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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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总论(3)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管辖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则,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地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事故级别实施管辖。如在某省某区域内的某县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属于W级的由事故发生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属于m级的由事故发生所在地设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属于n级的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属于I级的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在事故级别划定中,事故波及范围主要指的是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或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流入某个地域的范围(包括生产污染食品和食用污染食品场所所在地)。事故波及范围不是医疗救治地或发病者生活居住、工作学习、外出活动所在地范围,两者不能混淆。是否“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根据所涉及级别由国家或省级组织评估后认定。

3.多辖区联合调查。

事故级别已确定,但调查范围涉及多个辖区时,应实行多辖区联合调查。调查范围跨辖区通常指的是,事故发生地在A区,病人救治在A区及(或)A区以外的地区或可疑食品进食场所与发病场所不在同一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

实行多辖区联合调查,首先是实施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需要实行多辖区联合调查的情况后,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报告所涉辖区的共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牵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多辖区联合调查。多辖区联合调查时,牵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负责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收集资料,分析资料,作出结论,提交报告。相关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牵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所制定的调查方案和要求做好本辖区有关事故方面的调查。牵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般应由事故发生地所在行政区与事故级别相应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

4.调查启动。

《调查工作规范》第八条规定:“调查机构接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后,应当迅速启动调查工作。”这就是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应是得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进行。这主要是再一次强调了卫生行政部门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作用。实际工作中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一方面是由相应监管部门通过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新闻披露、有关单位报告,日常检查发现等渠道获得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并经核实后,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再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流行病学调查。另一方面可由医疗救治机构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直接报告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此时接到信息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应该迅速启动调查工作,但必须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此时的“报告”是接到通知的一种特殊形式。无论是接到“通知”后启动调查,还是“启动调查”后同时“报告”,都说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必须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进行。如果脱离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调查这种行为是违规的,不可取的。但是这与调查启动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行使独立调查权并不相悖。前者强调了组织领导,并不形成对事故流行病学具体技术调查工作的干预,这就如同调查职责与多方协作并不产生矛盾一样。

5.调查组组成和调查员资格。

根据《调查工作规范》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由其内部具有流行病学调查相关专业知识(如流行病、公共卫生、消毒消杀、检验等)且获得调查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上一级或下一级获得调查资格的调查员。具体事故调查时调查组应当由至少三名以上调查员组成,并实行组长负责制,所有调查文书必须有两名以上调查员签字确认。同时调查员在具体事故调查中应执行回避制度。

获得调查员资格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卫生相关专业人员;(2)具有1年以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经验;(3)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6.调查过程要求。

根据《调查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和《调查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循证。

这是调查过程的最基本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循证”就是要求我们在调查中一定要尊重事实,客观地反映情况,公正地作出结论,所有的证据取得、结论作出都应应用科学的手段、科学的方法,不能偏听、偏信,凭想象主观臆断,不能受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影响。我们在调查中建立的调查员制度、专家组制度、调查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制度,规定的调查程序、调查内容、分析方法、推论原则,要求的多原因思维、重证据、重事实思维等等,都是为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只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循证”才能保证取得的证据真实可靠,具有分析价值和意义;才能保证分析结果能揭示出事故的真实特征,找出事故的发生原因和影响因素,从而提出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达到查清原因,控制事故,减少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

(2)广泛搜索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注重相互间的联系。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一般都是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回顾性调查。想在事故发生后,复原事故的真相,从复杂的现象中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靠一两份调查资料,是难以成功的。我们必须要广泛搜集’多方求证’并使得到的信息去伪存真,相互印证,形成链条。要做到广泛搜集就要从能反映事故发生的各个方面(如流行病学、食品卫生学、检验学等),选择与事故有关的各种对象(如人员:包括暴露者、未暴露者,发病者、未发病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医疗救治者等;如场所: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场所和环境过程等),运用多种方法(如访谈、个案调查、现场勘查、样品采集与检验等),采取多种手段(如制作笔录、填制调查表、摄影、摄像、录音、复制等)以搜集到尽可能多的能反映出事故全过程、全面貌的所有信息资料。对搜集到的资料,我们必须保证它的真实性,一是要符合被调查者的原意或能反映出现场调查时存在的真实情况。二是资料收集后,要分析资料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事故的原始态,是否有违背原始态的虚假成分。三是搜集到的资料之间内在的联系要能相互印证。这样才能保证给我们后续的分析提供充足的真实的基础资料,从而保证分析结果的正确性。

(3)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实验室检验应尽可能安排、分头同时进行。

三个调查(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危害因素调查、实验室检验又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验)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来讲,没有先后轻重之分,它们互为依托,相互印证。在调查伊始和之中,它们之间互相提供调查线索,互相对对方的工作起到指导作用,互为对方的保障与后盾,但又面临着时间的约束和影响。如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不能及时开展,面临着病人用药后,生物样本阳性检出率将大为下降甚至失去检验意义;危害因素调查也面临着现场失去原来状态甚至遭到人为改变或破坏,使现场勘查和样品采集失去调查意义;而且两个调查同样面临着由于调查时间的延迟,事故有关人员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信息交流,导致后续调查干扰因素增多,调查资料真实度降低。同样实验室在接到检品后应立即开展检验工作,以尽早得到检验结果,用以指导现场调查和对事故作出调查结论提供依据。三个调查展开调查的及时性不分先后,重要性不分彼此,因此我们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尽可能组成三个调查组,分头同时进行,并保持相互间的密切联系。

(4)首赴现场调查人员应首先采集标本和样本。

实验室检验结果是确定事故性质、原因最有力的证据,而能否采集到原始态的样品是保证实验室检验获得预期检验结果最基本的条件。所以调查人员赶赴现场后,应首先采集各种样品,对于非生物性样品也可采取措施保证有关样品不受外来因素破坏而随后采集,以既保证时间的充分及时利用又防止样品流失或失去检验意义。

(5)所搜集资料应合法有效。

我们所搜集到的资料是作出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的依据。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不是学术报告,是法律规定的由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完成的技术性工作报告,其具有社会公正性、技术权威性,是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发生原因的技术依据,是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和制定政策的科学依据,也常被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用做事故处置、行政处罚、责任追究、赔偿诉讼的证据或依据。因此我们所搜集的资料具有证据的性质,它的取得应符合有关证据取得的要求。

具体来讲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进行现场调查(如现场勘查、访谈调查、个案调查等)时,一定要表明调查员身份并出示证件,调查时需有2名以上调查员实施,且均需在所获得需要认可调查人员的文字资料上各自亲笔签名被调查者应当在其提供的材料上签名确认,拒绝签字的,由调查员会同1名以上现场见证人员在相应材料上注明原因并签字;(3)调查材料有修改增删处,需认可人签字的应签字认可;(4)不能采用利诱、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5)不能采用偷拍偷录窃听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取证据。

(6)注意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并妥善保存。

调查员在调查工作时,要善于做好工作记录,详细记载事故调查工作开展情况,如遇到的问题、解决的途径、情况反映、信息反馈、计划修改、工作进展等,并妥善保存,以备研究工作时、工作汇报时、经验教训总结时、撰写调查报告时回顾查阅。

(7)边调查、边分析、边控制、边报告。

“四边”相互交叉重叠,我们在调查中要善于将“四边”有机融合到一起,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开展相应工作,以保证调查工作最有成效地快速开展。

边调查边分析。接到信息我们就应进行大致分析以决定调查组的组成、派出、实验室准备等。在调查中我们要不断从获得的资料中发现新的线索和重要情况,并及时调整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开展调查。分析可以是调查进行中的现场分析,也可以是召开专题碰头会,集体讨论分析。

边调查边控制。接到信息,事故如属实就应建议立即采取一般性紧急控制措施;在调查中发现高危人群、致病因素和重要食品污染信息时,要及时建议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要及时评估措施效果。根据情况不断加强和修正控制措施,同时要根据措施效果及时对事故相关因素作出判断和调整相关调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