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反"运动中不断发现贪污分子的严重违法活动,大多与不法资本家的腐蚀拉拢有关。这些违法活动主要是:行贿、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盗骗国家资财、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简称"五毒"。因此,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在大中城市开展"五反"斗争的指示,2月上旬,"五反"运动在各大中城市展开。全国范围的"五反"运动半年结束,它打击了不法资本家的严重违法行为,在工商业者中普遍进行了一次守法经营的教育,推动了在私营企业中建立工人监督,实行民主改革,为后来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自治区的建立、自治机关、自治权利、自治区内的民族关系、上级政府领导原则等作了系统规定。至1953年3月,已建立县级和县级以上民族自治区47个,这些自治区连同区、乡级自治区内的少数民族人口大约有1000万人。
"五反"运动
随着"三反"运动的不断深人,发现一些不法资本家同党政军中的贪污分子相勾结,大肆向党和工人阶级猖狂进攻。1952年1月,周恩来在全国政协一届三十四次常务委员会议上明确指出,对资产阶级中间很多的违法行为,如果不加以打击和铲除而任其发展下去,则我们革命党派、人民政府、人民军队、人民团体日益受资产阶级的侵蚀,其前途将不堪设想。他说:人民政府"不能容许行贿、欺诈、偷税漏税、盗窃、引诱等犯法行为继续发生,听其侵蚀人民政府,损害国家财产,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凡有犯者必须惩办,坦白自首者则从宽处理。"他号召工商界人士积极参加运动,争取与全国大多数人民一道前进。1952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城市中限期展开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在全国一切城市,首先在大中城市,向违法的资产阶级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坚决的彻底的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以配合党政军民内部的"三反"斗争。"五反"在中央的统一号召和部署下,雷厉风行地在全国大中城市展开。
"五反"运动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即揭发检举和坦白交待阶段,定案处理阶段。
第一阶段,在中共中央统一部署和领导下,2月上旬,"五反"运动首先在各大城市展开,然后在各中小城市进行,仅用一个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反对资本家"五毒"行为的斗争高潮。在斗争中,党和政府一方面注意发动群众,特别是注意发动私营企业中的工人店员揭发不法资本家的违法行为,同时动员一切不法资本家向政府坦白交待"五毒"行为,并派出检查组到私营TF、商店进行检查。他们坚决依靠工人阶级,以工人、店员为骨干,紧密团结中小职员,争取高级职员,大胆地、彻底地揭发控诉不法资本家的罪行。如揭露上海大康药房经理王康年大量盗窃国家财产,骗取志愿军购药巨款11亿元(旧币)做投机生意。他还用各种卑鄙的手段勾引、腐蚀干部。运动中,揭露出武汉、上海、北京、天津、济南、沈阳等地的一些奸商,用从尸体上和垃圾堆里拾取的腐烂的棉花,做成含有大量化脓菌、破伤风菌的"急救包",还用坏牛肉做成罐头,用发霉的面粉做成饼干,用坏鸡蛋做成蛋粉,以高价卖给志愿军。他们用这种不法的交易,获得暴利。经过激烈的斗争,不法资本家企图破坏"五反"运动的阴谋纷纷破产:"攻守同盟"相继瓦解,大多数坦白交待了"五毒"罪行,极少数顽固不化,罪大恶极的反动资本家、大盗窃犯被揭发出来,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也注意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区别对待,注意团结守法的资产阶级及其他市民,组织广泛的"五反"统一战线,维持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政府十分注意对上层资本家的工作方法,上海市把他们集中起来,采取资本家互助互评、自动坦白的办法,工人对他们的揭发检举则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并宣布对他们的问题,一不登报,二不到大会上斗争。这样就迅速形成了包括守法资本家及其他市民在内的"五反"统一战线,使少数罪大恶极的资本家完全处于孤立。
第二阶段为定案处理阶段。3月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五反"运动中对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后经政务院通过,于3月12日公布了题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标准和办法》的文件,这之后运动逐渐转入定案处理阶段。文件中把工商户划分为守法户、基本守法户、半守法半违法户、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5类。文件并提出,对"五反"运动中查出的违法工商户的处理原则是: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还具体规定了划分标准和处理办法。这样处理结果,在全国各大中城市中第一、二类工商户占70%,是团结的对象,第三类工商户占25%,是争取对象,这三类加起来,达95%左右,成为人民政府团结、争取的工商业户,打击面缩小到第四、五类,仅占工商业总户的5%,其中又着重打击只占工商业户1%的第五类完全违法户。这样,党和人民政府实现了团结工商业户绝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特别是只占工商业户1%的完全违法户,从而保证了"五反"运动的健康发展。
5月20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争取"五反"斗争胜利结束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指出处理"五反"问题总的原则是:斗争从严,处理从宽;当严者严之,当宽者宽之。为了很好地结束这一运动,达到既能改造工商业者、清除"五毒",又能团结资产阶级发展生产和营业的目的,必须反对两种偏向,一种是虎头蛇尾,草率结束;一种是不肯将计算过高的违法工商户的违法所得的数目合理地降下来。文件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核实,正确定案。由于定案工作做得比较稳妥,资本家也比较满意。10月25日,中共中央批转廖鲁言《关于结束"五反"运动和处理遗留问题的报告》指出,根据华北、东北、华东、西北、中南5大区67个城市和西南全区的统计,参加"五反"运动的工商户总计999707户,受到刑事处分的只有1509人,仅占总数的0.15%,其中判处死刑和死缓的仅19人,占判刑总数的1.26%。据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西安、济南8大城市统计,定为守法户、基本守法户、半守法半违法户的,占工商户总数的97%以上。
10月,"五反"运动胜利结束。"五反"运动打退了资产阶级猖狂进攻,打击了不法资本家和严重违法行为,在工商界中普遍进行了一次守法经营的教育,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国营经济领导地位;在私营工商企业中,加强了党的工作,建立了工人监督生产的制度,为进一步实现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刘青山、张子善事件
这是建国初期高级干部贪污并受到严惩的事件,当时曾轰动全国。
刘青山,河北省安国县人,雇工出身,1936年6月加人中国共产党,曾任天津地委书记,当时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张子善,河北省深县人,学生出身,1933年加人中国共产党曾任天津专区专员,当时任天津地委书记。刘、张两人,在民主革命时期经过严酷的斗争考验,表现了英雄的革命气概。刘青山曾于1932年参加高阳、蠡县的农民暴动,被国民党逮捕后,在敌人严刑逼供下,坚贞不屈。张子善于1934年在国民党狱中参加过绝食斗争,也参加过卧轨斗争。但是他们在进城后的仅仅两年时问中,在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下,个人主义恶性膨胀,终于腐化堕落,成了人民的罪人。刘、张两人的贪污行为,在"三反"斗争开始前,不少同志就有所觉察,并向组织揭发。河北省委着手调查。在"三反"运动的迅猛开展中,于1951年11月下旬中共河北省第三次党代会上,将刘、-张二人的犯罪事实提交大会讨论,与会的代表进一步揭发、检举了刘、张二人的贪污罪行。
刘、张二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是:(1)利用职权,盗用公款。他们盗用飞机场建筑款、救灾粮款、防汛水利专款、干部家属救济粮款、地方粮款,以及剥削克扣民工工资、骗取银行贷款等,共计155亿元(旧币、折合新币为155万元,下同),用于经营他们秘密掌握的所谓"机关生产",实际是非法经营。(2)从事倒买倒卖的非法经营活动,以牟取暴利。他们勾结奸商张文义等,以49亿元巨款倒卖钢材,任其投机倒把,扰乱金融,使国家蒙受14亿元损失。为了从东北盗购木材,他们不顾灾民的疾苦,私自盗用救灾款4亿元,并派人冒充解放军军官倒买倒卖。(3)破坏国家政策。他们与私商勾结在天津成立非法的"建筑公司",从事投机活动,为此以高薪诱聘国营企业的31名工程技术人员,造成这些国营企业职工人心不稳。(4)盘剥民工。在兴建潮白、永定等河流的工程中,他们将国家供给10万民工的好粮换成坏粮又抬高卖给民工的食品的价格,从中渔利达22亿元。(5)腐化堕落,拒不悔改。他们盗窃、挥霍国家资财共3.7亿元(其中刘青山1.8亿元,张子善1.9亿元)。刘青山吸毒成瘾。为消灭罪证,张子善一次就亲手焚毁单据300多张。
根据刘青山、张子善的严重罪行,河北省委建议省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逮捕。华北局讨论并报周恩来总理批准后,11月29日和12月2日,河北省公安厅先后依法逮捕了他们两人。根据党代会代表们的建议,河北省委经过研究,12月4日报请华北局批准。作出了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党籍的决议。决议指出,刘青山、张子善已不是两个普通的贪污犯,而是像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所预见的,他们是经不起敌人糖衣炮弹的攻击,向敌人投降了的,并很快地实际上成为反动分子在党内的代理人,肆无忌惮地从内部来腐蚀党、瓦解党。刘青山、张子善公然责令干部,要动员党的组织——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保证完成"他们剥削民工的"任务"。他们要把天津地区的党变成贪污罪犯们的驯服工具,这就是刘青山、张子善贪污事件特别严重的地方。这一点,也正是曾经是一个革命者的刘青山、张子善身败名裂、背叛党和背叛人民的根本原因,正是河北省的党组织必须把刘、张贪污事件作为重大教训的意义所在,正是党必须把刘青山、张子善开除出党并交政府依法制裁的理由。
中共河北省委的决议还指出:刘青山、张子善的违法犯罪行为,自然会遭到一切忠诚的共产党员和正直的政府工作人员的指责和反对的,因此,这些人们就成为刘、张等贪污犯极端痛恨的眼中钉。刘、张二人为达到其贪污挥霍的卑鄙企图,就采取了敌对分子的手段来对待党的组织和干部。首先,他们在政治上极力造成一个"惟我独尊"和"挥霍有道"的空气。刘青山说"老子们拼命打天下,享受些又怎么样!""老子们打天下,小子们来享受!"张子善则说,天津地委内只有"一个头"、"一个领袖"。有一个无耻之徒竟在"七一"纪念大会上高呼"向我们英明的领袖张专员致敬","在英明领袖张专员领导下前进",而张则对人说:"应向这个同志学习。"其次,他们在组织上除极力压抑民主、取消批评与自我批评、施行其家长制的统治外,凡是坚持党的原则,维护人民利益,对刘青山、张子善提出不同意见和反对他们的同志,莫不遭受其打击与排挤;凡是意志薄弱和他们气味相投、共同作弊的分子,则大肆拉拢,形成一个公然行盗的小宗派集团。这个小集团在思想上和组织上又是和资产阶级分子千丝万缕地结成了不解之缘。这就是刘青山、张子善等反党的"组织"。再次,刘、张"作贼心虚"。为了掩盖其罪恶勾当,则在上下左右之间公然贿赂,到处拉人下水,恶风所及,邪气上升,以达其腐蚀党的组织和干部的目的。
《人民日报》于1951年12月30日全文刊登了中共河北省委的决议及附件《刘青山、张子善盗窃国家资财的罪行》,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一时间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关于刑事处理的问题,河北省委于12月14日向华北局提出意见:"刘青山、张子善凭借职权,盗窃国家资财,贪污自肥,为数甚巨,实为党纪国法所不容,以如此高级干部知法犯法,欺骗党、剥削民工血汗,侵吞灾民粮款,勾结私商,非法营利,腐化堕落达于极点。若不严加惩处,我党将无词以对人民群众,国法将不能绳他人,对党损害异常严重。因此我们一致意见处以死刑。"12月20日,华北局向中共中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为了维护国家法纪,教育党和人民,我们原则上同意,将刘青山,张子善二贪污犯处以死刑(或缓期2年执行),由省人民政府请示政务院批准后执行。"(据薄一波回忆,华北局之所以加"或缓期2年执行",是考虑到中央决策时有回旋余地。
由于刘、张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在量刑问题上,不少干部意见不尽一致。华北局通过河北省委征求了天津地委委员(8人)和天津地区党员干部(552人)的意见,有540余人主张判处死刑,其余极少数人或主张死缓、或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在看到上述材料后,还听取了党外民主人士的意见,最后决定同意河北省委的建议,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刘、张二犯处以死刑,立即执行。当时中共天津市委书记黄敬因看着刘、张成长,曾要求有关同志向毛泽东转达他的意见:"刘、张错误严重罪有应得,当判重刑。但考虑到他们在战争年代出生人死,有过功劳,在干部中影响较大,是否可以不要枪毙,给他们一个改造的机会。"毛泽东回答说:"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组织了临时法庭,公审刘青山、张子善。依法判处刘、张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