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国持正”型自战国已
降,“尊君卑臣”不仅凝化为制度规定,同时也熔融为政治伦理。现实的问题在于:如果群臣必须唯君主的意旨是听,一旦君主的决断出现失误而群臣不加以阻止,那么国家的利益岂不是要遭受伤害?明于治国大道的政治家和思想家,确实在这一方面颇多匠心设计。于是,出现了辅政制度、职在谏诤之官、草诏与封驳之制等等,其用意都在于防范皇帝个人的错误意旨破坏国家的根本大计。然而,在皇帝(特别是有雄心、有能力而又敢于独断专行的皇帝)执意要做某件事情,并且带有“即时”性质的场合,上述预设的制度就会失效。当皇帝敢于置制度于不顾而强行发号施令的时候,好像只能仰赖有大臣挺身而出,大喊一声:“不奉诏!”形势才有可能得以扭转。这是地地道道的“触逆鳞”之举,其危险性战国时期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就已经说得十分透彻了。如果没有为了国家利益而不惜牺牲身家性命的境界,是做不了这样的事情的。因此,这种类型的“不奉诏”,是最具有社会意义、最值得研究的,当然也是最令人钦佩的。
试举汉代的几个显例,借以展示当事人的铮铮铁骨、大丈夫气概。汉初的鲠直大臣周昌,可当得起直谏第一人。汉高祖刘邦欲废太子,而改立戚姬所生之子如意为太子,“大臣固争莫能得”,其中以周昌的面折廷争最为激烈。周昌为人口吃,又在盛怒之下,他对刘邦声明:“臣口不能言,然臣期期知其不可。陛下欲废太子,臣期期不奉诏。”(《汉书》卷四二《周昌传》。)好一个“期期不奉诏”!为此,刘邦对他油然而生敬意。稍后,刘邦不得不改变初衷,保留太子地位而封如意为赵王。为了保证自己身后赵王如意不至于被人杀害,刘邦留意为赵王寻求一位可以信赖的丞相,结果周昌当选。在刘邦死后,大权在握的吕太后开始了她的复仇举措,囚禁了戚夫人,随即宣召赵王入京。传宣诏命的使者多次往返,赵相周昌拒不应命,他对使者说:“高帝属臣赵王,赵王年少,窃闻太后怨戚夫人,欲召赵王并诛之,臣不敢遣王。王且亦病,不能奉诏。”(《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吕太后大怒,只好先征召周昌入朝,她的计划才得以实现。周昌先后两次声明“不能奉诏”,公开对抗汉高祖与吕太后两位专制统治者,是冒着相当风险的;从他的用意而言,不带有任何利己的因素,他比在位的最高统治者更在乎国家的根本利益。
汉景帝时期的大臣窦婴,也以“不奉诏”之举而赢得了声誉。梁孝王刘武是景帝的胞弟,也是窦太后的少子。窦太后不脱老妇人常态,因为喜爱少子的缘故,欲令梁王为景帝的继承人,即按照“兄终弟及”的方式安排继统序列。一次,景帝与梁王按照家人之礼,共同奉陪太后宴饮,景帝可能是出于安慰母亲的考虑,对梁王说:“千秋万岁之后传王。”窦太后果然面露喜悦之色。当时虽然不是在朝会的场合,没有形成正式的诏旨,但是景帝一语既出,就应该为“君无戏言”而承荷起许诺。窦婴也在场,当即对景帝的失言提出批评:“汉法之约,传子嫡孙,今帝何以得传弟,擅乱高帝约乎!”(《史记》卷五八《梁孝王世家》。)此话一出,实际上就是“不奉诏”的公开表态,也是一种驳议,取消了景帝言论的合法性。景帝以“默然无声”承认了窦婴的批评是正确的,也就撤销了方才的许诺。
西汉后期的名臣史丹,以朝廷公卿“不奉诏”的潜在可能性,阻止了汉元帝晚年废立太子的打算。竟宁元年(公元前33年),汉元帝重病缠身,傅昭仪及定陶王常在左右,而王皇后、太子刘骜却难以得到进见的机会。元帝病情稍为缓和,竟然对王皇后、太子产生了更多的不满。他多次向尚书询问景帝时改立胶东王为太子的故事,皇帝有废立太子之心,在宫廷之中已经不再是秘密。为此,太子长舅王凤与王皇后、太子皆忧心忡忡,不知如何应对。说当时的政治高层疑云密布绝非危言耸听。史丹凭借有元帝的特殊信任而得以陪伴在侧,他在与元帝单独相处之时,涕泣跪奏:皇太子之立长达十余年,“名号系于百姓,天下莫不归心”;但是,定陶王得到皇帝爱幸却广为人知,近来更有道路流言,以为太子位置有动摇之议。言谈至此,史丹极力强调:“审若此,公卿以下必以死争,不奉诏。臣愿先赐死以示群臣!”(《汉书》卷八二《史丹传》。)元帝有感于史丹的涕泣极谏,特别是他所分析的改立太子的诏旨一旦公布,就可能出现朝廷公卿共同抗旨的紧张局面,这使得元帝不得不明确表态:不会有改立太子之举。一场政治危机得以消弭。史丹所言公卿“以死争,不奉诏”的局面尽管没有出现,但从元帝的反应可以想见,一旦形成事实,只要皇帝不是肆行无羁的暴君,就不得不做出让步。因此,如果官僚集团群体性“不奉诏”见诸实行,对于纠正皇帝个人的错误决策,是可以发挥相当作用的。
还有一种情况:皇帝的言论不属于原则性错误,而只是一时失言,鲠直的臣子也可以用“不奉诏”的方式表示抗旨。东汉初年的循吏任延,对光武帝刘秀的驳论,可称之为一段历史佳话。建武初年,任延为九真太守四年,深得民心,离任之时当地吏民“生为立祠”。后转任武威太守,光武帝亲自接见,戒之曰:“善事上官,无失名誉。”任延却毫不客气地反驳:“臣闻忠臣不私,私臣不忠。履正奉公,臣子之节。上下雷同,非陛下之福。善事上官,臣不敢奉诏。”光武帝之言,本来就是现实生活中的为官之道,务实却难免俗气,特别此话出自于皇帝之口,更为有失体统,在听到了任延坦荡无私的批驳之后,他只好叹息认错:“卿言是也。”(《后汉书》卷七六《循吏列传·任延》。)
在以上所举四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共性:公开声称“不奉诏”、“不敢奉诏”的臣子,其见识均在皇帝之上,他们的态度一旦表达,就会光明磊落地坚持下去;而皇帝则因为意识到自己的失误或失言,还需要通过表示尊重抗旨者的方式,借以纠正错误。
公开宣称“不奉诏”而抗旨者,也并非都能够体面“收场”,毕竟这是“触逆鳞”的行为,万一“真龙天子”动怒,当事人受到迫害也是难免的。东汉延光三年(公元124年),安帝受人蛊惑,下诏命令公卿以下朝官集会讨论废立太子。大将军耿宝等人秉承皇帝旨意,以为太子当废。时任太仆的大臣来历,却持不同意见。他与太常桓焉、廷尉张皓联名上奏,请求皇帝收回成命。安帝在盛怒之下不予采纳,是日遂废太子为济阴王。来历认定太子无罪,皇帝的旨意应该纠正,于是邀约了光禄勋祋讽、宗正刘玮、将作大匠薛皓、持书御史龚调等十余位大小臣僚,“俱诣鸿都门证太子无过”。他们援引法律来证明,即便是太子的属官确实犯罪,皇太子也不该坐罪被废。安帝对来历等人的举动极度恼火,派中常侍奉诏威胁他们:“父子一体,天性自然。以义割恩,为天下也。历、讽等不识大典,而与群小共为哗,外见忠直而内希后福,饰邪违义,岂事君之礼……若怀迷不反,当显明刑书。”面对皇帝要治罪的强硬表态,参与进谏者莫不失色。将作大匠薛皓率先改变态度,表示“固宜如明诏”。这是见好就收的聪明人。来历却瞧不起薛皓的见风使舵而出言相讥:“大臣乘朝车,处国事,固得辗转若此乎!”其他人先后退走,只有来历“独守阙,连日不肯去”。安帝大怒,竟然下旨罢免了来历兄弟的官职。(参见《后汉书》卷一五《来歙列传附曾孙来历传》。)值得注意的是,来历的愤然抗旨之举,本来出自于维持政局稳定的公正体国之心,与上述周昌等人的“不奉诏”本来别无二致,但是竟然被安帝加以“与群小共为哗,外见忠直而内希后福,饰邪违义”的政治罪名。可见,“不奉诏”的处置结果,包括当事人的命运,其实是掌握在皇帝手中。这是君主专制体制之下,“人治”占据压倒性优势的体现之一。
秉持正义而“不奉诏”者遭受迫害的事例,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出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长远考虑,部分思想家不得不设计出某些理论,借以对君主滥用权力实施约束。西汉后期的学者刘向,假借他人口吻,就臣子应该如何对待君命的问题,说出了一番语重心长的话:“从命利君谓之顺,从命病君谓之谀,逆命利君谓之忠,逆命病君谓之乱。”其中,他把“逆命利君”作为忠臣本质特征的表述,是大有深意的。他还对“辅弼之臣”寄予特殊的期望:“有能比和同力,率群下相与强矫君,君虽不安,不能不听,遂解国之大患,除国之大害,成于尊君安国,谓之辅;有能亢君之命,反君之事,窃君之重,以安国之危,除主之辱,攻伐足以成国之大利,谓之弼。”(刘向撰,向宗鲁校证:《说苑校证》卷二《臣术》,北京,中华书局,1987。)稍加思量,其实所谓的“忠臣”、“辅弼之臣”,他们的共同点恰恰在于——为了国家的根本利益,也是为了君主的长远利益,他们应该有“不奉诏”乃至于强迫君主按照正道行事的意识和能力。
四、“政令失御”型
在正常情况之下,皇帝的诏旨,不仅仅是其个人意旨的表达,更是国家政令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说来,皇帝的诏旨,如果在下达执行的过程中被以各种方式所搁置,那就意味着出现了“政令失御”的问题。此类的“不奉诏”行为,大概有两个特点:一是没有人公开表态,抵制是在暗中进行的;二是“不奉诏”者自身不是公正的化身,恰恰相反,他们代表了官僚集团中的黑暗势力。“山高皇帝远”的俗语,是对此类“不奉诏”行为成因的最好说明。在边远地区,一直存在着“鞭长莫及”的实际问题。地方军政长官对中央的离心离德往往也从此开始。“今者刺史、守相,率多怠慢,违背法律,废忽诏令,专情务利,不恤公事。细民冤结,无所控告,下土边远,能诣阙者,万无数人,其得省治,不能百一”(王符撰,汪继培笺:《潜夫论校正》卷四《三式》,北京,中华书局,1985。)。这一分析,还道出了其危害性:地方官“废忽诏令”得不到惩治,百姓就难免蒙受劫难了。这种现象已经司空见惯,有时候最高统治者实在不愿意“装糊涂”了,也会在诏书中把这一官场“潜规则”予以揭破。和帝逝世之后,殇帝即位之初,临朝称制的邓皇太后下诏大赦天下。为了避免大赦令形同虚设,她在诏书中强调:“自建武以来诸犯禁锢,诏书虽解,有司持重,多不奉行,其皆复为平民。”(《后汉书》卷四《孝殇帝纪》。)邓氏是高明的政治家,把政令受阻的严重问题表述为官员的“持重”之举,但遮羞布掩盖不了这样的事实:许多以皇帝名义下达的诏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各级官员打折扣是半公开的秘密。汉安帝曾经借着大雨成灾,在救灾的诏书中,指责“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乡吏因公生奸,为百姓所患苦”,进而指出,朝廷虽有“养老令”和赈济贫困的规定,但是“郡县多不奉行,虽有糜粥,糠秕相半。长吏怠事,莫有躬亲,甚违诏书养老之意”(《后汉书》卷五《孝安帝纪》。)。明知国家的法令、皇帝的旨意,被地方官吏大打折扣,朝廷除了下诏谴责之外,并没有实际的制裁措施、纠正之策,这里透露出多少无奈?
这一类型的“不奉诏”,折射的是政令不畅的政治弊端,是吏治昏暗的表现形式之一。在集权制的体制体系之内,“令行禁止”一旦成为官样文章,那么任何立意高远的法律、制度、政策,都会归于名存实亡。不论在哪一个历史时期,一个讲究效率的政府,一个想维持社会公信度的政府,都应该设法避免此类现象的出现。
以上列举的四种类型的“不奉诏”行为,各有其特定的内涵与社会意义。分析这一现象,有助于了解古代政治的实际运作状况。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其中“为国持正”型的内涵是最为丰富的、作用与影响也是最值得肯定的。关键的问题在于:当皇帝的意旨明显有失误的时候,朝臣的反对意见能否得到事实上的合法存在权。如果我们要对古代的“开明政治”加以界定的话,恐怕在很大程度上要考量当政者对“异议”的宽容度。如果一个皇帝不允许“不奉诏”有事实上的生存空间,那就是专制独裁到极点了。在政治运作层面,如果将缓冲区间和调适空间压缩得过小,就会造成缺乏机动性和调控性的困境,减少了从容回旋的余地,而这绝非国家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