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人究竟为什么活着
2534900000006

第6章 幸福的真意——迄今既有的幸福论必须扬弃(1)

笔者自称自己关于幸福的理论为“幸福新论”,其根据如下:

1.笔者扬弃了以往占据“主流”地位的幸福定义,并且通过翔实论证,确立了通俗、简明、中肯的幸福定义。为解决人为什么活着这一亘古难题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从此可以顺理成章地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证了。同时,也为更深入探索有关幸福的其他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

2.全面系统地阐明了幸福与痛苦之间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对探索生命体生存的意义有着很大的助益;

深刻、正确地理解什么是幸福和什么是痛苦,以及全面地洞察幸福与痛苦的辩证关系,是体悟人生和解决人文学科核心问题的重要条件。

3.以前的幸福论,主要内容往往是对幸福相对性的一些表现进行事例列举。对于全面和深刻地揭示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的幸福相对性,远远不够。

本文则是从时间、空间、主观、客观等诸方面,结合生理、心理的运行机制,对幸福感相对性的形成原因进行剖析;对幸福相对性的表现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归纳与罗列。不论是着眼于现实意义还是理论意义,与以往的幸福论相比较,都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下面举例说明这一点:

比如,一般幸福论对于金钱与幸福的关系的举例和论说,是必不可缺少的。就事论事,会占据相当的篇幅,但是不进行理论上的概括、分类与提升。本文则通过事例剖析表明:金钱与幸福的关系问题属于主观条件中,理性观念的现实状态和发展变化对幸福感相对性影响的表现之一;同时也是客观条件中,牵涉时间和空间环境对幸福感具体表现特征的影响范围。政治制度与幸福、文化环境与幸福,等等,其性质和金钱与幸福的关系都属于同一类型。这样就可以看出,本文是注重从质的方面,即幸福感相对性形成的本质上去分析与论述;而此前的幸福论基本上都是从量的方面,即从纷繁复杂的幸福感相对性的现实表现中,去选择典型的事例来做就事论事的说明。因此,二者的深刻性和概括性是有显著区别的。

4.本文首先提出确立“异型幸福感”和“潜意识幸福感”两个新概念。丰富和扩展了幸福论的研究内容和语言工具,对更深入地研究幸福现象有着极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由上一章所述内容可得知,要想彻底解决人究竟是为什么活着的问题,必须以研究幸福的问题为先导;之所以人为什么活着这一亘古难题,几千年来没有得到中肯、彻底的解决,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人刻意地从研究幸福入手,来解决这一类问题。

要想洞察人类情绪的重大、深邃的幸福的问题,明了幸福的真意,又必须首先理清前人所走过的路程和前人所探索的成果,看清楚前人开辟的道路尽头有无继续前行的可能。看得出门道,才可以竭尽自己所能地接续前人的努力。原因是幸福的问题不但是古老的问题,而且是已经经过了无数先哲和现代学术大师们连续不断的、艰辛的研究的问题。“后浪推前浪”,没有后浪的助力,前浪也很难有所建树。也就是,离开前人探索的基础,研究这种涉及面广博又很深邃的问题,是难于取得进展的。

不能服务于社会实践和为人类增福的学问都是庸学问。庸学问浪费人们的时间、精力和钱财,如鲁迅先生所说“无异于图财害命。”所以我们探究幸福真意的时候,一定要紧密结合社会实践,同时还要避免陷入烦琐哲学的泥坑。警惕着,千万别掉进庸学问里面去。但是如前文所说,幸福的问题复杂深邃,要想顺利、正确地探索下去,不能忽视交流思想、集思广益,以避免或减少受到个人知识面的单一性和局限性的不利影响。概念、词汇又是思维和语言的细胞,所以,尽管警惕滑向烦琐的庸学问,这里仍然有必要紧密结合社会实际生活,详细地辨析和厘清关于幸福和与幸福紧密相关的一些概念、词汇的确切、中肯的涵意到底应该是什么,其中特别是,已经被前人赋予了特定内涵的概念或词汇。这是探求幸福真意问题的重心所在。

一、必须要刻意厘清的两种幸福

研究幸福的问题首当其冲的是明确什么是幸福,也就是首先需要明确幸福定义;确定幸福定义首当其冲的又是,必须刻意地厘清主观幸福与客观幸福二者之间的关系。

尽管中外研究幸福的专家们早已敲定了他们各自对幸福的定义,为什么社会大众还在不停地寻找什么是幸福的答案?原因是既有的幸福定义,都不中肯、不简明、又不服众。

既有的幸福定义为什么都不中肯、不简明、又不服众?主要是因为研究幸福的问题的学者们从来没有足够地重视到,把“客观幸福”和“主观幸福”这两个概念厘清的问题。

中国有一句俗语:“身在福中不知福。”其中第一个“福”所指的是,某人或某些人的生活状态,参照他或他们所处的当时、当地的社会现实条件来判断,已经够幸福了。说他或他们“身在福中”,又有可能他或他们只是“被幸福”了。因为他或他们本身也许“不知福”,就是并没有感觉到幸福。

上述俗语中的第一个“福”属于客观评价出来的幸福,是一种抽象的幸福,不是主观感受到的幸福,我们称为客观幸福。主观感受到的幸福我们称为主观幸福或幸福感。

现在社会上人们谈幸福,一般是客观幸福、主观幸福混淆着说,专门研究幸福的专家们又没有尽到刻意厘清二者关系的责任。不但没有尽到刻意厘清主、客观幸福之间关系的责任,他们还原封不动地拿来西方古人的结论,把幸福定义成“快乐+意义”,这本身就更误导了世人。快乐不一定是幸福;有意义的快乐才是幸福。这样的观点与古希腊先哲们的观点没有丝毫的差别,没有些许的进展。听起来似乎很有深味、很有社会责任感,更容易得到某些人的认同,也就更容易误导人们。

可是再进一步想,因为这“意义”属于价值观的范畴,是对快乐感觉的社会价值作判断时所使用的社会道德尺度衡量的结果,与主体的快乐感觉不是不可分离的同一个事物。一个是主观的感觉、一个是客观的尺度衡量感觉的结果,分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物。强行地把二者绑在一起,定义成“幸福”,就会出现这种困境:因为社会道德标准是随着空间、时间和主体的价值观状态的变化而变化不定的,也就是转换多多。所以,这样定义的“幸福”也必然是转换多多、变化不定的或不好捉摸的。这就是自古而今,西方人没完没了地纠结于幸福定义,但始终未能找到大家共识的、中肯的幸福定义的根本原因。

从语法上看也如是:快乐是一种感觉。“有意义”和“没有意义”,是属于对这种感觉的修饰词,不属于感觉的本身因素。追求有意义的快乐或无意义的快乐,是属于如何获得快乐感觉或者是追求什么样快乐感觉的问题。学者们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是他们把世人从寻找幸福定义的道路上非恶意地带入迷途的症结所在。

西方古希腊的圣人们,几乎个个都有着铁嘴钢牙的辩才。他们似乎承认快乐或幸福是人的一种感觉。但是他们又觉察到人的感觉是受自身固有的道德观念制约的。他们进一步肯定,只有带有善的道德理念的,或受到善的理念制约的快乐的感觉才能算是幸福。这里似乎渗透着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方面的真理,也是直到现代人还随着他们在里面兜圈子的重要原因。

归根到底这种感觉主体价值观中固有的善、恶的标准只能是对自己的感觉进行影响,绝不是感觉本身。一般地说,人的感觉都是在以往经验和现有观念的制约下产生的。我们定义幸福,应该只是对感觉主体受到以往经验和现有理念制约下产生的,那种自身认为或感觉是正面的或好的感觉进行揭示本质的界定。

那些把幸福定义为“快乐+意义”的人所指的“意义”,也容易与感觉主体认定的“意义”混淆不清,这些都是迄今幸福定义产生困境的因素。

人们感觉到快乐,感觉主体就认为是一种幸福的感觉。客观的判断者承认感觉主体感觉到了快乐,但是又肯定有的快乐(即对于评断者认为没有意义的快乐)不能算是幸福的感觉,那只能是感觉主体之外,别人的判断。一个人一个立场,是可以随便说的事,但是无关对感觉主体的感觉状态本质的界定。

谈论客观幸福可以用“快乐+意义”,但是这“意义”一定具有时代性、地区性、民族性、阶级性……甚至于个体性,转换多多,是只有神仙才能说得清的事情。

主观幸福属于感觉主体的一种感觉状态,是具体的客观存在。我们研究什么是幸福,首先在于分析、研究这种主观感觉对于感觉主体的意义。至于旁观者的评判,一个人的某种感觉算不算大家认可的有无“意义”,那是评断者价值观的事。旁观者评断出的是“客观的”“幸福”、抽象的幸福,必须介入由神仙才能说得清的社会“意义”当做标准。

所以落得现在是全民说幸福,对于什么是幸福,许多人声称:“谁也说不清。”

在研究人性和人的心理活动方面颇具影响力的弗洛依德先生,也曾明确地质疑过西方人把社会意义与主体感觉绑在一起,来定义幸福感的观点。他曾表示过这样的意思:确定人的幸福感这种情绪的内涵,绝不能与文化价值观混为一体。

我们打一个比方:2011年5月13日《参考消息》第八版刊登美联社5月12日在也门伊卜发出来的一则消息,摘要如下:

“乌萨马·本·拉丹曾允许自己的妻子离开阿富汗,但年轻的也门籍妻子却决意留下,并愿与他一同成为‘烈士’。”

“据本·拉丹的妻子的亲人透露,在嫁给这名恐怖分子领导人后不久,现年29岁的阿迈勒·艾哈迈德·阿卜杜勒—法塔赫·萨达就立下了这一誓言……”

“……她希望‘青史留名’。”

“据她的父亲回忆,本·拉丹是一个‘友善而高尚’的人。他说,本·拉丹‘平易近人且十分谦虚,让人感觉他非常真诚’。”

“萨达的表亲还记得,她曾经将本·拉丹称作一个‘高尚’的人……”

从以上几个片段可以清楚地看出,对本·拉丹的评价是有着鲜明、强烈的民族性和人的其他归属性的。

试想,是美国“海豹突击队”队员们为美国人报仇,追求击毙本·拉丹的英雄感(对于“海豹突击队”队员们当然属于主观幸福感)有意义呢;还是本·拉丹的妻子萨达,为了捍卫自己的“性”福之源和为阿拉伯人民复仇,来冒死保卫本·拉丹,追求当烈士那种英雄感(对于萨达,当然属于主观幸福感)有意义呢?

这一问题就只有躬请上帝耶和华与真主安拉两位真正的老者坐在一起才能商量确定的事。

如果坚持把幸福定义为:快乐+意义,既然连作为评价幸福的标准的“意义”,凡间俗人之间都达不成一致的看法,那凡间俗人之间能达成共识的幸福定义吗?

研究幸福的人们把对幸福的感受程度高低或深浅进行量化,得出的数字称幸福指数。幸福指数的高低对应着幸福感受程度的深浅。

从理论上来说,某一群体全体成员主观幸福指数的平均值,就是这一群体的客观幸福指数。但是,在实践中,专家们探索出很多不同的方法来获取某一群体的客观幸福指数。他们提出的客观幸福指数的参数,往往包括年龄、性别、收入、文化程度、婚姻家庭状况、体质、经历……诸种个体特征,同时涉及国家、民族、地域等客观环境因素。公布结果时,往往只标明是幸福指数,不去刻意指明是客观幸福指数还是主观幸福指数,这是惯常的做法。

客观幸福虽然属于从主观幸福衍生出来的概念,具有抽象性但不是空中楼阁。因为某一群体的客观幸福指数从理论原则上来看,是对该群体包括的所有个体的主观幸福指数进行概括得出来的。所以说,一般地讲,主观幸福是客观幸福的基础;客观幸福是对主观幸福的抽象或概括的表答。二者既有区别,又有紧密的联系。

通过严谨、科学的调查、统计等方法斟酌出来的客观幸福指数,可以抽象、概括地表达出群体成员的主观幸福感的大致状况。在了解国家、地区或其他某一群体居民对生活的满意程度时必不可少。这些结果能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调节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也是人们研究幸福的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

总之,厘清主观幸福与客观幸福之间的关系,是确定中肯的幸福内涵的必要前提。

二、究竟什么是幸福——幸福定义

站在社会实用的角度看,给幸福确定内涵并不是多么重要的事。但是,站在研究幸福的理论的角度上看,给幸福确定内涵却是首当其冲的、不能回避的。因为你研究的主要内容就是幸福,却不首先明确幸福的内涵,就等于主攻的对象不确定。另外,内涵不确定也无从确定幸福的外延,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不属于幸福的现象而被研究;属于幸福的现象反而被忽略而没有得到研究,等等。

更重要的是,确定中肯的幸福的内涵,是探讨人性、人的生存意义、人究竟是为什么活着等一系列亘古难题的首要条件。

从第一章中我们已经明确:从古希腊先哲们开始,到现代专门研究幸福的问题的众多大师,对于幸福的定义从来没有达成共识。用现任北京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冯俊科先生的话说就是:“谁要想难倒一个伦理学家,最简单、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问他:‘幸福是什么’?”

有权威的学者们给出的幸福定义因为不中肯、不简明,尤其是不符合实际,所以也从来没有得到社会大众的信服。在现今的社会实际生活中,人们还在不断地寻求什么是幸福的答案,这种现象就是对权威们给出的幸福定义不买账的有力证明。

有权威的学者们给出的幸福定义不中肯、不简明、又不服众。究其原因,上文有述,就是权威学者们没有首先刻意地去厘清主观幸福与客观幸福的区别,以及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再有,用快乐来定义幸福,本身就表明没有参透幸福的真意,同时犯了以部分代全体的逻辑错误。下面详细斟酌对幸福的定义:

首先,因为主观幸福是基础,客观幸福只是对主观幸福的抽象或概括,所以给“幸福”界定内涵,应当就是仅指给主观幸福或幸福感确定定义。因为幸福感就是一种感觉A,给幸福感下定义就是界定A的内涵。断定如何取得的A才算是A;或者是断定在何种观念影响下产生的A才算是A,那如果不是在偷换概念就是思维机器“乱码”了。本来是在探讨如何描述或如何用语言、文字来如实表达,心理学科中的感觉的具体状态,却客串到意识形态中的善恶问题上去了。

快乐或幸福的感觉确实是受到道德观念的制约的,那是属于幸福感相对性与如何获得幸福的问题中去研究的内容。定义幸福,就是捕捉或描述必然已经受到观念的制约的感觉结果。

在幸福定义中添加“意义”,分明就是对结果进行分类,即硬说不合乎某种标准的快乐,尽管感觉主体感觉到是幸福感,但是他们断定坚决不能算是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