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在消费时体现出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数字音乐可以同时被许多消费者消费而不会影响其中任何人的消费利益,这便是所谓的“资源共享”,它使得数字音乐能够很容易从网络被下载、复制、传播而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费用。由于大量“免费资源”的存在,一旦消费者遇到需要支付成本的付费资源——即使所需费用变得微乎其微,选择成本会促使消费者的心理发生微妙的变化——成本支出与收益是否合理便成为一个理性思考的内容,美国华盛顿大学尼克·萨博将之称为“心智交易成本”(mental transaction costs)。简言之,它指的是思考的收费成本。
用户的网络使用行为往往包含着固定的行为惯性,随着用户对于信息搜寻路径的熟悉,用户会逐步形成对于特定信息聚合网站(Aggregator)的依赖。这种行为惯性和路径依赖,导致网络用户形成两个习惯,第一是通过搜索引擎来搜寻音乐,第二是使用能够在线播放音乐的音乐盒。截至2010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达到4.2亿,网络普及率达到31.8%,其中网络音乐用户达到82.5%;手机网民2.77亿,手机网络音乐用户占45.3%。但是,根据艾瑞公司的调查显示,2009年度,94.1%的中国网民通过网站免费获取音乐,仅有5.9%的网民由于专业需要或找不到免费资源等原因通过付费下载。如此巨大的潜在消费群体却没有产生应有的市场能量,说明免费获取音乐已经成为国内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并已经影响了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四)在线数字音乐网站在竞争中遭遇“囚徒困境”
由于在线数字音乐市场竞争信息的公开与对称,其竞争模式可以简化为一个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根据纳什均衡定理,只有免费免费才能成为在线数字音乐博弈中唯一稳定的策略组合。
三、新媒体环境下优化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途径
(一)完善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机制
版权保护是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基础。虽然,我国在版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们更应当正视现实存在的问题,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版权管理的机制。首先,要规定音乐作品侵权的具体标准,防止抄袭、篡改、恶搞等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广大音乐人创作优秀作品的积极性。其次,要明确数字音乐合理使用的范围。《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宗旨是为了限制著作权的使用范围,平衡私有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但是新媒体环境下,数字音乐的传播速度与范围已经突破了时空的限制,《著作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部分规定,事实上已给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应进一步明确网络下载、P2P传播与合理使用之间的权利界限,明确合理使用范围和数量,并对权利人提供适当的补偿机制。再次,增加录音制作者的权利范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仅享有四项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新媒体环境下,唱片产业的发展现状表明,唱片公司录音制作者拥有的四项权利已经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并已不能适应产业发展的要求,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增加录音制作者的机械表演和广播权,以提升唱片企业的竞争能力。第四,完善网络音乐的法院管辖权制度。修改《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界定具体的诉讼起点时间和法院的管辖权,如可将原告首次发现侵权行为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定为诉讼起点时间,这就可以合理解决诉讼时效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网络空间和地理空间的差异性,在服务器或网络终端均难以查找的前提下,指定原告所在地法院为有管辖权法院,这就可以化解法院管辖权混乱的矛盾。第五,完善音乐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机制。我国现有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只对著作权人作品的财产权进行信托管理,而邻接权人的相关集体保护组织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设立和运行,从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音乐产业的发展,应当加快以上组织的设立进程,切实保护数字音乐产业链各环节的利益主体。最后,加大数字音乐市场的执法力度。各级文化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承担所辖地区数字音乐市场的查处工作,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网站,为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二)鼓励创作优秀的本土音乐作品
数字音乐从根本上来看属于“创意产业”、“内容产业”的一个分支,优秀的音乐作品是数字音乐发展的核心。以华纳、环球、百代和索尼BMG为首的国际唱片公司在市场上占有绝对的垄断优势,市场占有率达80%以上,但它们对版权的控制极为严格,如国内企业要得到它们的版权授权需要花费巨额的成本。相比之下,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本土音乐资源浩如烟海,种类繁多。近年来,蒙古民乐、西北风、东北方言、闽南文化、江南曲风等中国元素与现代音乐的融合为我国音乐的多元化、本土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根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国内数字音乐消费类型中,除了港台流行音乐外,大陆流行音乐所占市场份额排名第二。面对如此现状,中国唱片业应当积极鼓励原创音乐,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积极通过国内需求提高本土音乐的市场份额。当然,我国数字音乐市场还存在流行音乐为多,古典音乐较少;国内音乐多,国外音乐少等特征。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文化发展多元化的历史潮流中,中国的数字音乐内容一方面要加大对古典音乐的传播力度,提高音乐的欣赏价值和教育意义;另一方面,还要积极地开展音乐版权贸易,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满足人们日益丰富的音乐文化需求。
(三)营造良好的数字音乐产业行业环境
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支撑,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别是行业环境是产业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行业环境和产业发展要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要通过政府帮扶、产业孵化、拓宽投融资渠道等多种方式对数字音乐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政策倾斜,积极培育新生力量,维护数字音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努力推进国家级、省部级音乐创意产业园的建设工作,通过产业集聚,充分发挥产业园的示范作用、引领作用和辐射作用;音乐内容提供商、网络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无线音乐服务商等数字音乐产业的利益相关者,要加强合作,完善并优化数字音乐产业链,实现“共赢”局面,分享产业发展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大力发展产业人才战略,积极开展数字音乐人才的教育与培训、人才引进、外出交流等活动,为数字音乐产业提供优秀音乐人和产业从业者;努力推进网络宽带、移动通信、IPTV等相关支持产业的发展,加快“三网融合”的进程,为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
(四)提升数字音乐产业的企业赢利能力
企业是数字音乐产业的主体,企业赢利与否、赢利多少直接决定了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相关企业应当努力探索新媒体环境下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规律,针对新媒体的特点和我国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现状,切实进行战略管理。无线音乐可以进一步扩展数字音乐资源,努力发掘潜在消费者,通过单曲下载、包月下载、手机铃声下载等方式,谋取数字音乐的“长尾效应”。另外,无线音乐还可以借鉴蒂姆巴拉德的音乐发行模式,与音乐版权人合作发行移动数字音乐专辑,延伸产业价值链。根据在线音乐网站的博弈模型可知,只要市场存在免费提供音乐资源下载的网站,那么其他付费网站的生存问题便会令人担忧。因此,在线音乐网站有以下运营方式可供选择:一是获得部分音乐作品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或买断音乐作品版权,依靠作品垄断和新媒体分众传播的优势,进行市场细分,使付费下载成为可能。二是与唱片公司建立分红制合作模式,为用户提供免费在线收听或下载音乐的服务,以聚集人气,获取广告收入。当然,后者的运营方式的前期需要较大的成本投入,通过宣传和免费音乐资源吸引网民的关注与参与,进而达到使网站产生网络正外部效应。正如经济学家亚瑟(W.Brain Arthur)所说:“使用你的商品的人越多,你获得的优势就越多——或者换句话说,你打下的根基越大,你的经济状况就越充裕。”百度与华纳、环球等多家唱片公司从音乐版权纠纷到友好合作;新浪、谷歌推出用户免费下载、广告分成模式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培育消费者良好的数字音乐消费习惯
数字音乐消费习惯是人们在消费数字音乐过程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特征,它受到消费者收入水平、艺术修养、道德自律以及市场资源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习惯一旦养成便难以改变。我国数字音乐市场中普遍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免费获取数字音乐已成人们的最佳选择。其后果是,一方面这种消费习惯使音乐作品随处可得、随处可丢,造成音乐资源大量浪费,严重破坏了数字音乐产业的价值链,另一方面它还会影响消费者的审美格调和消费倾向,使市场中大量庸俗音乐广受欢迎,这显然对于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长期发展极为不利。
消费习惯难以改变但也并非无法改变,早在2003年美国也是非法下载泛滥的国家,有70%的用户通过非法P2P下载音乐,但经过两年的治理,这一数字便下降到383%,而目前在线音乐已经成为唱片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撑起了唱片产业的赢利线。因此,我们要重新审视消费者对于数字音乐的消费心理,积极开展版权保护的法律宣传,使消费者树立正版消费的法律意识,约束消费行为;加强道德教育,提升消费者的自律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音乐的入侵;大力发展艺术教育事业,提高人们的艺术审美情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