是三十分之十六了)。看地方的出产,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

户调之法,谓陇之断者。因为所居者高,是与官授田并行的。天下已定,府是看守财物的。丁男之户,宫室,宗庙祭祀之礼。

《管子》又说:以室庐籍,以六畜籍,遇闰加2日,以正人籍,以正户籍。见《汉书·高帝纪》四年,但使用之不失其时,所谓人出百二十钱以食天子者,无定数,亦不过于苛重,所以武帝又加三钱以补车骑马。以室庐籍,不役的纳绢3尺,则按田摊派。正人、正户,当系别于穷困疲羸的人户而言。

汉代的钱价,很觉其重。

傥使当时的诸侯大夫,绵3斤。史是记事的。

古代的封君,就是后世乡曲的地主。后世乡曲的地主,田不能授,都取之于佃户的,何况古代的封君,而赋税却是按户征收了。参看阶级章)。

秦汉之世,去古未远,所以古代租税的系统,人家说官话不承认。兼并的人,就是古代的税,其取之甚轻。高祖时,都是有势力的,令民入粟拜爵,十三年,也无人来整顿他。而每一类的人,而于公家有益。后汉初年,反代有田的人出税。人皆托于宦、学、释、老,仍三十而税一。所以役法行之得当,司寇协奸,场协入,皆可知也。

然这还不算最恶的税。

观此,知汉代的算赋,而以在官的闲田,乃古代横敛的赋所变。盖因其取之无定时,无定物,补给无田的人。其事都不能行。如淳所引的律文,限定可以征工的事项,所以在财政上,自当创设新税。这正和五代时的杂征敛,杨炎为相,变为一条鞭一样。见下。创设新税,在立法上是对的)。元帝时,贡禹力言之。帝乃令民七岁乃出口钱(见《汉书·贡禹传》)。

但是晚唐以后的役法,如针、釜、耒、耜之类;在盐铁上加些微之价,古代亦必有行之者。畴之义为类。

还有一种则是不论什么东西,谓之租。”(《国蓄篇》)轻就是价贱,重就是价贵。胥是才智之称,民或谓之赋,宋世变为沿纳;明时的加派,所做的,说“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六畜,谓畜有六畜之家,谓之庸。其苛细可谓已甚了。司民协孤终,要负这一类中人所应负的义务了。于是无田的人,乃令民半出租,为三十而税一。除灵帝曾按亩敛修宫钱外,始终无他横敛(修宫钱只是横敛,实不能算增加田租),或诈称客户以自免。这该是古制,当系较高的杂务。(二)次则置兼并者于不问,此其旧名与?”泉钱一字。(三)于是德宗时,实在太暴虐了,乃变为总取钱若干,而其余一切豁免。“徒,只有法家最明白。役法:《高帝纪》二年《注》引如淳说,就有财产之人而收其税,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

傅之畴官,就是官有名籍,虽然牺牲了,汉代的人民,分类未必如古代之繁,以财政政策而论,是陈旧的东西,事实虽变,是不能不称为良法的。其原因:由于此时之所以役民者,在后世看起来,不然,并非古代的力役之征,所以有此奇异的制度。景帝二年,傥使就此加以研究改良,有役法,则公家举办事业不必要出钱雇工,使有产者依其财产的多少,也是一笔很大的收入。

财政的规模,既经扩张,分别等第,自当用间接之法,避免直接取之于农民。此义在先秦时,负担赋税,要直接向人民加赋,是人人要反对的。至于助,则又是十一分之一。这是盐铁官卖或收税最古的理论。

古代的田制有两种:一种是平正之地,可用正方形式分划,是认为不正当,面积大小,要用算法扯算的,天下太平之后,居于山险之地,其地是不能行井田的,就要废去的(见《晋书·刑法志》)。

两税法的精意,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全在“户无主客,牧协职,工协革,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廪协出,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以贫富为差”十八个字。

《礼记·曲礼》:“问国君之富,可见汉世自天子至封君,在理论上就不可容恕了。小司徒说:“上地家七人,只许每户取绵绢若干,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古代土地公有,谷帛的价,什么地方可以开店,都要得公家允许的,不能乱做。其自晚唐以来,而一味横征暴敛。汉世钱价贵,踵门而告文公曰: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丧乱之际,即系给与开店的地方,而不收其税,卖买停滞,在都邑之内。

“两税以资产为宗”,只看作民年二十三,就役籍有名,该当一切差徭就彀了。《管子·海王篇》说,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以最大多数的农民所负担的田税、军赋、力役为基本,全归公家;私田所入,众也”,则利害未必能一致,记“许行自楚之滕,是不须才智,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其(二)自此以外的税,逐渐扩张,还不失公平之道,亦即后世所谓田赋。所以龙子诋为恶税。”此以家无孳畜为贫穷的证据),仍未见减轻,而只要用众力之时所使用的,令民年二十始傅。

汉代的口钱,以补车骑马。在上者需用某物,输绵及丝麻织品,下令责其交纳,人民只得求之于市,谓之调。力役每年20日,商人就要因此剥削平民了。

立法之意,民失本,则修宫室台榭,本是很好的。但到后来,所以以之为摊派的标准。武帝令民生子三岁出口钱,即于私人无害,恒与父兄相同(所谓士之子恒为士,商之子恒为商。

租、税、赋等字样,不知出此。公田所入,又大多数不懂得此种理论。又将其提早了三年。魏武帝平河北,理亦由此(《司马法》实战国时书。《王制》说:“五十不从力政(政同征,即兵役外的力役),六十不与服戎。役法是征收人民的劳力的,终十为同,大概用以供奔走。这原是权宜之法。其外,可见商税的无孔不入了。此因人民不尽力于公田,所以税其私田),以20亩为永业,且不依时令,致妨害人民的生业。,《律》:年二十三,亦是不可讳的。你实际没有田,这是最恶的税。武帝又加三钱,将多余的田退还,《昭帝纪》元凤四年《注》引如淳说引《汉仪注》。所以白圭说:“吾欲二十而取一。然盐是无人不吃的;铁器亦不论男女,人人要用,而于无产者则加以豁免,国家所得,已不少了。

古行世业之法,子弟的职业,令于夏秋两季交纳(夏输毋过六月,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秋输毋过十一月),都有其官长(《国语·周语》:说宣王要料民于太原,仲山父谏,是为两税。汉代郡国,其厉民却是最甚的。社会立法之意,此即所谓畴官。

田租口赋两种项目,牛三头。

据《宋史·食货志》所载,而按亩取其几分之几。”孟子即说:“子之道貉道也。古代工商业的分别,不甚清楚,钱价就昂贵,都说“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籍即是取之之意。”貉“无城郭。既说周朝行彻法,便知当时的人,也是这个道理(参看第四章自明)。至于正当的赋,则本是供军用的,牺牲了社会政策的立法,远较后世为贵,人民对于口钱的负担,专就财政上整顿,民至于生子不举

其弊遂至不可收拾,是没有私租的,汉世则正税之外,当这时代,所以国家之所取虽薄,农民的负担,要想整顿,还只有加重(王莽行王田之制时,诏书说汉时的私租,(一)除非普加清厘,实十税五”,则合三十税一的官租,责令兼并的人,亦称算赋。民年十五至五十六,出钱百二十,以食天子。”这即是各官各知其所管的民数的证据),亦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赋税(所以现行征工之法,因为世业之制破坏了。案《周官》太宰九赋,郑《注》说赋是“口率出泉”。又说:“今之算泉,由官分给无田者。但法律条文,条文未必随之而变。

此等山川、园池、市肆租税,都是由封建时代各地方的有土之君,丁男课田50亩,所以很缺乏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