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维权,就要有维权知识。如果没有相应的甚至相当丰富的维权知识,维权要么走入死胡同,不得不中途而废;要么走上邪路,同样也会背离维权的初衷。而掌握一定量的维权知识,对于知识素质偏低、法律意识不强的农民而言,虽然很难,但很重要。农民只是公民中的一个类别,农民也是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和其他任何阶层的人一样,我国农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利。
1.宪法赋予农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农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平等权。农民根据法律规定,和其他任何人群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有权依法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选举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组织组成人员;同时,农民也有权依法被选举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被选举为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组织组成人员。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农民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农民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种问题,农民有权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也可以采取出版物的形式来表达。
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农民有权和与自己有着共同意愿或者利益的人依法组成社会团体。为了达到共同目的,农民可以临时在一定的露天场所集合,讨论问题和表达意愿。农民还可以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以和平的方式聚会、行进、静坐,以表达其强烈意愿,以显示决心和力量。
人身自由权。农民有权拒绝非法逮捕、拘禁、剥夺、限制自由的行为以及非法搜查身体等。
人格尊严权。农民的人格同样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未经法律许可或者农民同意,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农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农民有权和其他任何公民传递消息和信息,而不受国家非法限制。在传递的过程中,对于农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和邮件等信息传递形式),任何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隐匿或毁弃信件、电报等,就是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拆阅或窃听公民的电话等通讯内容,就是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宗教信仰自由。农民有自由选择信仰不信仰宗教,信仰何种宗教。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农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农民。
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农民可以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和自然科学研究,享有选择研究课题、研究探讨问题、交流学术观点、发表个人见解的自由;农民也可以发挥个人的文学艺术创作才能,创作各种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农民还可以从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和社会精神财富积累的活动,其他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干涉。
受教育的权利。农民有权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有劳动能力的农民有劳动的权利。农民有劳动能力的,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的报酬的权利”。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还要对就业前的农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休息权。农民在按照规定完成生产任务之后,有权利享受各种休息休假的权利(详见本节第二部分)。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农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作为劳动者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农民也是劳动者,是从事社会生产的基本力量之一。作为劳动者,农民和其他任何劳动者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农民在就业时,不应该因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的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任何用人单位以出身农村而刁难农民,都是不合法的。在选择职业时,农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等选择适合的职业。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只要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了劳动,农民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任何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等,都是侵害农民权益的表现。
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自由支配自己时间的活动。也就是说,农民有权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时间。休息休假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内应给予职工休息和用餐的间歇时间)、每周公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职工探亲假、年休假等。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作为劳动者,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于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准备就业的农民和已经就业的农民,有权利享受政府、社会或者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种技能培训和训练,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农民发生劳动争议和纠纷时,农民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这也是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农民有权向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对企业领导干部提出批评和控告。
此外,农民和其他职工一样,平等地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比如,组织参加工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
3.农民中特定人群享有的特殊权利
社会生活中有一部分人,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或这些人在行为能力上的弱点,其权利往往容易受到社会忽视或侵犯。这一部分人在不同阶层普遍存在着,农民也不例外。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赋予区别于普通公民的特殊权利。
农村妇女。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也就是说,农村妇女和农村男人平等地享有各种权益,任何歧视妇女、虐待妇女的行为都是侵害妇女权利的表现,都是不合法的。这些对妇女权利的特殊规定,对于受中国传统中“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之陋习影响颇深的农村来说,非常必要也非常重要。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宪法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自由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常识,也是打算成就婚姻的双方应有的权利。任何包办婚姻、强迫婚姻都是非法的。在家庭中,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是年轻夫妇应尽的义务。任何拒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现在包办婚姻在有的农村地区还存在,而拒不赡养老人似乎在呈一种普遍性的发展趋势。
华侨、归侨和侨眷。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农民中的华侨、归侨和侨眷亦享有此权利。
烈军属。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农民中的烈军属依法享有国家救济、社会补助、政府抚恤等权利。
4.帮助农民维权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在实际生活中,农民遇到了维权问题,可以向以下几个国家机构求助:
一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分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帮助农民维权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农民已经逐步摆脱了传统意义上被严格束缚在土地上的农业生产者,而走入城市和工厂成为产业工人的一部分。寻求工会保护自身权益,是法律赋予农民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劳动法有关内容的规定,在以下方面工会有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工会应当帮助、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对于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对履行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未果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仍然未果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3)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侵犯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并要求用人单位采取补救措施。这些情形包括:①克扣职工工资的;②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③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④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的;⑤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4)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此工会有权进行监督;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主管部门需要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5)当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工会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企业应及时研究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6)用人单位在进行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时,工会必须参加。(7)企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8)工会可以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9)关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处理。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