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财产损害、财产纠纷等——财产权不受侵犯 (3)
2008,范某因病去世,留下了一辆汽车。而范某的妻子夏阿姨和儿子小范母子一向不和,范某去世后不久,两人便开始分割遗产,双方约定了该汽车百分之四十的产权归夏阿姨,百分之六十的份额归小范。后来,母亲夏阿姨考虑到小范没有固定的工作,于是同意该汽车归小范用来开出租谋生计。但是小范开出租却不尽心,经常酗酒、赌博,今年5月份的一天,小范酒后驾车,将行人朱女士撞伤,朱女士住院共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事后,朱女士要求夏阿姨、小范母子承担全部的医药费,但是夏阿姨却认为该事故是儿子小范一人造成的,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一时间,三方争执不下,朱女士只好将夏阿姨和小范一起起诉。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案例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根据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顾名思义,是指共有人按照协议所签订的份额,对自己的那部分份额拥有产权,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而共同共有,则是指所有共有人对产权都拥有产权,共有人不能私自处置共有物,必须得到其他所有共有人同意。典型的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家庭财产共同共有、遗产(分割前)的共同共有、合伙财产共同共有等。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划分并不是是绝对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两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比如本案中,老范去世以后留给夏阿姨和小范的汽车应当是归二人共同共有的。但是,他们在范某去世后不久便将汽车的产权进行了分割,即该汽车百分之四十的产权归夏阿姨,百分之六十的产权归小范,因此自从遗产分割之后,该汽车就由共同共有变成了按份共有。那么,将“共有”划分成“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意义是什么,两者究竟有何区别?
第一,在共同共有中,只有当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比如夫妻共有财产就是共同共有财产,只有当夫妻离婚以后,才能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而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都有权利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是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各个共有人对共同财产是享有同等权利的,承担同等的义务;而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以及承担义务。比方说按份共有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进行抵押,而共同共有人如果进行抵押的话就必须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三,在对外的关系中,如果按份共有人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如果义务是可分的,则共有人只按照自己的应有部分对第三人承担义务,承担按份责任。例如,可分割的共有物的交付义务,共有人只能就自己的应有部分的比例对第三人负责。而如果义务是不可分的,则共有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共有物所产生的共同侵权赔偿义务等。而如果是共同共有人,则不存在按份负责之说,应当一律承担连带责任。因而,本案中,小范酒后将朱女士撞伤,侵犯了李女士的身体健康权,虽然事故是由小范一人造成的,但由于该汽车是由夏阿姨和小范按份共有,而且责任并不可分,因此由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来说,朱女士可要求夏阿姨和小范中的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担责任的一方可在履行义务后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拾得金戒指,拾得者拒不归还怎么办
【案例】
洪某在单位的浴池洗澡时,不慎将结婚金戒指丢失,听一起工作的同事说,手表被同厂的虞某拾到了。于是第二天,洪某去找虞某索要戒指,虞某承认戒指是自己拾到的,但是不肯归还,还理直气壮地说:“有丢的,就有拾的,谁拾到是谁的”。作为同事的虞某说出这样的话,洪某听了,心里很不是滋味,又气愤又伤心,经过思想斗争,她把虞某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四条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案例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案中,虞某不肯归还洪某丢失的遗失物,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法院会判决虞某归还其物,并赔偿洪某因此遭受的损失。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由此可以得知,拾得人不仅不能因拾得行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还应当承担保管遗失物、找寻权利人的义务。在一定期间内,权利人认领遗失物的,拾得人负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按照侵权行为处理,赔偿因不返还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虞某拾到洪某丢失的金戒指之后,本应当及时通知失主并返还金戒指,但是她却没有履行返还义务,在失主索要的时候,还不肯归还,而是试图将手表据为己有。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损害了洪某对戒指的所有权,洪某强求返还手表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链接】
许多人认为拣来之物,既非偷,又非抢,应当归自己所有。于是现实生活中,面对失主心急如焚,拾得者有的否认自己拾到过钱包,也有的要求巨额报酬才肯归还。私自占有遗失物不是君子取财之道,而是不当得利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的利益,它不属于合法财产的范围。就拾得人拒不返还拾得物的行为来说,应可以认定其构成不当得利,应负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购买别人遗失的山羊,应该返还吗
【案例】
今年年初,水洼村村民老李家走失了一只山羊,恰巧被临村的老陈遇到并牵回了家中。老陈在拣到山羊以后见无人寻找,便将该牛以200元的低价转卖给了本村的史大伯,事实上,史大伯对老陈所卖之山羊是捡来的情况是有所耳闻的。今年夏天,史大伯所买的山羊产下了一只小羊羔。而老李在山羊丢失以后却一直都没有停止寻找,一次偶然的机会,老李意外地发现自己家的山羊在史大伯家里,于是要求史大伯返还山羊及其羊羔,而史大伯却认为该山羊是自己合法买来的,因此拒绝归还,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根据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山羊属于拾得物,因此老陈的拾得行为构成无权占有。虽然老陈的占有是无权的,但是根据占有的推定效力,在没有老李出现的情况下还是应该推定老陈可以处分该牛的。但是,老李的重新出现却打破了这种推定,而且此情景中我们不难看出,史大伯明知山羊是老陈捡来的却仍旧购买,可见他的占有是恶意占有,因而,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但要返还山羊和羊羔,而且相关的支出也不能得到弥补,以示对他的惩戒。
【律师链接】
占有利益无疑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只有有权的善意的占有才会得到法律的垂青,而那些无权的恶意的占有只能处于法律保护的盲区。
在学校完成的发明,专利权归本人还是学校
【案例】
郑老师是某大学资源环境学院的硕士,毕业以后留校做了本科学生的辅导员。一日,郑老师应市环保局的邀请,帮助研究有关“造纸水污染控制技术”的课题。暑假里,郑老师在学校实验室里利用废旧的原料以及工具等,对有关造纸厂提供的污染污水进行实验和测试,终于完成了课题研究。之后,郑老师与学校就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学校认为郑老师的发明是在学校完成的,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该归学校所有;郑老师则认为这项发明是自己受环保局的委托在兼职期间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专利申请权应该的属于自己。那么,职务发明和兼职期间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发明到底归谁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专利申请权争议的案例,我国《专利法》对于职务发明的归属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本案的关键在于,郑老师的发明到底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首先,郑老师虽然是学校工作人员,但是其担任的职位是辅导员,和造纸水污染没有任何关联。其次,郑老师是受市环保局的委托进行课题研究,而非学校布置的课题任务。再次,郑老师虽然利用了学校的实验室,但是她只是利用了其中的一些废旧原料以及工具,没有达到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的程度。因此,郑老师的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该项专利申请权应该归郑老师所有。
【律师链接】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指发明创造人或者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专用权与独占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专利权主体包括以下几种:(1)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和性质的内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3)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者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4)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
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的时候,还应该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遗迹权利要求书等等。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以后,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发明成果,防止科研成果的流失,同时也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以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占据新技术以及新产品的市场空间,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