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起步、由农民创造的改革大业已经逾越了而立之年,中国社会也迎来了从“传统”到“现代”的大变局。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和权利意识的淡薄,这个对很多人来说是充满机遇的“大变局”却让农民们迷茫、困惑、无助;一系列的侵权事实,给改革大业的开创者农民们留下的是叹息和感慨,是泪水和辛酸。要想从容地步入现代,农民必须学会依法维权。
有人说,农村真穷,农民真苦,农业真落后。在“三农”之中,农民是核心,也是主体。要想解决“三农”问题,就必须解决农民问题。其中,农民维权是一个重要方面。
从历史来看,农民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亟须维权。在我国历史上,农民长期处于社会底层,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压迫,自身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民们翻身做了主人,改变了以往社会底层的弱势处境。但是,由于我国采取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以及以城市为中心的城乡二元制的户籍管理制度,农民为此做出了巨大的牺牲。这一时期,他们一方面勒紧裤腰带支持我国工业化建设,几乎把土地产出的一半拿出来上交国家;另一方面,他们还在国家的动员之下,纷纷离乡,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做产业工人。据有关部门测算,1951至1978年间,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形式,国家从农民手里拿走了5100亿元。正是由于广大农民的无私奉献与支持,我国才能够利用二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百年才完成的工业化进程,初步建立起了自己的工业体系。由于户籍制度的关系,广大农民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国民待遇”。他们没有养老保险,不得不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除了土地,他们基本上没有任何保障。这种状况,直到今天仍然存在。
从现实来看,农民权益受到很大侵害,必须维权。迄今为止,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30余年,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个过程中,广大农民立下了汗马功劳,但是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劳动成果。就像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两会”前夕和广大网友们说的:“你们(指农民工)为祖国的建设,贡献了很大的力量,许多工厂、矿山,一些繁重的岗位,你们常年坚守在那里,城市的高楼大厦是你们盖的,最重、最脏、最累、最危险的活是你们干的”。但是,他们拿的却是最低的工资,基本上没有什么福利待遇,不仅要独自承受“背井离乡”、远离亲人的苦恼,也要看老板的脸色以及“城里人”的白眼;不仅没有享受正当的休息休假权利,而且加班还没有加班费。所以,温总理说“只要经常到农村的人都会感到我们的城乡差距依然很大……在这些地方投入多少建设,给农民多少实惠都不算多,因为城乡的差距太大了”。这些都表明,必须加强农民维权。只有农民自身的维权意识上去了,农民的权益才能从根本上得到维护,上述这些不合理的现象才有可能从生活中消失。
从将来着眼,农民角色需要与时俱进,呼唤维权。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正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在这个过程中,农民要想不被时代淘汰,就必须实现三个角色的转变。一是从传统农民到现代农民,一是从全职农民到兼职农民,一是从乡下人到城里人。三个角色的转变,意味着农民必须从一个封闭半封闭的社会中转移到一个开放的社会中来。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分子,都要自己为自己负责,“等、靠、要”是不行的。这种主体意识所需要的,就是权利意识,就是维权意识。没有权利意识和维权意识,这三个角色的转变将是不可能的。这三个角色,无论哪一个发生了变化,都意味着农民不再是“自给自足”意义上的农民了,而必须面对一个开放的世界,和其他人打交道。因此,现代农民不能仅仅会使用电脑和高科技,还要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市场知识,等等。实际上,“维权”就是现代农民的一个精神标签。农民要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农民,就必须学会维护自身的权益,并且学会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不伤害别人的权益。这才是维权的真谛。
农民要维权,关键是怎么维权。用一句话说,就是要依法维权。
法治精神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依法行事对现代社会的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已经或者将要跻身现代社会的农民。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首先需要明白的是对此法律上是如何处理的,而不是诉诸熟人或者朋友,更不是找关系、走后门。因为,只有法律才是裁定任何纠纷或矛盾的最终依据,而不是老板的什么规定或某个权威人士的权威。当一些个体老板或其他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理由随意降低、克扣工资,延长试用期,甚至“试而不用”时,农民工完全可以劳动法有关的规定,比如“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一旦届满(除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之外),用人单位必须录用”等为依据,直接予以“驳回”。不仅维护了自身的利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从农民自身来看,维权不是逞血气之勇,而是为了切实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可否认,采取一些与法律相悖的方式维权也是维权的方式之一。但是,这里需要明白的是,维权的目的是什么。维权绝不是为了出风头,也不是为了显示有多大能耐。维权是自身权益受害而不得已的选择。只有把切实维护自身被侵害的利益当作维权的落脚点,理性地面对生活和工作中的纠纷和矛盾,才有可能达到维权的目的。有的外出务工的农民朋友与他人发生了纠纷,就邀约老乡、亲戚去“蛮干”,结果是不但纠纷没得到处理,还造成新的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不但自身受损的利益没有得到维护和挽回,自己还受到了更大的损失。这能叫“维权”了吗?当然也不能排除与人发生纠纷时请老乡、亲戚出面参与调解的情况,但是调解不是用暴力或强力去解决。如果调解不成,还可以到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服务所去咨询,考虑采取法律的手段,了解打官司的程序、费用等。要知道,维权不是为了维权而维权,更不是为了争什么“面子”。只有依法维权,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维权,才能达到维权的目的。
依法维权重在培养宽容、协商的社会氛围。改革开放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张扬个性成了改革开放时代的鲜明特征。但是张扬个性不等于要消灭别人的个性,反而要以尊重别人的个性为前提。提倡依法维权,就是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宽容、协商的机制。判断得失的标准不是来自矛盾双方中的某一方,而是来自具有“社会公义”特征的国家法律。依法不是只要求某一方单方面“依法”,而是双方都要“依法”;维权也不是仅仅维护单方面的一己私利,而是追求社会之公义。而农民的依法维权,从根本上说就有赖于这一机制的建立并发挥作用。因此,在维权过程中,农民有必要克服仅顾“一己之私”的狭隘偏见和冲动,要有着眼于公平、合理的大局观念。
编者
200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