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牛车的推广
《周礼·地官司徒·载师》说到以“牛田”“任远郊之地”。郑玄注:“牛田者,以养公家之牛。”《周礼·地官司徒·牛人》又说:“牛人掌养国之公牛,以待国之政令。”所蓄养的牛,有祭祀用的“享牛”,祷祝用的“求牛”,飨宾用的“膳羞之牛”,赏功用的“槁(犒)牛”,丧葬用的“奠牛”,其次才是用于军运的牛,“凡会同军旅行役,共(供)其兵军之牛,与其牵傍,以载公任器”。
然而到了秦汉时期,牛作为交通运输动力的功用受到突出的重视。
云梦睡虎地秦简《田律》关于“服牛禀”即发放驾车用牛饲料的规定。《厩苑律》还有如下条文:
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内史课县,大(太)仓课都官及受服者。□□原律名残缺,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以为“根据内容应属厩苑律”,《周礼》郑玄注“公家之牛”,秦简《厩苑律》“公服牛”,汉时又称“官牛”,如居延汉简:“出茭八十束以食官牛”(21713),敦煌研究院收藏的汉简:“●右条官牛将持出入□”(1),见李均明、何双全编:《散见简牍合辑》,1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7月。
整理小组译文:“现在每年对各县、各都官的官有驾车用牛考核一次,有十头牛以上的,一年内死了三分之一;不满十头牛的,以及领用牛的一年内死了三头以上的,主管牛的吏、饲牛的徒和令、丞都有罪。由内史考核各县,太仓考核各都官和领用牛的人。”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35页。《金布律》还规定,官吏以不同级别根据不同标准配予车牛和看牛的人: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十人,车牛一两,见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五人,车牛一两,见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与其官长共车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车牛、仆”,“小官毋(无)啬夫者,以地鼠(予)仆、车牛”。《司空律》又有关于官有牛车使用与保养的规定。
汉并天下后,张良问刘邦:“今陛下能放牛不复输积乎?”刘邦答道:“未能也。”(《史记·留侯世家》)可知秦汉之际牛车已成为进行“输积”的主力。汉代牛车始终在物资运输中发挥重要作用。向政府缴纳租米,往往“大家牛车,小家负担”(《汉书·兒宽传》)。大司农营建帝陵,至于“取民牛车三万两为僦”(《汉书·酷吏传·田延年》)。居延汉简中可以看到有关以牛车载运的简文,如“以牛车就载藉田仓为事”(EPT43:92),又如:
取之甚善曰道远毋车牛载即不肯予(1811)
发牛车各载一百(26839)
又有“牛车名籍”:
里贾陵年卅长七尺三寸黑色牛车一两符第六百八——(114)
范牛车一两弓一矢廿四剑一三月己丑出 大麦(376,34038)
□牛车一两(25019)
□□牛车一两(3063A)
牛车一两(3408)
□牛车名籍(4325B)
又可见所谓“牛籍”居延汉简有原题名为“牛籍”的文书,如“十五日令史宫移牛籍大守府求乐不得乐吏毋告劾亡满三日五日以上”(362)。,如:
力牛一黑犉左斩齿八岁絜七尺八寸(4918)
牛一黑牡左斩齿三岁久左□(51028)
牛一黑特左斩齿八岁絜七尺三寸(51714)
产一白牡左斩毋久(5202)可归入“牛籍”者,还有简12029,14929,51012,5126,51225,51234,51441,51519,51716等。沈元《居延汉简牛籍校释》一文列举牛籍残简10简,并认为其中5简“格式又完全相同,很可能原来就是一‘册’”。该文还以为,这批简“独独出在屯田资料集中地的大湾,无疑也是屯田资料的一部分”。“这批牛籍上的牛,既不是用来拉车的,又不是当作食物的,只可能是大湾出土的有关屯田事宜的簿籍的一部分,只可能是耕牛。”(载《考古》,1962(8))。此结论难免武断之嫌。沈文认为,“用来拉车的”牛,“它们的‘籍’是完全另一种格式”,“都是牛车并提的”。此说未能将“牛籍”与“牛车名籍”加以区分。且沈文自己所举“大湾汉简关于牛的记载”中,即有“服牛当日食六升大用谷四石诈增□□”(50920),“服牛”很可能是用于转运之牛,而并非专门的耕牛。仅仅以出土地点在大湾,就断定列于此牛籍中的这些牛“不是用来拉车的”,似缺乏足够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