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共产党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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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党员主体地位思想的现实依据(4)

建立和完善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制度和机制。一般来说,党员的主体作用主要表现为“先锋模范作用”。“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除了党员自身的自觉之外,就是通过健全制度给以保障。从党员个体来讲,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措施是:“认真学习和遵守党章,增强党员意识,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构建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长效机制,使党员真正成为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的先进分子。”党的组织的主体作用主要表现为“先锋队作用”。党的“两个先锋队”的性质,本身就是党的先进性的表现。对于新时期党组织先进性的实践措施和作用表现,党的十七大从基层组织的角度给予了新的表述,即“要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全面推进农村、企业、城市社区和机关、学校、新社会组织等的基层党组织建设,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总之,以创造性的实践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这些措施和机制,使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使党员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党的先进性也就能够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先锋队作用”得以充分的体现、维系和发展。

(四)“党员主体地位”因应党内民主的根本要求而提出

1.党员主体地位是党内民主的根本要求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中国共产党自创建以来始终如一的发展原则和发展目标。党内民主,就是依靠广大党员以党的“主人”的身份和地位而发挥的主体作用来推动、保障和实现的。

党员主体地位应该贯彻于党内生活的全过程。地位平等是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因此党内生活中,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年龄等,在党内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是党员主体地位的直接体现,因此党内生活中,所有党员都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和批评权。党员主体地位也存在和体现于在党内权力授受关系中。党的各级组织机构及其领导干部与相应范围的党员之间是一种权利的授受和委托关系,前者是党内权力的受托者,后者是权力的委托者。这种权力的授受和委托关系,就决定了党内权力的产生必须体现党员主体的意志,党内权力的运行必须接受党员主体的监督。

因此,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是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的重要条件,是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逻辑起点。可以说,离开党员主体地位,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党内民主。

2.发展党内民主就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

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是党的建设经验,特别是历史教训而明确提出的。在党的建设和发展历史上,党内民主遭到破坏、党员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还是较多地存在。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文章中深刻地指出:“由于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小生产的家长制占优势的国家,又在全国范围内至今还没有民主生活,这种情况反映到我们党内,就产生了民主生活不足的现象。这种现象,妨碍着全党积极性的充分发挥。”鉴于“文革”对党内民主的蔑视和破坏,邓小平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毛泽东对民主革命时期国家缺乏民主生活、党内民主生活不足的原因分析,邓小平对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党内民主遭到破坏、党员权利遭到践踏的总结,都是基于历史教训的角度谈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性,虽未明确提出党员主体地位这一概念,但都与之紧密相关。

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是基于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的经验总结而明确提出的。1992年10月,江泽民在党的十四大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这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较早明确提出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发扬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是首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并提出要以通畅的民主渠道来调动和发挥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重要论断。十六大以来,胡锦涛先使用了“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等重要提法,不仅在思想内涵上使党员主体地位日益丰富,而且在措施上以建章立法的形式予以充分保障。200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发布实施。《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党员主体地位”因应群众史观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而提出

1.“党员主体地位”的提出,是对人民群众历史观的运用和体现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历史的主人。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共产党员来自于群众,是人民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共产党员以服务群众为宗旨,带领群众一道实现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员和党所领导的人民群众都是历史的主人和创造者;而在党的内部,党员自然是党的主人,在党内居于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因此,“党员主体地位”的提出,因应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历史观,是群众史观在党的建设中的运用和发展。

2.“党员主体地位”的提出,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在党建中的运用和体现

任何思想、观点以及理论,都来自于实际问题的思考、指向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发展于问题解决的实践。从“党员主体地位”的明确提出、内涵的丰富和发展,其进程与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发展进程基本一致。一个是从政党层面着眼于政党的建设和发展,一个是从社会层面着眼于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两者之间,虽然有范围和具体内涵等的不同,但又存在着“以人为本”的共同的核心理念。因此可以说,“党员主体地位”的提出,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核心理念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直接运用和必然体现。

十六大以来,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进一步发展,“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要思想,不仅仅体现在国家发展层面,也体现和运用于执政党的建设领域。将“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贯彻到党的建设中,就应当承认党员在党的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做到尊重和依靠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来推动党的建设和党所领导的人民事业的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2008年9月,胡锦涛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指出:“我们推动科学发展,根本目的就是要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坚持为崇高理想奋斗与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致性,坚持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与实现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坚持保障人民权益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一致性,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显而易见,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我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一切活动的主体,党的生活、工作以及建设中始终要坚持、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体现了群众史观的基本观点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是群众史观和科学发展观在党的建设中的运用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