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三十
马斯洛娃可能随第一批动身的犯人出发,因此涅赫柳多夫正为动身做准备。可是,他的事情很多,他觉得不管有多少空闲时间,总是做不完。以前的情况和现在完全不同。以前要考虑去做什么事,而且所做的事的利益向来是属于同一个人——德米特里?伊万诺维奇?涅赫柳多夫。不过,尽管那时生活的全部意义都集中在德米特里?伊万诺维奇身上,但是,所有那些事情都没有意思。现在,事情牵涉到另外一些人,而不单单是德米特里?伊万诺维奇了,于是,所有的事情都变得有趣,而且颇具吸引力,这些事情多得要命。
再说,以前办德米特里?伊万诺维奇的事常常会招来烦恼和气愤,而这些别人的事多数都让他感到心情愉快。
这段时间里涅赫柳多夫要办的事分为三类,他是以自己习惯的严谨态度把这些事情这么分类的,而且相应地把有关资料放在三个公文包里。
头一类事涉及马斯洛娃和对她的帮助。这一类事现在是为了送呈最高当局诉状而寻求支持,为此奔忙,并为动身到西伯利亚做准备。
第二类事是对地产的处置。在潘诺沃,土地已经交给农民,他们交纳地租,作为支付农民的共同需要。可是,为了把这件商量好的事确定下来,必需拟定契约和遗嘱,并在上面签字。库兹明斯克耶的事仍然由他本人处理,就是说,他应当收地租,应当规定期限,并确定这些钱留出多少作为生活费用,多少供农民使用。因为他不知道去西伯利亚需要多大的开销,所以他还不敢取消这笔收入,虽然他已经削减了一半。
第三类事是帮助犯人们,他们越来越频繁地求助于他。
起初,与那些求他帮助的犯人接触之后,他便立即着手为他们奔忙,力求减轻他们的厄运,然而,后来出现了那么多求助的人,他觉得,对他们每个人都给予帮助是不可能的,于是,不知不觉地承担了第四类工作,最近,这类事比所有其他的事都更让他感兴趣。
这第四类事是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所谓刑事法庭这样一个奇怪的机构是什么东西?它为什么而存在?它是从哪里来的?它可产生的后果就是那个监狱,在那里他结识了一部分囚犯,就是从彼得堡到要塞列萨哈林的所有囚禁地,那里有成千上万的人成为令他吃惊的刑法的牺牲品,他们正在受苦受难。
从他个人和那些犯人的接触中,凭借他向律师、监狱的神父、监狱长的垂询以及囚犯的书信,涅赫柳多夫得出一个结论:这些囚犯,即所谓的罪人,可以分为五种类型。
第一种人是完全无罪的,是审判错误的牺牲品,像错捕的纵火犯梅尼绍夫、马斯洛娃和其他的人。这一种人人数不多,据神父的观察,约占百分之七,可是这些人的状况特别引人注目。
另一种人是在特殊情况下,为激怒、嫉妒、醉酒等等,做出不轨行为而被判罪的人。那些审判和惩治他们的人,如果处在同样的条件下,差不多肯定也会采取这种行动。据涅赫柳多夫观察,这一种人大概不会超过所有犯人的一半。
第三种人,他们之所以受到惩罚,在他们看来是做了最平常的事,甚至是好事,但是,这些行为在与他们不同的、制订法律的人看来,却是犯罪。像贩卖私酒的、走私的、在公家和私人的林子里割草砍柴的,都归于这一类。属于这一种人的还有经常劫盗的山民,所有不信教的打劫教堂的人。
第四种人只是因为他们在精神上比社会的一般水平要高,才被列入犯罪的。教派信徒即属于这一种人。为争取独立而造反的波兰人、契尔克斯人就是这样的人。这样的人还有政治犯——为反抗当局而被判刑的社会主义者和罢工者。据涅赫柳多夫观察,这一种人,亦即社会上最优秀的分子,所占的百分比是很大的。
最后,第五种人,社会对他们的罪过大于他们对社会所犯的罪。这是一些被遗弃的人,由于经常受到压迫和各种诱惑而变得呆钝的人,像那个偷粗地毯的男孩,以及涅赫柳多夫在监狱里和监狱外看到的其他成百上千的人,似乎是生活的条件必然不断地使他们做出所谓犯罪的行为。据涅赫柳多夫观察,属于这类人的有很多是强盗、杀人犯,他在这段时间里和他们当中的一些人有过接触。经过对他们实地了解之后,涅赫柳多夫把这些被新学派称为犯罪型的堕落的垮掉的人归于这一类人,刑法和惩罚之必要就是他们在社会上存在的主要证据。这些所谓垮掉的、犯罪的、不正常的类型,照涅赫柳多夫的意见,不是别的,也不是那些社会对他们的罪过大于他们对社会犯罪的一类人,不过社会对他们的罪过,不是现在直接对他们本人犯罪,而是先前犯过罪,过去对他们的父母和祖先犯过罪。
在这些人当中,在这方面特别令他吃惊的是盗窃惯犯奥霍京,他是一个妓女的私生子,是在小客栈里长大的,显然,一直活到三十岁却从来没有遇到过道德方面超过警察的人,他年轻时就落入一个强盗窝里,与此同时,却具有招人喜欢的异乎寻常的滑稽的秉赋。他请求涅赫柳多夫保护,却又嘲弄自己,嘲弄法官,嘲弄监狱和所有的法律,不仅嘲笑刑法,也嘲笑神的戒律。另一个是美男子费多罗夫,他率领一伙人打劫一个老官吏,并把老官吏打死了。他是个农民,他父亲的房屋完全非法地被人占用了,后来他当了兵,在那里因为爱上一个军官的情人而受了很多苦。他个人只有招人喜欢的富有激情的性格,千方百计寻求享乐生活,他从来没有见过为某种目的而拒绝享乐的人,也从来没有听说过生活中除享乐之外还有别的目的。涅赫柳多夫看得很清楚,这两个人都是富有情趣的人,只是像那些无人管理的花草似的,四下里疯长而变得畸形罢了。涅赫柳多夫见过一个流浪汉和一个女人,他们呆钝麻木,近似于残酷,令人讨厌,但是他无论如何不认为他们像意大利学派说的是那种犯罪型,不过是看见了一些他本人感到讨厌的人而已,就跟他在监狱外面看见的那些佩戴肩章的身穿燕尾服的和穿绣花边衣服的人一样。
因而,研究一个问题,即所有这些形形色色的人为什么被关进监狱里,而另外一些与这些人完全相同的人却自由行动,甚至于审判这些人,就成了这一时期涅赫柳多夫要做的第四件事。
最初,涅赫柳多夫寄希望于通过书本来解答这个问题。于是他买了所有涉及这一问题的书籍。买了龙勒罗梭、加罗法格、弗里、李斯特、摩德斯莱以及塔尔德的著作(龙勃罗梭(1835—1909)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加罗法格(1852~)弗里(1856—1929)是意大利刑事侦察学家,龙勃罗梭的追随者。李斯特(1851—1919),奥地利法学家,刑法中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摩德斯莱(1835—1918)英国心理学家。塔尔德(1843—1904)法国社会学家,刑法学家。),并专心致志地阅读。可是随着他阅读这些书,自己越来越感到茫然。
他遇到了一种情况,凡是研究学术不是为了在科学上取得声誉,如写作,辩论,教书等;而是为了解答生活中直接的简单的问题的人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科学给他解答了几千个各式各样与刑法有关的非常奥妙和费解的问题,惟独没有回答他寻求解答的问题。他问的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他问,为什么,根据什么权力,一些人把另外一些人关押起来,进行折磨,流放,鞭笞和杀害,与此同时,他们自己和他们所要折磨、鞭笞和杀害的人却是同样的人?而回答他的却是关于一个人没有意志、自由的种种议论:能不能从测量头盖骨的尺寸等来判断是犯罪型?遗传在犯罪中起什么作用?有没有天生的不道德?什么是道德?什么是疯狂?什么是退化?什么是气质?气候、食物、愚昧、模仿、催眠术、性欲对犯罪有什么影响?什么是社会?它的责任是什么?等等,等等。
这些议论使涅赫柳多夫想起,有一次他从一个放学的小男孩嘴里听到的回答。涅赫柳多夫问那男孩,他学会了用字母拼字没有。“学会了。”那男孩回答。“那好,你拼拼‘爪子’这个字。”“什么爪子——是狗爪子吗?”那男孩带着狡猾的神情回答。涅赫柳多夫在那些学术著作里找到的对自己一个主要问题的答复,正是这样的反问式的回答。
那些著作里有很多聪明的有学问的有趣的见解,但是没有对主要问题的回答:根据什么权力一个人可以惩罚其他人。其中不但没有这种答案,而且所有的议论都属于对惩罚的解释,并为之辩解,认为惩罚的必要性是不辩自明的道理。涅赫柳多夫读了很多书,时断时续地读,他把找不到答案归结于这种浮泛的研究,希望以后会找到这个答案,所以还不能让自己相信最近他越来越频繁地想到的那个答案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