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的情况看,事故不是发生在特定的道路上,即不是发生在国家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而是发生在学校的操场,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虽然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对女儿受伤住院所造成的损失,潘某可以以司机和其所在单位以及学校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18.学生猝死,索赔要看过错在谁
关键词
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据报道,某中学初二女生小茜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军训。某日出早操的时候,学生们按教官规定跑完4圈后,教官认为小茜等6名女同学说话,罚她们抱头下蹲50次,再做几分钟俯卧撑。早饭后,又是集体军训。
中间休息时,小茜和另一名同学陪一位生病的女同学去看病。回来的路上,怕迟到被罚,她们跑着回军训场。快到军训场时,小茜对同学说了句“快跑不动了”就摔倒了,抽搐了两下晕了过去。小茜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
小茜去世后,她的亲人多次找学校讨要说法,学校说他们没有责任。
那么,学校和教官对小茜的死到底负不负责任呢?
律师说法
关于该事件中学校、教官各应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主要就要认定学校、教官对于小茜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如有下列行为,可能会违反对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保护等法定义务。
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时,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等。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判断学校是否有过错,应当根据民法有关过错的理论,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学校如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伤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就教官而言,要依照过错原则来确定其是否承担责任,还要考虑到学校与军训单位是否签订协议,有无就学生军训期间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处置做具体的约定。本案中,就小茜的死亡而言,应按照学校或军训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保护等责任的情形,确定相应的侵权人。
律师支招
要确定学校、教官对于小茜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必须做尸检。
尸检结果如果认定学生死亡完全是自身突发疾病引起的,则学校和教官无责任;尸检结果如果认定学生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疾病,但教官的不当行为是诱因,则学校和教官所在单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尸检结果如果认定学生死亡的原因完全是教官的不当行为造成,教官所在单位和学校要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教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所以教官个人不承担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具体到学校和教官所在单位各应承担多少责任,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等确定。
19.弄清身份,将损失降到最低
关键词
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死者亲属/双重身份
基本案情
据报道,某市公交车司机周某在倒车时不幸将送他上班的妻子撞倒在了车轮下,他妻子当日经医治无效死亡,而周某也因过失致人死亡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周某家的遭遇很是令人同情。正在周家愁云惨雾之际,有人告诉他们说,他们可向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索赔。于是周家一纸诉状把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由于周华系职务行为,被告公交公司是肇事车辆的车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对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应当由被告公交公司予以赔偿。
最终,公司与原告达成了协议,周某等除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20万元赔偿外,公交公司再一次性赔偿原告4.5万元。
律师说法
周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司机也能获得赔偿,这主要是因为周某在这里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又是受害者的亲属。作为前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后者,其又有资格以死者亲属的身份主张权利,作为妻子的法定继承人,他有权得到部分赔偿。
虽然这次事故是周某自己造成的,但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责任应当由单位承担。即使周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他也有权利以死者亲属的身份起诉保险公司。
20.员工伤人,老板连带赔偿
关键词
雇主/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刘朋(化名)是一个体工商户,租赁某商场的柜台卖服装,由于人手不够,他雇请邻居小六帮忙。小六脾气暴躁,一天顾客前来退货,小六与其争吵,继而发展到斗殴,将顾客的两颗门牙打掉。在这种情况下,顾客想要挽回经济损失,能否向刘朋提出索赔要求呢?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司法程序角度规定了雇员执行职务侵权时的责任,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失的,其雇主是当事人。”这次司法解释对雇主的连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这里所指的雇员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中的职员,也包括企业和公司的员工。
21.安全保障有漏洞,经营者难辞其咎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侵权/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
基本案情
2004年7月的一天,陈某与同学到某风景区度假。由于前几天下暴雨冲毁了风景区里面的一条道路,景区当天进行停业整修,但未张贴停业告示,也未派人值守入口。陈某一行见无人看管,便径直进入景区游玩。在景区半山腰嬉玩时,陈某不小心踩空,跌倒在一张破损的护网上,接着摔下山去,导致全身五处骨折,后鉴定为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景区以当天歇业、陈某等人未买门票私自闯入等为由拒绝赔偿。陈某家人不服,一纸诉状将景区诉至法院。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景区歇业整顿,应以明示方式告知顾客,对于景区内危险地段的安全设施,景区负有管理和维修的责任。景区未尽到上述管理义务,故应对游客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此外,陈某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却因疏忽未能预见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景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判赔陈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6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或组织,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经营者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不仅有利于促进商业、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除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外,其他各种公众活动的管理者和具体实施者都应关注其活动范围内的安全保障问题,对他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必要的关照和保障。
22.因顾客碰撞服务员烫伤人,饭馆无需负责
关键词
不是故意/不存在过失/不在可控制范围内
基本案情
郭小姐与朋友在一家面店用餐,吃着吃着,一盆热水洒了郭小姐一身。原来,正当服务员把热水端到门口的时候,有几个顾客发生了争执,其中一名男子被同伴推了一下,正好碰到了端着开水的服务员,服务员才将开水洒到了郭小姐身上。面馆老板及服务员将那名推搡同伴的顾客留在饭馆内,并协助赶来的公安干警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后来,郭小姐到医院治烫伤,共花了4000余元医疗费,饭馆老板只同意适当赔偿2000元。郭小姐与饭馆老板协商不成,将其告上法庭,向其索赔全部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郭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虽然,饭馆对前来消费的客人有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限定于一定的合理范围内。
饭馆的服务人员不是故意的,也不存在过失,而是因为他人的推搡导致顾客被烫伤,而且顾客间发生争执这一事件不在饭馆可控制的范围内。事发后,饭馆老板将相关责任人员留下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虽然饭馆老板同意对张小姐进行适当补偿,法院对此也不加干涉,但判决不能以当事人意思为准,所以驳回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当然,在这一事件中,郭小姐始终是受害人,所以不必吃哑巴亏。郭小姐可以向那名推搡同伴的顾客提起索赔,这名顾客属第三人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3.因车祸失去“性福”,妻子也可获赔
关键词
已婚妇女/正常性生活/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一场车祸让陈某丧失了性功能,也剥夺了妻子李某享有的性权利。李某请求法院判令肇事司机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元。
此前,肇事司机以及保险公司已经赔偿陈某10万余元,其中1.6万元属于陈某丧失性功能的精神抚慰金。
“车祸夺走了丈夫的性功能,他虽然得到了一定赔偿,但我丧失的性权利却没得到赔偿!”李某说。在多次要求肇事司机对自己给予一定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她以人身侵权(健康权)为由,将肇事者推上被告席,提出4万元的赔偿请求。
那么李某提起赔偿是否有法可依?类似案件此前有无先例呢?
律师说法
作为已婚妇女,与丈夫过正常性生活是其应有的权利,丈夫受伤后她失去了这项权利,必然会造成精神痛苦,所以她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类似的讨要“性福”并获得赔偿的案例也有先例。曾有这样的案例,某医院的过错导致丈夫性功能丧失,妻子以性权利受到侵害要求医院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院方支付妻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24.游客伤亡,事因不明铁路担责
关键词
死亡的原因/铁路运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有一名旅客在旅游途中,突然从火车上摔下身亡。事发时正值深夜,事故原因后来未查清,其家属想向铁路索赔,但又觉得事故原因未明确,所以犹豫不决,不知如何是好。
律师支招
我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通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由此可见,旅客在火车上摔伤或摔出车外致死的原因很复杂。
如果旅客死亡的原因未能查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铁路运输属于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于旅客的死亡原因,铁路运输企业负有举证的责任。如果铁路运输企业不能证明自身与死者的死因无关,那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
1.如果旅客伤亡的原因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如发生地震、火灾、爆发战争等,那么铁路运输企业不负责任。
2.如果旅客是因为自身原因造成伤亡,如无故跳车、疾病突发等,铁路运输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3.如果旅客伤亡的原因系火车驾驶不当等归属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原因,应由铁路部门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