尝思合久必分,天下大势且然,而家庭亦复如是。余自十四岁渡台,百计经营,俭积有数百金,于下横后街开张金同利烟铺生理;继开碧玉菟;并在同裕饷典本银三千元,应得股分;又作金振丰号糖间,暨历年所置厝宅田园,及出入银项虚实账项诸款,统计约限有三万左右金额。兹抱恙未痊,适子良暂权婚娶,因思人非金石,寿考岂能永锡,苟不预为筹设,尔兄弟难免意向不齐之虞。再四思维,爰请亲戚黄锥(钟)山、陈卜五、吕经五、潘福照等从中确证,后如或不合余意,欲将家财特提出,所有明买之田园及仁德南里一带,作为祭祀公业,以便尔兄弟三人轮值。又按二千元额作为继室瞻(赡)养之需,归诸公司生息,现另先抽大统街店税付与零用;又按一千元额作为子龙行六礼之费;又按一千元额作为子水婚娶之费;又接一千六百元额作为次女妆奁。至于继室复生诸女,及庶出一女,现年尚幼,从来出闺每人按以一千元额为妆奁之需,共按七千六百元额,交子龙掌管,临时照额,如数提出。另抽出银五百元,以交付长女英需用;又抽出银五百元,以为次女□需用;又提出制钱五百千文,交堂弟平往同安赎回田宅,以奉内地祖先祀费。其余尽付与尔兄弟三人均摊,或生理,或田园厝宅,以及出入账项,凭公亲酌配,裒多益寡,处置得宜,然后按份拈阄,照额承管;切不可翻异违训。专望尔等日后能同炊合灶,固属万幸;不然按定份额,亦当遵予命而行。尔兄弟其共体予平分之心,各守基业,勿生异议,是所至嘱云尔。合立付契字一样三纸,各守遵炤。
光绪十七年三月 日 为公亲人 吕经五
黄钟山
陈卜五
潘福照
当场知见人 继室蔡氏
立付约字 王绍宗
知见子 朝龙
道张
丽水
执笔人 贺安
同立阄书王振记长房朝龙、次房道张、三房丽水。窃谓: 创业维难,况成家以白手;守成匪易,宜共励以丹心。属在同气连枝,一木曾无两本;责以居今稽古,九世亦且同家。而后昆垂裕孙谋之诒厥方新,令绪光昭父志之丕承更切。苟其体先考之心,无忘遗训;拜先人之赐,各底有成。将来鼎足而三,仍复派源合一,则是光大其门闾,莫非克家之令嗣者也。我先君克振公髫龄遭困,由同渡台,百计经营,一手拮据,苦茹辛含,黍累铢蓄,汗积微资,创垂基业,乃复宵旰忧劳,克勤克俭,广开阡陌,建立室家,裕孙子衣食之源,作统绪久长之计。竟以忧勤成疾,一病缠绵,尚且思深虑远,杜渐防微,良以人非金石,不克永年,天于沧田,独能有变,虑事之意既周,爱子之心倍切。爰将所有金同利、璧玉菟烟铺,及同裕饷典在本股分、金振丰糖间生理,以至历年所置田园、厝宅,暨出入银货虚账实项诸款,统计约按有三万左右银额,就中抽出祭祀公业、继母养赡、朝龙、丽水婚娶之需、暨姊妹妆奁付用及住居诸款,条分缕晰,载明遗嘱,交龙掌管,俟分家时逐款如数提用,余外所剩家资,尽付龙等三人;道张居长,朝龙居次,丽水第三。惟道张螟蛉,又与丽水俱系降服出嗣张家,命以朝龙为长房,仍立三房作二股均摊均分,延请黄钟山、吕经五、陈卜五、潘福照等作为公亲确证,写立遗嘱一样三纸,分与龙等兄弟花押执照。龙等凛奉之下,犹冀娲天可补,彭寿能延,岂期一旦无常,九原抱痛,忍因一时之命遽即离居。但朝龙既奉宗祖之祀,道张等属继家之嗣,承有遗训,各立家门,且严令分置诸条不能不敬谨遵行。龙爰于本年正月朔核点各项,除去年开用丧事费银二千零七十元零一角三尖玖辨、家务杂费银四千三十元零九角八尖二辨外,出入相乘纤悉毕现计点出生理田园厝宅、以及出入银货虚赈开除实账,准折尚共四万银有奇,一一遵照遗嘱,仍请烦公亲黄钟山等凭公酌配,作为福、禄、寿三份阄照额承管,并议立定条约,永远循行。从此尔家尔室,虽门户之收分;尔亩尔田,即疆界之亘畔。所愿异处同心,各无忘乎源本;千秋万岁,永茂盛夫孙枝。庶几宏图,懋建统绪,线延不坠先人立志,允俾后嗣之昌云尔。为此,合立阄书一样三纸,付执俱各永远存照。
计开条约:
……
一、遵遗嘱:抽出现项作婚娶、嫁费计银七千六十(百) 元,交朝龙收掌,如有余不足,听龙支理,此炤。
遵遗嘱:现付与长女、次女银一千元,收去作费用,此炤。……
光绪二(十)年岁次甲午四月 日
族长 堂叔 光平
当场知见 继母蔡氏
长房妇吴氏
知见 次房孙焕章
次房妇黄氏
次房道张
同立阄书字人 长房朝龙
参(三)房丽水
为公亲人 吕经五
黄钟山
陈卜五
潘福照
代书人 郑致记
计各附遗嘱字壹纸,此炤。①(《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九辑,《台湾私法人事编》,384~386、763~781页)
以上第一件文书为光绪十七年(1891)王绍宗的分家遗嘱,他由于年迈多病,担心自己去世后儿子们有“难免意向不齐之虞”,因此立嘱书分家。分家遗嘱中,王绍宗的安排完全符合上文《安平县杂记》中所载的程序:首先延请黄钟山、陈卜五、吕经五、潘福照等人做为公亲主持、见证分家;其次留出“所有明买之田园及仁德南里一带”和“制钱五百千文”,作为王氏在台湾和内地的祭祀公业;再次预留出继室的赡养费和未婚儿女的婚嫁费用,等等。各款项提留之后剩余的财产,才能均分给三个儿子。王绍宗在遗嘱中交代,他的资产统计有三万元,而其所有预留款项已经将近总额的一半,三个儿子所能分得的财产为大概每人五六千元。如此看来,王氏的分家应该是很简单明白的。但是,如果我们将第二份分家阄书与第一份遗嘱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就可以看出王氏的家庭和财产关系十分复杂。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王氏的家庭成员,从两份文书中可以得知,王绍宗先后娶有两妻一妾,原配某氏已经去世,继配蔡氏,妾某氏,从财产中没有提到预留妾的生活、赡养费用来看,此妾很可能也已去世。王绍宗共有三子六女,三个儿子中“道张居长,朝龙居次,丽水第三”,但道张为“螟蛉子”,系领养于外姓,并非王绍宗所生,而且与第三子丽水一起“降服出嗣张家”,不能承继王氏之嗣,因此第二份分家契约中重新排列各房次序:朝龙为长房(承嗣),道张为次房,丽水为三房。从第二份文书的称蔡氏为“继母”,落款也为“继母蔡氏”可以得知,朝龙和丽水非蔡氏所生,可能是原配或妾所生,这是儿子的情况。六女中,长女、次女为原配夫人所生,剩下四个女儿中三个为继室蔡氏所生,一个为妾所生。
其次看财产关系,王绍宗十四岁时从内地到达台湾,艰苦创业,到临去世前估计自己共有三万元左右的资产。事实上,根据第二份分家阄书的记载,他死后儿子王朝龙共清点出资产“四万银有奇”,超过王绍宗的估算一万余两,王氏可以说是一个大财主家庭了。根据第一份文书,除预留的财产外,王绍宗欲将财产不论嫡、庶、螟蛉,由三个儿子均分。而第二份文书中也说明将财产分为“福、禄、寿三份阄”,由三个儿子每人抽选一份。但是第二份文书中又有“仍立三房作二股均摊均分”的字样,且阄书落款中,“同立阄书字人”只有长房朝龙和三房丽水,二房道张一家三口仅为“知见”。这就体现出其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女儿的一边也同样复杂。王绍宗给未婚的两个儿子和继室、侧室所生的四个女儿各自一千元作为婚嫁费用,可见王家娶妇与嫁女的费用是相同的,且有“从来出闺每人按以一千元额为妆奁之需”的惯例,但他唯独拨给次女一千六百元的嫁资,并另外拨给长、次二女每人五百元的“需用”。长女的五百元费用尚可理解,由于遗嘱中并没有提到预留长女的嫁资,说明她此时已经出嫁,王绍宗“抽出银五百元,以交付长女英需用”,可以看作追赠给长女的嫁妆。这种行为并不奇怪,清代许多家庭在分家时,会对已出嫁的女儿有所追赠。比如林则徐之父给儿子分家时,“又念长女邓门、次女翁门、五女程门妆奁本薄,现已孀居,将龙门口四木间店面分给三人碎用,以补从前所不足”①(杨秉伦:《林则徐兄弟析产〈阄书〉》,载《文物》,1985 (12))。曾国藩也曾说,“吾于诸女妆奁甚薄,然使女果贫困,吾亦必周济而覆育之”②(《曾国藩全集·家书》,936页),表示他会追分财产给贫困的女儿。王绍宗可能由于长女出嫁时妆奁较少,或者她目前生活较为贫困等原因分拨给长女一些财产,这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次女尚未出嫁,留给她的费用除嫁资比其他兄弟姊妹多六百元外,又另外拨给五百元,其他未婚子女皆无此项,这就很难解释了。如果说,嫡出之女地位高于庶出之女,因此多分财产的话,继室所生三女也算是嫡出,为何没有多分?况且,分家时儿子尚且无论嫡庶一律均分,女儿也不应当区分嫡庶。那么,我们唯一可以解释王绍宗优待长、次两女的缘由,就是她们的生母,即王绍宗的原配夫人,拥有较为丰厚的嫁妆,而妇女的嫁妆奁产是不参与家庭财产分割的。就像下文将要提到的彭定求给儿子分家时将嫡妻的奁田只分给她所亲生的两个儿子一样,王绍宗也将原配夫人的奁产只分给她所亲生的两个女儿。因此,对于他的这种分配,其他子女并无异议———他们也无权抗议,从光绪二十年(1894)的第二份契约中可以看出,王绍宗去世后,他的儿子遵照遗嘱将两女应得的财产分给了她们。
江苏长洲彭定求父子的两份分家文书与台湾王绍宗父子的两份分家文书类似,不过王氏父子的两份文书指的是同一次分家,而彭氏父子的分家文书则是两代人的两次分家。为简明,此处不再引用原文,简述如下:康熙五十四年(1715),康熙朝状元、曾做过翰林院侍讲的彭定求为儿子主持分家,他共有五子六女,分家时,长子已故,二三四子均已成家,六个女儿有五个已经出阁,只有第五子和第六女尚未婚嫁。五个儿子中,长、次两房为嫡妻所出,其余三子为庶出。彭定求将财产分做五份,嫡出两房各授田200亩,庶出三房各120亩。他解释说,由于嫡妻李氏留有奁田,因此长次二子并非无故多分。这个事例再次证明,妇女的奁产在分家时是不参与均分的,会从夫家财产之中提留出来分配给自己的亲生子女。分家时,彭定求还拨出一份财产“另单存照”,作为五子六女将来的婚嫁费用。这笔费用的具体数目未有说明,只说“预行拨给微息”。从彭定求分给每个儿子的家产为120至200亩土地和100两银子的屋价来看,“微息”的数额不会太少,应该可以为儿子操办一场体面的婚礼,为女儿置备一份体面的嫁妆。分家后,彭定求的五房子孙各拥产业,各谋发展。其中,次子彭正乾夫妇“一生节俭,节衣缩食,铢积黍累”,在原来分得的200亩土地之外,又增置600余亩,成为拥有800亩土地的大地主。在彭定求为儿子分家的整20 年后,也就是雍正十三年(1735),彭正乾感到自己“精神日衰”,决定预立遗嘱为儿子分家。彭正乾生有两儿三女,他在分家时预留出墓祭田、祠堂田、公用田、长孙田、次孙读书田各若干后,分给两个儿子各三百亩土地,分给三个女儿每人百金,并解释分给女儿资产说:“本拟拨田二十亩,因吾家从无此例,今分以资亦足抵二十亩之价矣。”①(《彭氏宗谱》卷一一)
王绍宗和彭正乾的分家个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对比材料:王绍宗分给女儿的财产,如果将次女超出的部分不计,为每人奁资一千元,每个儿子可得的财产为每人婚费一千元和分家所得五六千元共计六七千元。王绍宗分配这些财产时是按照总财产三万元计算的,他并不知道自己的总财产有大约四万元,因此每个儿子的实际所得为九千至一万元左右。分给女儿的财产约为分给儿子财产的十分之一。彭正乾分家比较简单,儿子每人三百亩土地,女儿每人按照二十亩土地的额度给予现银,彭正乾说一百两银子“足抵二十亩之价”,说明女儿实际所得应比二十亩稍多一些,如此算来,女儿分得的份额大致也是儿子份额的十分之一。
王、彭两个家庭的分家个案使我们对于妇女的嫁妆形成以下的认识:第一,家庭在分家时会预先提留出女儿的嫁妆费用;第二,长辈妇女的嫁妆奁产在分家时不参与嫡庶均分;第三,女儿得到的家庭财产可能远远少于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