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6章 联合国成立
1945年10月14日,成为一个划时代的日子。“联合国成立了”。联合国的产生是必然的,反
了世界人民对和平的向往。联合国也努力行使其使命,为世界各国人民友好相处,促进国际
合作,解决国际争端,促进发展,反对霸权主义作不懈斗争,制定了一套组织、机构、制定
了章程来调整世界格局。
联合国成立 曲折而漫长
1941年12月4日,苏联同波兰签订了一个友好互助宣言。宣言称:“在战争胜利以及适当地
惩罚希特勒战犯以后,盟国的任务将是保障持久的和公正的和平。只有在联合各民主国家为
持久联盟而努力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组织,才能达到这一目的。”
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提到建立一个具有维护世界和平职能的国际组织。
1942年1月1日,中国、苏联、美国、英国等26个国家代表齐集华盛顿,签署了共同反对****暴行的《联合国家宣言》。在这里,第一次正式使用了“联合国家”这一名称(United Na
ti
on,后译为“联合国”),不过,在当时这还不是一个国际组织,而是一个共同对***国
家进行作战的国家的总称。
1943年10月30日,苏联外长莫洛托夫,中国驻苏联大使傅秉常、美国国务卿赫尔和英国外长
艾登在苏联首都莫斯科签署了《中苏美英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宣言认为,为了维护
世界和平与安全,“有必要在尽速可行的日期,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
建立
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
入这一组织”。这个宣言为联合国的建立确定了方针。这年12月,苏美英三国首脑在德黑
兰会晤。罗斯福在与斯大林单独会见时,提出了建立联合国的建议。在会议最后发表的《苏
美英三国德黑兰宣言》里又重申了建立这样一个国际组织的必要。
1944年8月21日~10月7日,中、苏、美、英四国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附近的敦巴顿橡树园召开
会议。这次会议分两个阶段进行:先是苏、美、英三国会议,拟定了《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
安全组织的建议案》;后为中、美、英三国会议(9月29日~10月8日),中国代表表述了中国
府的主张并同意这个“建议案”。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在联合国的成立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
确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规定了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等机构的组成和职权,建议这
个国际组织取名为“联合国”。1945年2月美苏英三国首脑在苏联的雅尔塔会议上,就未来
的安全理事会的表决程序达成了协议。这个协议确定了一项体现五大国一致的原则,并成
为《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安全组织的建议案》的一部分。雅尔塔会议还确认了乌克兰、白俄
罗斯亦列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这次会议决定,接受敦巴顿会议草拟的《关于建立普遍性国
际安全组织的建议案》,并以此为基础,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共同发起邀请《联合国
家共同宣言》的签字国。
于1945年4月25日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家会议,制定联合国宪章,成立联合国家的国际
组织。到1945年3月1日止,除《联合国家共同宣言》发表时的26个签字国外,又有21个国家
在宣言上签了字。这样,在宣言上签字的国家共计47国,但因当时的波兰政府还没有成立全
国统一的政府,所以没能被邀请参加旧金山会议。因此,加上后来被邀请参加会议的阿根廷
丹麦以及在反***战争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一共有50个国家出席了旧金
山会议。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这50个国家和波兰成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
1945年4月25日,旧金山会议隆重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各国代表团团长多为外交部长,
中国共产党的代表董必武作为代表成员出席了会议。
6月25日,出席会议的各国代表在旧金山歌剧院举行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共计111条的《
联合国宪章》,并于次日签了字。
1945年10月24日,五大国和《联合国宪章》的多数签字国交存了批准书,于是《联合国宪章
》从这一天起开始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这一天也被规定为“联合国日”,作为全人类
对这一开天辟地的大创举的纪念。
联合国的成立在形式上把全人类召集在一个旗帜下,对于加强国际合作,促进世界和平,推
动人类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划时代的意义。
联合国宗旨 维护世界和平
联合国宗旨
《联合国宪章》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
联合国宗旨的第一项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
全,并以此为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
他对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
争端或情势。”
联合国宗旨的第二项是:“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本之友好关系,
并将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联合国宗旨的第三项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
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
自由之尊重。”
宪章规定的宗旨的第四项是:“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联合国原则
《联合国宪章》规定了各会员和联合国必
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即:
联合国以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为基础;
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
各会员国应当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不应危及和平、安全和正义;
各会员国在国际上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者使用武力,或以与宪章宗旨不符的其他
任何方法,侵害会员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联合国对某些国家正在采取防
止行动或强制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联合国机构设置
联合国下设6个机构: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
书处。此外,还设有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各种辅助机构,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大学
、军事参谋团、裁军审议委员会等。
联合国秘书处
秘书处为联合国的其他机构服务,并执行这些机构所制定的计划和政策。
秘书处拥有来自140多个国家的近20000名工作人员。作为国际公务员,他们都宣誓不得寻求
或接受任何政府或联合国以外任何其他当局的指示。
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经安理会推荐后由大会任命。任期5年,可以连任。他的职能
多种多样,例如,他可以把他认为有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事件提请安理会注意,
并运用其斡旋协助解决国际争端。
联合国的历任秘书长为挪威人特吕格弗?赖伊(任期1946~1953)、瑞典人达格?哈马舍尔
德(任期1953~1961)、缅甸人吴丹(任期1961~1971)、奥地利人库尔特?瓦尔德海姆(
期1972~1981)、秘鲁人哈维尔?佩雷斯?德奎利亚尔(任期1982~1991)。埃及人布特罗
斯?加利(1992~1996),现任秘书长为安南。
维护和平部队
为了行之有效地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采取了一系列旨在促进
和平关系、促成和平和维护和平的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派驻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派驻必须经过安理会的批准(在例外的情况下可经大会批准),且必须
经过驻在国和有关冲突各方的同意。它由会员国提供的武装部队的分遣队组成,受联合国秘
书长的统一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