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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礼与法的关系

一、礼与法相继而生

自古以来,礼法并存,但是从历史源流来讲,应该说,礼早于法。原始社会就有“礼”,三皇五帝时期,“选贤与能”阶段,也就是孔子所谓的“大同世界”,就已经是“礼治”的时代了;自从大禹“父传子,家天下”之后,也就是孔子所谓的“小康世界”,这才进入“法治”时代,因为“法”是国家政权的产物。“大同世界”以前只有“礼”,却没有“法”。那时,礼就是法。有了国家,才有了法。法是在礼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说,“礼”早于“法”。古人相传,“周公制礼”,那是从文献学的角度讲的。

二、礼与法的区别与联系

法是强制执行的,礼是提倡实施的。就其产生先后而言,礼是法的基础,但就其实施来讲,法是礼的保障。就其相互依存来讲,礼法是互补的,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无“法”,“礼”难行;无“礼”,“法”也难行。

维护一个文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必须礼法并行。无论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需要礼和法。那种认为“礼是维护贵族等级制序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观点是片面的。因为这种观点否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需要并且存在“礼”。由于这种观点的存在,使得我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之后,社会主义革命之中,忽视了礼的建设,也忽视了法的建设。因为这种观点认为,法是资产阶级的法权。礼是奴隶主贵族的专利。

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要实行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必须建设社会主义的法制,同时,还必须建设社会主义的礼制。礼法并行,才有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从某种角度讲,没有礼,便没有精神文明;没有礼,便没有社会稳定;没有礼,国民便无所适从;没有礼,法制都无法正常运行。

“法”只能规定公民必须做的事和绝对不可做的事。例如“法”只能规定公民依法纳税,不准偷税漏税。不能规定公民必须向慈善机构捐款,而“礼”却可以提倡公民向慈善机构捐款,因为这是自愿的。

“礼”提倡公民扶危济困、惜老怜贫。例如向灾区捐款,向希望工程捐款,自动领养孤儿、赡养鳏寡老人……等等。法律便不能硬性规定,因为这是尽力而为的事,公民做到了,国家给予表扬,社会给予称赞,做不到,法律也不能追究。这就是礼与法的不同之处。

又比如,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准虐待老人。只要你按规定赡养而未遗弃老人,也没虐待老人,便尽了义务。但是赡养的是否尽心尽力,是否和颜悦色,是否为老人创造了尽可能好的生活条件,是否做到了“善事父母”,也就是孝敬父母,那就属于礼的范畴了。

又比如:出外旅行,凭票乘车。不买票而乘车便是违法,要受处罚。买了票而乘车,那便是合法行为,是每一个旅客应该享受的权利。但是有权利而不享用,把坐车的权利主动让给别人。就像雷锋同志给老大爷让座那种行为、便属于礼的范畴了。凭票乘车,不给别人让座,法律不能追究。但是有票不坐而让老人坐、这是礼貌行为、社会敬重、舆论赞扬、品德高尚,礼貌周全。

又比如:出门在外,路遇行人,主动让路。遇见朋友,先打招呼。遇见老师,鞠躬问好。这都是礼貌行为。能够做到,人们赞扬,不能做到,人们贬斥。但是法律并不追究。这些都是礼与法的不同之处。

但是,礼与法又是密不可分的。因为礼与法都有协调人际关系的功能,都规定了这个国家中的每个阶级、每个阶层和代表这些阶级、阶层、党派和个人的政治地位与经济权益。一个人要想溶入社会,并与人交际,必须懂法,又必须讲礼。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宪法规定,公民有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自由,结果导致了一场空前动乱。1982年宪法取消了这一条“权利”,有利于国家的稳定。

邓小平同志说:“我们总结的经验有很多条,那末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

邓小平同志说:“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七八年这二十年的经验告诉我们: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探索了中国怎么搞社会主义。归根结底,就是要发展生产力,逐步发展中国的经济。第一步,规定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从一九七九年底提出这个目标时到本世纪末,有二十年时间,我们不能脱离实际提出太高的要求,我们提出实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按人均计算,包括人口增加的因素,从二百五十美元增加到八百到一千美元。达到这个水平,虽然比发达国家水平还低很多,但我们的日子会好过多了。所以我们叫小康水平。

古代孔子谈“小康”与“大同”的文章,是收入《礼记》一书的。今天小平同志谈“小康”,是治国大计,也是奋斗目标,也是社会主义礼仪的蓝图。因为“礼”便是在一定社会制度下规范人们为美好生活而奋斗的理想生活方式。

邓小平同志还说:“治理国家,这是一个大道理,要管许多小道理,那些小道理或许有道理,但是没有这个大道理就不行。”

大道理管小道理,这就是礼。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这也是礼。

总而言之,“礼”与“法”异曲而同工,“法”规定了起码的行为准则,违者必罚。不许跨越雷池半步。“礼”规定了最高的行为规范,提倡实行,违者要受道德的谴责。两者相辅相成,殊途同归。由此可见,“礼”与“法”两者都是不可或缺的。法由礼而来,礼因法而行。有的礼就是法,有的法也是礼。礼的范围大于法,法的威力大于礼。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估计礼法将合二为一,成为理想的“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