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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劳动人事——妥善解决争议保障合法权益 (1)

第十章 劳动、人事——妥善解决争议保障合法权益 (1)

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否收取风险抵押金

【案例】

小邓高中毕业后和朋友外出打工,找到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去应聘,经过了多次考试和测验,终于被通知录用了。但公司在与他签合同时,却提出了要收一千元钱,说是风险抵押金。小邓说工作还没开始,工资也没有领,怎么反倒让员工拿出那么一大笔钱呢?工伤的人说这是公司的规定,并向他出示了公司的内部文件,上面写明:为加强对录用员工的管理,防止将来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在与新员工签订合同的同时,一并收取风险抵押金一千元。公司招聘人员同时还告诉小邓,你不愿意交风险抵押金我们也不强迫,但恐怕你就只能另谋高就了。见到别的几个老乡都交了,自己也不愿意失去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小邓最后也只得交了,但是他仍然想知道,这种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合法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案例分析】

企业在招录员工与之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收取风险抵押金等。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小邓应聘的体育用品公司要求小邓交纳风险抵押金,否则就不录用,这实际上是对劳动者一种变相的要挟、强迫,不仅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且也违反了不得收取任何形式财物的法律法规。小邓遇到的情况在劳动、人事市场上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的是要求交纳集资费,有的是要求交纳培训费,还有的是所谓的管理费,不管是何种形式,都是国家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因此,小邓可以到公安部门或者十八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要求用工单位返还。

【律师链接】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者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有三个,一是合法原则:(1)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2)劳动合同的内容合法,(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致残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

刘某是一家锅炉厂的职工,一次在生产车间工作时,因锅炉意外爆炸而受伤致残。事后,刘某要求锅炉厂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锅炉厂认为虽然他是因工致残,但由于没有为刘某参加工伤保险,因此他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后锅炉厂只是象征性的给了刘某一点赔偿。究竟刘某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案例分析】

刘某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是一项法定权利。但是如果企业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就应当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锅炉厂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刘某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应当由锅炉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只是该费用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取,只能由锅炉厂承担。

【律师链接】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生产、工作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及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受到伤害的职工医疗、康复的费用,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帮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

工伤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3)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4)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维护公共利益,见义勇为致伤也属于工伤

【案例】

小王是某企业职工,他每天下班回家都会经过一个铁道路口,有一天下班回家经过铁道口时,他看到有两个小孩正在铁道上玩耍,而这时侯,前方恰好有一列火车驶过来,小王急忙把小孩推出了铁道,列车安全的通过了,但小王由于来不及及时躲开,被列车撞成重伤。小王的这中行为造成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

小王的这种行为造成的伤害应当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