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和好不同于复婚,“妻子”无缘遗产
关键词
离婚/非法同居/不能继承遗产
基本案情
张某与刘女士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两人兜兜转转,在与他人交往之后,还是发现彼此最合适。于是2004年底,二人又住在了一起,并对外称已和好复婚。但实际上二人并未到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
2005年8月,张某外出公干时,不幸遇车祸身亡。刘女士和张某的父母因为张某的遗产和死亡补偿金闹上法庭。刘女士要求法院从“妻子”的身份判决她对张某的遗产有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否则属非法同居。本案中,张某与刘女士原属夫妻,但两人已于2003年离婚,后来虽然和好,但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应属于非法同居,因此刘女士不能继承张某的遗产。
27.协议离婚又反悔,财产应按约定分割
关键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约束力
基本案情
小刘跟丈夫小吴因感情不和正在闹离婚。双方曾私下达成了书面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现金3万元和电视机等固定资产留给小刘。
后来因一些细节问题谈不拢,两人闹上了法庭。在法庭审理中,小吴说他现在不同意当初的离婚协议,只同意给小刘1.5万元现金。
小刘则认为财产应按当初的协议约定分割。那么小刘与小吴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呢?
律师说法
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法院应尊重双方的意见。另外,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
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夫妻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权利(夫妻订约权)效力优于法定的效力,即在解决其财产纠纷时,夫妻对其财产,如果行使了夫妻订约权,应先按照合法的夫妻订约内容处理。在夫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割方案处理财产。
因此小刘与小吴达成的书面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小吴应按书面协议履行。
28.复婚又离婚,婚前财产归个人
关键词
婚前财产/未作特别约定的/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
基本案情
2003年1月,张某起诉与其妻李某离婚,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自愿离婚,婚后8万元存款全归李某所有。离婚后,张某与李某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发现彼此之间都还有感情,于是同年8月两人又复婚,复婚后仅两个月,张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这一次张某向法院主张8万元存款应分一半给自己。那么,张某能否分得李某一半的财产呢?
律师说法
在本案例中,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8万元存款从2003年1月离婚时所有权因调解离婚已转移给李某所有,成为了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与李某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两人仍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8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张某无权分割该存款。
29.离婚后的按揭房屋,按其约定主张权利
关键词
婚前财产/约定
基本案情
罗某与杨某是夫妻。杨某在结婚前按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房产所有者的名字是杨某。罗某与杨某的结婚证后于房产证领出,结婚登记日期也迟于房产证上的登记日期。婚后两人要共同支付10万元的按揭款,按揭款是从杨某的工资里扣除的。现在两人关系不和,罗某想与杨某离婚。请问,罗某能否主张该套房子的权利?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罗某和杨某如果在婚前有关于财产方面的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杨某所购买的房产虽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产证,但该房产的部分款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杨某的工资支付的,而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所以,如果罗某和杨某离婚,罗某可以在婚后杨某支付的房款范围内对该房产主张部分权利。
30.申请财产保全,提起离婚诉讼后的“防身甲”
关键词
离婚/转移共同财产/申请财产保全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史某(男)于1998年结婚,婚后继承了李某父亲留下的十余件金银首饰,他们共同所有的存款也有2万多元,在银行存着。2004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李某产生了离婚的想法。但史某不同意,并说如果离婚,李某什么都得不到。李某现准备起诉要求离婚,她又害怕史某转移这些共同财产。对此,她应怎么办?
律师支招
李某如害怕其丈夫得知她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转移共同财产,她可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详细写明存款有多少,在什么银行,以谁的名字存入的,共有哪些首饰,份量、价值是多少。“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据此,只要李某的申请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便会充分考虑她的要求,可以根据她所提供的线索,查明他们在银行确有存款,由人民法院先行冻结;如证实他们在银行保险箱中确有金银首饰的,为防止判决后难以执行,也可以依法先行查封。这些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保证案件判决后能予以顺利执行,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1.再婚前行使继承权,前夫的遗产不属共同财产
关键词
行使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基本案情
1986年胡敏与赵某结婚,1996年赵某因病死亡,1998年4月胡敏同田某结婚。1998年7月,经法院调解,胡敏分得前夫赵某留下的遗产存款数千元及家具数件。胡、田婚后感情并不好,2000年,胡敏与田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处理共同财产时,产生了争执。胡敏认为继承前夫的遗产,应归她个人所有,而田某则认为这项财产是他们结婚以后继承的,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经法院审理判决,前夫的遗产归胡敏个人所有。
法官析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所说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指双方以劳动取得的收入,一方因合法继承、接受遗赠所得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收入。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所得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也就是说,继承人行使继承的时候,始于被继承人死亡,而非始于实际占有遗产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