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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中国古代各种制度(5)

孝廉科:即按照孝子廉吏的标准察举人才的科目,始于汉武帝年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汉书·武帝纪》。),东汉时孝廉便“合为一种”(《文献通考·选举七》。),是两汉察举中最受重视的科目。约20万人荐举一人,被荐举的人,选试任一年,能胜任者转为正式官职,若不能胜任即被撤换,而且推举者也要受处罚。由于察孝廉是以“声名”取士,加上察举大权操纵在公卿宰相之手,士人无门第和靠山难以被举荐,在此情况下,经常出现弄虚作假,以致“窃名伪服,漫以流竟,权门贵仕,请谒繁兴”(《后汉书·左雄传论》。)。许多有真才实学者难以被选拔,以至出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抱朴子·审举》。)的怪事。南北朝时,成为察举的主要科目。

茂才(秀才)科:西汉称秀才,东汉改称茂才,主要是选拔奇才异能之士。设于汉武帝年间,始为特举,东汉改为岁举,与孝廉并称、并举,被举者须是奇才异能之士,若无相当才识与经验者难以应选,故而所举者多授以县令或相当于县令之职。南北朝时是察举主要科目。

贤良方正科:指德才皆优者,始于文帝年间,为汉代察举特科中较常见并最受重视的科目。此科多开在国家遇有日食、地震、奇特星象、瘟疫流行及各种自然灾害之后举行,这是依据董仲舒“天人感应”之说而顺天应人的举措。察举贤良方正,是依皇帝诏令,由诸侯王公卿等高级官吏举荐,被举荐者多为现任博学通经、明达政务的官吏及州郡属吏,察举出的贤良送到朝廷,由皇帝就治国之道、历代兴衰之变或经义问题进行策试,据策试高下,授予官职。

明经科:察举通晓儒经之人才,东汉专置明经科。

明法科(治狱平):察举明习法律的人。西汉后期定为岁举,此科的开设,在宣扬儒术德志的同时,也强调了法治的重要,给予研习刑法律令者以升迁机会。

童子科:年龄在12岁~16岁之间,能“博能经典”的可选入童子科,汉初便设此科。察举童子是一种发掘早慧、奖励天下儿童的方法。

察举名目较多,其选官标准归结起来有:“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能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后汉书·百官志》应劭注《汉官仪》。)举察由地方官府掌握,使地方政府控制了官吏的推举权,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不利。

征辟:汉代选官的重要方法。征辟分征召和辟举,征召是对有名望的人才,皇帝派专人去聘任,是一种较尊荣的仕途。辟举是按一定科目征用所需人才。

考试:汉代选吏,还实行考试,有对策和太学考试。对策主要是察举贤良方正,是由皇帝亲自主持进行。太学考试是汉代发现人才、选拔人才,充实汉朝官僚队伍的一种选官方法。西汉一年一考,东汉时两年一考。汉代太学考试促进了官僚队伍儒学化,为汉朝提高吏治效能、强化中央集权发挥了重大作用。

荐举:有私人荐举和官府荐举之分。是察举制的补充,带有一定的保举性质,被举荐者犯法,举荐人要负连带责任。

任子:是勋臣子弟依靠父吏的官秩和功劳被保任为官的方法。按规定“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汉书·哀帝纪》。)。后发展到任及家人,不限视事三年不限官秩。由于这种选官方式是为照顾官僚们的利益,以换取官僚阶层对现政权的支持,故得以长期任留和发展。一些官宦之家,因累代受任而日益扩大,形成世家门阀。

军功是适用于战时的特殊选官方式,秦在商鞅变法后,即有按军功大小赏给爵位和官职的制度,秦代大多数官吏都是靠军功而得到爵位和官职的。以后各代均有以军功入爵才。“军功多用超等,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南齐书·高帝纪下》。)魏晋南北朝时,军功成为寒门入仕而跻身于显宦的重要途径。

计吏:秦汉国郡国的上计吏去中央汇报时,有的被朝廷留任为官,称“计吏拜官”,逐渐成为一种入仕途径,伴随考课制度而形成。

纳资:即用资财和金钱而得官。秦入粟拜爵,开纳资职官的先河,以后各朝在国家财政困难时卖爵卖官,以解财政危机,至清,范围更广,人数也更多,虽缓一时之急,但从体制内部腐蚀当时吏治。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分裂,战争频繁,士人流散各地,乡、亭、里地方组织遭破坏,致使察举制难以实行。这时豪强地方垄断政权,形成了势力强大的门阀士族集团,于是权力的再分配,导致选举制度的改革。魏文帝曹丕采用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把曹操“唯才是举”的选官制发展为“九品中正制”,也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的主要取士制度。做法是:任用“贤有识鉴”的现任朝廷官员,担任本籍州郡的大小“中正”,中正官负责察访与之同籍的士人,了解其家世源流,整理其德才表现,并据此作出简短的总评语。“家世”也称品,本人德才谓之“状”,中正官注明士人“品状”,后评定其等第。等第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等九品,然后按品级向主管选官的吏部推荐。吏部据中正报告,按品授官,名列上品的,可做大官,下品的只能做小官,已授官的,由中正定期负责向吏部建议升降。一切决定于中正。这种制度使荐举之责不再属于中央和地方长官,而改由专职举士的中正负责。选用的标准除德行,乡闾清议外,又加了家世、才实的内容,这种行选举制,既是名士望族以“月旦评”,控制士人的方式在国家用人制度中的反映,也是对名士望族的制约,这使九品中正制具有一定的进步性,确实起过选贤使能、唯才是举的积极作用,一度“儒雅并进”。尤其在初始时,许多中正官符合“德充才盛”和“贤有识监”的标准,中正官一般比较认真负责,不负责者受到纠弹,品第人物以才德为主要依据。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江汉以来州郡名士操纵舆论、左右荐举和征辟的局面,或多或少地扫除了浮华朋党的歪风邪气。中央对选举权的控制得以加强,国家也得到有用之才。九品中正制初创是选士制度的革新。

但魏晋之际,士族势力日益膨胀,中正官全由士族豪门所把持,他们品评人才多以门第为重,而选用者也是士族,所以“至中正之法行,则评论者自是一人,擢用者自是一人,评论所不许,则司擢者不敢违其言”(《文献通考·选举》。)。“台阁选举,徒寒耳目,九品访人,唯问中正。故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则当涂之昆弟也(《晋书·段灼传》。)。在以门阀士族为统治核心的当时,“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晋书·刘毅传》。),“公有公门、卿有卿门”(《晋书·王沈传》。),九品中正制成为巩固门阀政治、阻塞寒素人才入仕的工具。再加上“士人皆厚结姻缘,奔驰造请,浸以成俗”,更促使九品中正制日益腐败,九品中正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一切新的选官制来替代它,隋代科举考试应运而生,成为隋代以后各朝的选士制度。

§§§第五节科举制度

隋唐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再度确立,需要庞大的官僚机构,而九品中正制的官员选举制无法适应,加之士族的衰落、庶族地主的兴起,需要一套相应的选举制来满足国家官僚机构的需求和庶族地主进入仕途的愿望,于是隋代在南北朝察举考试的基础上,创立了科举制。

科举即分科取士,是隋以后封建王朝用公开考试的方法来甄别人才高下、选取官吏的方法,也是古代选官的一个重大变革,它始于隋朝,完善于唐代,发展于宋元,极盛于明清,于清末被废。

一、科举制的兴起和完善

隋文帝废九品中正制,于开皇七年(587年)设“志行修谨”、“清平于济”两科。隋炀帝大业3年(607年)始置“文才秀美”科,即进士科,进士科以考试策问为主,科举制由此生产。科举考试,把录取和任用权完全集中在中央,其录取标准专凭试卷,专重资才,声名德望已不是主要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门阀士族把持选士的局面,为庶族地主参政开辟了道路,扩大了统治阶级的阶级基础,受封建知识分子的热烈拥护,在古代的选仕制度上是一大变革。

隋代的科举制属于开创阶段,并不健全,唐朝积极推行科举制,扩大考试科目,增加考试内容,完善考试程序,使科举选士进一步完善,并作为一种取仕制度固定下来,成为以后历代选官的主要制度。

太宗时重振教育,以确保科举取士的质量与数量,同时大力推行科举制,开科取士,实行学校和科举并重的方针;高宗时期,科举考试制度渐趋健全,取士名额有所扩大;武周时,开创科举中的殿试,开设武举,针对考场舞弊之风,实行“糊名”法,并大开制科考试,通过制举,“文策高者特授以美官”,“起家或拜中书舍人、员外郎、次拾遗、补缺”(《通典·选举三》。);玄宗时,在京师和地方设崇玄学,并增设道举来选拔精通道家著作的人才,同时规定凡参加科举者,须到中央和地方官学学习。到唐中期,科举制度已发展成一完备的制度。

唐代科举考生来源有“生徒”与“乡贡”两类。“生徒”即官学的学生,可直接报考;“乡贡”即不在官学者,自行向州、县报考,合格后再由州县送尚书省。不论“生徒”或“乡贡”送到尚书省报到后,均要填写姓名履历及具保结(担保人),省试合格后参加吏部复试,合格者可授官,即考试程序为:乡试(州、县考试)、省试(尚书省礼部考试)、吏部复试。

唐代科举有常举和制举两类。考试科目繁多,仅每年举行的常举就有秀才、进士、明经、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童子、道举、武举等科,其中以进士、明经最为重要,应试者人数较多。

进士科,初考时务策五道,后增加考试贴经和杂文。贴经是考默写经书的能力;杂文是指以规谏、告诫为主题的考试。进士科录取分甲、乙两等,甲等授予九品上之官职,乙等授予从九品下之官职。唐代报考进士者极多,而录取者极少,《通典》载:“其进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经倍之,得第者百十一二。”究其原因,是进士及第者受到重用,甚至位到宰相,录取人数不少,故进士科最难考。

明经科,又可细分为五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周礼》、《仪礼》、《礼记》。)、三传等(《春秋左氏传》、《春秋公羊传》、《春秋穀梁传》。)。明经科考儒家经典著作。录取分为四等,分别授予从八品下,正九品上,正九品下,从九品下等官职,明经科考试只要熟读经义注疏就行,对经义也未必真懂,录取比例也大,约每十人中的一二人。故唐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谚语。

秀才科,考方略策(计谋策略)五道题,依文理通顺透彻程度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四等录取,隋唐均从秀才科为最高,录取人数少,后被中止。

明法科,即法律科,主要考律、令知识。考生来自律学的学生和州县乡贡,录取人数很少。

明字科,也称“明书科”或“书科”。先试贴经,然后口试,最后试策。考生来自书学学生,合格者再经祭酒审定,然后参加省试,省试及第,经吏部铨选后放官,品阶是从九品下。明字科考核的是文字、训诂知识和书法,反映了唐重视书法的风尚。

明算科,即算术科,着重考核算术,要求详明术理。考生来自算学生,算学生学业完成后参加国子监考试,合格者再参加科举省试,及第者吏部铨选后叙任官员为从九品下。

诸史科,即历史科,一史主要考《史记》,三史考《史记》、《汉书》、《后汉书》。

开元礼科,即礼制科,主要考玄宗开元年间所制的礼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