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之一便是那些驻扎在中国的军人。自鸦片战争以来,几乎所有欧洲国家都向中国派遣了驻军,而且与时俱增。这个团体可能在数量上超过所有在华活动的其他外国人团体。(尽管规模庞大,但来华军人仍属于19世纪中国史研究中的薄弱环节。)而德国军队还定期——大多三年或五年一轮——换防,这样,曾经来华的德国士兵的数目可能会很大。一旦在中国领土上发生战事,驻扎中国的士兵数量更会急剧增加。因此,在1900年,大约有两万名德国士兵组成东亚远征军被派遣到中国。(参阅文岑,211页,1991。)但是驻军的意义并不在于数量之多,而在其社会和文化方面。借此(大概也只能借此)德意志帝国的社会中下层成员有机会来到中国。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对中国的远征构成了他们一生中最重要的一段经历。这一点从士兵们写作的大量日记、书信和报道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通过寄到各自家庭中的书信,德国更广泛的社会阶层便获得了来自中国的信息和印象。
数量上较少,但影响很大的是一些因为掌握特殊技能和受到专门训练而被派到中国短期工作的专家,例如教官和教师、工程师、医生、行政官员、科学工作者等。(参阅陈风,1999;史密斯,1999。)这个团体中有一部分人供职于中国政府。他们被分派到中国各地,工作在外国人的居住地之外,并且常常孤身一人。由于很少与来华的德国人社团打交道,也由于其工作性质使然,相对而言,他们与中国社会的精英和决策者联系密切。
由此可见,在中国居留的德国人社会异质纷呈,多种多样,比迄今为止所有著述的描写都复杂得多。不仅社会背景、生活格调、消费习惯,而且动机、世界观和认同性都有很大差别。商人多出身于世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汉萨大资产阶级圈子。(参阅施佩特卡姆,1999。)相反新教传教士多来自小城镇和小资产阶级氛围,而天主教传教士则多出自农村地区和小农环境。(参阅余凯思,289页及以下数页和326、327页,2000。)外交官职业者以普鲁士贵族和普鲁士官员身世为主。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才出现一种民族主义情感,把各个团体比较牢固地整合在一起。19世纪来华的传教士和商人起初对中国怀有一致的看法。(参阅罗梅君,1986;罗梅君、余—戴姆博斯基,1990;布劳讷、罗梅君,1990。)而这种看法早就被众多媒体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加以广泛传播了,对此,传教士和商人在来华之前已经十分熟悉了。像地理学家菲迪南德·冯·李希特霍芬男爵(FerdinandFreiherrvonRichthofen)或游记作家恩斯特·冯·海瑟瓦泰格(ErnstvonHesse-War-tegg)和弗里德里希·威廉·格鲁伯(FriedrichWilhelmGrube)等第一批考察旅行者却能够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把一些关于中国的知识传播到德国。那些在德国拥有众多读者群的报道在传播一种占主导地位的中国观方面起了重大作用。其典型特征是专注“中国的问题”(停滞、落后、贫穷、愚昧无知等)和由此推导出的德国的任务。
对于德国文化的优越性的想象和有关德国文化的文明化或现代化使命感直到20世纪还决定着德国人对中国的认识。反过来,在中国方面,起初对外国人也有一种占主导地位的、公式化的认识。德国在中国的强权政治行为严重制约着中国官员和知识分子的态度。在这里,意识形态争论也居于首要地位。与外国人的交往开始于认识论层面。因此,军事维度影响着中国方面对德国的感知。(参阅费路,164~170页,1994。)即使恐惧和震惊溢于言表,蔑视的态度仍十分突出。在中国人看来,德意志的****似乎是一种威胁,但它原本反映了文明的弱点,标志着无文化性和文明成就的缺乏。这样的论证模式可以证明自己道义上的优越性,并使旧秩序重新获得力量。这种话语制造出某种意识形态构造,其目的是与德国保持距离。虽然在技术和军事方面要向他者学习,但文化的差别又是实际存在的,甚至必须被加以突出强调。德国人和中国人之间的最初关系因此呈现出相互保持距离和相互拒绝的特征。尽管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外国人社会团体和包围着它们的中国社会之间仍然出现了多方面的对抗性的和合作性的相互作用。双方的保留和偏见、语言交流的困难和文化上的误解、赢利思想和赢利的渴望导致了摩擦和冲突,而这些摩擦和冲突严重危害着双方的某些特定团体。暴力冲突有可能从根本上破坏中国社会的稳定,这一点在义和团运动中得到了充分证明。(参阅柯文,1997。)这种局势既不利于本土的精英也不利于外国人。因此便产生了与对方取得谅解的必要性,即使这种谅解往往会出现变形。于是,以避免对抗冲突为目标的相互作用就成了一种绝对的必要,也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代表。
德国企业主和银行家对中国市场的期望只能部分地变成现实。中国市场的独特性和独立性、中国方面资本的不足以及在中国市场上的激烈竞争都阻碍着人们企盼的增长率的出现。德国在中国外贸中的份额只能缓慢地从80年代的2.5%上升到90年代的5.1%。不过,德国的出口达到了外国输入中国商品总数的9%,德意志帝国上升到英国之后的第二位,尽管与英国的差距很大。(参阅拉滕豪夫,107~112页,1987;施雷克尔,9~11页,1971;论述最详细、最清楚并附具体数据的是施丢克尔,175~183、190~238页,1958。)传教工作也举步维艰。虽然传教士遍布全中国,到处吸收中国教徒入教,但常常卷入中国内部的冲突和争斗。传教士的努力总是遭遇到农村社会各团体的坚决抵抗,后者最后汇集成暴力冲突和大规模的反基督教运动。针对德意志帝国传教的和经济的扩张,中国社会展示出一种在历史比较中令人惊叹的抵抗能力和自主能力。到20世纪初,欧洲列强必须从中国领土上所有的半殖民地(势力范围)和殖民地(租借地、租界)撤退,放弃法权要求和特权。(参阅亨特论文,1987。亨特论证说,继非殖民化——为此,印度、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殖民地人民也进行过顽强斗争——而来的经常是长时间的内战、贫穷、依赖和非良性发展等问题。与之相反,在中国,国家只经历了相对而言比较短的军阀混战时期,然后便是长久的领土统一和政治强大局面了。)从中国与西方充满活力的斗争中,从消除和限制殖民主义外来决定的灵活尝试中,也从大量富有创造性的激活本土结构使之现代化的措施中,我们不难看到研究这段历史的意义。为了理解由此产生的、可以清楚观察到的遏制帝国主义进程——这里不能详细讨论其他可能的原因——有必要对德国和中国方面特殊团体之间的具体斗争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要分析帝国主义规划在中国的具体发展情况,我们应当把眼光转向来华德国人必须与之打交道的那些团体和环境。德国人在中国社会中自然不能独往独来。具体的环境和帝国行为的结果绝非单方面决定的,相反,中国人团体和活动者肯定是积极参与其中的。商人和传教士都必须深入研究其中国对手的情况。同德国方面的情况一样,中国方面的某些特殊团体也是相互作用的承载者。每个参与其中的社会团体都谋求自己独特的利益,而这些利益有时不仅会与自己方面的其他利益,而且也会与对手方面的团体的利益发生冲突,但不排除协调一致的可能性。最后,要指出那些活动在德国人团体和中国人团体之间充当着跨文化中介者的团体。
中国方面跨文化间接触的承载者
就中国方面而言,具体的承载者有:占有土地的矿山业主、各种各样的地方经济团体、买办、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中央政府、省、县)的各级官员以及“普通民众”。
在与德国礼和洋行接触时,中国的矿山所有者作为一个地方社会的经济团体主要考虑的是,或者争取获得一个资本雄厚的合作伙伴,或者把其产业以较高的价格拍卖给德国公司(第三章)。矿山所有者可算是占有土地的地方精英,他们因为共同的利益相对而言比较容易与德国的对手达成谅解。而其他的经济界人士却对此横加非议,指责它为出卖中国矿产资源行径。无论商人还是运输业业主都会因为这种出卖而蒙受经济损失,所以他们坚决抗议此类行为。属于省政府占有的企业,如湖南的矿务公司,也表示反对,因为它们害怕自己的经营遭遇到强大的竞争对手。这些反对势力和抵抗力量十分强大,以至于矿山所有者最终无法贯彻其意图。能够说明地方经济势力之利益代表的效力的另一个事例是:1904年在汉口发生的中国同业公会抵制德国企业的事件(第二章)。缘由本身微不足道。但两个买办的破产和由此产生的关于德国公司的责任的争论,却足以说明地方行为人对于帝国主义侵略的反抗多么激烈,并且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取得胜利。人们还可以看到商人和企业家的两种态度。一种赞成与外国公司合作,其目的在于接受现代科学技术和获得急需的资本。另一种态度截然相反,它把与外国经济势力的合作看成无益的,认为在经济方面会受到剥削,在政治上也十分危险,因为它有可能损害中国的独立和自主。
同样,中国的国家官员对德国经济代表的政见也很不统一。正如汉阳铁厂的例子所展示的情形一样(第二章)。中国中央政府主要关心如何履行与外国列强缔结的国际条约问题。这是一种维持和平局面的态度;自1860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和1880年在中法战争中失败以来,中国外交政策的主要目标便不出其右。这就意味着,中央政府允许外国公司在条约框架内自由进行经济活动,并且肯定这些活动对于促进中国发展的积极作用。这一点在经济改革家盛宣怀身上有充分的体现。盛宣怀认为,若没有与外国公司的合作,中国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是根本不可想象的。然而他也考虑到与许多公司和国家的合作可能加重中国的依赖性的情况。另一方面,地方官员千方百计地避免与外国人接触。他们不仅拥有从司法裁判权到营业许可证的颁发等广泛行政职权,而且也在社会中发挥着影响力很大的地方共同体领袖的作用。不过,这些官员在与其辖区内的外国人打交道时常常会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他们处于最高国家政权与地方社会交叉的切点上。一方面,他们要在地方上贯彻中央的方针;另一方面,他们又要向上代表所管辖地区的利益。对于地方官员来说,不论其个人的立场态度如何,性质各异的外国势力在中国社会内部进行的活动总是一个不可废止的因素。而官员们关心的却是,尽量削弱外国人在中国的实际影响,使他们受到约束,尊重地方经济界人士和地方精英的利益。他们主张慢慢发展,尽量减少,如有可能,则根本不与外国势力合作。
所谓的普通民众在史料中大多是无定形的构造物,它特别常见于与传教相关的斗争中。正如在地方经济势力和与外国人进行合作的买办那里常有的情形一样,在这里也可以确定那些皈依了基督教的团体在具体传教工作中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1896—1899年发生在东莞县Jingbei和Pakkong的教案(第五章)充分表明了基督徒是如何利用传教来解决地方性冲突的,而传教士又是怎样行使庇护权的。中国的基督教徒在此显然构成了推动力量,传教士则远非如此,他们往往只是违心地顺从教徒们的要求。这一点可以通过深入的个案分析清楚地看到,因为礼贤会在这起教案中是与法国传教会进行竞争的。中国教徒构成了决定不同活动者之间关系和事件进程的关键因素。皈依者们还极力敦促传教士与德国的政治代表进行更紧密的联合,因为他们相信,只有用这种方法才能更好地贯彻他们的利益。
德国方面的承载者
德国方面同样有不同的社会团体在进行活动。他们作为承载者大体可分为四类:国家公职人员、经济界人士、顾问和传教士。同中国方面的情形一样,他们的利益也各不相同。德国商人和传教士的目标十分明确。对于商人来说,其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赢利;对于传教士来说则是传播基督教和尽可能多地吸纳皈依者。这两类人的目标虽然不同,但都希望得到德意志帝国的政治代表的支持。
然而,对于传教和经济活动,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驻华公使和各级领事,却没有统一的认识,他们的立场态度和所采取的策略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大体说来,有四种不同的策略。有的领事后来充当了急先锋,尽管开始时帝国主义的社会计划占主导地位。特别在80年代,德国的驻外代表自觉地抛弃了先前的克制态度,极力敦促德国经济界人士积极到中国开展业务(第二章)。德国驻华公使巴兰德(MaxvonBrandt,1875—1893)就把促进德国的经济利益看做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有的国家官员则起了支持者的作用。他们从政治上向传教士,例如在巴陵会的事例上(第五章),和商人(参阅麦彻尔公司在汉口建造的码头栈桥,第二章)提供帮助,在与中国官员或中国中央政府交涉时坚决维护德国方面的权利,甚至不惜用政治制裁进行恐吓或者以军事威胁姿态来加强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