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的历史地位的第二个方面是对于我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夏朝对于后世的影响很大。商朝的统治者每以夏的覆亡为历史的鉴戒。汤臣仲虺曾经说:“我闻有夏,人矫天命,布命于下,帝式是恶,用丧〔厥〕师。”认为夏朝之所以灭亡,是因为夏王矫诬命而虐待民众,引起上帝憎恶,故而丧师灭国。周朝统治者每以夏为自己的正宗,周人屡称自己为“有夏”。《尚书·君奭》载著名政治家周公的话谓“惟文王尚克修和我有夏”。《尚书·立政》记载周公分析周何以能够灭商的问题,谓上天“乃伻我有夏,式商受命”。
周人以夏自称表明姬周族与夏族关系密切,甚至可能原为夏族分支,所以才对夏表示十分尊敬。《尚书·召诰》载周公之语谓“我不可不监于有夏”,认为夏朝“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强调周朝统治者必须汲取夏朝覆灭的教训,才能够长治久安。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朝代,夏朝的许多制度、礼仪、文化等对于后世都有深远影响。
孔子对于夏礼很感兴趣,曾说“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 (《论语·八佾》),以自己懂得许多夏礼为荣耀。相传夏的开国君主夏后启曾经“舞九《韶》”,对于以“韶”命名的乐舞,孔子十分欣赏,认为它已经达到了尽善尽美的程度,“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论语·述而》)。夏朝的历法称为“夏令”或“夏时”,由于符合天象而为人们历来所沿用,孔子就主张“行夏之时”(《论语·卫灵公》)。相传,造车、造酒等技术都是夏朝时期所发明的,并且还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这对后世生产和生活的发展有不小的作用。
商王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不仅比夏朝有了很多的发展,而且表现出更为鲜明的特色。当时以商为核心的方国部落联盟比较巩固,商朝成为联系众多方国部落的中心和纽带。商朝时期王权得到加强。最高君主的名称在夏代多称为“后”,到了商朝则称为“王”。相传成汤灭夏时就以自己勇武为理由,而号称“武王”。《诗经·长发》记述商的苗裔对成汤的颂扬说:“武王载旆,有虔秉钺,如火烈烈,则莫我敢曷。”灭夏的时候,成汤威风凛凛地站在大旗下,虔敬地拿着大钺,所指挥军队的气势如烈火般旺盛,没有谁能够阻挡。这些诗句塑造了商王成汤的鲜明形象。《尚书大传》说:
“汤放桀而至于亳,三千诸侯大会。汤从诸侯之位,三让。三千诸侯莫敢继位,然后汤继天子之位。”由此可见,商王在为数众多的方国部落间具有很高的威望。成汤灭夏以后,曾经作了一篇《汤诰》,其中说“维三月,王自至于东郊,告诸侯群后”,可见在那个时候“王”的地位已经远在“后”之上。盘庚迁殷之后的晚商时期,王权进一步加强。后期的几位商王名号在干支字之前往往冠以美称,如康丁、武乙、文丁等,表示商王已经拥有了更加特殊尊贵的地位。
商朝最后两位王竟将上帝的“帝”字用于王的名号,称为帝乙、帝辛,直接反映了君权神授的观念。商朝要保持其主导和核心的地位,必须由精明干练、富于经验的强有力的人物来充当商王。当这样的人物在位的时候就会“诸侯毕服”,反之,则“诸侯莫朝”(《史记·殷本纪》)。商王继位不仅有“父死子继”的情况,而且也有不少是“兄终弟及”。“兄终弟及”情况的大量出现,这在其他朝代是罕见的。其原因可能与加强以商朝为核心的方国部落联盟的需要有关。商朝的社会政治生活中,神权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也是很有特色的一个方面。
殷墟甲骨卜辞的材料表明,当时商朝的统治者几乎是每日必卜、每事必卜,许多重要的军国大事都需要神意来决定。商王武丁及其稍后的时期,人殉、人祭达到鼎盛,大量的人牲被杀掉祭祀神灵,显示了神权的特殊尊贵。对神权的高度重视,在我国古代社会中没有哪一个朝代能够和商朝相比拟。龟甲、兽骨文字是商朝文化的瑰宝。它虽然是商朝神权影响下的产物,但却从各个方面记载了商朝的史实与社会面貌,所以说是极可宝贵的遗存。商朝以后,甲骨文近乎绝迹,因此卜辞材料就成为独具特色的商朝文化的代表。
我国上古时代社会文明的历史进程与国家机构的完善、阶级和等级关系的变化、氏族传统影响的逐渐削弱密切相关。周朝在这些方面由于宗法制度、分封制度的实施而取得重大进展。周朝建立初期,以周公为代表的统治集团审时度势,全力推行这两项制度,把周王族成员中尽可能多的人物分封出去建立新的国家。通过分封以扩大周朝影响,行宗法以巩固和提高王权,周朝在这两方面都取得了成功。究其实质而言,分封制实际上是宗法制的外延。周朝文化的各个方面都打上了宗法观念的烙印。孔子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论语·八佾》)他认为周朝文化是在夏商两代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所以丰富而有文采,因此才被赞成。周朝文化、制度富有创新的重要内容就是实行宗法制度。王国维说:“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这个说法很有见地,它精辟地说明了宗法观念下周朝文化的特征。在宗法观念下,周人又提出了“礼”。周公治理天下的关键就是制礼。作为礼仪制度、伦理观念的礼,其起源是很早的,然而把它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提出来,并把它作为社会文化生活的准则,则是周朝的事情。与宗法制度、礼等相关联,周人又提出了“孝”、“德”等观念,并使其在周代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些制度和观念对于我国古代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我国传统文化的许多内容都要追溯到周代才能弄清楚其源流和实质。在社会结构方面周朝很有特色。它既和原始氏族时代以及殷商时代有别,又跟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时代的情况不同。
周朝的社会结构虽然继往开来,但却又自成体系。周朝在政治上注重的是“分”,而不是“合”。分封制是这样,宗法制也是如此。拿宗法制度来说,它强调了从强宗大族里繁衍出数量众多的支系小宗,这些支系小宗再繁衍出下一个层次的支系小宗,从而形成连锁式的分裂增长。就周朝独具特色的井田制度来说,其基本特点依然是“分”,即分别出公田和私田。和商朝的社会结构相比,周朝的这个特点就更加明显。商朝注重自身力量的发展,靠自己的凝聚力形成方国部落联盟。
这种结构形式可以说是内聚型的。周朝比较开放的社会结构使它比夏朝和商朝具有了更强的实力。夏、商时期,都、邑的数量很少,到了周朝则数量巨增,呈现出星罗棋布的状态。在周朝,各地的经济文化联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殷代的甲骨文目前仅集中出现于殷墟一地,而周朝的青铜器铭文则遍布四面八方。周朝比较开放的社会结构大大推动了我国古代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古代方国部落的闭塞状态。周朝之所以能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与这一点很有关系。
社会结构的缓慢而重大的变动以及社会历史的巨大运转,是夏商西周历史特点的第三个方面。探讨我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动,研究者对于春秋战国时期投入较多的注意和精力,是十分必要的。
这是因为春秋战国确是我国上古社会演进出现大的转折的关键时期。
然而,需要看到,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上的威武雄壮的活剧正是在夏商西周以来所建造的巍峨舞台上演出的,春秋战国时期前所未有的灿烂文化正是夏商西周以来长期积累的发展。“十月怀胎,一朝分娩”,春秋战国这个辉煌时代的诞生乃是夏商西周长期孕育的结果。
在专家们对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变革已经做过许多研究的时候,我们今天来缕析夏商西周时期社会结构的缓慢而重大的变动,以及社会历史的巨大运转,对于认识和研究我国古代社会应当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在这里,我们先对此进行一些简要阐述。
夏朝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部落与氏族组织对于社会的重大影响。夏王出自姒姓族。夏朝时期有许多方国部落,见于《史记·夏本纪》的就有杞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冥氏、斟戈氏等。《吕氏春秋·用民》篇说:“当禹之时,天下万国,至于汤而三千余国。”如果说夏朝有几千个方国部落,那还是可信的。夏朝时期,阶级和阶级斗争还是处于初始阶段,国家也只是雏形,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在夏朝与众多的方国部落之间。
夏桀亡国的主要原因在于夏朝失去了诸多方国部落的支持,从而陷入了内外交困的局面。马克思说:“在古代的罗马,阶级斗争只是在享有特权的少数人内部进行,只是在自由富人与自由穷人之间进行,而从事生产的广大民众,即奴隶,则不过为这些斗士充当消极的舞台台柱。”①夏朝的情况当然与古代的罗马有许多区别,两者并不可以进行简单地类比,可是在阶级斗争初期阶段许多规律性的东西还应当是一致的。从总的情况看,夏朝阶级斗争的规模并赶不上古代的罗马的。那种断定夏朝时期阶级矛盾已经相当严重和尖锐,断定夏朝主要由于奴隶所进行的阶级斗争而覆灭的结论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
商朝的社会结构比夏朝已经有了许多变化。商朝王权比夏强大,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长。商王自称“一人”或“余一人”,表示其至高无上的地位。商王下面的职官设置有一个由简而繁的过程。
早商时期,最高一级的是师保。这类职官的代表是伊尹,其后还有太甲时的保衡、太戊时的巫咸、祖乙时的巫贤。这些人常常集官职与神职于一身,所以拥有很大的权力。商朝社会结构中的“内服”与“外服”的划分,也是夏代所没有的。生活在商周之际的周公曾经在《酒诰》中这样概述其情况:“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内服是商王直接统治的王畿地区;外服是由邦伯所管辖的地区,这些邦伯分为侯、甸、男、卫几种,其中许多很可能是方国部落首领而臣属于商者。卜辞所载的侯有近50个,最著名的有仓侯、舞侯、犬侯、侯告、侯专、杞侯等。甸,卜辞称为“田”,“多田(甸)”即指许多甸职官员。男,在卜辞中称为“任”,著名者有而任、戈任、名任、卢任等。卫,作为一种武职,在卜辞中多称为“多射卫”、“多马卫”、“多犬卫”等,亦有单称为“卫”者。卜辞和金文所见商朝的内服官有五六十种,大致可分为四类。一是“百僚庶尹”,包括地位很高的旧臣、老臣以及商王的近侍之臣,其中还有负责出纳王命的史官。二是“惟亚惟服”,主要是与商王关系密切的军职官员。三是“宗工”,指负责王室祭祀和某些具体事务的官员。
四是“百姓里君”,指管理地方上的诸族与普通民众的官员。由于氏族制度影响的广泛存在,所以殷代社会上还没有多层次的严格的等级制度出现。其阶级结构中,贵族和官吏往往合二而一。许多子姓和异姓部族的贵族又往往是商朝的职官,而卜辞记载的不少职官的私名则常常是族名或地名。商朝贵族生前十分奢侈,死后以大量器物和奴仆随葬。殷墟妇好墓随葬铜器440多件,玉器590多件,骨器560多件,石器70多件,象牙雕刻品和陶器各数件,此外还有7000多个海贝,以及蚌器、海螺等。这些琳琅满目的珍贵遗物反映了墓主生前的豪华生活。商朝的平民主要指“众”和“众人”,还有卜辞所记载的从事手工业生产的“百工”、“多工”。“众”和“众人”多是王族和其他子姓族的普通族众,他们的社会地位要比泛称的“人”高一些。据《尚书·汤誓》说,众的主要职责是“穑事”,《孟子·滕文公下》说“亳众”曾经去替葛伯耕种。卜辞有关于他们参加垦田、协田、藉田、播种等多种农事的记载。他们可以到宗庙参加祭祀,从来不被用作人牲。商朝的奴隶在卜辞中最常见的是臣,有王臣、奠臣、小丘臣、舟臣、牛臣等多种。比臣低下的是仆。商代社会结构很有特色,其王权、神权和族权大致呈现着三足鼎立之势。这三种权力在商代社会历史发展中的消长和相互影响,使商代社会光怪陆离、丰富多彩而引人注目。
与夏商两代不同,西周时期社会上出现了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而这个等级制度是由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实施而形成的。作为周朝立国之本的是其分封制度。大规模地分封诸侯在周公当政和成康时期进行。周朝诸侯国数量很多。《吕氏春秋·观世》篇谓“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荀子·儒效》篇谓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谓“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姬姓诸侯多是文王、武王、周公的后裔。异姓诸侯许多是周人的亲戚,还有一些是归附周朝的方国部落首领。西周时期最重要的封国有武王弟康叔的封国卫、商王室贵族微子启的封国宋、协助武王灭商的吕尚的封国齐、成王弟叔虞的封国晋、周王室贵族召公的封国燕、周公子伯禽的封国鲁等。分封诸侯时要举行隆重的册命仪式。《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册封鲁国的情况是:“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册,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封赐东西虽多,但其中最重要者为土地和民众两项,因此在仪式上要由专门的官员来“授土”、“授民”。在分封制度下,赏赐和受封都是主从关系的体现,诸侯对于周天子有捍卫王室、镇守疆土、朝觐述职、缴纳贡物、奉命征伐等义务。在诸侯国内,诸侯可以将本封国的土地和民众封赐给卿大夫,卿大夫也可以再将土地和民众分封给自己的子弟和家臣,从而形成了不同层次的分封现象,但最主要的是周王对诸侯的分封。和分封制相辅相成的是宗法制。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历代都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为族人共尊。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位,历代的周天子是为大宗,众庶子封为诸侯,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即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所以,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和小宗双重身份。大宗和小宗的区分和贵族等级的层层封建完全合拍。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避免贵族间对于财产和权力的争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