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医学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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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总论(4)

边调查边报告。在调查时要根据调查情况和领导要求及时报告事故调查进展情况、遇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阶段分析结果等,并及时提出有关建议和请求。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有关情况包括:(1)发现超越自己辖区或级别管辖的;(2)发现需要移交相关部门的;(3)发现可疑食品、原料来自外辖区或流出本辖区的;(4)认为需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的;(5)调查过程遇到困难和阻挠的;(6)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阶段性调查结果的;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如发病人数与领导所掌握人数有变化的,按要求需进行网络直报的等)。

十、调査员的调査权

《调查工作规范》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调查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需要,有权进入医疗机构、事故发生现场、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等相关场所,根据调查需要和相关规范采集标本和样品,了解有关情况和监管部门意见,有关事故发生单位、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调查提供便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该条是调查员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保障。根据该条,调查员有权进入有关机构、场所开展调查,如样品采集、了解有关情况、现场查看、查阅资料等。有关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配合调查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为了确实保障调查员能有效开展调查工作,特别是监管部门应履行好协同配合职责。调查员在调查时如遇到阻碍、被调查人躲避调查或不配合调查的,一方面应及时与监管部门联系以取得监管部门的支持,另一方面应声明自己的权利和相对人的义务,如继续不配合调查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仍得不到解决的应记录现场情况,特别是影响到事故判定的应在调查报告中严正明确指出。

十一、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査的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调査机构上下级)

《调查工作规范》在第四条、七条、十条、十六条等条款中,对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多方协作”的原则作了进一步解释和强调,要求在事故调查中调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监管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和相关机构要协调配合,各部门、机构应支持调查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归纳下来主要有以下八条:

1.调查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应当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进行。

2.调查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与相应监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同步进行,相互配合。

3.卫生监督等相关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对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给予支持和协助。

4.有关事故发生单位、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调查提供便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调查机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资源方面的困难和阻挠、不配合调查等有关方面的问题。

6.上级调查机构应当给予下级调查机构技术支持、指导和帮助。

7.专家组应当为调查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8.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协调配合是在政府组织下形成并进行的。

十二、纪律要求

《调查工作规范》对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纪律要求主要有两条。一条是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调查员与所调查事故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里包含两个层面,一是调查员知道自己与所调查事故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二是有关组织或当事人认为参与调查的某调查员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某调查员所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调查员所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回避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作出认可或不认可决定。第二条关于纪律的要求是《调查工作规范》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关于事故信息发布,对于已启动事故级别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明确规定:事故信息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发布。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近期法优于远期法的有关法规效力规定,对于已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应遵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之规定。对于未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其信息公布应根据《调查工作规范》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虽不是事故调查处置信息的全部,却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的发布应该从于上述规定。不管执行哪个规定,《调查工作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都是适用的。当然《调查工作规范》的“任何人”主要指的是受《调查工作规范》约束的“任何人”,也就是说受《调查工作规范》约束的任何组织、部门和个人,未按规定程序发布或泄露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并应为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另外从技术角度来讲,参与事故调查的个人和组织也不能随意发布和泄露调查信息,因为事故在调查中所获得的信息或得到的结果,都是零散的、不全面的,其必须经过汇总、整合、分析才能做出调查结论。如,检验结果阳性并不一定就等于查出了致病因子;现场查出的某一危险因素并不等于就是引起该起事故的原因;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某一可疑食品并不等于该食品就是引起此次事故的致病食品,其结论需要将所有调查结果汇总分析并经科学验证才能最后确定。因此在调查结论作出之前发布、泄露的事故信息,多数是片面的,会给后续调查分析、事故处理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也容易给当事人和社会形成误导并带来恶劣影响,后果是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就是事故结论由调查组作出后也不能随意公布、泄露,因为其还需要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有异议的还要补充调查或经专家组技术鉴定。

十三、事故流行病学调査中有关部门和调査组、调査员的职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事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但由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复杂性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属性(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辖下的社会公益性技术机构),其需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和多个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才能更好地完成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在《调查工作规范》中,对于调查的组织领导部门、相关监管部门、有关机构、单位和实施调查的调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组、调查员都做了明确的职责规定,各个部门、机构、人员应遵守规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以确保事故流行病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

1.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中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调查工作规范》的第四、六、七、八、十五、十六、十七、二十条对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作了规定’归纳起来共有十二项:

(1)对同级调查员的资质认定聘任。

(2)通知调查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组织调查机构开展调查。

及时索取阶段性调查报告。

(5)接受调查组提出的卫生处理或警示建议。

(6)按政府规定程序确定发布调查信息。

(7)收取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审查。

(8)对流调报告有异议时要求调查组补充调查。

(9)需技术鉴定时报请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调查结论进行技术鉴定。

(10)协调解决调查机构遇到的技术和资源不足等问题。

(11)组织卫生监督等相关机构对调查给予支持和协助。

(12)为调查机构能力建设提供保障。

2.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中有关相应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调查工作规范》第四、七、十条对有关相应部门职责做了规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4.2.2条第5项、第4.2.3条第2款、第4.3.1条和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有关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开展的工作和履行的职责也做了规定,归纳起来一共有四项:

(1)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调查核实后,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按规定开展调查和采取控制措施,同时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2)有关监管部门的事故处置调查应与调查机构的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同步进行、互相配合。

(3)卫生监督等相关机构对流行病学调查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有关事故发生单位、监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为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提供便利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中调查机构的职责和要求。

《调查工作规范》第四、五、六、七、八、九、十六、二十、二十二条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机构)职责和工作要求作了规定,归纳起来一共有十三项:

(1)调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属地管理、分级管辖原则承担调查任务。

(2)调查机构接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后开展调查工作。

(3)调查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开展调查。

(4)调查机构开展调查应与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同步进行、互相配合。

(5)调查机构调查具体工作由其成立的调查组实施。

(6)调查机构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7)调查机构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应对提交的流调报告进行补充调查。

(8)调查机构的技术调查工作是独立开展。

(9)调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置调查员。

(10)调查机构发现有技术和资源不足时要及时报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11)上级调查机构对下级调查机构应提供技术支持。

(12)事故涉及传染病的,调查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13)调查机构应做好调查的物资储备工作并保证正常运行。

4.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中流调组的职责和要求。

《调查工作规范》第九、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对调查组职责和工作要求作了规定,归纳起来一共有八项:

(1)调查组由调查机构组织成立。

具体事故调查组由3名以上调查人员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

(3)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由调查组具体实施。

调查组应根据健康危害控制需要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处理或公众警示建议。

(5)调查组应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及时提交阶段性调查结果。

(6)调查组应根据调查资料确定事故病例。

(7)调查组应对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事故调查结论。

(8)调查机构承担的补充调查、发现问题的报请解决报告、提交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是由调查组来具体实施的。

5.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中调查员的职责和要求。

《调查工作规范》第六、九、十、十三条对调查员的资格取得、职责和工作要求作了规定,归纳起来一共有七项:

(1)调查员取得调查员资格后才能从事正式调查工作。

(2)调查员的条件。

(1)1年以上流调工作经验;

(2)卫生相关人员;

(3)经专业培训合格;

(4)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3)调查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

(4)调查人员的权利。

(1)进入医疗机构、事故现场、食品生产经营等相关场所进行调查;

(2)采集标本和样品;

(3)了解有关情况和监管部门的意见。

(5)调查员取得资料应符合法规规定。

(6)调查员应负责样品、生物标本(血样、鼻咽拭子等生物标本采集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的采集、运送和检验项目的提出。

(7)调查组承担的各项工作由调查人员具体实施。

6.检验机构的职责和要求。

《调查工作规范》第十三、十四条对承担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做了相应职责规定,归纳起来一共有五项:

(1)检验机构是获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2)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检验规范,及时完成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3)样品和标本应尽可能在采集后24小时内进行检验。

(4)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样品和标本。

(5)按照规定期限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