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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婚姻恋爱——为爱撑起保护伞 (2)

第一章 婚姻、恋爱——为爱撑起保护伞 (2)

对于诉讼离婚,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这就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况,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比如,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没有意义,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可以不出庭,但是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

因此,本案例中,阿芬的父母可以代替阿芬出庭,但是必须由阿芬向法院提交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也就是说,阿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离婚必须是阿芬的真实意思,必须有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这个真实意思不能由父母代替决定,不能由父母代替申请离婚,但是父母可以代她出庭。

妻子“捉奸”拍照举证,合法吗

【案例】

白某因丈夫段某有外遇,二人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段某在庭审中承认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否认了白某所述与别人同居的说法,而白某此时确没有相关证据来证明。后来一次,白某谎称出差,中间突然回家拍下了丈夫和情人同床共眠的照片。但是段某却认为白某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认为证据不合法,那么,白某拍下的照片能否作为合法的证据呈于法庭之上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分析】

夫妻之间相互忠诚是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夫妻双方对彼此都有忠诚义务,不得有婚外性行为,以保持婚姻操守。白某的丈夫段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义务,而且严重伤害了白某的感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首先,白某作为段某的配偶有权了解段某与情人之间的关系,她“捉奸”拍照的本意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主观上要侵犯对方的隐私或者侮辱对方,后来白某也确实没有将照片进行恶意传播,只是呈交给法院作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其次,照片系在自己家中所拍,并没有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隐私场所。综合上述,虽然白某捉奸拍照的行为与丈夫和他人的隐私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但是白某的做法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可行行为,法律应该优先保护白某的取证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收集是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如,在什么场合:为了调取证据,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本案中的白某正是在自己家中“捉奸”拍照,并没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再者,如果取证的目的已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本案中的白某只是将照片作为证据呈交法院,并没有进行恶意传播等。类似的合法取证,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要离婚

【案例】

小云的丈夫小龙两年前南下打工,自此后的两年里杳无音信,小云和家人多方查找都没有找到,家乡以及打工地的两地警方协助寻找也始终没有结果,小云于是想要离婚另组家庭,小云丈夫的家人却都说小龙一直找不到,人都找不到怎么离婚?那么,小云能否离婚呢?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例如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如果离家杳无音信满两年,另一方想要离婚,可以按照宣告失踪程序宣告其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杳无音信满四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照宣告死亡程序宣告死亡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

本案例中,小龙外出打工,两年时间里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小云可以依法宣告小龙失踪,宰相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律师链接】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人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下落不明满4年;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c:意外失踪且取得死亡证明的)(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妻子出轨怀孕,丈夫可以提出离婚

【案例】

妻子李某马上就要分娩生产了,此时丈夫于某得知妻子所怀系为他人骨肉,且妻子李某对此说法并没有反驳,于是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妻子正值怀孕,法院会受理丈夫于某的离婚请求吗?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案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说服男方撤回诉讼。如果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不肯撤回诉讼,法院应当作出不受理案件的决定并通知男方。这是《婚姻法》为了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但这一限制有两点例外:(1)如果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

本案例中,妻子李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这本身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于某起诉离婚的请求,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所以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两人的夫妻感觉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其离婚。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婚姻法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定,女方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使女方丧失保护的必要,法院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例如,女方出轨,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的,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果出轨怀孕的事实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明属实的,法院应该受理。

丈夫被判刑,妻子能否要求离婚

【案例】

小余因多次入户盗窃、抢劫并致人重伤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小余的妻子小张觉得丈夫品行不端,屡教不改,实在不想再这样和他一起生活下去,而且丈夫又被判了十二年,这对她打击太大了,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遭到了公公婆婆以及小姑等人的极力反对,还对小张指指点点,造谣生事,说小余只是被判了刑,又没有做什么背叛小张的事,小张提出离婚是因为有了外遇。面对这些情况,小张实在感受不到一点生活的幸福,那么在丈夫被判刑的情况下,小张能否要求离婚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