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家有律师
251500000004

第4章 婚姻恋爱——为爱撑起保护伞 (3)

第一章 婚姻、恋爱——为爱撑起保护伞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情形。

【案例分析】

我国《婚姻法》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并规定了5种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这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原则。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情形,因此,可以要求离婚。

本案例中,但是由于小余因为入户盗窃、抢劫等罪名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依据《婚姻法》“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条款”和司法解释“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情形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小余被判刑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小张要求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张的公公婆婆等的反对以及造谣生事是不合乎道德准则和法律规定的。

妻子不愿生育,丈夫要离婚

【案例】

小赵是一个IT工作者,偶然在派对上认识了模特小陈,二人迅速坠入爱河,并在半年以后结婚登记举办了婚礼,小赵的亲朋好友都夸小陈身材高挑、漂亮迷人,小赵听了很是高兴。但是,三年多了,小赵和小陈依然没有要孩子,家里的亲戚、朋友不免胡乱猜测,说三道四。小赵也很无奈,原来不是他们不能生育,而是小陈为了保持自己的身材以及自己目前的工作,不愿意被孩子拖累,所以决定不生小孩儿。小赵多次和妻子沟通,但是小陈就是不同意要孩子,但是小赵非常喜欢小孩儿,希望能有自己的孩子,而且他又是家里的独生子,父母也催着他赶快要孩子,因此,小赵觉得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并且以此为由要求离婚,小赵的这个说法合法吗,法院会支持他的离婚请求吗?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案例分析】

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小赵拥有自己的生育权,对于男性来说,生育权是指他有要求妻子生育的权利。但是由于妇女自身的生理特点,以及妇女在生育中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条规定是对妇女身体健康和意志自由进行保护。因此,小赵不能说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更不能强迫妻子生育。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生育问题上夫妻双方出现的分歧,丈夫有要求妻子生育的权利,女性也享有生育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对于这一矛盾,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相关司法解释,比较合理的处理是: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应共同协商,决定是否生育。

我国《婚姻法》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因此本案例中,小赵以妻子不愿生育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法院一般不予准许。案例中,在对待生育问题上小赵和小陈产生了分歧,双方应该积极沟通,或着小赵说服妻子小陈生育孩子,或者小陈坚持不生,小陈愿意作出让步和牺牲,使感情和好如初。但是如果双方多次沟通、协商达不成一致,以致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话,就只能因感情破裂而离婚了。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要军人同意吗

【案例】

小王的丈夫小安在陆军某部工作,二人刚结婚的时候感情还可以,并生有一儿子。后来,小安认识了女青年小李,二人很是投机,来往频繁,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来,此事被小王知晓。小安向小王表示,自己今后一定与小李断绝来往,好好过日子。但是背着妻子,小安仍然偷偷与小李不断接触。小王觉得挽回小安无望,于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小安坚持不肯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案例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殊的保护,对于稳定军心,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军人婚姻关系中,有时军人本身有过错,如类似本案的情况,如果再按这一规定执行,对于非军人一方就不公平了。所以《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即作为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例外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为军人有重大过错:(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应当说,军人有这些行为之一,即为有重大过错,其配偶提出离婚,就应适用《婚姻法》关于对军婚特殊保护的例外规定。

本案例中,现役军人小安与情人小李多次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应认定小安有重大过错,所以法院应判决准予小张与小安的离婚请求。

丈夫包“二奶”,妻子告重婚

【案例】

李某和王某是邻村,经人介绍结婚,一起在县城做些小生意,虽然日子不是很宽裕,但是感情很好。并且随着妻子李某生下一男孩儿,这个家里更是幸福快乐。十几年时间里,李某和丈夫的生意逐渐大了起来,李某觉得该享些清福了,谁知婆婆患病卧床,生活无法自理,公公去世得早,王某在家又是独生子,后来李某决定回到农村老家,照顾婆婆,孩子依然留在县城上学。但后来李某听到在县城做生意的娘家人说丈夫王某在县城包“二奶”,已经一年多了。后来证实确实如此,丈夫在县城里的一个小区专门买了房子,家具家电一应俱全,两人公开住在一起,街坊邻居、小区保安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李某质问王某后,王某干脆提出离婚,说儿子归他,农村老家的房子归李某。李某上大学的侄子告诉她,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要负法律责任,而且李某还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请求赔偿损失。但是王某却说他并没有和情人领证结婚,不算重婚,那么李某的丈夫到底是不是重婚呢,如果是,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例分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这种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另一种是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丈夫虽然没有和情人进行结婚登记,但是在小区以夫妻关系公开居住在一起,街坊邻居、小区保安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这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因此,已经构成了重婚罪。

构成重婚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以及民事双重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就是关于对重婚行为进行刑罚处罚的法条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这就规定了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本案中李某作为重婚行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自诉。在民事责任方面,如果要起诉离婚,李某的丈夫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在财产分割上应向无过错方倾斜。

【律师链接】

包二奶,一般是指有配偶之男性通过提供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并与其较为长期的保持异性性关系的行为,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情况下构成重婚,有的情况下只是非法同居。不能将“包二奶”的行为一概地等同于重婚,只有“包二奶”行为是以夫妻关系公开居住在一起的,才能认定为重婚,对“包二奶”者才能以重婚罪进行定罪处刑。如果两人是是秘密进行的,不为多数他人所知悉,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因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