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办公室管理标准规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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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车辆管理制度 (3)

2如是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驾驶)人完全负担修理费用,或购置同一年份同一规格牌号的车辆赔偿,如失窃寻回,其费用全部由使用(驾驶)人负担。

第四条 车辆保养与检查

1每行驶5 000千米由总务处送公司指定保养厂定期保养一次。

2每星期由车辆保管人员负责清洗一次。

3车辆长期闲置时每周由车辆保管人发动一次、温车5分钟。

第五条 保持车内清洁

1物料应放于行李箱,不得放在椅座上。

2运输精密仪器设备须放在椅座上时,应事先垫好衬物。

第六条 违规处理

因超速、超车、任意停车等各种违反交通规则受处罚的,罚款由驾驶人自行负责。如果指定驾驶人把车随便交由他人驾驶发生违规、车损等致使罚款或损失者,则由指定驾驶人负责全额赔偿。

第七条 驾驶人注意事项

1凡无照驾驶者,一经查明属实,立即开除。

2无照驾驶发生车祸全部赔偿由驾驶者自行负责。

3有照驾驶如是操作不当发生车祸,由驾驶人自负全责。

第八条 使用后交车应办手续

1登记行车登记簿,填里程表,然后交车。

2将车暂停放在办公大楼前,请总务处检查,如有损坏应在登记簿上注明,由副经理以上主管查核。

3总务处检查完毕在登记簿及派车单上签字,驾驶人将车开回车库,会计凭总务处检查后签字的派车单核发有关费用。

第九条 公务车辆由总务处统一管理、调度及保养维护。

第十条 公务车除上下班接送员工外,亦可供各部门执行公务使用。

第十一条 货车主要用于运送货品。

第十二条 各部门使用公务车,须提前一天填写派车单以便于总务处统一调度,但临时紧急任务可除外。

第十三条 油费控制:按实际里程数,每8公里供应汽油1公升。

第十四条 公务车出厂凭派车单放行。

第十五条 公务车聘请专任司机驾驶,并应随时保持车辆清洁,定期实施保养。

第十六条 司机开车应遵守交通规则,因违规被罚款后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公务车不得擅自用于私事。

第十八条 例假日及下班时间,公务车一律在公司内停放,任何人不得将车辆开回家中。

◎ 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定旨在有效地利用本公司院内的停车场。

第二条 对象

1属本制造所职工,并使用汽车通勤者。

2属总公司、分店、工厂等职工,在本制造所工作并希望驾车通勤者。

第三条 条件

属于使用对象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使用停车场:

1导班制职工和非固定班职工通勤距离为3公里以上,白班制职工为6公里以上。

2通勤距离虽未满足上项规定,但通勤异常困难者,或有特殊情况者。

3因公务或私事而临时驾车通勤者。

第四条 许可证

1公司为允许停车者配发停车许可证。

2当职工辞职或调动时,必须退还许可证。

3职工因班制变动、居住地变动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应退还许可证。

第五条 通勤距离

通勤距离是指工作地到其居住地的最近距离。必要时,须由公司测定。

第六条 停车位置

车辆须按公司指定位置停放。

第七条 遵守事项

1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2驾车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3必须参加公司主办的交通安全培训班。

4必须加入由制造所指定的人身和车辆保险。

5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惩罚

1违反停车规定时,取消其停放资格。

2对无许可证而停车者的惩罚,另行规定。

第九条 管理责任

停车场如发生失盗、损害等时,公司概不负管理责任。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实施。

◎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交通安全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机构。

1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交通安全工作。

2各部门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

3各部门确定一名交通安全员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和实施。

4公司办公室确定一名交通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公司机动车辆管理、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检查以及同交通管理部门和地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

5由公司交通安全负责人、各部门的交通安全负责人和车管主任组成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署和检查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

6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设在公司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

第三条 公司和各部门主要领导,须将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小组会议和安全员会议,检查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会议精神,经常沟通与交通管理部门和地区安全委员会的联系,征求他们对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 认真贯彻《市交通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交通安全法规,实行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领导监督,做到逐级落实,做到交通安全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把交通安全工作同公司各部门的业务工作和经营效益结合起来进行评比检查和落实。

第五条 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半年小结和年度评比,对模范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成绩突出的公司员工和司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六条 机动车管理

1公司和各部门的司机必须服从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杜绝酒后驾车等种种严重违章行为,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保证安全行车。

2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对零部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杜绝病车、故障车勉强上路行驶。

3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车管干部主管监督检查的制度,严禁不经领导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4公司非专职司机驾驶机动车辆,须经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批准。

5认真执行车辆回库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库,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确认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第七条 自行车管理

1骑自行车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总公司和地区安委会对非机动车管理和行驶的有关规定,遵守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并随身携带自行车执照和完税标牌,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与纠正。

2保持自行车牌号齐全,使车辆部件处于良好状态。

3上班时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停放整齐。

第八条 个人交通安全管理

1公司员工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自觉遵守行人交通行为规范,服从公司交通安全小组和地区安委会的管理,服从交通民警和交通执法人员指挥、检查和纠正,做遵守交通安全的模范。

2公司的临时工作人员交通安全方面须服从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认真执行各项交通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有权对执行交通法规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交通法规、不服从管理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公司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按地区和公司安委会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 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本公司车辆肇事除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处理。

2下列各款均为肇事:

(1)汽车(机车)相撞或被他种车辆相撞,致双方或一方有损害伤亡者;

(2)汽车(机车)撞及人畜、路旁建筑物及其他物品,致有损害伤亡者;

(3)汽车(机车)行使失慎倾倒,及他人故意置障碍物于路中,因撞及或倾翻,致人或车辆有伤亡损害者;

(4)汽车(机车)行驶遭受意外的事变,如公路、桥梁、涵洞、隧道突然崩蹋、损坏致人或车有伤亡者。

3本办法所称损害,包括足以致本公司遭受任何的轻微损失及请求保险理赔。

4肇事发生后当事人应迅速以电话通知公司并两天内以书面请求理赔,及填其汽车肇事报告表呈报部门经理,若车辆有较大的损害、人员有严重伤亡时,通知总务组或人事室协助处理。

第二条 肇事的处理

1肇事时:

(1)总务组接获肇事通知时,应立即向部门经理报告,并迅速往肇事地点查勘处理;

(2)应先急救伤患者,而后查勘现场;

(3)尽量寻觅目睹肇事的第三者作证,并记明姓名住址。

2肇事报告表应填下列事项,勘查现场时犹应注意:

(1)肇事地点、时间、气候;

(2)肇事原因(研究现场影响肇事因素、动与静物的状态及车辆和行人行进方向与位置等情形);

(3)肇事车号(包括对方车);

(4)驾驶员(包括对方车)姓名、住址;

(5)损害情形(包括对方车及乘客财产的损失);

(6)伤亡人员姓名、地址及伤亡原因与情形和救护的方法;

(7)现场图的绘制及摄影(测量肇事车长、车宽及其轮位与路面各点,线边和刹车痕长度,同遗落在现场的各种碎片和尘土及血迹物等正确的位置与距离)。

3本公司汽车肇事责任,由本公司经理会议鉴定,开会时将提前通知该案肇事驾驶员列席,亦可借以申办理赔。

第三条 肇事过失的处分

1肇事驾驶员除负刑事民事责任,对其违章部分过失的处分依本章规定办理。

2经本公司鉴定其应负肇事责任者按其肇事理赔次数,依下列规定予以过失处分,见下表。

肇事理赔参照表

一次理赔总数

肇 事 处 分

初次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备 注

5 000元以下申诫一次申诫二次记过一次记过二次记大过一次取消一年内5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记过一次记大过一次取消二年内10 000元以上~60 000元以下记过二次记大过一次取消三年内60 000元以上记大过一次取消

3肇事后经法院判决缓刑者,准予留用,经判决徒刑者,自判决之日起予以解雇,并令其赔偿肇事应付的金额。

4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予以解雇。

第四条 肇事赔偿

行车肇事责任判明后,如当事双方愿和解,须当场查明损害赔偿,依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责任属于对方车辆或行人的过失,保险公司概不负赔偿之责。

2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的过失,其赔偿款项由保险公司负担,但若肇事赔偿金额超过保险金额时,其超过金额须由各当事人负担。

3肇事责任属于公司驾驶员与对方驾驶员或第三者共同过失的,按各方应负责任之比率分担,其损害赔偿照前款办理。

4肇事后对方车辆逃逸能制止而未制止,或对方车号能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肇事责任无从判明或追究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由肇事驾驶员负责,照第二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