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不仅是应对气候变化及能源危机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更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方式,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面临经济复苏与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形式下,低碳经济成了各国新一轮经济结构调整的落脚点。各发达国家都先后通过理念创新、政策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或经营创新来实现经济社会的低碳化发展,力图在完成国际条约中所承诺的减排任务的同时,实现本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并带来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欧盟
欧洲作为老牌的工业国家,在“工业先驱”的光荣称号背后,预示着其在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中担当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21世纪的全球竞争格局中,欧盟丧失了与美国、日本等相互竞争的优势,特别是面对中国、印度等亚洲国家的迅速崛起,欧盟的危机感也在不断增强。如何抓住新一轮的发展机遇已成为欧盟各国的重要课题:一方面,要认识气候变化对人类带来的危害性;另一方面,在欧盟区域内,从理念、政策和制度、技术和产业、企业经营和消费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低碳经济的一系列创新活动,通过这些低碳活动提高自己国际竞争力的同时,树立自己在气候变化中的良好大国形象。2006年,欧盟发表了《气候变化的经济学》,即《斯特恩报告》。该报告形成了欧盟从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高度采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政策基础。
1.英国——低碳经济的开创者
英国作为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和现有的高碳经济模式的开创者,深刻认识到自己在气候变化过程中应该负有的历史责任,所以率先在世界上高举发展低碳经济的旗帜,成为发展低碳经济最为积极的倡导者和实践者。
2003年,首相布莱尔发表了题为《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的白皮书(DTI2003),宣布到2050年英国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从根本上把英国变成一个低碳经济的国家。按照《京都议定书》的承诺, 2012年欧盟温室气体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排8%,英国表示愿意为欧盟成员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欧盟内部的“减排量分担协议”中英国承诺减排12.5%,比平均减排8%的目标高出4. 5个百分点。不仅如此,英国政府进一步表示,力求在2010年减排主要温室气体——二氧化碳20%,2050年减排60%40。
英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政策手段包括以下五种。
(1)气候变化税(CCL)
一是气候变化税于2001年4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英国在其“气候变化计划”中提出的一项实质性的政策手段,实质上这是一种“能源使用税”。计税依据是使用的煤炭、天然气和电能的数量,但使用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等则可减免税收。该税的征收目的不是为了扩大税源和筹措财政资金,而是要提高能源效率和促进节能投资,这也是英国气候变化总体战略的核心部分。
针对不同的能源品种其税率也不同,征税对象也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政府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将气候变化税的收入返还给企业:一是将所有被征收气候变化税的企业为雇员交纳的国民保险金调低0.3个百分点;二是通过“强化投资补贴”项目鼓励企业投资节能和环保的技术或设备;三是成立碳基金,为产业与公共部门的能源效率咨询提供免费服务、现场勘查与设计建议等,并为中小企业在促进能源效率方面提供贷款。在英国,气候变化税一年大约筹措11亿~12亿英镑,其中8.76亿英镑以减免社会保险税的方式返还给企业,1亿英镑成为节能投资的补贴,0.66亿英镑拨给了碳基金。据测算,至2010年,英国每年可减少250多万吨的碳排放(相当于360万吨煤炭燃烧的排放量)。
二是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即所有注册的电力供应商都制约于一定的可再生能源法定配额:生产的电力中有一定比例是来自可再生能源,配额是逐年增加的。实现配额政策的主要方式,是向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购买电力的同时购买可再生能源配额证书,或是从发电商、独立供电方那里只购买可再生能源配额证书。而购买证书这项政策,目的在于鼓励企业更多地使用可再生能源。
通过“气候变化税”和“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的实施,英国的低碳经济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这为英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带来了长足的进步。同时,英国的政策措施也得到了企业的认可,促使企业形成主动配合的意愿,大大降低了政策的执行成本和“阻碍力量”41。
(2)碳基金(Carbon Trust)
碳基金是一个由英国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成立于2001年。碳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气候变化税、垃圾填埋税和来自英国贸易与工业部的少量资金。
碳基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① 能马上产生减排效果的活动;
② 低碳技术开发;
③帮助企业和公共部门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向社会公众、企业、投资人和政府提供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相关的大量有价值的信息。
碳基金作为一个独立公司,介于企业与政府之间,实行独特的管理运营模式。一方面,公司每年从政府获得资金,代替政府进行公共资金的管理和运作;另一方面,作为独立法人,碳基金采用商业模式进行运作,力图通过严格的管理和制度保障公共资金得到最有效的使用。碳基金有利于调动和协调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媒体等各方面的力量和积极性,共同关注和培育低碳经济。自2001年成立以来,碳基金活动非常活跃,在政府稳定资金来源的支持下,其所提供的服务领域和服务项目不断增加,并且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业绩42。
(3)气候变化协议(CCA)
由于气候变化税的征收会给能源密集型产业造成重大负担,于是英国政府又推出了气候变化协议制度,以减少气候变化税给特定企业带来的超额负担。
CCA是基于企业是否实现了协议所规定的目标,具体操作过程分为两个方面:能源密集型产业如果和政府签订气候变化协议,并达到规定的能源效率(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政府可以减少征收其应支付气候变化税的80%;如果企业不能实现约定的目标,政府也允许这些企业参与英国的排放贸易机制,以买卖各企业允许排放配额的方式,来实现气候变化协议的要求。
经审核,在英国气候变化协议的第一期目标期间(2001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88%的减排目标单位通过了认证,相对基年每年减排了350万吨二氧化碳;第二期目标期间(2003~2005年)有95%的减排目标单位通过了认证,相当于减排510万吨二氧化碳。
(4)排放贸易机制(ET)
排放贸易机制实际上是指在市场上买卖排放许可证的方法,由政府发行规定了好排放量的排放量许可证,各个企业可以在市场上买卖排放量的许可证。这是一种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对温室气体排放行为进行定价的办法。通过市场中排放量的交易,使得社会整体可以用最为便宜的费用进行减排43。
英国也是最早实施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的国家。为了保证减排的真实性,所有承诺减排目标的参与者必须按相关条例严格检测和报告企业每年的排放状况,并经过有职业资格的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的核实。
(5)低碳技术创新
英国为促进低碳技术的创新与节能技术的研发,在2008年4月设立了总预算为12亿英镑的“环境变革基金”。该基金对“碳托拉斯”(指导企业进行二氧化碳减排的政府机构)在2008-2009年度的技术开发计划提供了4800亿英镑。而且对“生物质资本补贴”及“生物质能源基础设施及开发计划”等进行资助。
为了实现到2050年使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削减60%的政府目标,英国还投入了6亿英镑设立了由政府与产业界联合运作的“能源技术研究所”。该研究所的主要研究方向是进行运输部门低碳技术的研发,而且负责将研发的成果转变为产业化;其另一项任务是集中于运输部门的低碳技术研究方面,集中了世界上最为优秀的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形成世界性的研发网络。2008年8月,英国政府还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大幅度消减政府部门计算机系统排放量的碳足迹计划。据英国政府的报告说,信息通信技术(ICT)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约为46万吨,这一排放量与航空运输部门的排放量相当,在英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为20%左右。英国政府计划在2009-2013的四年中,将信息通信技术的能源消费实现“碳中和”。
2008年3月,英国根据《英国气候变化法》成立了英国气候变化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有三个职责。首先,就英国如何向低碳经济转型,以及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具体政策和相关的技术等问题提供建议。第二个职责,是负责英国与“碳预算”相关的工作。这些预算根据“气候变化法”,将明确规定英国从2008年12月开始每5年排放的二氧化碳最高额度及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第三个职责,是对照所制定的预算来监督减排情况,并且向国会提交英国的减排进程。
2008年12月,英国气候变化委员会发表了题为“建设低碳经济—英国对解决气候变化的贡献”的报告。该报告就英国在2008—2012年、2013-2017年和2018-2022年的“碳预算”提出了建议。建议英国在205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比1990年减少80%44,并且认为这一目标可以在不牺牲经济增长和繁荣的情况下实现。通过低碳技术创新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机会很大;改变生活方式可以在不影响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大幅度减少能源消耗。但同时又指出,这些目标的实现必须要有合适配套政策的积极、有力的配合,既要有碳价、税收和津贴等财政刺激措施,还要有扶持技术创新、信息等激励措施,同时,还需要政府强有力的领导和个人与行业的共同支持。
2.意大利
意大利没有广泛使用“低碳经济”这个词汇,其官方文件中也很少用到该词,但政府、科研单位、企业及社会各界,都有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甚至是零碳经济的积极性。意大利政府主要是通过节能减排的政策和措施及技术开发来影响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45。
意大利能源的80%以上都依靠进口,因此,意大利更加注重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伴随着《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欧洲总体能源政策,以及世界能源市场变化带动低碳经济的发展。意大利政府主要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并鼓励低碳技术的开发,以降低主要能源生产和消耗领域的二氧化碳排放水平,包括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绿色证书”制度、提高能源效率的“白色证书”制度、新近出台的《2015法案》中的能源一揽子计划,以及向欧盟提出的能源效率行动计划等,来落实《京都议定书》的义务。
(1)“绿色证书”制度
为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意大利政府从1992年开始实施所谓的CIP6机制,以保证购买价格的方式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建设。根据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建设费用、运行和维护费用、燃料费用、促进发展的费用,以及可再生能源设备的种类、全部或部分用于可再生能源和能源产品是全部出售或仅出售剩余产品等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购买价格,从政策导向上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1999年后,意大利通过立法的形式开始实行“绿色证书”制度。“绿色证书”,是指通过利用可再生能源向国家电网输送电力并由国家电网管理局认可后颁发的证书。它既是一种认证,又有具体的数量标准,每张证书代表5万千瓦·时的可再生能源生产量,有效期为8年。
“绿色证书”制度是一种基于市场的激励机制。其买卖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一是供需双方签订双边协议进行交易;二是通过GME(电力市场管理局)的交易平台进行。协议方式只在拥有“绿色证书”的企业和具有可再生能源生产或进口义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之间进行,但其交易是通过GRTN进行的,即双方将供需信息通过网站提交GRTN。GRTN是指国家电网管理局,国家通过国家电网管理局向企业发放“绿色证书”:一是直接通过认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装置;二是在1999年4月1日后仍然在运行的原享受CIP6政策的发电装置(全部使用可再生能源)。
(2)“白色证书”制度(TEE)
“白色证书”,也称“能源效率证”(TEE),是为减少能源消耗而出台的一个鼓励措施。
意大利政府2004年7月20日颁布法令并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确立这种制度。“白色证书”实际上是对能源企业提高能源效率的一种认证,政府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节能效果给予认证,并确定具体的标准。以石油当量Tep为计量单位,1Tep相当于11628千瓦·时热能,或相当于4545.45千瓦·时电能(与一般家庭一年的平均电能消耗差不多)。
企业申请“白色证书”时,有最低节能目标的要求,其要求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而变化,从25~200Tep不等。“白色证书”可以买卖,开始的价格定为100欧元/Tep,管理部门可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价格。“白色证书”的合同,既可由供需双方直接签订,也可在电力市场管理处(GME)内的专门市场上进行,电能和天然气管理局(AEEG)负责签发TEE、评估TEE价格,并对节能效果进行检查。从2006年开始,AGGE与意大利最大的能源环境研究机构国家新技术能源环境委员会(ENEA)合作,对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TEE主要针对节约电能、天然气及其他燃料三种类型进行发放。节能措施既包括生产过程,也包括最终使用部门,例如,用高效率设备取代老旧的家用电器和取暖器。大部分的“白色证书”的期限为5年,对保温生态建筑及类似的项目,期限可达8年。
最终用户达到10万户以上的企业必须实施“白色证书”制度,10万户以下的企业或服务、制造和安装界企业可以自愿实行“白色证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