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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经济学(1)

税率: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公元前119年,汉武帝时颁布算缗令。所谓算缗,就是征收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财产税,以及车、船税。由于他们隐匿或虚报,公元前114年汉武帝又发布“告缗令”,奖励告发逃避算缗的富人,主要是商贾,给予告发者应征缗钱之半。

在杨可主持下,告缗之风遍及全国。告缗运动使缗钱税的性质发生变化,一是课税范围由原先以现钱和车船为主扩大到包括田宅、畜产、奴婢在内的一切财产,将全部财产均按一定价格折合成现钱以充作纳税基数。二是课税对象由初时“只为商贾居货者设”,扩大到“凡民有蓄积者,皆为有司所隐度矣,不但商贾末作也。”

《汉书·食货志下》记载,告缗运动使“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抵破。”虽增加了政府的收入,打击了大商人,但也阻碍了私营工商业的发展。

告缗制度延续近十年,直到国家财政有明显好转,才停止执行。

税率是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关系,是指课税的尺度。我国现行税率可分三种: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

对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征收比例和征收额度。税率表现为税额占课税对象的比例。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税收负担的深度,是税制建设的中心环节。在课税对象和税基既定的条件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关系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经济利益。税率的高低和税率形式的运用,是国家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的体现,是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关键。税率的种类一般可分为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3种基本形式。此外,还有一些在特定条件下使用的零税率、负税率、累退税率、差额税率等。

我国现行税率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

1.比例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比例税率的优点表现在: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能够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有利于公平竞争;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但是,比例税率不能体现能力大者多征、能力小者少征的原则。比例税率在具体运用上可分为以下几种:

(1)行业比例税率:即按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税率;

(2)产品比例税率:即对不同产品规定不同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税率;

(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税率;

(4)幅度比例税率:即中央只规定一个幅度税率,各地可在此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一个比例作为本地适用税率。

2.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定额税率的优点是:从量计征,不是从价计征,有利于鼓励纳税人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包装,计算简便。但是,由于税额的规定同价格的变化情况脱离,在价格提高时,不能使国家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在价格下降时,则会限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以下几种:

(1)地区差别税额:即为了照顾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生产水平和盈利水平的差别,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的不同税额;

(2)幅度税额:即中央只规定一个税额幅度,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中央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一个执行数额;

(3)分类分级税额:把课税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和等级,对各类各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额,等级高的税额高,等级低的税额低,具有累进税的性质。

3.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和依据的不同,又分以下几种:

(1)全额累进税率:即对征税对象的金额按照与之相适应等级的税率计算税额。在征税对象提高到一个级距时,对征税对象金额都按高一级的税率征税;

(2)全率累进税率:它与全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同。全额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全率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如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

(3)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级的税率计税;

(4)超率累进税率:它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

在以上几种不同形式的税率中,全额累进税率和全率累进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但在两个级距的临界点税负不合理。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的计算比较复杂,但累进程度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我国第一大税:增值税

四川新一康公司从事药品经营业务,具有医疗器械、药品及保健品的零售、批发和进出口经营权。从2005年至2006年,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该公司利用所取得的经营药品资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管理费”名义按照开票金额的4%至8%收取开票费,向多家单位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500万余元,受票单位拿着这些发票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为他人虚开高额的增值税发票,不管买卖是否虚构,开出的票却是真实的,据此,新一康公司就应按开票额的17.5%交纳税金。他们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面额4%开票费为条件,从别处为新一康公司虚开了上海、深圳、天津海关的海关票。新一康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堂而皇之地将上述取得的海关票,向税务局申报抵扣了海关票的进项税款3187万余元。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向他人购买虚开的海关票以抵扣税款,都是虚的,并无实际交易,然而就在这以虚对虚的一进一出中,新一康的“商机”就出现了。公司收开票费约6%,支付进项票4%,中间的差额就成为了公司的利润来源。

当然,这种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要了解税务的有关情况,就必须首先了解增值税。因为增值税不仅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更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增值额就是人类通过劳动新创造的价值额。通俗来说,增值额是企业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劳务新创造的价值额。

增值税于1954年产生于法国,它是法国为适应经济发展和财政需要,对原来征收的营业税加以改进而演变而来的。原来法国的营业税制和世界各国传统的流转税制一样,是按照每个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的,其他多环节阶梯课税特征。

举个例子,一件衬衣的税收的营业税税率为5%,生产环节的销售收入为60元,应纳税额为60×5%=3元;批发环节销售收入为80元,应纳税额为80×5%=4元;零售环节销售收入为100元,应纳税额为100×5%=5元。则衬衣的整体税负在生产、批发、零售三个环节分别为5%、8.75%、12%,呈阶梯式的递增。

传统流转税的这种课税制与现代化大生产和财政需要相矛盾,严重阻碍了专业化协作生产经营。法国政府对营业税制进行改革,并逐步演变为现代的增值税制。而现代的增值税制,则可以克服传统流转税的弊端。仍以上例说明,生产环节的增值额为60元,应纳税额为60×5%=3元;批发环节增值额为80-60=20元,应纳税额为20×5%=1元;零售环节增值额为100-80=20元,应纳税额为20×5%=1元。则衬衣的整体税负为5元,各个环节的税负之和等于整体税负。

同是一件商品,不论生产经营环节增加或减少,只要其最后售价相同,其整体税负必然相等,这样税收收入就不收生产经营环节变化的影响而保持稳定,并有利于专业化协作生产经营。

从理论上来说,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所征的税。但是在现实的经济运行中,商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往往是难以计算的,如果我们没有一种简便的增值税的征收办法,增值税就不可能真正地推行开来。那么在现实中,政府是如何简便而有效地征收增值税呢?这就必须先了解一下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买价×税率

而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对于一般纳税人,其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用公式表示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汽车厂商A决定向钢材厂商B购买1000吨优质钢材,用以生产汽车底盘。B厂的优质钢材出厂价为每吨3000元,那么这1000吨优质钢材的出厂价总共为300万元。但是A若是想取得这一批钢材,却必须向B支付351万元,其中300万元为销售额,51万元(300×17%)为增值税税额。对A厂来说,这51万元为进项税额;对B厂来说,这51万元为销项税额。

假设A销售汽车100台,总销售额为1000万元,其向顾客收取的价款为1170万元。对A来说,这170万元就是增值税销项税额,那么A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即170-51=119(万元)。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现代增值税制一般是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法”,不仅简化了征收管理手续,而且形成了各个生产经营环节之间的关系,有效地防止了偷税逃税。

由于增值税上述税收负担的合理性和征收管理上的先进性,在法国取得成功后,各国政府相继仿效,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税种,并且成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

赋与税的区别何在:“税”的演变

几个世纪以前,伦敦曾经征收一种窗户税,房屋的窗户越多就需要交纳越多的税,这个税种开征之后,结果在伦敦出现了很多阴冷、潮湿、不见阳光,几乎没有窗户_房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收窗户税,老百姓在设计房子的时候就不要窗户,或者少要窗户,或者把已有的窗户取消掉。这个税种并没有提高国家多少收入,却迫使老百姓的住宅环境变得更为恶劣。在新奥尔良,则出现了另外一种奇怪的景观,那里的房子前面是一层的,后面却仿佛凸起了一个驼峰一样,出现了二层、三层。为什么会有么么古怪的建筑呢?原来也是税收的作用,因为那里对房子征税是根据正面楼层的数量来计算的。所以人们为了合理避税设计出了这种前面一层后面两层的古怪房子,税收负面的影响,产生很多无谓的损失,使人们正常的生活发生扭曲,比如伦敦没有阳光的房子。

可见,不合理的税收会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意想不到的负担和后果,这在我国历史上也一样。

我国历史上税收有过各种各样的名称。除“税”这个词外,还称作赋、租、捐、课、调、算、庸、粮、榷布、钱等等。有时它们之间还发生混用或联用的现象。在中国历史上混用或联用最多的词是“赋税”、“租税”和“捐税”。

“税”字最早出现在《春秋》所记鲁宣公十五年的“初税亩”(公元前594年),这是春秋时期鲁国对农业赋税制度的改革。实行“初税亩”后,土地所有者只要交税,全部收获就可以归自己支配,首次以法律形式承认了土地私有。“税”字是由“禾”、“兑”两个字组成。“禾”指农产品,“兑”有送达和交换的意思,因而送交农产品的为税。当然在现代,税的范围决不仅限于对农产品的征收,而是国家对整个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手段。