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朝的观念与实践
侯旭东
村民是北朝乃至中国历代朝廷与州郡县统治的主要对象,朝廷如何看待、采用何种措施统治“村民”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涉及当时朝廷对人群的分类概念与实践,是了解当时社会的重要视角。过去在“阶级斗争”理论的支配下,结论早已先于具体研究而存在了,即朝廷是地主阶级的代表,对农民阶级进行剥削统治。在这种“先见”的束缚下,无法也无可能具体讨论具体朝代的统治观念与实践,具体的历史也就被淹没在未经论证的“结论”中了,这使得中国历史的研究沦为理论的附属品,遭遇“阉割”。这种状态显然无助于认清中国历史的面貌。20世纪80年代开始有学者正视王朝的管理功能(参见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导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不过,这还不够,还需要进一步分析朝廷治民的具体观念,并综合考察观念与其治国实践的关系。传统的政治思想史会涉及这一问题,可是它关心的主要是孔子、孟子、荀子和韩非子之类的思想家的有关观念,很少留意“轴心时代”以后的各个朝代的统治者的具体观念。“思想家”的政治思想史固有其价值,但要把它们与当时的具体实践勾连起来也很困难,因为思想家的理论往往相对超脱,不易发现与实际生活的直接关系。
魏晋南北朝时期哲人辈出,但在政治思想史的领域则属于“平庸”的时代。(参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全书24章,仅有一章讨论这一时期的政治思想,几乎没有提到北朝。篇幅不到40页,占不到全书的1/20。)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当时的统治者治国全无方略,而只是在今天的史家看来其思想仅是蹈袭前贤的旧说而已。因此在排列“英雄榜”的思想史中无立身之地。从另一角度看,“平淡”时代的朝廷的治国思想,虽乏创见,但它与治国的实践紧密相连,可以展示两者间的关系,也可以摆脱就思想论思想的困境,或“反映论”的窠臼。或许对深入认识历史不无帮助。
本文研究主要取材于皇帝的诏令与大臣的上奏,试图从中勾画出当时朝廷关于“民众”的一般性认识,并基于此,分析朝廷的治民实践。这是从朝廷视角“自上而下”的观察,希望能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当时的村民生活。
这种方法关心的是当时、当事人的想法与做法,实际属于人类学说的“主位观察”(emic)。其优点在于可以贴近当时的具体背景,揭示当时人的思维逻辑与实践,而尽可能避免“以今度古”的危险。
一、朝廷对人群的分类一个
社会对其成员的分类,反映了其基本社会关系。在阶级分化出现国家的社会中,这种分类往往体现了统治集团的意志。集中表达这种分类的多半是其法律。北朝的律令中也有这方面的内容,不过系统的内容今已不存。从文献的记述看,时人有各种不同的身份,有职人、白民、厮役、奴婢之别(参见《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又有士庶、姓族不同,还有皇族宗室与一般庶族之殊。各色人等在赋役、婚姻、刑罚、仕官上待遇均不同,其中皇族地位最优。(参见《魏书》卷一一一《弄罚志》;《隋书》卷二五《刑法志》;《魏书》卷五《高宗纪》。)正如北魏文成帝诏书所云“尊卑高下,宜令区别”,“贵贱不分,巨细同贯,尘秽清化,亏损人伦”(《魏书》卷七上《高祖纪》。),等级秩序,国之大纲,若贵贱无别,上下失序,有损治化。
除了法律的分类之外,朝廷对人群分类还有其他的方法。北魏太武帝太延元年(公元435年)十二月颁发的诏令就具体列举了各类人的名称与职责。其文云:
操持六柄,王者所以统摄;平政理讼,公卿之所司存;劝农平赋,宰民之所专急;尽力三时,黔首之所克济。各修其分,谓之有序。(《魏书》卷四上《世祖纪》。)
这里是从功能上做的分类。它区分了四种人:王、公卿、宰民与黔首。“宰民”指的是牧守一类“荷治民之任”的地方官员,“黔首”指的是普通百姓。诏书认为这四种人各自履行其职责,国家就会有条不紊,秩序井然。具体到百姓,所谓“尽力三时”指的应是春、夏和冬三季努力务农。实际上,在朝廷关于“民”的诏令与讨论中主要涉及的是皇帝、牧守与民三者,基本不牵涉公卿,后文的讨论也主要围绕公卿以外的三种人展开。
二、何为“民”?
北朝的百姓大部分居住在村落中,“村民”应是较准确的称呼。不过,此称呼当时并不通行,特别是在朝廷的“语词库”中极少出现。唯一的一例见于北周明帝的诏书,明帝即位初,示民以仁政,下诏要求“魏政诸有轻犯未至重罪、及诸村民一家有犯乃及数家而被远配者,并宜放还”(令狐德□等撰:《周书》卷四《明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1。),使用了“村民”一词,仅此一例而已。这与当时“村”在朝廷制度尚无正式地位有关系。最频繁出现的称呼还是“民”。此外,在不同的场合,或为了避免重复,还有许多近似的称谓,如“编户”(《魏书》卷一九下《城阳王长寿传附子鸾传》,世宗对元鸾的诏书有“编户嗷嗷”一语。),这是从户籍的角度对“民”的称呼;“黎庶”、“黎元”(《魏书》卷七上《高祖纪》,延兴二年十二月诏;太和九年十月诏。)、“庶民”、“民庶”、“庶人”(《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明元帝神瑞二年诏;卷四上《世祖纪》太延元年十二月诏;卷四下《世祖纪》太平真君五年正月诏。)、“百姓”、“平民”、“细民”、“凡民”、“愚民”(《魏书》卷三《太宗纪》神瑞二年十月诏;卷一一《后废帝纪》中兴元年十一月诏;卷一一四《释老志》永平四年诏;卷九《肃宗纪》孝昌元年九月诏;卷七上《高祖纪》太和四年四月诏。),个别的情况下,也说“农民”与“民农”(《魏书》卷八《世宗纪》景明三年二月诏;《周书》卷三《孝闵帝纪》元年八月诏。)。“民农”一词的存在说明虽然“民”以耕织为业,但此时“农民”还不是一个固定化的称呼。而且“农民”一词在20世纪中国现代化论的塑造下已演变成一包含贬义的用语(参见MyronL.CohenCulturalandPoliticalInventionsinModernChina:TheCaseofChinese“Peasant”,DaedalusVol.122.2(Spring1993),154-157页。),这里不采。“民”在北朝皇帝与朝臣的心目中是有多重含义的群体:一方面,他们愚昧,属于“教养”的对象;另一方面,也是维持朝廷存在的根本,作为一个整体,“民”的基本职责是“肆力耕桑”(《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供养军国。西魏时苏绰的六条诏书比较系统地阐述了这些思想,不妨转引如下:
民者冥也,智不自周,必待劝教,然后尽其力。诸州郡县,每至岁首,必戒敕部民,无问少长,但能操持农器者,皆令就田,垦发以时,勿失其所。及布种既讫,嘉苗须理,麦秋在野,蚕停于室,若此之时,皆宜少长悉力,男女并功,若援溺、救火、寇盗之将至,然后可使农夫不废其业,蚕妇得就其功。若有游手怠惰,早归晚出,好逸恶劳,不勤事业者,则正长牒名郡县,守令随事加罚,罪一劝百。此则明宰之教也。
夫百亩之田,必春耕之,夏种之,秋收之,然后冬食之。此三时者,农之要也。若失其一时,则谷不可得而食。故先王之戒曰:“一夫不耕,天下必有受其饥者;一妇不织,天下必有受其寒者。”若此三时不务省事,而令民废农者,是则绝民之命,驱以就死然。单劣之户,及无牛之家,劝令有无相通,使得兼济。三农之隙,及阴雨之暇,又当教民种桑、植果,艺其菜蔬,修其园圃,畜育鸡豚,以备生生之资,以供养老之具。(《周书》卷二三《苏绰传》。)
这里苏绰把“民”的两重性详细加以说明,以便刺史守令明白如何治理。“民者冥也,智不自周,必待劝教,然后尽其力”表达了统治者对民众智力水平的一般估价。这一估价充满贬义,“冥”有愚昧意,“智不自周”是说民众智力上有缺陷,难以自持,因此需要他人的“劝教”。这种轻蔑的话语自然是很难站得住脚,但它也的确是历代统治者的信条。在此基础上,苏绰又指出刺史守令具体如何劝农,从另一角度讲也就是“民”应当做什么。具体说来,每到年初,能够下田劳作者都要依照农时去田里务农,播种后还要时时管理,秋收时人手不足,男女老幼齐动手。对于人单力孤及无耕牛之家,则动员有牛者帮助。农闲时让民众“种桑、植果,艺其菜蔬,修其园圃,畜育鸡豚”,妇女平时在家养蚕纺织。做到这些,也就是“尽力三时”了,履行了“民”的主要职责。如果游手好闲,不务耕织,则要加以惩罚。若成为游食商贩,更是统治者的大患。此外,民还要接受朝廷的教化,向朝廷交纳赋税,服徭役,苏绰在诏书中也有具体的解释。这些是朝廷分配给“民”的主要任务,也是朝廷理想中的“民”的形象。这一形象也代表了整个北朝时期朝廷对“民”整体的基本认识。
浑言之,“民”是朝廷统治的对象;析言之,在朝廷看来,“民”内部也有种种分别,如贫富、男女等等。因有贫富,在赋役的征收上要“均”,守宰有“平赋”之责,故有“九品混通”一类的制度设计。最重要的是细民与豪右的区别。
乡曲中的豪右是指在地方上有影响的人或家庭。他们不一定是拥有很多的财富,重要的是具有社会影响和声望,因此,他们与地方统治的成败得失关系密切。朝廷要巩固地方,不得不依靠利用他们,此时豪右是笼络的对象。一旦豪右势力坐大,武断乡曲,荫附众多,动摇朝廷的统治,则成为打击的对象。这类人在朝廷心目中的位置摇摆不定,文献中交替出现的“民望”与“豪右”两类称呼,大体对应于他们与朝廷关系的性质。要拉拢时,他们多被称为“民望”。要抑制时则贬为“豪猾”。后来“民望”甚至成为一种头衔。
《魏书·元法僧传》记载的孝明帝时法僧治益州事很好地说明了豪右在地方的作用。史载法僧为益州刺史,“素无治干,加以贪虐,杀戮自任,威怒无恒。王贾诸姓,州内人士,法僧皆召为卒伍,无所假纵。于是合境皆反,招引外寇”。所谓“州内人士”指的就是当地的大姓豪族。法僧治理无方,没有照顾豪右的利益,导致严重的后果。这是一个极端的反例。实际上当时朝廷与大臣都意识到豪右的重要性,积极笼络。北魏永兴五年(公元413年),明元帝派遣使者到各地“巡求俊逸”,以便“随才叙用,以赞庶政”,其中首先就是“豪门强族,为州闾所推者”(《魏书》卷三《太宗纪》。),即是地方豪右。后献文帝和平六年(公元465年)的一道诏书中又规定“刺史守宰到官之日,仰自举民望忠信,以为选官,不听前政共相干冒。若简任失所,以罔上论”(《魏书》卷六《显祖纪》。)。要求到任的地方官自行选拔民望,不要受前任的影响。诏书强调的是不受前任干扰,也无意间道出了守宰治民对民望的倚重。到了孝文帝的太和二十年(公元496年),朝廷下诏让“诸州中正各举其乡之民望,年五十以上守素衡门者,授以令长”(《魏书》卷七下《高祖纪》。)。这也是朝廷稳定地方秩序的举措。西魏大统十四年(公元548年)设当州乡帅也是“自非乡望允当众心不得预焉”(《周书》卷二三《苏绰传》。),不在地方深孚众望不能担当此职。太和年间韩麒麟关于任用齐地士人的上书体现了大臣对于豪右影响的认识。青齐地区在献文帝时为北魏所有,当地的民望、士望或族望被迁到平城,到了孝文帝太和初年,这些人又陆续返回故乡。但他们初归,沉滞乡里,未被举用,当时任齐州刺史的韩麒麟上表建议:“愚谓守宰有阙,宜推用豪望,增置吏员,广延贤哲。”认为如此“则华族蒙荣,良才获叙,怀德安土,庶或在兹”,不然,则会“轻为去就”(《魏书》卷六〇《韩麒麟传》。)。这里历来是豪强纵横之地,当地局势的变化与这些人的向背关系极大。北魏能够占领该地,就与豪强的纷争密不可分。(参见唐长孺:《北魏的青齐土民》,收于《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北京,中华书局,1983。)
另一方面,豪右势力膨胀也会削弱朝廷的统治,朝廷的不少措施都是为了打击他们的势力与影响。上举北魏占有青齐后将当地民望迁至平城,设立“平齐郡”,就是为了割断他们与乡里的联系,以保证北魏政权统治的稳固。太和九年(公元485年)立均田制,是由于“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魏书》卷五三《李冲传》。),次年设立三长制,也是要解决“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富强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魏书》卷一一〇《食货志》。)的问题。一些牧守为官一方,也打击当地的豪强,李安世任相州刺史捕杀了“宗族强盛,残掠生民”的李波及其同伙,使得“境内肃然”(《魏书》卷五三《李安世传》。)。拓跋云为雍州刺史,“留心庶政,挫抑豪强,群盗息止”(《魏书》卷一九《任城王云传》。)。元谭作高阳太守,“为政严断,豪右畏之”(《魏书》卷二一上《元谭传》。)。西魏时宇文深、窦炽出任刺史时都曾“抑挫豪右”(《周书》卷二七《宇文深传》,卷四五《窦炽传》。)。类似的例子尚多。因而,朝廷与官府和豪强形成相互制约的关系。
三、君—民:为民父母,教养百姓
要了解朝廷对民众的看法不能局限在那些直接关于“民”的论述中。民是作为治于人者存在于世间,与皇帝、刺史守令形成密切的联系。要进一步认识“民”,需要在生活的关系网络中去把握他们。首先讨论君—民关系。相对于“民”,皇帝的职责是“为民父母,教养百姓”。“为民父母”的观念源出先秦,《尚书·洪范》就有“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的说法;荀子又做了进一步的发挥,认为“故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君子者,天地之参也,万物之忽也,民之父母也”(《荀子·王制》,北京,中华书局,1988。)。不仅认为君主是民之父母,并将此扩大到了“君子”。汉代以后,这种说法流行朝野,成为诏书与大臣奏章中的习语。北朝的统治者虽然出自鲜卑族,但也很快吸收了这一观念,在诏令中反复申说。延兴二年(公元472年),已退位的献文帝下诏禁止随意兴建福业,造立佛寺,说“朕为民父母,慈养是务,自今一切断之”(《魏书》卷一一四《释老志》。),两年后的延兴四年(公元474年)下诏废除“门房之诛”时又说“朕为民父母,深所愍悼”(《魏书》卷七上《高祖纪》。),对“门房之诛”殃及罪人亲戚表示同情。宣武帝永平三年(公元510年)下诏设立“医馆”治疗民疾时说:“至于下民之茕鳏疾苦,心常愍之,此而不恤,岂为民父母之意也?”(《魏书》卷八《世宗纪》。)认为皇帝作为民之父母有抚恤百姓、解除疾苦的责任。此后,孝明帝、孝武帝以及北周明帝、武帝的诏书中均有类似的说法。(参见《魏书》卷九《肃宗纪》,卷一一《出帝纪》;《周书》卷四《明帝纪》,卷六下《武帝纪下》。)西魏时苏绰所做的“大诰”中也反复提到皇帝“作民父母”(《周书》卷二三《苏绰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