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第三类,即作为中介者和仲裁者的国家代表的作用。他们利用自己的权威,致力于调解德国团体与中国团体之间的冲突,有的时候还会约请中国地方官员参与,寻求妥协。德国领事硕尔资(Scholz)就积极参加过上面已经提到的因为效力于礼和洋行的买办的破产而产生的争议的调解。他要求德国公司做出较大的让步,其目的在于使之同中国商人和解(第二章)。由此便形成了第四种作用:适当地限制德国商人和传教士的计划,指出某些要求和愿望的不正当和不可行性,并在这样的情况下拒绝给予支持。可以说明国家与非国家势力之间这种复杂关系的事例是传教会与德国领事在发生于1893—1902年间的广东省地方冲突事件中的关系(第五章)。从这些事件中,人们不难看到,在1893—1898年间,即帝国主义在中国最兴盛的时期,传教会与德国政治代表之间的合作,就是说外交官对传教的支持,是很有限的。这个时期以前和以后基本是不支持的。传教士和国家官员都意识到,他们各自在中国追求的目标迥异。就是在合作期间,他们也都以贯彻自己的利益为重点:传教士试图在地方上扩大和巩固其传教工作的成果,而德国的国家代表则强调德国势力的存在和德国作为需要认真对待的大国角色,因此,他愿意支持德国在中国的所有活动。然而,总起来说,传教士与德国外交官的基本立场很少一致,相反,随着时间的推移,德国的国家代表与中国的行政官员却在传教问题上产生了一致意见,他们也把类似的利益联结了起来。德国和中国国家都坚持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据此,既不允许宗教问题干扰国家间的关系,也不允许用不正当的方法分裂中国社会。共同的社会和宗教政治基本信条奠定了一种从根本上说意见一致的(教会)政策的基础。传教士越来越受到孤立,被迫回归到它本来的活动领域(宣讲福音、慈善事业等)。
跨文化的中介者
在与中国方面打交道时,德国经济界人士和传教士若无中国人的帮助根本无法坚持。在德国与中国之间跨文化的复杂进程中,特别有意思的是双方的中介者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买办构成了跨文化中介者的经典例子。他们利用其跨文化的职能促成了外国商行与中国生产者之间的贸易洽谈,正如那些为在汉口的德国公司工作的买办所显示的情形那样(第二章)。跨文化的职能不仅建立在语言交流的能力上,而且也要求具备与企业和经营相关的文化
知识,熟谙技术问题、财务制度、法律法规手册,了解对方的利益所在和动机。买办大都独立自主,自己承担责任。然而他的自主行为也经常会与德国方面发生冲突。德国商人或者想绕过买办直接与中国生产者进行交易,或者试图限制买办的自主性,正式聘任他为“中国经理”。
充当中介者的还有一些效力于中国国家官员或私人公司的顾问,如工程师时维礼(Scheidtweiler)等(第三章)。他们的任务是,在中国就地为德国企业寻找商机。他们也介绍贸易洽谈,发挥跨文化沟通的功能。就其地位和自我意识来说,这些顾问最初完全代表着德国的利益,后来也出现了供职于中国官方的德国中介人或者说技术员类型,成为中国雇主的代表了。在德中关系的历史上,时维礼属于此类型顾问的最早一位,他在20世纪30年代担任蒋介石的军事和民政顾问,并且因此名噪一时。领事官(在本书所讨论的事例中,与经济和传教事务相关的事例占中心地位。相反,领事馆官员作为文化中介的作用没有得到张扬。实际上,有许多汉学家供职于驻华外交部门,作为其活动的一部分,他们撰写了大量报告、鉴定、表态、翻译作品和各类文章。所有这些都必须被看做介绍和沟通工作。另一方面,他们自然也被委托代表和贯彻德国的利益。有必要从跨文化关系的角度对这些外交人员充满紧张关系的活动及其影响加以专门研究、讨论。)和中国未授圣职的布道员也在异文化之间发挥着中介人的作用。世俗布道员或望教者充当外国传教士的翻译和助手。大部分皈依基督教行为都得归功于这些宣教助手的努力(第六章)。
若干研究结果表明,中介人并非只起帮助作用。他们在跨文化的接触中具有很强的独立自主性,在引进和创造性地接受新知识和新技术方面功不可没。中介人后来发展成为一个颇具影响力的团体,该团体恰恰因为自己与他者打交道的能力和介绍新知识方面的作用而深孚众望,其影响甚至延展到中国的和德国的政治决策中心。他们后来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精英阶层,同样因为他们与他者打交道的能力和介绍新知识的作用而特别在地方层面发挥着关键影响。本土化与对抗之间:跨文化的行为模式即使传教士和经济界人士从未有过一致行动,我们也可以在相互作用的层面上看到两者的共同性。总的说来有四种相互作用模式,可以被分别称作本土化、顺应、排斥和抵抗。本土化是一种反复出现的相互作用模式。它意味着外来事物与本土原有事物社会的和文化的整合。本土化也暗示着以适应为目标的对外来事物进行修正的可能性。德国与中国双方都做过本土化的努力。鉴于在由外国势力支配和牢固占领的外国人居住地之外的中国社会难以立足的实际情况,德国传教士力图适应中国的社会关系。承担地方精英职能便是一种手段(第四、五章)。传教士掌握了中国农村社会世代沿袭的社会作用模式,包括其物质文化和社会习性。为了能够广泛传播基督教信仰,他们越来越认识到自己被承认为中国社会之组成部分——即圈内人——的必要性。因此便形成了或多或少有意识地使传教实践本土化的过程。它导致了一种对于传教士来说成问题的卷入中国内部的社会争论行为。对于中国人来说,本土化是使外国文化的理论和技术在中国安家落户的尝试。就连中国商人也致力于使外国的经营方式和理论本土化。在诸如企业结构和科层制管理、经营、销售、广告宣传和生产技术等领域都以西方模式为样板的中国企业被建立起来了,但它们同时又继续扎根在中国的市场和销售结构里(第三、四章)。从根本上说,这个进程是朝着资本主义经济形式本土化方向发展的。(参阅柯克兰,2000。)另一个主要相互作用模式可称作顺应。(关于这个概念参阅贺远刚,1995;余凯思,418页,2000。)因为必须把德国商人和传教士的存在当做暂时已出现的事实来接受,所以中国方面发展了一些实用主义的与德国人打交道的方式。这种顺应特别见于地方精英与德国企业主和传教士之间。它所描绘的是这样一种相互校正形式,其中各自的利益和认同性均得到了维护。谈判和缔结条约恰恰有助于保护中国的利益。而罢工和抵抗则可以向德国方面施加压力(第二章)。同时也出现了跨文化的传输活动:对于中国方面来说,顺应暗示着科学技术之转让、接受和采纳经过革新的技术、利用外来的专业人员和技能以及激活传统结构等措施。实践证明,顺应作为与他者打交道的形式是非常有效的,可以通过渐进的、在谈判中取得的、有利于中国方面的经济或文化关系改变和修正来进行抵抗。从德国方面来说,顺应首先表现在顾问和专家身上。它主要是一种对中国现状和条件的适应,但并不要求这个团体完全放弃自己的认同性。(见陈风,1999。)排斥作为跨文化行为模式意味着通过界限划分来减少接触。(关于这个概念参阅余凯思,418页,2000。)据此可以使因德国团体的活动而对中国社会环境产生的作用和影响中立化或者说最小化。这种相互作用模式的承担者主要有部分中国普通民众和部分国家行政管理人员。排斥首先出现在某些乡村社会与传教士发生的相互作用之中。部分中国民众要求限制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第六章)。中国省政府也是如此。它在采矿业中制定了一条法律,企图阻止外国资本向本省采矿业的投放,企图阻止外国的影响。但是该法律的颁布一拖再拖,因为要避免外国列强以某种方式进行干预。在这里,排斥也是一种限制战略(第四章)。达到排斥目的的一个手段是分化瓦解外国的团体。这一点在传教事务上表现尤为突出;中国的基督教徒巧妙地激起和利用了德国传教会与法国传教会之间的矛盾(第五、六章)。它也表现在盛宣怀对卡洛维茨采取的策略上(第四章)。第四种相互作用模式是抵抗(这里参阅贺远刚,11页及以下数页,1983。),它特别被中国方面加以利用,即对来华外国势力进行顽固的抵制。从经济和宗教方面来看。抵抗行为总是与拥护中国独立自主发展的立场态度密切联系。这类相互作用的承担者由中国方面的经济界人士、政府官员和普通民众等构成。抵抗活动多种多样。就采矿法的制定来说,德国人所想望的、通过双边谈判来修改法律条文的要求被坚决拒绝(第四章)。另一种抵抗形式是中国商人的歇业罢市(第二章),德国公司被迫承担其买办的债务。从传教方面来看(第五章),抵抗以武力的形式出现。在东莞的德国传教士屡遭袭击(第五章),教堂和布道场所被摧毁(第六章)。抵抗的目标是使德国的经济利益和传教事业持久受损,阻止其活动。这里所分析的四种行为模式,从本土化经过顺应和排斥直到抵抗,都出自发生在中国半殖民地世界复杂的相互作用和交流过程之中。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条约口岸的城市中心和设有传教点的农村村庄发展成为混杂的社会世界。(参阅容,1995。然而,他把这一论断局限于条约口岸上海。)混杂是异质社会文化单位交联、融合和相互渗透的结果。茨温坦·托多罗夫(Tzvetan Todorov)在这一关联中也讲到“文化的混血”(参阅托多罗夫,250f,1985。)。相互竞争着的不同团体的直接接触一方面导致了紧张关系和冲突,另一方面也导致了跨文化的交流,特别是当本土化和顺应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行为模式时,思想、技术和知识被加以研究和传播、接受、修正和摈弃。除了这四种行为模式还有文化的拟态(Mimikry)形式。例如中国商人开始接受西方的消费习惯和日常用品(衣着和休闲)。传教士则按照中国人的传统方式生活和穿衣打扮。就连德国商人和商贩也乐于购买中国的消费品,收集古玩,有选择地采纳他们周围的文化。消费习惯和物质性日常文化的混杂综合成为跨文化相互作用得以在其中进行的地方和场所的生活的标志。排斥和抵抗则极力渲染文化界限和差异,要求捍卫本民族文化的纯洁性的相互作用形式。在这里,混杂融合往往被说成是对自身所处社会的社会文化基础的腐蚀。占主导地位的是对社会文化传统的独特性的坚信和保持这一独特性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
帝国主义与相互作用
接下来应当进一步探讨上述结论的普遍性及其意义问题。在此要区别两个方面。其一是关于上述结论对于理解在中国的帝国主义这一历史现象的意义;其二是关于跨文化相互作用的方式和意义。事实表明,上面在微观史学层面上得出的结论对于帝国主义的整体现象具有一种普遍性的说服力。
先谈第一个问题:区别双方的不同活动者有助于对帝国主义进行微观史学考察并形成一种整体透视。像德国方面的传教士、商人和外交官,中国方面的政府官员、商人、普通民众和精英等不同社会团体,在与各自的对方打交道时,均各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要求。这些利益要求因社会团体和地方情况的不同而彼此差别很大,广泛的、民族意义上的“德国人”或“中国人”利益是不存在的。无论从时空方面还是从思想意识方面来说,传教和经济界的承担者都不是一个整体,他们所谋求的根本不是理所当然的同一的“德国”利益。这些力量汇集在一起只在很小的范围内可能共同发挥作用,因为大部分时间占主导地位的是一种公开的或隐蔽的意识形态对立。传教士以他们的宗教使命为中心任务,而商业和经济界人士则追求贸易和经济利益,他们对经常引发冲突的传教工作大都持反对态度。两股力量也都试图把外交代表当做工具来用。但是国家作为第三个活动者对传教和商业都保持距离,因为它的代表很快就发现,这两个团体并不以民族利益为重,而是追求某些局部的、甚至是个人的利益。
类似的情况也可以在中国方面看到。在一些可以获得经济利益的地方,中国的地方精英为了重要的民族目标愿意与德国人合作。他们反对德国人的利益独占。这样就产生了一些商业关系,而这些商业关系既不能被看成帝国主义剥削,也不能被看做现代化追求。有的时候,这种合作关系会受到官员们的怀疑和抵制。就传教的情形来说,呼吁抵制的又主要是地方精英,而乡村社会的部分下层居民对传教还是很感兴趣的。中国地方管理当局则持中立态度。
从帝国主义在中国发展演变的结果来看,我们可以做出这样一些重要结论。在帝国主义的外部条件下,中国内部兴起了一种富有创造性的、自主的、反对来自德国的外国势力的斗争。中国的行为人借助适应、本土化、排斥和抵抗等手段,成功地减轻和削弱了帝国主义的影响。在帝国主义或者说帝国主义的不平等结构占主导地位的框架内,发生在政治、经济和文化诸具体领域内的若干不可忽视的、在地方层面捍卫自身利益的个别尝试——或者是德国方面的,或者是中国方面的——对不同性质的相互作用产生了重要影响,最终导致不易觉察的、不停顿地向前发展的改变和修正帝国主义影响的结果。原则上说,所有相互作用模式都展示了这样的事实,即中国并不把德国军事的、政治的和经济的巨大优势当做不可动摇的事物看待,而是力图检验、修正并且必要时有选择地引进那些包含在这种巨大优势内的现代性和进步性符号和片断,目的在于实现自身的利益。通过这种努力而最终达到的自身地位的巩固和自身力量的强大是不难从下列情况中看到的,即1900年以后,没有一个帝国主义国家能够重新从中国夺取特权和优先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