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汉唐盛世的历史解读:汉唐盛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汉唐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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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汉代的减罪与赎罪(1)

邬文玲

相关的出土简牍资料表明,汉代的刑罚体系中有着比较完善的减刑和赎刑制度,可以称之为“按律减赎”,它包括“按律减罪”和“按律赎罪”两部分。与此同时,在刑罚体系之外汉代还存在着赦免性减罪和赎罪的做法,它是汉代赦免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以诏令或者赦令的形式颁布实施而不由刑法典规定,可以称之为“以诏减赎”,它包括“以诏减罪”和“以诏赎罪”两部分。澄清“按律减赎”和“以诏减赎”二者之间的区别,有助于全面认识汉代法律与社会的状况。本文拟分别对“按律减罪”和“以诏减罪”以及“按律赎罪”和“以诏赎罪”两组概念略作讨论。

一、“按律减罪”和“以诏减罪”

汉代的“按律减罪”之法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针对已结正的正在服刑的罪人,一是针对有罪自首、检举立功的犯罪嫌疑人和连坐者,以及刑事责任年龄与能力有限的老幼妇孺犯罪嫌疑人。

西汉时期即有专门规定服刑罪人减罪的律令条文。《汉书·刑法志》载文帝令曰:“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又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上书请旨说:“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如完城旦舂岁数以免。臣昧死请。”制曰:“可。”意思是说,除了死囚之外的各种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发生逃亡或者再犯罪的情况,都可以按照一定的期限减刑。不过,仅根据以上记载,我们无法知道汉代是如何来具体执行这些关于减罪的律令规定的。新出敦煌悬泉汉简中有部分关于汉代减罪程序的文书资料,有助于推进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考察。相关简文如下:

神爵四年十一月辛酉朔甲戌县泉置啬夫弘将徒缮置敢言之廷髡钳左止徒大男郭展奴自言作满二岁□月七日谨移爰书以令狱案展奴论年月日当减罪为减唯廷报如律令敢言之(简9)

神爵四年十一月辛酉朔甲戌县泉置啬夫弘敢言之爰书髡钳左止徒大男□□自言故广川□□□□□□□□坐以县官系□北阑亭长段闾神爵二年九月丙午诣广川县徙敦煌郡效谷县冥安□□尽神爵四年十一月甲戌积劳二岁六十七日论以来未尝有它告劾系当以律减罪□□二岁完城旦它如爰书敢言之(简276)简9是悬泉置啬夫弘替属下刑徒大男郭展奴请求减罪的文书。大意是郭展奴以髡钳左止的身份在悬泉置服刑,自己到啬夫弘那里申说他已经服了两年多的徒刑,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减罪了。啬夫弘录下郭展奴之言,制成爰书,并将其上报效谷县,请求县廷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为他减罪。简276也是悬泉置啬夫弘上报请求替属下刑徒减罪的文书,内容比前简更为详细,尽管简有些残蚀,但大致可以知道,简文交代了申请减罪者以前所犯的罪行以及服刑期间的情况,而且特地申明“论以来未尝有它告劾系”,符合减罪条件。此外,还有关于以律减罪的文书格式简:

神爵二年某月某日朔某日某官佐甲将徒作某事敢言之某县髡钳城旦大男王乙自言作满若干岁谨移爰书谒令狱案乙初论某年月日当减罪为减报如律令敢言之(简128)神爵二年某月某日朔某日某官佐甲敢言之爰书髡钳城旦大男王乙自言故某县某里坐云云某年某(简231)日论某县署作某官尽神爵二年某月某日积满若干岁以来未尝有它告劾若系当以律减罪(简56)为某罪它如爰书敢言之(简57)简128可以视为简9的范本,简231、56、57是一件完整的册书,可以视为简276的范本。(上引简文及其解读,参见张俊民:《敦煌悬泉置探方T0309出土简牍概述》,提交“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长沙,2001。又,蒙张俊民先生慨允在其文正式发表之前引用这些材料,谨此致谢。)这些文书及文书格式简表明,当刑徒认为自己符合律令规定的减罪条件时,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减罪申请,然后由主管部门将该刑徒的详细情况报请上级机构审核批准。只有当所有的法律程序都履行完毕,证明该刑徒符合减罪条件,该刑徒才能最终获得减罪。

对于有罪自首、检举立功的犯罪嫌疑人和连坐者,以及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有限的老幼妇孺犯罪嫌疑人,汉律中也有相应的减罪、除罪规定,正史记载和新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均有不少相关条文,充分体现了“宽宥老幼”、“自出减罪”、“立功除罪”等刑罚适用原则。李均明先生对此有详尽的讨论,兹不赘述。(参见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适用刑罚原则》,载《郑州大学学报》,2002(4)。)赦免性减罪或者“以诏减罪”之制主要见于东汉时期,大部分获得赦免性减罪的囚徒都会被强制性地迁徙到边境之地,或者服徭役,或者到军营中屯戍。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赦免性减罪实际上带有交换性质,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赦免性减罪是无条件的。而且这种减罪只是部分减免刑罚,获得减罪的人并没有被解除罪人身份,他们不论是被迁徙到边地,还是发配到军营中屯戍,仍然会以罪人身份服役。关于赦免性减罪的诏令主要有如下数条:

光武帝建武二十二年,制诏:其死罪系囚在戊辰以前,减死罪一等。二十八年冬十月癸酉,诏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二十九年夏四月乙丑,诏令天下系囚自殊死以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三十一年秋九月甲辰,诏令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明帝永平八年十月,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其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九年春三月,诏郡国死罪囚减罪,与妻子诣五原、朔方占著。十六年九月,令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罪一等,勿笞,诣军营,屯朔方、敦煌。

章帝建初七年九月,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及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元和元年八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县;其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一等。章和元年夏四月丙子,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诣金城戍。七月,诏死罪囚犯法在丙子赦前而后捕系者,皆减死,勿笞,诣金城戍。九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罪一等,诣金城戍;犯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减罪一等。

和帝永元三年,减弛刑徒从驾者刑五月。永元六年,诏中都官徒各除半刑,谪其未竟,五月已下皆免遣。八年八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诣敦煌戍。其犯大逆,募下蚕室;其女子宫。十一年二月,诏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其未竟三月者,皆免归田里。

安帝元初二年十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延光三年九月,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诣敦煌、陇西及度辽营。

顺帝永建元年十月,诏减死罪以下徙边。五年十月,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皆减罪一等,诣北地、上郡、安定戍。阳嘉元年九月,诏郡国中都官系囚皆减死一等。

建康元年十一月,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徙边。

桓帝建和元年四月,诏郡国系囚减死罪一等,勿笞。其令徒作陵者减刑各六月。和平元年十一月,减天下死罪一等,徙边戍。永兴元年十一月,诏减天下死罪一等,徙边戍。二年九月,减天下死罪一等,徙边戍。(本文所引诸帝诏令均见两汉书各帝纪,不一一注出。)

又敦煌汉简中有一枚残简,其文云:“□□如诏书减刑各一岁刑当竟七年五月八日”(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2318简,北京,中华书局,1991。)。不难看出,赦免性减罪的确是一种恩典性的惠政,只需要皇帝一纸诏书,相关机构就可以对有关人犯进行审理,符合赦令条件者,立即能够享受减罪一等的恩惠。这与汉代律令中关于减罪、减刑的规定及执行程序有着极大的区别。

二、“按律赎罪”和“以诏赎罪”

“按律赎罪”即赎刑,是刑罚体系中作为正刑存在的一种刑罚种类,它以律令的规定作为执行依据。而“以诏赎罪”是一种来自皇帝的临时的恩典,通常以皇帝定期或者不定期发布的诏令为执行依据,带有赦免性质。这两种情况的赎罪之法在秦、汉时代实际上是并存的,不过,在以往的研究中,由于资料的匮乏,论者不及认识到此点,因而其研究便局限在秦、汉时代的赎刑是实刑还是换刑、是恩典还是正刑等论域,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随着大批秦汉简牍中相关资料的出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望取得突破性的进展。首先讨论“按律赎罪”之法,即作为正刑的赎刑制度。从云梦秦简中可以看到秦律中的赎刑种类主要有赎耐、赎迁、赎鬼薪鋈足、赎黥、赎隶臣妾、赎宫及赎死等;适用赎刑的对象不受有无爵级或者身份的制约,当然也存在作为有身份的人的特权才允许赎刑的事例;适用赎刑的犯罪有盗窃未遂、“抉钥”(撬门键)、“盗徙封”(偷偷移动田地的边界标志)、“匿敖童及占癃不审”、“纳奸”等。(关于秦律中赎刑的讨论,参见[日]角谷常子著,陈青、胡平生译:《秦汉时代的赎刑》,收于《简帛研究二○○一》,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不过,秦简中不见具体的赎罪金额,而新近发表的《张家山汉墓竹简》(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弥补了这一缺憾。其中《二年律令》提供了许多关于汉初赎刑的法律规定,据此可以看到汉初的赎刑种类主要有赎耐、赎迁、赎鬼薪白粲、赎城旦舂、赎黥、赎劓、赎斩、赎宫、赎腐、赎死。这些赎刑种类在律令中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而且明确规定了各刑等取赎的价格: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赎斩、府(腐),金一斤四两。赎劓、黥,金一斤。赎耐,金十二两。赎(迁),金八两。有罪当府(腐)者,移内官,内官府(腐)之。(简199)

这条律文内容完整,明确规定,赎以黄金计算,共分六个刑等:一等赎死,黄金二斤八两。二等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黄金一斤八两。三等赎斩、腐,黄金一斤四两。四等赎劓、黥,黄金一斤。五等赎耐,黄金十二两。六等赎迁,黄金八两。一、二等之间的差额是黄金一斤,二等以下,以四两为差。(参见张建国:《论西汉初期的赎》,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5)。)

《二年律令》中涉及赎刑适用范围的规定主要有如下数条:船人渡人而流杀人,耐之,船啬夫、吏主者赎耐。其杀马牛及伤人,船人赎耐,船啬夫、吏赎(迁)。……(简6)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简21)父母殴笞子及奴婢,子及奴婢以殴笞辜死,令赎死。(简39)殴兄、姊及亲父母之同产,耐为隶臣妾。其奊?詈之,赎黥。(简41)殴父偏妻父母、男子同产之妻、泰父母之同产,及夫父母同产、夫之同产,若殴妻之父母,皆赎耐。其奊?詈之,罚金(简42)四两。(简43)诸吏以县官事笞城旦舂、鬼薪白粲,以辜死,令赎死。(简48)有罪当黥,故黥者劓之,故劓者斩左止(趾),斩左止(趾)者斩右止(趾),斩右止(趾)者府(腐)之。女子当磔若腰斩者,弃市。当斩为城旦舂者黥为舂,当赎斩者赎黥,(简88)当耐者赎耐。(简89)

按:根据文义,女子以下之文皆为对女子犯罪减轻处罚的规定,因此,“女子当磔若腰斩者,弃市”。当重新句读为“女子当磔若腰斩者弃市”。

诸舍亡人及罪人亡者,不智(知)其亡,盈五日以上,所舍罪当黥/赎耐;完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隶臣妾、奴婢及亡盈十二月以上□(简170)赎耐。(简171)越邑里、官市院垣,若故坏决道出入,及盗启门户,皆赎黥。其垣坏高不盈五尺者,除。(简182)

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尉、尉史、乡部、官(简201)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简202)

田宅当入县官而(诈)代其户者,令赎城旦,没入田宅。(简319)

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简331)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節(即)有当治为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湊)令若丞印,啬夫发,即杂治为;(简332)臧(藏)□已,辄复缄闭封臧(藏),不从律者罚金各四两。其或为(诈)伪,有增减也,而弗能得,赎耐。……(简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