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办公室管理标准规范文本
305100000051

第51章 车辆管理制度 (2)

第三条 公务用各种车辆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监理所受检,如逾期未受检验致罚款处分者,其费用由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自行负担。

第四条 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总务部门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转移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第五条 本办法中司机人员的雇用、解雇、奖惩各项,均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处理,不再另订。

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因职务上的需要,经常出外执行业务者,得依本办法及下列规定购置业务用车辆。

1各单位业务用需购车辆时,应依国内采购办法处理。

2副经理级(含副经理)以上人员因公购用机车时,应以150CC机车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3科长级(含科长)以下人员因公需购置机车,应以100CC或以下为限(以下称原价标准)。

上列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使用期限定为三年,其购置款应依原价标准由公司先行垫付,其中七成由公司负担,三成由使用人自己负担,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按月自薪资中扣还公司。

第七条 非企业个人使用车辆,限组长级以上人员可无息贷款3万元,分24个月自薪资中平均扣还,并须事先签报核定。经特别批准的,不在此限。

第八条 适用本办法所购置的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所有权概属本公司所有。其应缴纳的牌照税、燃料税及行车执照费由公司负担,但应依下列标准为限。

1汽车以150CC为标准(副经理级以上人员适用)。

2机车最高以100CC为标准。

第九条 凡依本办法所购置的因公个人使用车辆,其汽(机)油消耗量及修理费悉由本公司裁定补贴,并依裁定按月核发。

第十条 各单位所属公务用汽车应由总务部门每月至少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单位主管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请调整修理。

第十一条 购置机车使用人自行负担部分,分24个月自薪资中平均扣还。待扣清及期间届满,一切款项缴清后,使用人可向公司申请所有权变更为己有,可由使用人自行处理,并仍视其业务需要,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

第十二条 依本办法购置因公个人使用的车辆,可以随时更换新车,但公司原负担尚未折旧部分(即原价标准的七成尚未折旧部分)及使用人负担尚未分期扣还部分应于换购车辆前一次缴还公司,其计算公式如下:

须一次缴还公司的金额=原车购价(原价标准)×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

第十三条 凡在分期扣还期间款项未缴清之前,遇有下列事情时,均照各规定办理。

1使用人员如遇调职(未能适用本办法者)、离职、停职、撤职等情况时:

(1)使用人的分期扣还权利取消,应将该车辆的残价一次缴还公司,其已扣缴的分期扣还额不予退还。该车辆的所有权同时变更为使用人所有,其残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残价=原车购价(原价标准)24-已扣还公司期数24

(2)倘使用人未依前项规定承购时,公司可以将该车收回来予以抛售。抛售车款优先清偿其残价,如不足清偿该车残价时,其不足额应由使用人赔偿。

(3)原使用人如因高价购置较优车辆,其所自行支付超出本办法所订原价标准的款项,不得向任何一方追偿。

2分期扣还期间内车辆遗失或完全损坏或损坏程度已无修理价值时:

(1)倘系因执行业务时发生,其残价(损失)按原定负担比率分别由公司(残价的七成)及使用人(残价的三成)负担,使用人负担部分可按月继续扣还到24个月届满为止,并可依本办法的规定再行申请购置新车使用,如该车失窃悬赏寻回,悬赏金亦按原定比率负担。

(2)倘系私用时发生,应由使用人负责购置同一年份或年份更新的同牌同排气量的机车赔偿,并使用到原车到24个月届满为止。如遇购置新车,可依本办法第十二条更换新车方式购置。如失窃悬赏寻回,其悬赏金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第十四条 使用人意图虚伪欺瞒而产生与因公遗失(或无修理价值时)相同的结果,或擅自当卖、借第三人使用等情况时,除依法严办外,应按残价(损失)一次偿还。

第十五条 机车违反交通规则,罚款概由使用人负担,但业务用货车因公务行驶而违反交通规则,如属人为过失其罚款概由当事人负担,如其原因可归属于公司时其罚款由公司负担。

第十六条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外,须即刻与公司总务部门联络。总务主管除即刻前往处理外,并即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 业务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各类业务车的使用管理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业务车包括轿车、货车、商务用车、宣传车等。

第三条 各类业务用车的管理由总务部负责,而日常的运营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公司如认为业务上确有必要,可为各部(或科)、分店配置专车。此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运营管理。负责人名单应报总务部。

第五条 除日常为接送公司干部而用车外,用车须经主管上级批准,并与总务科联系。

第六条 公司车辆调配者为保证公司业务的顺利运转,应准确把握车辆的运营状况和用途,实行科学的、有计划的配车。

第七条 公司业务用车禁止私用或个人专用,但公司干部的用车另行规定。

第八条 驾车外出者外出前,必须将目的地、行车路线、需要时间等报告科长。

第九条 驾车外出者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驾驶者使用的车辆应注意保养与维修。

第十一条 驾驶者在驾驶时间外,应注意按时休息。

第十二条 为提高车辆运营效率,各主管部门和总务部应对驾驶者进行经常性教育与指导。

第十三条 当业务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者应首先做应急处理,然后迅速与公司联系,依据公司的决定,做妥善处理。事后应提交事故报告。

◎ 通勤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定旨在加强公司正式员工、临时工及小时工的车辆通勤管理。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正式员工、临时工及小时工,经公司许可,利用通勤车辆通勤上班的情况。

第三条 车辆的定义

本规定的车辆是指乘用车、自动二轮车、带动力的自行车及其他车。

第四条 车辆通勤的承认

利用私车通勤者,应在《车辆通勤申请书》中填写有关项目,提交给总经理,并得到总经理的承认。

第五条 车辆通勤的许可条件

1基本条件

(1)交通不便,公司认为有必要利用通勤车辆上班;

(2)因身体原因,公司认为利用其他交通工具通勤困难;

(3)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况。

2乘用车

(1)加入人身保险××元,车辆保险××元;

(2)车辆在公司登记,持有登记证,并有明显标志;

(3)对他人或公司造成损害时,愿承担一切责任。

3自动二轮车和带动力自行车

(1)加入人身保险××元,车辆保险××元者;

(2)车辆在公司登记,持有登记证,并有明显标志;

(3)对他人或公司造成损害时,愿承担一切责任。

4其他车

(1)车辆在公司登记,持有登记证,并有明显标志;

(2)对他人或公司造成损害时,愿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 禁止项目

利用车辆通勤者,在遵守交通法规的同时,在下列情况下,禁止使用通勤车辆上班。

1无证驾驶或不携带驾驶证驾驶。

2生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

3饮酒后驾驶。

4预计驾驶车辆上班会迟到时。

5道路交通法规或其他法令禁止驾驶情况。

6公司禁止利用车辆上班时。

第七条 事故的责任与赔偿

利用通勤车辆上班途中如发生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支付任何赔偿。

第八条 停车场使用

车辆通勤者必须使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不允许在非指定场所停车。使用公司停车场时,必须支付相应的停车费。

第九条 禁止私车公用

禁止私人车辆用于执行公司业务。

第十条 同车通勤许可

原则上禁止同车通勤(指两人或多人同车上班)。在特殊情况下,如符合下列条件,且填写《同车通勤申请书》后,须经总经理许可。

1满足第五条第1、2项规定。

2搭乘者加入××元以上的保险。

3搭乘者加入交通伤害保险。

4搭乘者及家属与驾驶者及公司签订《同车通勤协议》,保证对意外交通事故不提出异议。

5同车通勤时,必须向总经理报告通勤路线和所需时间,不允许时间过长和中途下车。

第十一条 车辆通勤许可的取消

通勤者发生以下情况时,公司取消其车辆通勤许可资格。

1违反车辆通勤许可条件。

2因饮酒等重大过失而发生交通事故。

3滞纳停车费。

4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取消的理由。

第十二条 车辆通勤者的义务

1车辆通勤者在本规定有关项目变更时,必须迅速报告公司。

2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报告公司总经理。

3为预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和损失,应尽量加入各种保险。

4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规定的制定与修改由企划管理室主任提出草案,公司裁决后,由公司总经理具体执行。

2本规定自正式颁布日起执行。

◎ 公务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从申请使用到开车前后应办的所有手续,如检查、保养、修理,直至使用中违反交通法规及事故损害处理等事务。

第二条 申请用车程序及资格

1外勤出差或其他公务需用车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外勤申请单交到总务处,由总务处按其所需注明使用何种车辆以及驾驶人等。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呈副经理以上主管签查核准方可用车。

2驾驶人必须有一年以上驾驶经验或领执照后每天开车至本公司上下班时间达三个月以上者,经记录取得总务处认定资格,方可使用。

3使用前检查:驾驶人出发前,先检查车况,如车证、水箱、刹车系统、轮胎、油等,核对登记簿记载的公里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总务处报备,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否则驾驶人负全责。使用后回公司时,必须把登记簿交回总务处保管人员以便检查车轮,如发现登记不符及损坏情形,应向副经理以上主管报告。

第三条 车辆损坏修理、遗失与赔偿

1如是因执行公务时发生,应由使用(驾驶)人填写资产报损(废)单,经部门主管证明并上呈核定,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五十由使用(驾驶)人负担,但可以分三年逐月从工资中扣还;公司负担部分列为“料理费”或“其他损失”科目。车辆失窃寻回,也按百分之五十的比率负担实际支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