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消费者维权——我的权利我做主 (4)
这类尴尬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不足为奇了,现在我们对优惠券的保证声明,从以前的将信将疑已经转变到了全盘否定甚至嗤之以鼻的地步。你可能会告诫他人,这些只是商家的噱头,不要相信。但是如果碰到中意的商品或者服务,可否由此争取自己的权利最大化呢?权利是要靠自己争取的,运用你的法律知识和智慧,学会与商家理论,有可能争取到本属于你的优惠。
“处理品售出概不退换”
【案例】
肖女士在街看到一家专卖店在出售名牌的处理皮包,价格十分便宜。上前一问,店员说厂家得的仓库不慎漏了雨,皮包被打湿了,有些地方颜色有些脱落,所以只好折价亏本处理。虽然处理品的花车上竖了一块“处理品售出概不退换”的牌子,但是肖女士看到皮包总体上没有大问题,款式还不错,而且很多人都在争着买,于是肖女士也赶快买了一个。回家细看时,才发现皮包的拉链处、提袋处等颜色有明显减淡、脱落。肖女士认为皮包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准备找商家退货,但专卖店的负责人告诉她,在出售之前店员已经明确告诉过皮包被雨水打湿过,有些地方颜色有些脱落,我们的“处理品售出概不退换”您也默认了,如果没有其他的质量问题,我们是不退货的。那么,处理品到底可不可以退货呢?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鞋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案例分析】
经营者对出售时已明确告知存在瑕疵的处理品不承担退货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这里所说的瑕疵,是指商品或者服务存在非根本性的缺点,仅是在质量、性能或者用途上不能百分之百达到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而其使用或服务并不导致对人体健康或者人身安全、财产等造成危害。这一规定表明,经营者有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的义务,如果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那么经营者必须事前向消费者说明。如果没有说明,一旦发现质量问题或者被有关机关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提出退货和赔偿妻求,经营者也应当无条件退货。但是,如果消费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而购买或者接受的,经营者就不承担保证其质量性能的责任。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处理品以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关键是要看经营者是不是事先明示了。
本案中,肖女士在买打折的皮包时,商家已经明确告知皮衣被淋了雨,而且还告知了有些地方颜色有些脱落,颜色脱落正是淋雨后出现的质量瑕疵,所以对此商家在价格上给予了优惠,而这种瑕疵也并不会对人体健康或者人身安全、财产等造成危害。在这种情况下,肖女士就无权向商家要求退货或赔偿,只能通过协商方式处理,如果商家执意不肯退换,则也不能勉强。
只使用一个月,年卡“猝死”
【案例】
梅小姐在一家大型商场附近的一个商务楼工作,听同事说商场里有一家美容美体中心不错,于是今年6月她在该美容美体中心办了一张年卡,凭此年卡可以每个月可以享受一次免费的全身按摩,其余的美容美体护理在价格上可以享受8折优惠。但是只使用了一个月,这家美容美体中心突然关门歇业,梅小姐原以为是美容美体中心有特殊问题需要解决,就没在意,想过几天再来。但是,几天之后,店铺居然改头换面成了一家发型设计中心,老板也换人了。梅小姐手中的年卡顿时变成了一张废卡,梅小姐和几个同事都是其中的受害者。现在找不到原来美容美体中心的老板,梅小姐她们的年卡“猝死”成了废卡,她们应该怎么办呢?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案例分析】
梅小姐等人在找不到原美容美体中心老板的情况下,商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负责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商场的出租者与租赁者也应该
承担连带责任,梅小姐等人可以要求商场赔偿。
【律师链接】
时下商家为了招揽消费者,纷纷推出了季卡、年卡等会员卡式消费,在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规范,诚信理念也远远未被商家接受的前提下,“会员卡消费”有时存在欺诈消费者的隐患。因此,消费者除了要有敏感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被欺诈以外,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解决纠纷是很有必要的。
“魅力时尚袋”闷包促销,不适合自己怎么办
【案例】
今年五一的时候,某大型商场的一个知名化妆品专柜推出了促销装“魅力时尚袋”,即将不同种类的各款化妆品组合打包,用带有“魅力时尚”字样的袋子密封,以2-3折的价格出售。刘女士看中了其中一款“魅力时尚袋”,含一个凝霜粉饼、一个无痕粉底液和一个魔幻睫毛膏,广告上标明“原价1568元,现价510元"。经不住广告的诱惑,第二天―大早,她就赶到该化妆品专柜。这时,工作人员要求她排队、领号牌才能购买,并且不能拆开看实物,付款后才能取货,买了后不合适也不能退货。她如数付了510元后,工作人员将封口的“魅力时尚袋”给她。回去之后,刘女士发现那个无痕粉底液是针对油性皮肤设计的,根本不适合自己的干性皮肤,于是以在付款前没有看到货品实样、此种销售行为是欺骗消费者为由,要求退一赔一,但是遭到了专柜工作人员的拒绝。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案例分析】
类似本案的尴尬在生活中也很常见,该化妆品专柜应当承担对刘女士的退赔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该化妆品专柜将不同种类的各款化妆品组合打包并密封,并且规定不能拆开看实物,使得刘女士无法准确了解产品的具体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等情况,从而购买了不适合自己皮肤的粉底液。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但是该化妆品专柜将不同种类的各款化妆品组合打包并密封的行为使得刘女士失去了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侵害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
至于该化妆品专柜有没有欺骗消费者,如果其刊登的销售广告内容对商品标的、数
量、价款、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约定内容,与出售的商品相符,商品没有质量瑕疵,那么在销售中则不存在欺诈目的。因此,该化妆品专柜只是没有给消费者提供知悉商品真实情况并挑选商品的机会,只需要承担一般的赔偿责任,对刘女士的商品进行退赔即可。
【律师链接】
经管者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各种促销手段也轮番上演。对此消费者要时刻保持清醒,对活动的规则做充分的了解。本案中王女士虽然获得了退款,但交通费、误工费、诉讼成本的损失等又找谁报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