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清代官德丛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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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治天下以惩贪奖廉为要

本文发表于《光明日报》,20081123,《党风廉政建设》2009年第7期转载。

——清代政治文明杂谈之二大约从西晋时起,官场中就流传着“清、慎、勤”是“居官三字诀”的说法。清代的康熙皇帝曾亲笔书写此三字赐给大臣,以为倡导。清人在解读这三个字时,普遍认为“清者,大节”,“三字之中自以清为第一义”。这里所说的“清”,就是指清正廉洁。

清廉的另一极是贪黩。在现实生活中,一则由于封建政权的性质与人民群众相对立,二则由于政治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三则由于政治运作机制上存在着种种弊端,封建官员中贪黩行为极为普遍,贪赃枉法现象比比皆是。正像有的书中所说:“求一真正清廉之吏,几等于麟角凤毛。虽在上者日言惩贪,而实有不能苛求之势。”(徐世昌:《将吏法言》)这种状况,大大加重了民众的苦难,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政局的动荡。

因此,一些较有作为的统治者,总要努力设法倡廉肃贪,整饰吏治,以稳定统治秩序,巩固统治权力。拿前面提到的康熙皇帝来说,就曾在上谕中多次强调“官以清廉为本”,“治天下以惩贪奖廉为要。廉洁者,奖一以劝众;贪婪者,惩一以儆百”(《康熙政要》,卷15)。他在亲撰的《廉静论》中坦率地说:正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严重的贪黩现象,就更应该大力提倡清廉。“自为吏者有贪私之实,而后重廉洁之名,故尤以廉为贵。”“吏苟廉矣,则奉法以利民,不枉法以侵民;守官以勤民,不败官以残民。民安而吏称其职也,吏称其职,而天下治矣,故吏尤以廉为贵也。”(同上书,卷13)为什么把清廉作为为官的根本,把惩贪奖廉作为治天下的要务?主要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官员的贪黩行为危害极大。清代各色“官箴”类著作,对此有着十分详尽深入的论述和揭示。

从自身修养的角度讲,大凡官员一涉贪贿,整个人的品德人格就会全线崩塌,变得猥琐污浊,再也无一丝正气可言。“人只一念贪私,便销刚为柔,塞知为昏,变恩为惨,染洁为污,坏了一生人品,故古人以不贪为宝。”(彭忠德、李正容编:《居官警语》,195页,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4)从断案执法的角度讲,贪赃必定枉法,一旦贿赂公行,就决不可能再有公正、公平之存在。对贪官们来说,“生死曲直,不断之以法,而断之以赂”;只要利之所在,就可以“曲直倒置,生死任意”(陈宏谋:《在官法戒录》,卷1)。这样,必然是横暴者肆行无忌,受害者告诉无门,冤抑遍地,公理荡然。所以,人们总结经验说:“人须心中无欲,方能心平。心平,方能事平。故廉又为平之本。吏多不能廉,亦不肯廉,故动多不平之事。”(陈宏谋:《在官法戒录》,卷1)从民生的角度讲,贪黩之徒,穷奢极侈,欲壑难填,势必朘民之膏,吮民之血,敲骨吸髓,苛征暴敛。为满足一己之私利,不惜让百姓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我以之适口,民以之浚血;我以之华体,民以之剥肤;我以之纳交游,民以之鬻妻子;我以之遗子孙,民以之损田庐;我以之恣歌舞,民以之啼饥寒。”(乔立君主编:《官箴》,543页)结果是民不聊生,众怨沸腾。

有所谓“一贪生百酷”之说。贪官与酷吏,往往是一身而二任的。贪官们大抵都“逞志作威,严刑聚敛,贱民如粪土,疾民如仇雠”。原因何在呢?其实也很简单。有人分析说:“凡受贿,则必酷。彼以为不用严刑,则群情不惊,货贿不来也。受贿,则必横。彼以为不颠倒曲直,则理胜于权,人有所恃以无恐也。受贿,则必护近习,通意志。彼以为不虎噬成群,则威令不重;不曲庇私人,则过付无托。”(觉罗乌尔通阿:《居官日省录》)上面所讲,都是贪官对于社会所造成的严重危害。也有不少著作着重从贪黩行为对于官员本身的危害来立论的,实际是对贪官们的一种警示和忠告。如方大湜在《平平言》中,就归纳了六个方面的危害,来说明“官不可贪”的道理:一是“坏心术”,就是失去了良知,扭曲了人性;二是“败风俗”,就是污染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三是“损声名”,就是贪墨之名,喧传道路,声名狼藉,人所不齿;四是“干国法”,就是贪赃枉法,法所不容,一味视国法为儿戏,最后终于难逃国法之严惩;五是“辱祖宗”,六是“毒子孙”,就是一旦事情败露,不仅个人身败名裂,而且辱及先人,贻害子孙。(《平平言》,卷1)如此言之谆谆,反映了社会对于官员贪廉之辨的良苦用心。

贪官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不少人在未仕之先,也曾满腔豪情,壮怀激烈,一心想做个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好官。“见墨吏所为,辄切齿恨之,高谈击节,似可翱翔古人,而犬豕若辈也。”待到进入仕途,逐步掌握了巨大的权力之后,各种诱惑也就随之而来,面对“势利之熏炙,妻子之浸淫,朋比之怂恿附和”,意志薄弱者“于是乎良心死,而贪心生矣”(金庸斋:《居官必览》)。开始的时候,“多在可以无取、可以取之间,意谓伤廉尚小,不妨姑试”。但“利径一开,万难再窒。情移势逼,欲罢不能”(汪祖辉:《学治臆说》,卷下)。贪欲是无所底止的,“初犹染指,而积久日滋,性情已为芬膻所中矣。且人心何厌?至百金,则思千金;至千金,必思万金。又甚则权势熏赫,财帛充栋,已积为陈朽,而犹未足也”(觉罗乌尔通阿:《居官日省录》)。这里的叙述,如此生动又如此准确地描绘了贪官们一步步走向泥淖、走向罪恶的心路历程和行为轨迹。从中可以得出的一条经验教训是:清浊廉贪之间,并无不可逾越之鸿沟,要能始终做一个无愧于社稷百姓的“清白吏”,必须立定宗旨,咬紧牙根,经受住各种诱惑,不能在看似小事上打开任何贪欲的缺口。一物之微,一念之差,都可能成为导致冲毁道德大堤的“蚁穴”。

人们把贪赃枉法看做大奸巨害,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所谓“万分廉介,不过小善;半点贪污,便成大恶”(金庸斋:《居官必览》),意思是说,清廉本是为官的本分,而只要一涉贪贿,便罪大恶极。所以谆谆告诫居官者们,必须“时时警惕,刻刻提防”,“务为清廉仁爱之官,勿作苟且贪污之事”(徐栋、丁日昌:《牧令书辑要·屏恶》)。康熙帝甚至强调:“别项人犯,尚可宽恕,贪官之罪,断不可宽。”(《康熙政要》,卷15)在清代,作为一种政治文明,一种政治道德准则,崇廉鄙贪,确是占主流地位的社会舆论,也是世所公认的政治荣辱观。“贪则狼藉之声,甚于粪秽;祸害之加,甚于戈戟;防虑之切,甚于盗贼。”(袁守定:《图民录》)当然,客观现实并不因此就能出现一个清平世界。广泛流传的“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民谚,就很好地反映了社会的真实。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我们在前面已经作了交代。但我们不能因此而低估了这种政治文明的思想意义和政治价值,它不仅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重要的积极作用,也是留给今天的珍贵历史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