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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章

第22章第5节起源于互助组织的风险管理方式——保险

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

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解决收殓安葬的资金。

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提供生活费,逐渐形成保险制度。

在布匿战争期间,古罗马人为了解决军事运输问题,收取商人24%~36%的费用作为后备基金,以补偿船货损失,这就是海上保险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罗马成立的各雷基亚(共济组织),向加入该组织的人收取100泽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个月收取5泽司,积累起来成为公积金,用于丧葬的补助费,这是人寿保险的萌芽。

……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保险合约中,被保险人支付一个固定金额(保费)给保险人,前者获得保证:在指定时期内,后者对特定事件或事件组造成的任何损失给予一定补偿。观察金融史,我们发现保险从萌芽时期的互助形式逐渐发展成为冒险借贷,发展到海上保险合约,发展到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他保险,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保险。

有人把保险比做是安全带,有了它,我们的人生旅途才能走得更安稳。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分散风险、集中承担的社会化安排。对于整个社会经济而言,保险能够起到维持经济发展的连续性的重要作用。在遇到重大灾害性事件时,巨大损失会严重冲击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甚至使社会经济发展的链条发生断裂,而保险则能够起到缓冲和补救作用,帮助社会渡过难关。

2001年9月11日,美国遭遇严重的恐怖袭击,世贸大楼被撞塌,数千精英殒命,损失巨大。但由于完善的保险体系,全球保险业为此偿付保险金达数百亿美元之巨,美国经济因此没有出现剧烈动荡。

我们常说保险就向蓄水池,每个人拿出一点“报废”,保险公司把这些资金集中起来可以弥补少数不幸者所遭受的损失。显然,参与这个蓄水池机制的人越多,蓄水池的作用发挥就会越稳定。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中的可保风险仅指“纯风险”。纯风险的意思是说只有发生损失的可能,而没有获利的可能。比如财产被盗、身体得病等风险就是一种纯风险,只会遭受损失而不可能获利。投资股票亏损就不是纯风险,因为投资股票可能会赚大钱。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不为股票上保险。具体来说,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损失程度高。如果潜在损失不大,微不足道或者人们完全可以承受,这类风险根本不用采取保险。比如你根本不会因为担心遗失一个苹果而专门买保险。

2.损失发生的概率小。如果损失发生的概率本身就很高,对这样的风险投保意味着昂贵的保费,也就谈不上转移、分散风险了。比如,某地区新自行车失窃率高达40%,如果对新自行车投保,你需要支付40%的纯保费,外加保险公司为弥补营业开支而收取的保费(比如10%),那么总保费就达到了车价的一半。显然投这样的险很不划算。

3.损失有确定的概率分布。保险公司在确定收取保险费时,需要明确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有多大,然后才能据此计算应交纳的保费。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掌握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分布,还要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这些数据。

4.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任何一个险种,保险标的数量必须足够大,否则就起不到分散、转移风险的作用。另外,投保的人越多,保险标的越多,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越稳定,这显然更有利于保险公司测算风险,保证稳定经营。

5.损失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如果故意为之,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6.损失必须可以确定和测量。损失一旦发生,保险公司需要明确损失价值并给予赔偿,若不能确定和测量,就无法进行保险。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比如在过去,战争、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一旦发生,保险标的会普遍受损,而且损失相差很大,由于保险公司财力不足、保险技术落后及再保险市场规模较小,这类风险一般不列为可保风险。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实力日渐雄厚,加上再保险市场规模扩大,这类巨灾险也被某些保险公司列入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相关词语链接】

保险 就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财产保险 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财产保险是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农业保险四大类在内的财产保险体系。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承保客户的财产物资损失危险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也是保险公司最传统、最广泛的业务。常见的是火灾保险,如团体火灾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各种运输保险,如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各种工程保险,如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

人身保险 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财产保险强调损失补偿,但是人身保险就不同了,它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可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更不可能要求保险公司向车祸中失去双腿的被保险人“补偿损失”。也就是说,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像财产保险那样以保险标的价值为依据,而是依据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以及保险人的可承受能力来确定的。只要你愿意,你就可以为自己或他人购买多份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讲究保险受益人应依法受益,除了医药费不能重复给付外,可以获得多份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